中国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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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华工学校讲义德育(2)

对于积极的行为,孔子也已经说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所谓立,就是立身处世;所谓达,就是大道可推行于世人。孔子认为仁德的人,自己想成功首先使别人也能成功,自己想被人理解首先要理解别人。我们讲要将己所欲施加给他人时,一定要以“立”“达”为原则;我们讲勿施于人时,则凡是己所不欲的皆不可施于人。以上的原则是我们可以终身践行的,不会产生弊端。

责己重而责人轻

孔子说:“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韩愈对此进一步阐述说:“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责人也轻以约。重以周,故不怠;轻以约,故人乐为善。”以上讲的都是我们为人处世应当坚持责己重而责人轻的原则。再从反面来证明这个道理。孟子认为父子之间不应相互求全责备,他引述做儿子的对其父讲的话说:“您教导我要走正途,可您自己也没走正道。”原伯和先且居二人都认为效仿坏人是罪恶。椒举说:“唯无瑕者,可以戮人。”以上指出的都是责人而不责己的错误。

倘若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似乎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也可以严格要求别人;对别人要求不严的人,对自己的要求也可放低。例如见多识广者嘲笑别人孤陋寡闻,有能力的人斥责别人没用,他们心里想的是:既然我能做到,你为什么就做不到呢?再比如文过饰非的人,常常喜欢用他人犯下同样的错误来为自己辩解,他们心里想的是:既然别人也这么干过,我为什么不能这么做呢?很多人不明白的是,虽然我们讲人人平等,但是每个人都有主观、客观上的差别,每个人观察力的强弱会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对不同人的要求,也应当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因为人的行为常常包含了多方面的原因:如遗传的品性、形成的习惯、受到的教育、遭受的境遇、外界的压迫和情感的刺激等,这些都是能影响一个人行为的要素。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他自己做出的,造成一切行为的原因都可以通过自我的反省而觉悟。即使有时候会出现当局者迷的状态,事后也一定应该能够自己判断清楚。如果明白了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立志改过从善,是可以努力达成的;那些因为固有的品性、习惯及所受教育而导致的错误,是可以得到改正的;那些因为外部境遇、压力或感情刺激造成的错误,也是可以调节的。已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时,我们自己一定会自怨自艾;假如是因为迫不得已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自己原谅自己,而不要总沉陷在自责中。未来的日子仍然是自己做主,干吗还要一直气馁呢?至于别人,他们犯下错误是因为自身还是外部的原因,并非是我们能深刻了解的。假使我们在不了解内情的情况下,就随便举个原因来责备别人的错误,这样合适吗?况且每个人对于自己犯下的错误都有自我反思的机会,我们又何必越俎代庖,对他人严加责备而不让他们自我反思呢?所以说,坚持责己重而责人轻的原则,这才是平等的真义。否则,如按照其他的原则,则是貌似平等,实际是严重的不平等。

勿畏强而侮弱

《诗经·大雅·崧高》曰:“人亦有言:柔则茹之,刚则吐之。唯仲山甫,柔而不茹,刚亦不吐,不侮鳏寡,不畏强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应以彼此平等为原则;而古人却以吃饭作比喻,认为吃到柔弱的食物就咽下去,坚硬的食物就吐出来,用吃软不吃硬来形容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原则是很不恰当的;唯独仲山甫这个人与众不同,坚持着自己不欺负弱者、不害怕强者的原则。

害怕强者和欺负弱者,这种事情虽然有主动方和被动方的差别,其作用也有消极和积极的差别,但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是被强弱不平等这种错误的观点所蒙蔽。人们害怕强者,是因为感到自己比强者弱,不敢与之平等,一旦看到弱于自己的人,又自认为他必定不敢与自己平起平坐,因而可以放肆地欺负他。欺负弱者,是因为认为自己比别人强,不用平等对待别人,而一旦遇到比自己强的人,又自然而然地认为强者肯定不会平等地对待自己,所以害怕强者。这两种情况,看似有差异,实则人们的想法都是一样的。畏强和侮弱,只要改掉其中之一的毛病,另一种毛病自然也就随之消失。

我国自古行侠仗义的人常有句话说得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言下之意,看到有强者欺负弱者的事情,应该立刻出手帮助弱者对抗强者。这里讲到,强者还未侵犯到我,我看不惯这种侍强凌弱的行径,都要挺身而出与之抗争,更何况强者欺负到我们头上,我们反而要害怕他们吗?弱者本与我无关,但我不忍其被凌辱,挺身而出为其相助,那么一旦弱者亲近我们,我们反而忍心欺负他们吗?拔刀相助虽是侠义之士的举动,但打抱不平之心,却是人人应该具有的。如果我们人人都能常怀此心,则畏强侮弱的错误念头便不会在我们心头出现。

爱护弱者

在前面《勿畏强而侮弱》一篇中,我已经讲了打抱不平的道理。这是针对强弱冲突情况而言的。实际上我们对于弱者,无论何时,都常抱有同情不安之感想。因为人类的心理都是见平等方安心的,看到有比自己贫弱的人,便会自然地感到不平等,想要以自身的力量扶持弱者,消弭不平等。拿出多余的部分来弥补那些不足的人,这才是爱护弱者的道理。

在进化程度远比人类低下的动物中,有很多物种都在贯行这一原则。例如秘鲁国的野羊,它们常结队旅行。碰到猎人时,羊群里面最强壮那只就停下来担负警戒、保护全队的任务,等全队过完之后,才跟在最后撤退。有的鼠类会把食物先给失去视力的同类吃。印度的一种小鸟,对于同类中失去视力或受伤的,会按时喂养它们。作为自然界进化程度最高的人类,难道还不如这些羊、鼠、小鸟吗?今天,我们普通人在登车或登船之时,遇到残疾者,要主动让步,在他们上下车船困难时还要主动伸手扶持。坐车时看到妇女没座位的,要发扬风格,主动让座;看到她们携带着沉重的行李,要代她们传递、安顿好。这都是爱护弱者的例子。

航行在大海中的船只,如果突然遇到不幸必须用到救生船的话,那么救生船应该先让妇女儿童上,如果这之后还有空位才轮到男子登船。假如有不明事理、贪生怕死的男子,竟敢不让妇孺,争着登上救生船,就算枪毙了他也不为过。这是为了保护弱者,情急之中不择手段。

战争中不免要杀人,这是没办法的事情。但是对于已经投降及受伤的士兵、敌对国家的妇女儿童,按国际惯例是不能加以残害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飞艇和潜水艇杀害的人非常多,各国舆论对德国的攻击尤以其对妇女儿童的杀害为主要突破口。从中也可看出,爱护弱者,乃是人类的共同意愿。

爱物

孟子说过:“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人们如果有了亲近仁爱之心,没有不由爱自己而推广到爱万物的。故而古语有云:“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孟孙打猎时获得一只小鹿,让秦西巴用车把它拉回去。一路上小鹿的母亲都跟随在车后哀鸣。秦西巴实在不忍心,最后放了小鹿。孟孙大怒,将秦西巴赶走。过了三个月,孟孙又将秦西巴召回来,让他担任自己儿子的老师,并说:“对小鹿都不忍心加害的人,会忍心加害小孩吗?”这个例子可以证明,爱人之心与爱物之心是相通的,这一点早已被古人公认了。随着近代科学的进步,能引导人们秉持爱护万物之心的理论也更加多了。大概有以下一些说法:

一、古人多持“神造动物以供人用”的说法。齐国田氏在庭院里祭祖,食客有上千人,其中有贡献鱼和雁的。田氏看后,叹息道:“上天对人类真是太好了!繁殖五谷,养育鱼鸟,供人们享用。”座上的食客都纷纷表示赞同田氏的说法。鲍氏的儿子才十二岁,坐在次席,他上前说道:“并不是如同您说的那样。天地万物和我们一起生存,只是种类不同。物的种类并无贵贱之分,只是以不同物种的大小和智力差异而互相制约,相互间依次取别的种类为食,并不是说哪个物种是为其他的物种而存在的。人类取可以吃的东西来吃,这些东西难道都是上天专门为人类准备的吗?蚊子吸血,虎狼食肉,难道说上天是为了喂饱蚊子而造出了人类,为了喂饱虎狼而造出那些肉吗?”鲍氏儿子的言论可谓相当进步了。自从生物进化学说诞生以来,我们已经知道人类不过是各种动物之中进化到最高端的而已,人类和其他动物一样出自于同样的祖先,只不过和其他动物的族属关系已经很疏远了。

二、古人又有“动物唯有知觉,人类独有灵魂”的说法。自从生理学进一步发展以来,人们已经知道所谓的灵魂不过是意识的总和。自从动物心理学进一步发展以来,会说话的狗、会算术的马等,都陆续被人发现。我们知道,动物也是有意识的,和人一样,只不过程度较低而已。

三、古人用来辅助人力的,只有动物;将这些动物的气力用尽了还不满足,还要用鞭子不断地抽打呵斥它们。因此爱物之心,常常被利己的心理压抑住了。自从机械被广泛运用以来,运输和耕作这些以往靠动物完成的工作,都可以用机械代替了。这样就可以逐渐减少虐待、驱使动物的行径。

四、古人认为食肉是养生的主要方式。自从卫生科学发现了食肉的害处不仅在于微生物的传染,还在于微生物死亡的时候会产生一种细菌,对吃肉的人很有害。因此素食主义逐渐流行,可以想象屠宰场会日益被淘汰。

现在越来越流行保护动物协会,但是屠杀、猎取动物的行为并不能短时间内绝迹,所以要逐渐对人们进行爱护动物的教育,使爱护动物的主张深入人心。从前晋国的翟庄,耕作之余以打猎钓鱼为乐,年龄大后不再打猎,但仍钓鱼。有人问他:“钓鱼和打猎同样都是杀害生灵的事情,先生只是不做其中之一,这是为什么呢?”翟庄回答道:“打猎是我主动出击,钓鱼则是愿者上钩,我还不能将两者一下全戒掉,那就先戒掉其中更为伤害生灵的一项吧。”后来翟庄晚年也不再钓鱼了。毋庸置疑,在全世界普及爱护动物的心理一定会像翟庄那样循序渐进。

戒失信

不讲信用的情况有两种:说话不算数和不守时。

说话不算数的过失,有的是因为计划临时变更,如晋文公讨伐原国,只让士兵带足三日粮草,但仗打了三天。原国始终不投降,晋文公于是传令退兵。这时有间谍从原国跑出来说:“原国撑不了多久了,马上就会投降。”于是军官们就劝晋文公说:“请等待几日再撤兵。”此例就属于这种情况。说话不算数还有时是因为当事人健忘,如卫献公讲好了请孙文子、宁惠子吃饭,结果天色已晚还不见他派人去请,因为卫献公只顾着在园林中射大雁,压根儿就把请客吃饭的事情给忘了,这就属于健忘的情况。说话不算数,还有的是因为当事人常常轻易许诺,如老子曾批评的“轻诺必寡信”就属于这种情况。前面提到的例子中,晋文公听到军官们的提议后说道:“为了得到原国而失去信用,又有什么用呢?”可见,即使因为变更计划而导致说话不算数也是不可取的。魏文侯与群臣饮酒作乐,这时天下起了雨,文侯却命令仆人给自己准备车马,动身要去野外。魏文侯身边的人劝说道:“今天饮酒作乐,又碰到天下雨,君王您要去哪儿呢?”文侯说道:“我和虞人约好了去打猎,尽管在这儿饮酒作乐很快活,但岂能因此就忘了跟别人的约定呢?”说完,魏文侯冒雨骑马前往虞人处说明情况、解除约定。楚人有谚语说:“得黄金百,不如得季布诺。”讲的是季布从不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则必定实现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