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爱看的通俗心理学合集(套装共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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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性的歧变与性爱的象征

第一节 性的歧变[225]

在以前,一切关于性生活的著作家都一厢情愿地认为这种生活只有一个格局,而凡是不合这格局的便是不属于“常态的”。在他们的心目中,这一点似乎是一个早经论定的真理,无须乎再事探讨,而所谓那唯一的格局,他们也始终不曾有过详细的解释或确切的定义,好像每个人都是生而知之的一般。不过我们对于性生活的事实加以亲切的探讨以后,我们立刻发现这不是一个真理而是一个假定,并且这假定还是错误的。事实上性生活的格局也远不止一个,一定要说一个数目的话,与其说少,毋宁说多,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有一个格局,也还不至于离真相太远。我们至少可以说格局有好几个类型,一个人的性生活总有一个类型的隶属,而所谓隶属指的也不外是近乎某一类型的格局,而绝不会恰好是这个格局。自从我开始研究性心理学之日起,我就看到这一层,在我的作品里,我也时常说明一点,就是性生活的变异范围,和自然界其他方面的变异范围一样,是很大的,唯其范围大,所以正常一词所适用的境界也就相当的广。单一格局的说法是无论如何站不住的。到了今日,大抵经验较多的观察家也都渐渐承认了这一点。只举一个例罢,著名的妇科专家狄更生说,我们“对单一的固定的性格局所表示的怀疑正一天比一天大起来”。[226]

什么叫做正常的变异范围呢?这却也不是一个容易答复的问题。不过我们不妨提出一个标准来。性的目的原在生殖,我们可以说凡属多少能关照到生殖的目的的性生活,尽有变异,总不失其为正常。这并不是说凡属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生活都是不合理的;那绝不是,有时候,例如为个人健康计或民族卫生计,这种目的的暂时放弃在道德上是必需的。[227]不过,有的性活动,不但不以生殖为目的,并且在方式上根本使生殖成为不可能,并且采取这种方式时,总有几分故意,那都可以说不合理了,不正常了。这一类的性行为我们叫做歧变。

性的歧变以前在西洋大家就叫做“邪孽”。当初一般人的普遍的见解,总认为性的变态行为是一种亵渎神明的孽,或一种违反道德的罪过,至少也是一种足以戕贼个人身心的恶癖,邪孽的名词便是在这种见解之下产生的。即在今日,凡属受传统观念所束缚而无由解脱的人还时常用到这个名词。在早年我自己也用过,不过用的时候心上总有几分不愿意,所以一面用,一面总要加以特别的解释。我现在认为(妇科专家狄更生也有这意见)最好是完全不用这名词,我们关于性生活的知识也已经到达一个境界,教我们不再用它。这名词是从拉丁文的perversus一词出来的,不过拉丁的原词有时也含有贬黜的意思,在科学与医学的性的研究没有开始以前,一种褒贬的看法原属常事,但在这种研究早已开始的今日,也就不相宜了;我们早就知道这种研究性的变态的目的,端在了解,于必要时,更在进一步地设法治疗,而不在判断善恶。在这时代里再沿用一个属于完全另一时代的名词,徒然足以引起思想上的混乱,于性科学的研究有百害而无一利;至于对歧变的人在心理上所发生的不良影响,虽亦极关重要,还是余事。总之,邪孽一名词,不但完全不合时宜,并且有实际的害处,应该摒弃不用。

性冲动对于不寻常的对象发生过度的胶着状态或固结不解的关系时,西方的性心理学者有时候也叫做“性欲出位”(displacement)。这名词有一个好处,就是不带什么道德的评判;不过也有一个缺点,就是不免把性冲动看做一个静态的东西,而实际上它却富有动态,富有活力,并且是容易发生变化。因此,出位的名词不及歧变的名词(sexual deviation)好,歧变的名词足以表示性冲动是富有动性与活力的。

以前我对大部分的性的歧变的方式也用过另一个名词,“性爱的象征现象”(erotic symbolism),并且用得相当久;就狭义言之,这种现象也就一并可以叫做“物恋”(erotic fetishism)。[228]这现象指的是什么呢?性生活原是一个心理的过程,这过程通常是完整的,是绵续的,是有正常途径的;但若这过程发生短缩或走向歧途,以至过程的某一阶段、或过程中所遭遇的某种事物或经历的某种动作,通常应在过程的边缘的,甚或还在边缘以外的,到此变做注意的中心,变做全神贯注的对象。这就是我以前所谓象征的现象,而此种现象不发生则已,否则往往发生在一个人的青年时期。对于一个正常的在恋爱状态中的人,环境中的某一件不大相干或无关宏旨的东西,一到有这种现象的人,便会变做万分重要以至唯一重要的东西,这件唯一重要的东西事实上成为性生活的全部过程的一个符号,一个象征,所以叫做性爱的象征现象。

从广处看,一切性的歧变全都是性爱的象征的例子,因为在这种例子里,对于常人没有多大性爱价值的事物,甚或全无价值的事物,都变做有价值的事物,换言之,都分别成为日常的恋爱的象征。再推广了看,即在正常而比较细腻的恋爱生活里,我们多少也可以找到一些象征现象的成分,因为讲求恋爱的人总喜欢把一部分的精神灌注在对方的某种身心特点以至于身心以外的特点之上,这种特点本身原是无关紧要的,但一到这种场合,就取得了象征的价值。

我们在这里所了解的象征现象,也可以说是比较古义的,而我们在这里的用法,即用以包括种种以前所笼统认为“邪孽”的性的歧变,也比较广,比精神分析派所用的要广得多。精神分析家用这个名词的时候,大抵只顾到某种心理活动的机构;这种机构无疑是有的。有一位分析家琼斯说:“一切象征现象的方式有一个主要的功能,就是消除我们心理上的抑制,使我们想表现而无法表现的感念(feeling-idea)得以自由表现。”[229]这无疑是象征现象的功能之一,并且是很有趣的一个,不过我们要小心,不要以为凡属象征现象的方式都有这个功能。我们现举一个富有代表性的例子。对于一个爱国的人,国旗是个很重要的象征,他对这个象征不用说是异常崇拜的,但这种崇拜,我们绝不能说是制胜了心理上的抑制的一个表示。在以前,一个兵船上的水兵,在海战时,爬上桅杆,把国旗高高地钉在桅杆的顶上,这显然是爱国心肠的一个自由表现,其间根本说不上什么抑制,什么恐惧,更说不上此种抑制或恐惧心理有制胜与消除的必要。从这一类的例子,我们可以领会到象征的一个基本的用途,就是叫抽象的感念可以取得具体的表现方式,约言之,即在使感念有所附丽。一个在恋爱状态中的人,对爱人身上或身外的事物,例如爱人的头发、手或鞋子之类,往往特别用心,当其用心的时候,他并不想制胜什么心理上的抑制,而是想把爱人的全部人格在他身上所唤起的情绪,由散漫而归于凝聚,由抽象而化为具体,凝聚必有着落,具体必为事物,而接受这着落的事物便是一个象征了。我们这一番话的目的,是在补充精神分析派的见解,而绝不在否认他们的见解,因为我们承认,各类象征之中,确乎有一类是比较特别的;这类象征的功用是在叫一个间接的表现来替代一个直接而隐秘的动力,因为表现与动力之间,性质上原有几分相像,而正因其相像,表现的人也可以取得心理上的满足。精神分析派所承认的就是这一类的象征。即使他们不免把这一类看得太大甚至于以为天下的象征只此一类,我们却也不宜犯了走另一极端的错误,而否认这类象征的存在,不加理会。

性的歧异,或性爱的象征现象,范围究有多大,我们只要就它们作一番分类归纳的尝试,就可以知道了。我们根据这种性爱对象的事物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三大类。

(一)身体的部分。(甲)正常的:手、脚、乳、臀、发、分泌物与排泄物、体臭(这种歧变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叫做“体臭恋”,西文是ophresiolagnia)。(乙)不正常的:跛足、斜眼、麻面,等等;枯杨恋(presbyophilia),即对于老年人的性爱[230];娈童姹女恋(paidophilia),即对于男女幼童的性恋[231];尸恋(necrophilia或vampyrism),即对于尸体的性恋;这些都可以归在第一类里。还有性爱的动物恋(erotic zoophilia),也不妨算做这一类。

(二)器物。(甲)衣着:手套、鞋袜与袜带、裙、手帕、衬衫裤。(乙)不着身的物件:这里可以包括许许多多表面上很不相干的东西,但对于有歧变状态的人也偶然可以激发自动恋的情绪。上文第二章第九节里所提到过的雕像恋(pygmalionism)[232]或画像恋(iconolagnia)[233],也可归在这第二类里。

(三)动作与态度。(甲)自动的:鞭笞、虐待、裸恋〔阴部显露欲或体态的自我展览(exhibitionism)〕、使他人的肢体伤残与生命杀害。(乙)被动的:被笞或受其他方式的虐待。第一类里的体臭以及喉音,也可以归入这一类。(丙)上文第二章第九节里所提到过的性景恋(scoptophilia, mixoscopia, voyeurism),包括有歧变状态的人从中感受到性刺激的景物、攀登、摆动一类的动作景象;解溲的动作和溲溺恋(urolagnia);粪便的动作或遗矢恋(coprolagnia);动物的交尾行为。

我们根据上文,可知性冲动的歧变,在种类上与程度上是很多很广的。有一个极端,我们发现一个正在恋爱状态中的人,对爱人的一副手套或一双拖鞋,特别表示一番爱不忍释的情景,这也未尝不是歧变,然而却是歧变中最轻微的、最无伤大雅的、最旖旎可取的,许多精神健全而感情细腻的人也都感觉到过。而另一个极端我们却又可以发现“剖腹者杰克”(Jack the Ripper)一类的残忍的奸杀行为。不过我们要记得,从这一极端到那一极端,中间所经过的各式程度之前,是没有确定的界线可寻的。因此,我们目前所特别注意的,虽不是性的犯罪行为或性与法医学的关系,而是正常的性生活的心理学,我们对于种种歧变的状态也不能不加考虑;我们尤其要知道,在轻微的那一极端,一部分的歧变状态和正常的状态就根本上分不清楚,甚至可以被认为属于正常的变异范围以内。

象征现象或歧变的极端的各方式大部分要在男子中间才找得到。女子方面并非没有,但是极少,克拉夫特_埃平在他后来几版的《性的精神病理》里,还说他从来没有发现过患有物恋的女子。不过这是一个过分的说法,其实女的例子也间或可以遇到,并且在方式上也很分明。至若轻微一些的歧变方式,即比较正常的象征现象,那在女子中间是很普通的;冒尔说得有趣,在西洋,士兵的制服对女子有一种很普遍的诱力,这诱力便是象征现象活动的结果,制服所象征的就是勇敢。但比较不正常的方式也有。并且有一种物恋,叫做“窃恋”的(kleptolagnia,或erotic kleptomania),尤其是比较正式的窃恋,差不多是女子所专有的一种方式了。[234]

第二节 儿童时期的性歧变

我们在上文已经再三说过,我们把宗教的、道德的、社会的许多成见撇开以后,我们对于儿童时期与成年时期的性现象,不便再采用“邪孽”“乖张”一类的词,尤其是对于儿童时期。从生物学的立场看,我们有许多行为,虽不合于风俗习惯,却未尝不合于自然,而就民族学与历史看,所谓风俗习惯又大抵因时因地而有不同,不知道听从哪一时哪一地为好,因此,我总觉得我们用这一类的形容词去描写儿童的问题,例如弗洛伊德以前常用的“多形的乖张”,不但是不相宜,简直是有罪过。幸而这一类的词现在逐渐已成过去,而取而代之的,有“自动恋的”“生殖期前的”等名词;这种名词上的推陈出新,当然是个进步,美国精神病学者杰利夫早就提出过这一点。就在弗氏自己,后来也看到,发育与教育所逐渐造成的种种障碍,是比较后起的事,在儿童时期内并不存在。因此,“邪孽”之说便绝对不适用,弗氏自己说我们不应当“拿成熟而完全能负责的人的道德标准与法律科条来作为儿童的准绳”;对儿童滥用“邪孽”之类的词便根本犯了准绳的错误。弗氏以前所谓“多形的乖张”原是一个很浮面的印象;初生的羊齿叶子呈一种很离奇弯曲的状态,至长大时,才逐渐拔直;这是很自然与正常的事,而不明白的观察者也许不免以“乖张”“邪僻”视之。其实呢,幼小时节的拳曲状态是一切生物必经的阶段,这是不足为奇的,假若幼小时节便表现长成时节的形态,那才真是离奇古怪咧。

这一点是不得不特别申说的,因为许多自命为所谓“性学”专家或性教育家的人就不明白这一点,而被传统的葛藤纠缠着,不能自解。我们不妨说,一般人对于所谓“邪孽”的谈虎色变的一种恐怖心理,以及一部分人特别喜欢在儿童身上寻找“邪孽”行为的一种疯狂心理,那才是最邪孽的一种邪孽。这种恐怖心理与疯狂心理在别处是难得遇见的,大凡生活比较健全与比较自然的民族,例如一般未甚开化的民族,或西洋文化所由萌蘖的古典民族有如希腊,都没有这种情形。至于对成年人身上的所谓“邪孽”行为,这一般人与一部分人的病态心理也正复如此。他们不知道童年的所谓“邪孽”是不与童年俱逝的;由童年进入成年,“邪孽”的方式与程度容有变迁,而并不因年龄的长成而完全消灭;杰利夫不说过么:“很少人是真正长成了的。”不过一到成年,常人于所谓“邪孽”之上,又添出两性交接的一段行为,而交接的最终目的,则在使两性的生殖细胞得到结合的保障。至此,童年与青年期的“邪孽”可以以游戏的方式而成为性行为的烘托的东西,我们甚至可以说,在性爱的艺术里与受精作用的技巧里,它们是很合法以至很用得着的一些陪衬。约言之,它们并没有超出合理的变异范围以外。除非是喧宾夺主或尾大不掉,把主要与中心的交接行为取而代之,或浸淫日久,使交接的能力减缩或成为根本不可能,如此而把它们叫做邪孽,那是可以容许的。

总之,我们平时要避免邪孽这个名词,而对于儿童,特别要蠲弃不用。儿童心理活动的方式是和成人心理很不一样的;在发育的后一个时期里所认为“自然”的,在早些的时期里便不一定如此。因此,儿童不一定总能了解成人的心理活动,成人也不一定总能了解儿童的。一个人变做成人以后,不再想象当初儿童时期的光景,或虽想象而此种想象往往很不活泼,即不再能设身处地,这是很不幸的一件事。不过我们中间,也有不少人至今还能回忆当初在儿童时期如何不受人了解,因而如何得不到公允与合理的待遇。这里误解与不合理的待遇初不限于性的范围以内,在许多别的生活方面,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并不很大,却依然可以发生此种认识与待遇上的错误,则在很不相同的性的题目上,此种错误的层见叠出,是可想而知的了。

但是我们也不要以为儿童时期就没有性的变态。儿童时期有,不过和成人比较,这些变态更是一个数量与程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品质与种类的问题。无论问题的性质如何,要不发生则已,一有发生,我们多少总可以推溯到不健全的遗传上去。一个孩子潜在的性冲动发生了异样的变化,到了足以妨碍自己或别人的安全或健康时,例如“施虐恋”或“受虐恋”(二者总名为“虐恋”,西文为algolagnia)到了一个流血的程度,或喜欢偷窃到了一个我所称的“窃恋”的程度,这样一个孩子的遗传品质是绝不会没有问题的。既有遗传的根底,我们唯有竭力设法,就医疗方面或卫生方面,改善它所处的环境。我们总需记得,目前社会上有两种人,都是在脑筋上比较转不过来的,第一种始终不了解人类行为有一个先天禀赋的因素,第二种则始终不了解人类行为有一个后天学习的因素,他们一遇到这一类问题,总是分别用他们的成见来应付。就他们眼光所能达到的一部分的生活而言,他们固然也各有各的用处,但就生活的全部而言,就健全与稳定的整个的人生观而言,他们的见解,便是合则两利,分则两伤。我们总得把两方面的眼光合并起来,才有希望可以看到一个问题的全部与问题的真相。一个问题既多少不能没有先后天的成分,则对于后天的部分,我们应设法加以治疗,对于先天的部分,治疗既不可能,则唯有安排一个适当的环境,使问题不再恶化。

童年性生活的变态往往可以分作两类,而在不良的境遇下,这两类变态又有维持到壮年的趋势:一是不足与缺陷的倾向,二是过度与流放的倾向。[235]这两种倾向在西洋文明里特别容易发生,因为在西洋社会里,不论就身外的环境说或身内的心理说,性活动的刺激既如此之多,而对于性活动的限制又如彼之甚。在儿童时期不足的倾向(性感不足与性兴奋性不足)比过度的倾向(性感过度与性兴奋性过度)的危险性小,因为此种不足也许并不是根本不足,而只是发育迟缓的一个表示;只是迟缓是无伤的,一到成年,依然可以踏上健旺与顺利发展的路。迟缓的发育并且还有好处;这种人在壮年时期的性生活,说不定更有力量,更为幸福。汉密尔顿医师的研究就很能暗示这一点。在他的研究对象中,他发现性的好奇心发生得越迟,后来的婚姻生活便越有满意的希望(满意与否的最好的测验,据汉氏的见解,是交接时充分的亢进)。汉氏研究的结果有一点是最奇怪而出乎意料之外的,就是,大多数女子初次接受性知识的时候,在心理上曾经一度受过惊吓与震撼的比起打头就觉得性是一个有趣的题目的女子来,婚后的性生活反而见得满意(几乎占65%,所谓满意也是以性欲亢进的充分程度为准)。打头就觉得性题目有趣的儿童,我们不妨假定,是事实上性生活早已有相当发展的儿童,也就是情窦开得太早的儿童,而一度受震惊的儿童是情窦开得比较迟的。这样看来,汉氏的发现虽若为意料所不及,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变态,而是性的好奇心发展得迟缓些的一个必然的结果。至于性的早熟或情窦早开,虽不一定是个不良的预兆,比起晚熟或迟开来,多少倒是未来健全发展的一个障碍。不过戴维斯女医师的研究结果,发现早年不曾手淫过或有过其他性的玩弄的女子中,比起有过的女子来,后来婚姻生活更见愉快的分子也不一定多些。狄更生与皮尔逊(Pearson)更以为维持手淫习惯的女子,在后来的健康上,比早年以后不再手淫的女子,要占便宜;这也许是因为维持这种习惯的女子是一些根本上比较健康与强壮的女子,换言之,就是二氏的资料原先就有过一番不自觉的选择,也就是,其中有遗传比较健旺的分子,也有比较孱弱的分子,前者的健康不因手淫习惯而有多大的损失,后者亦不因早年就摈绝此种习惯而有多大的进步;同时我们也知道,自动恋活动的增加,或自动恋活动的断而复续,对于女子往往是健康增进的一个表示(但不是原因)。二氏又说:“手淫习惯开始得早与在十八岁以后才开始的人中,健康上没有什么清楚的区别。”这个结论我们怕不能无条件地接受。

所以童年性生活的两种变态倾向里,不足的问题要比过度的问题为单纯,而易于设法应付。[236]我们从上文所引的证据看,更不妨说,就春机发陈以前的年龄而论,不足的状态,与其看做有害,毋宁看做有益;不过有一个条件,就是这种状态的产生,必须是自然的,是儿童发育迟缓的一个不知不觉的表示,而不是人为的、浮面的与不良的物质与心理环境所强制而成的。不过过度的问题,却是复杂与繁变得多了;因此,每一个过度的变态必须分别应付。到此,我们就不能没有一个明智的医师的帮忙,而做医师的对儿童的生活与问题,还得有充分的了解才行。在以前,这一类的医师可以说根本不存在,就在今日,他们的人数也还是寥寥无几;不过就目前儿童研究与儿童指导发展的情形说,我们可以希望,对儿童与青年性生活的变态问题,今后总可以有一些更开明的处理方法。

不过就大体说,儿童指导的工作,总需从家庭中开始,而就大多数儿童而言,也应在家庭中完成。至于家庭中的成员,最自然合选的当然是母亲,固然做父亲的,即对女孩的指导,也未尝没有他的重要的地位。我们应该明白,今日之下,母道是一个极严重的职业,不是一切女子都有分,或任何女子都担当得起的。母道的训练是多方面的,非强有力的女子不办,不过有了这种训练之后,那责任也就不轻。这世界似乎已经很快向人口过剩的路上走,在未来的穷兵黩武的人大可不必硬要把每一桩婚姻当做制造士兵或增加“炮灰”的苗床,换言之,即无须乎人人必婚,人人必负生聚教训的责任;假定这是事实[237],近代女子应该觉得庆幸,因为,从此,不负生养之责的可以做些别的工作,而负生养之责的可以真正做些贡献。从人类的立场看,它也并不希望每一个女子做母亲,它认为做母亲的人数不妨少些,但每一个必须是品质最优良的女子。这种选择的原则,有一天受大家公认[238],一定可以在我们的性生活里引起一次革命,而这番革命工作,好比任何别的有效的革命工作一样,必须从婴儿时期入手。[239]

用我们目前的目光看,以前西洋的母亲约略可以分作两类。第一是人数较多的一类。她们一则因为知识缺乏,再则因为胆量狭小,把子女的性的问题,几乎完全放在脑后;这种不闻不问的政策,结果倒也不一定坏,并且往往很好。第二是人数较少的一类。她们吃了一知半解的亏,对于这个问题,反而不免表示一番富于神经作用的过虑与慌张,而过虑与慌张的结果就弊多利少了。[240]今日的新式母亲,自身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对于性的题目,既已渐渐有从幽谷入乔木的希望,她对于子女的性问题的态度,自不免另成一格,和旧式的两类母亲都不一样。新式的母亲比较灵活,知识上也比较丰富,同时也比较虚心,比较不武断,她自知对子女生活里种种表现的性质与倾向,未必完全了解,因此也就不觉得有随时随地加以干涉的必要。她也逐渐知道,她的孩子在完成发育之前,必须经历许多不同的阶段,而在这些阶段之中,即使有一部分活动不大合情理或不大健全,而不妨干涉,她也觉得以不干涉为是,因为她明白,干涉太多,或太切心于干涉,其引起的结果说不定比活动本身所引起的结果还要不好。她也知道她的主要责任是在了解她的孩子,获取他的信赖,而遇有问题发生的时候,可以当他的导师与顾问而无愧。真正的新式母亲似乎确有这一套本领,而这本领有时好像是得诸天性,而不是得诸教育,因为近代女子教育里根本没有这一套。无论如何,这一些直觉的见解是健全的。凡是对儿童生活接触多而认识清楚的人大概都可以坐实这一点。即就手淫的一端而论,到了壮年还维持着手淫习惯的人,中间总有一部分在早年是受过母亲的有力的干涉的,不幸得很,这种有力的干涉也许就是习惯长久维持的一个因由了。反过来,有人以为大拇指的吮咂可以转进到手淫的习惯,而许多孩子,从婴儿时起,便知从这种吮咂的活动里觅取愉快,不过若不加干涉,到了相当的年龄,这种活动自然会渐渐消灭,而别的更有性的意义的活动,例如手淫,也不至于取而代之。

家庭而外的教育机关当然是学校。一到学校,困难就加多了,因为在学校里,许多孩子混杂在一起,所接触的比较年长的人又并不是知道他们最深而爱护他们最切的父母兄长,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他们不但得不到指导,并且这环境根本就是不自然的,既不自然,弊病的发生必然是不一而足。戈德史密斯女士(Elizabeth Goldsmith)(在《文明中的性》一书里)讲到一个学校,这学校当局经过一番指导的努力后说:“我们现在到达一个结论,就是幼童的手淫活动,我们最好不去限制他们,我们要研究一个孩子的整个适应或位育[241]问题,而特别注意到的一点,就是让他知道他是一个健康的、天天向上的活泼的孩子,他和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种种活动都很可以叫人满意。”所谓“特别注意到”云云是对的,并且很关紧要,注意到以后的结果如何呢,戈女士的文字里没有提到。无疑这一类学校政策的试验期还短,一时不能有确切的成绩可言;除非我们壮年的人真正能够回想到自己童年时的经验,真能设身处地地替儿童着想,怕一时不会有具体的结果。无论如何,假如我们同时对儿童生活的了解不足,而提示警觉的功夫又不到家,这一类的政策怕也不容易很顺利地进行。

若就目前一般的学样而论,那就无所谓政策了;要有的话,那是一种“不痴不聋,不做家翁”的政策。但若间或发现个把性行为“不检”的例子,学校当局却又突然耳聪目明起来,非把那犯罪的人特别提出来,“做一个以儆效尤的榜样不可”。〔法人塞兰库尔(Hugh de Sélincourt)写过一本小说,叫《一个幼童》,里面就很有声有色地叙述到这个问题。〕学校里女童的自动恋行为,方式虽然很多,大抵总是异常秘密,并且在女童本人也多少是不自觉的;但在男童,则比较不守秘密;在较大的学校里我们有时候可以发现手淫的“俱乐部”和其他秘密的性活动的组织,不过做教师的也难得疑心到它们的存在罢了。在这种组织里,中心的人物总是少数性情绪的遗传特别强烈而性发育特别提早的儿童,这些,要是行迹过于显露而被人觉察的话,就成为我们现在所称的“问题儿童”了。这种孩子,一方面虽有些性的病态,一方面却又联带有些毅力与领袖的才具,所以对于性情比较正常与年龄小而容易接受习染的孩子,不免发生一些不良的影响。所以,凡在孩子大量集居的场合里,为大多数孩子的自由发展与自然发育设想,一个最根本的条件是先把这种问题儿童很审慎地提开。我们目前已有的一些试验都证明这是必需的;要不然,一切不良的习惯,包括性的习惯在内而并不限于性的习惯,便会应运而生;甚至于强有力的孩子,凭借他们自然的或病态的残虐行为的倾向,会把比较小的孩子当做俎上的鱼肉。从此我们可以明白儿童的指导工作是困难很多的,儿童的发展是不容易顺着自然的秩序逐步进行的,一方面我们既要避免指导者自身的横加干涉;一方面我们更需把这一类足以阻碍自然发育的影响铲除净尽;好比种谷子,前者是要消极地不揠苗助长,后者是要积极地耘苗或去恶草。至于对问题儿童的应付,有时第一件应做的事是把它们隔离开来,但无论隔开与否,每一个例子总得分别应付,因为没有两个例子是完全相同的,而这种个别的待遇又是需要很高明的技巧与手段的;同时更要注意,对于这种孩子中,一些歧变的性的倾向虽十之八九可以发觉出来,但是它们不正常的行为绝对不限于性的范围而止,而这种不正常的行为也往往就是反社会的而且可以影响到别人的安全的。

不过就普通的儿童说,这种指导的责任总是无可推诿的在父母的身上,特别是在母亲的身上。唯其如此,我们今后再也不应把母道看做只是一个动物的生理的功能,而应承认它是一种极高明的职业,非聪明智慧与受过适当训练的女子不办;至于有些女子,或因身体上有欠缺,或因自然的兴趣别有寄托,最好是不必问津。无能的父母、粗心的父母与愚蠢的父母,在子女身上可以发生很坏的影响,时至今日,是很多人已经逐渐公认的了。就在自命为不属于这些类别的父母,或因潜心于自己的专门业务,或因一时的意气用事,往往没有一定的合乎情理的应付方法,时而失诸过于严厉,时而失诸过于放任,不但叫子女无所适从,并且叫子女发生一种反应,就是不出声地暗中评论。要知子女正自有他们的坛坫,正时常不断地在评论他们的父母;起初,子女总认为他们自己的父母是天下最完美的父母,这也就是他们一部分的自尊与自爱的心理所由寄托;换言之,他们心目中的父母是陈义极高的,唯其陈义高,所以期望重,唯其期望重,所以父母一有蹉跌,在他们心理上所引起的反响是极严重的。

英国学童父母会有一次在伦敦开会的时候,卡利斯教授(Winifred Cullis)说过一句话:“最能教练孩子而使他们学到克己功夫的人便是一些别的孩子。”这一点观察是很对的,不过我们必须把它和上文的讨论合并了看,那意义才完全。我们总得和我们等辈的人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是纪律和克己功夫,真是不错的。[242]生活必须有抑制,所谓抑制指的是种种冲动的裁节以及一部分自然倾向的驾驭。在社会生活里无节制的放纵是没有地位的;弗洛伊德在他的《精神分析演讲集》中很值得佩服的第二十七讲里,说过一句很中肯的话:“所谓自由生活本身就是一种抑制。”因为要取得自由生活,我们总得把我们一半的冲动压制下去,而这一半也就是最富有人性的一半,压制而成功,我们的幸福才算有了最后的凭借。做老辈的人,最好不要把纪律与克己功夫强制地安放在儿童头上,而多担当一些指导与顾问的任务。从最幼小的年龄起,一个人其实始终在训练他的纪律生活与培养他的克己功夫,但这种生活与功夫的养成,与其凭借老辈的训诫之力,毋宁依靠等辈的磨炼之功,因为后者要自然得多、健全得多,而自然与健全的教育我们以为才是真正有价值的教育。[243]

第三节 溲溺恋及遗矢恋[244]

儿童时期最普通的性的象征现象或性的歧变是属于排遗(scatologic)一类的;这方面的意义早经弗洛伊德[245]及其他作家加以申说。大小解的器官,或谷道与尿道和性器官的部位最密迩,因此,在心理上也容易发生亲切的连带关系原是不难了解的。即不就性的立场说话,大小解的行为也尽有理由教儿童感到兴趣,一则儿童喜欢造作东西,粪便的造作当然也是一种造作,并且可以说是艺术冲动的一个萌蘖的表现;再则,大小解的行为与排泄的数量也是一个力量的表现,拿溲溺时间的长久与粪的粗大来自豪的,儿童中是不少的。汉密尔顿医师在他的研究里发现成婚的男子中,有21%在儿童时期对粪便发生过不少兴趣,而在当时的想象生活与游戏生活里,粪便也是一个要紧的题目;而已婚女子在童年有同样情形的也占到16%。大小解的功能在当时也似乎能吸收一部分神经的力量,到了后来,这力量才完全用在性的功能上面;在少女中,间或在成年的女子中,积欲后的解欲也许会取不由自主与痉挛性的遗尿的方式。睡眠中遗尿和性的活动似乎也有相当关系,有时候和手淫也有关联。弗洛伊德认为儿童时期的便秘,有时是有些故意的,因为谷道的粪的积累多少可以引起一些性的快感;弗氏的观察虽不易证实,但膀胱中尿的积累有时候确有这种作用,即在壮年,也还有人这样做的。有不少儿童以为大人的性交行为多少和大小解的行为有些关系;他们自己对大小解的行为既感觉不少兴趣,不少神秘,所以从他们的立场看,这种相关的看法是很有一些根据的。

对于大小解的兴趣,虽以童年时期为最大,但也往往可以维持到春机发陈期以后,女子尤其如此,一直要到性的兴趣发展到相当程度以后,才渐渐消灭,一旦时过境迁,一个青年追想起来,有时还不免觉得有几分难为情。在壮年人的性冲动中,间或也可以找到这种兴趣的成分,这大概是因为在童年时期,这种兴趣曾经受过抑制,抑制的结果不但使它们不能消灭,反而在潜意识里遗留下来而成为健全的心理生活的障碍;到此,弗洛伊德的见解就可以有地位了。不过在春机发陈期以前,这种兴趣不妨看做正常的,而不是病态的;儿童的心理与原始人的心理确有几分相像,而在原始的神话与民俗里,排泄的功用也是至关重要。我们不妨把这些兴趣看做正常发展的一个阶段。即或维持到成人的年龄,这些兴趣普通也总留寓在心理的背景之中,轻易不呈露出来;这种留寓的程度是有深浅的,但不论深浅如何,至少就溲溺一端而论,依然可以有活动的能力,而成为性活动的含有游戏性质的一个陪衬。

这方面的比较极端的例子,历来也时常有人叙述到,尤其是遗矢恋的例子。有这种现象的人的生活里(冒尔曾经很详细地记载过一例)遗矢的行为与所遗的矢[246],可以引起极大的兴趣,充其极,可以完全篡夺正常的性兴趣的地位。[247]其程度比较轻的,我们可以叫做粪门恋或肛门恋(anal eroticism);精神分析派认为这与早年的便秘有关系,或自幼有忍粪而取得快感的习惯的人也容易养成这种歧变。精神分析派在这方面特别做过一些研究,他们以为肛门恋的根底相当深,大抵可以推溯到童年的一个很原始的倾向,假如一个人在童年时在这方面受过抑制的话,一到成人时,他会有爱整齐清洁和节俭的性格,甚至会有洁癖及吝啬的脾气,如早年未受抑制,则其人的癖习恰好相反。这种观察究属对不对,尚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现在不能断定。汉密尔顿医师在他的研究里曾经考虑到这一点,他发现他所观察的士女中间,有十个人(九女一男),一方面否认早年有过肛门恋;但一方面承认早年有过便秘,而在成年以后的癖习里,大多数表现出吝啬、奢侈、施虐恋和受虐恋等的倾向;这些也许和早年遗矢的习惯有关系,但各人所表现的癖习既如是其不一致,甚或彼此相反,我们就很难拿它们做依据,而轻信精神分析派的臆断了。

童年以后,遗矢恋和溲溺恋往往分道发展,间或有些联系,也是很轻微的。极端的遗矢恋比较少,但大都在男子中间发现;溲溺恋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女子中间,但表现的程度却往往不深。溲溺恋何以比较普遍是有一个解释的。尿道与性器官在部位上既特别密切,而在神经上又确有几分联系。女童与少女溲溺时有时特别喜欢学男子直立的姿势;在年岁较小而未曾生育过的女子,这是可能的,但在已经生育过的女子,尿道口肌肉的进发力已趋薄弱,这便不可能了。这种效颦的行为并不一定暗示这其间有什么同性恋的倾向。

“尿道恋”(urethral eroticism或urinary eroticism)这名称是塞吉尔创出来的;在一部分学者看来,也认为它相当重要。所谓尿道恋是广义的,它的对象不但包括尿道和溲溺,并且牵涉到从膀胱到尿道口的全部的泌尿器官。把尿道恋看做很重要的人,认为早年的尿道恋可以说是性恋的初步,后期严格的以性领域与性分泌做凭借的恋爱似乎是从泌尿的领域与溲溺的功能很自然地转移而来的;同样,早年的泌尿功能的失常会转移为精液分泌的失常。他们又说,尿道恋的影响所及,可以达到最高的精神境界,因为就是在泌尿行为的自动控制里,婴儿最初发现了什么叫做“责任”,叫做“义务”;换言之,责任的观念实滥觞于泌尿的控制;粪便的控制也有同样的效果。

睡眠中遗尿和性现象也有联系的倾向,是很早就有人注意到的。弗洛伊德和一部分别的精神分析派的学者认为遗尿和尿道恋和一个人的志气、野心以至于好勇狠斗的心理有连带关系。这种臆断也许是这样来的。上文不是说过女子喜欢学男子溲溺的姿势么?对溲溺的行为特别感兴趣的女子有时喜欢采用直立的姿势,好像是表示与男子抗衡,不甘示弱似的。这也许就是精神分析派在这方面的臆断的一个根据了。不过,就事实论,有尿道恋而采取直立溲溺姿势的女子未必有丝毫和男子对抗的意思,而近代喜欢和男子竞争的女子又往往完全没有尿道恋的倾向。

很有一些人在儿童时期对于一般水的兴趣特别浓厚,对于溲溺的行为与产物尤其感觉关切,而这种兴趣又往往能维持到童年与成年以后。这种心理我一向也叫做“水恋”(undinism)。[248]这种对水的兴趣,当然也有深浅,深者也可以成为一种性的歧变,而变做性冲动的代用物;这种极端的例子虽少,程度较浅的状态却是很普通的,尤其是在女子中间。至于水恋的倾向何以在女子中独多,是不难解释的;她们的生活状态与生活境遇一向和男子的很不相同,此种解释大概可以在境遇的不同中求之;晚近男女生活的环境日趋相似,以前在一般水恋方面双方所表示的差别也许已经逐渐减少,但就性情绪与泌尿功能的一点特殊关系而论,终究还是在女子方面所表示的要密切得多,初不论生活境遇的有无变迁;因为我们知道,在男子方面,泌尿与精液分泌的功能一般总是彼此冲突而不能同时进行的,在女子方面,并无此种现象。水恋的倾向与利用触觉觅取快感的倾向也有相当的联系,而由触觉途径觅取快感的行为在女子方面也是比较发达,这是我们在第二章里已经讨论过的。[249]

第四节 物恋[250]

最富有代表性的性的象征现象或性的歧异要推物恋了。物恋这名词是1888年法国心理学家比内所创用的。物恋一名词所包括的现象很广,下文所要另外讨论的另一种象征现象,所谓裸恋,也未始不是一种物恋,同时,每一种恋物(fetish)多少有它的象征意味。可以获取性的意味的事物,包括身体的各部分以至身外的无生之物在内,可以说是多至无法计算的。我们甚至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件东西都可以获取此种意味。因此,西洋法律想把一切所谓“秽亵”的行为设法禁绝,事实上是完全办不到的;西洋法律替此种行为下了一个定义,说“秽亵是一种倾向,教凡属心理上可以接受不道德的影响的人,变成下流,变成腐败”;信如物恋之说,则无往而没有此种影响,也无往而没有这种人,真不知法律将从何下手。杰利夫医师所研究的一位女病人,姓某,名齐尼亚(Zenia X,按:名字也是改拟的),用书面告诉杰医师说,从十三四岁起,种种性的象征就在她心理上纠缠不放。“从这时起,我始终被此种象征包围着,早年略微好些,但后来包围的力量日见其大,因为我既认识它们有性的意味,自不免作一番挣扎,而越挣扎,便越感觉到摆脱不了。象征之中特别有力的是阳具的象征。园子里正在用来浇水的一根橡皮管子、一股放射着的水,尤其是一个梨或其他长条形的水果、一朵长而下垂的葇荑花、花心里的一根雌蕊、一根棍子或棍子似的东西插在圆形的窟窿里,在我眼里都成为性或性行为的象征,不断地在眼前呈现[251];至于就自己身体的各部分说,耳朵的下垂的朵是我自从出世以后一向喜欢摩挲玩弄的,我的牙齿、我的舌头也都有了性的意味;我时常喜欢把舌尖抵住牙齿,不到舌尖觉得疲乏不止,而在当时还不免表示一些紧张的神色;有时好像想把一个突如其来的性的意念压下去,因而把一只手指伸出来[252],以示诉说或叮咛之意,但忽然发觉不对,又急遽地把它收回去,并且把它卷到手掌里去;大拇指也时常遭受同样的待遇,因为要抑制性的意念,时常不知不觉地把它卷进拳头里去。此外可作象征的东西还多,例如二十六个字母里的有几个字母。”

我们不妨再举一个例子,以示性象征的比比皆是,不胜枚举。马西诺夫斯基(Marcinowski)叙述到一个已婚的女子,年龄是27岁,智能很高,但神经上略有几分病态。性象征的呈现,大都在睡梦的时候,醒觉以后,她总有一番很巧妙的解释;例如:船只停在港里往往就是性交合的象征,人在船中航行也未始不是;水是母体的象征(这方面的解释显然和早年的一种错误的性观念有关,即以为膀胱是交合时的器官之一);死去(原是一种委顺或自我舍弃的行为)的行为就是和人发生恋爱的行为;一把刀是一个阳具的象征;环节类的虫和蛇类是小型的男生殖器;马与狗也都是性的象征(她有一次曾经和狗的阳具接过吻),鸽子也是;一辆火车头也是阳具的象征(她从小就觉得它有趣),一棵树或一个香蕉也是;梦境中杀伤别人也就等于和人交接(从前她有时有过施虐恋的幻想);许多鱼是性交的象征[253];雨、尿、眼泪是精液的象征;溲溺的要求对她是一种性的兴奋。

这一类的象征,大多数是随地可以遇到的,也是任何人的经验里都可以发生的。不过要一个象征成为一个性欲的对象,即成为一个恋物,那必须有先天的特殊倾向做条件,这特殊倾向虽无疑大都属于神经病态的性质,却不一定都很明显地看得出来;一个在春机发陈期前后的青年,在一度强烈的性兴奋之际,对身外的某一事物有时会突然感到极深的印象,而成为欲念的对象。这种偶然的牵合是常有的事,不过要从偶然牵合的事物进而为比较持久和比较浓厚的物恋的对象,其间总得有先天的倾向做张本。希尔虚弗尔德曾经反复申论到这一点,认为一个恋物往往是一个人性情的真实表现。在西洋,一个士兵的红色制服,对一个使女可以成为一种恋物,固然因为它象征着男子的刚劲与同仇敌忾的气概,但同时也未始不因为这种女子自身有些癖性,使一种寻常的象征得有偌大的叫人系恋的力量。不过癖性尽管存在,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言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恋物终究是一件身外的并可以说是始终守着中立的东西。一个男童爱慕着一个成年女子,这女子某一次溲溺的时候,居然被他窥见了阴部的丛毛,从此以后,阴毛就成为他意念上时刻不去的恋物;一个青年男子在地板上躺着,一个很有风韵的女子走过来,把一只脚放在他身上,不断地践踏,无意中激发了他的欲念,从此以后,这男子终身变做一个所谓足恋者。诸如此类的例子,是很容易遇见的,但要就每一例子指出先天病理的倾向来,却不容易。

不过这一类的物恋现象,若在比较轻微的限度以内,还可以说是完全正常的,每一个在恋爱状态中的男子或女子对爱人身上的某一品性,或对爱人所曾接触的事物,总不免表示几分特别的系恋,原是不足为奇的。但若此种系恋过了相当的界限,成为性恋的专一的对象,或性情绪全神贯注的事物,那就不合常态了;再若恋物的威力发展到一种程度,可以离人而独立,即使所爱的人不在,恋物的呈现不但足以激发积欲的过程,并且足以完成解欲的过程,即无须乎正常的交合,亦足以供给性欲的满足,那就成为一个明确的歧变了。

在程度较轻的变态的例子里,当事人还知道要自己小心,自己制裁,即把恋物深深地安放在求爱行为的背景里,不大让它出头露面,不让它在用情的时候,横加阻碍或多出岔子,它尽管是情欲所由唤起的主要刺激和先导,但一经唤起,却不由它完全操纵。但在比较积重难返的例子里,当事人所已获取的快感既多,而获取的时候又很不费力,他也就并不很愿意回到正常的状态里来。物恋现象到此程度,有时便会引起种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尤其是恋物的偷窃,例如鞋子、手帕或其他服用之物。即或不到侵犯他人物件的地步,恋物所激发而不能自制的性的兴奋也不免使本人或其他在场的人觉得难堪,例如,有一位拿眼镜做恋物的青年妇女,她一见别人戴着眼镜,即使戴的是一个女子,就不免春情荡漾起来。对于这种例子,以前常用催眠的方法来治疗,有时倒也见效。

有几种性爱的物恋现象,就它们心理学的关系而论,往往是很曲折的。最显明的一例是足的物恋现象或鞋的物恋现象;在文明社会里,穿鞋替代了赤足,所以足恋可转移而为鞋恋,二者实在是一件事。把足和性器官联系在一起,原是古今中外很普遍的一个趋势,所以足恋现象的产生可以说是有一个自然的根柢的。就在犹太人中,说到性器官的时候,有时就婉转地用“足”字来替代,例如,我们在《旧约·以塞亚书》里就读到“脚上的毛”[254],意思就是阴毛。在许多不同的民族里,一个人的足也是一个怕羞的部分,一个羞涩心理的中心。[255]在不久以前的西班牙就是如此,在1777年,贝朗(Peyron)写道,西班牙妇女掩藏她们足部的风气如今正渐渐不大通行了,“一个把足部呈露出来的女子,到如今已不再是一个准备以色相授地表示了”;我们不妨再提一笔,足的色相的授予等于全部色相的授予,在古代的罗马也复如此。[256]无论什么时代,一个正常的在恋爱状态中的人也认为足部是身体上最可爱的部分。霍尔用征求答案的方法调查青年男女在这方面爱好的程度时,发现足部实居第四(一是眼睛,二是头发,三是身材与肥瘦)。[257]不过别的观察家,例如希尔虚弗尔德,则发现手的可爱程度要在足部之上,所以手成为恋物要比足部为普通得多。婴儿对足部的兴趣也特别大,不过根本的兴趣是在自己的足上。在许多民族里,特别是中国[258]、西伯利亚的部分民族、古代的罗马、中古的西班牙,足恋的现象是多少受人公认的。

到了今日,在文明最发达的社会里,对情人足部表示极度爱好的人,是难得遇见的,除非这个人心理上有些不大正常,比较容易遇见的是把情人的眼睛认为最可爱的人。不过在少数而也并不太少的男子中间,女人的足部与鞋子依然是最值得留恋的东西,而在若干有病态心理的人的眼光里,值得留恋的不是女人本身而是她的足部或鞋子,甚至于可以说女子不过是足或鞋的一个无足轻重的附属品罢了。在近代比较重要的文艺作家里,法国的布雷东是一个足恋现象的有趣的例子,在他的生活表现里,足恋的倾向是很显著的,但他始终并没有走极端,女人的鞋子,对他无论怎样可爱,还够不上做整个女人的替代物。[259]

根据上文的讨论,可知足恋现象虽属很不正常,其实也无非是一个原始的心理冲动或情绪冲动的再度呈现罢了;也许在我们的祖宗中间,这种冲动是相当普遍的,后来在进化的过程里,它退化了或大致被淘汰了,但间或因进化论所称的远祖遗传[260]或类似远祖遗传的关系,或因发育中止的关系,终于在近代生活里再度呈现出来;这推论是大致不误的,因为在幼童的生活里,足的留恋始终是一个明显的事实,而大凡幼年表现而壮年不表现的品性,大抵都是当年祖宗的一般品性的遗留,在进化的历程里,这种事实是极多的。到了近世,这种冲动之所以能偶然复活,与之所以能在少数例子的生活中维持下来而成为一种病态,也不外是这种因素里应外合的结果。因素之一是一个神经异常锐敏而通常又是发育得特别早的个体,另一因素是外界种种地刺激了。这些刺激,对于寻常的欧洲人,不外发生三种影响,一是根本不感觉到,二是虽感觉到而为时甚暂,三是在恋爱与积欲的过程所产生的复杂的性情绪里,这种影响只占到一个很不相干的地位,而始终受全部性情绪的节制;但对于上文所说的少数神经过敏与成熟过早的人,这影响便非同小可了,充其量可成为足恋或履恋的现象。[261]宾斯旺格(L.Binswanger)曾用精神分析法很仔细地分析过一个有趣的例子:有一个名叫格达(Gerda)的女子,在年幼时就养成一个很特别的习惯,就是喜欢弯着腿坐在自己的脚跟上,让鞋跟抵着她的阴部和肛门。这就引起了这部分发欲带的快感与兴奋,而兴奋到相当程度以后,她必须溲溺一次(溲溺也许就是幼年解欲的一个方式,说已见上文)。从此鞋子就成为她的最亲爱的东西,平时保护得极周密,生怕被人看见。至于她的双足,尤其是穿上鞋子的足,从此和她的一切的性观念混而为一,成为男子阳具的代表,以至于产生像原始民族经历过的心理状态,把它当做一切生殖与繁育行为的象征。在这个基础上后来又堆上各种恐怖心理与其他病态心理的症候,年份一多,这些症候不免把原有的足恋的表现掩盖了一部分,减少了一部分,一直等到一个精神分析家上场,才把它剥茧抽丝似的清理出来。

上文所说的先天的根底,并不限于足征的现象。在有几种别的物恋现象里,这种近似先天的倾向有时还要更见得显著,例如发恋、兽皮恋(带毛的皮)等。在许多物恋的例子里,我们对它们的发展,不但找不到一个起点,例如生活上发生过什么特殊的事件之类(这也许可以解释开,就是说事件是有的,但是记不得了),并且往往发现它们发展得非常之慢,好像是很自然似的。因此,我们虽不能把足恋说成一个严格的远祖性的遗传现象,至少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从一个先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我们不妨同意法国学者加尼埃(Garnier)的看法,认为先天的成分是一个要素。

我们提到先天的成分,这就一般的性象征现象或性歧变而论,也是值得注意的,并且也许更值得注意。原来在一切歧变之中,各式的物恋,虽自有其先天的根底,此种根底却相对最看不清楚,看得清楚的是后天在幼年时的经验里所发生的一些偶然的情绪与事物的联系,或因特殊事件而遭到的心理上的打击或震撼(上节说物恋的开始不容易就什么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加以确指,当然是就一部分的例子而言,并非一般之论)。同性恋的现象也未尝不是一种歧变,它的先天的根底就要比物恋现象深得多,同性恋的发生与进展是一禀自然的趋势的,后天的阻遏力量,无论多大,总属徒然。物恋的发生,虽也很可能要靠一个神经过敏、惧怯成性与成熟太早的心理基础,即多少要有一个神经有病态的遗传做张本,通常总还可以推溯到一个后天的起点,即早年生活中可以引起强烈的性情绪的事件,这种起点虽在许多例子里不一定找得到,但大体上往往可以找到。

这一类情与物的联系,即在最正常的人,也未尝不可以在早年的经验里遇到,这种联系对于未来的生活观感究属影响到如何程度,要看一个人情绪上接受感触的难易为转移,或者要看他的遗传歧变倾向的大小。对于一种歧变的产生,发育太早无疑是一个便利的条件,一个孩子若在春机发陈过程中,在把性欲的正常路线确定以前就对异性能发生异常锐敏的反应,这样一个孩子最容易受象征现象的支配,一碰上有象征意义的事物就一下子上钩了。象征意义的深刻程度,当然也因人而异,大有不齐的。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程度。一个普通感觉不甚敏锐的人也许根本看不到这种意义,但在一个神经灵活与想象丰富的人,它是全部情欲的画龙点睛处,全部的最引人入胜处。再进一步,在一个神经格外脆弱而易受震动的人,一旦一种象征现象在心理上长下了根,它就成为用情之际一个绝对少不得的条件,假若爱人身上或左右无此条件,那根本就不成其为爱人。最后,到了一个精神完全不健全的人,一个象征就会扩大成为全部的用情对象;异性的人到此是用不着了,她成了象征的一个赘疣、一个废物,大可束之高阁,到此,只有象征是值得措意的,只要象征有着落,就不怕得不到性欲的满足。这三种程度之中,第一种比较还可算正常,第二种已有几分病态,第三种就完全成为一种歧变。在一二两种程度里,象征现象虽存在,但整个的女人还是少不得的,因此,交合与生育的功能依然多少有它们的地位;到第三种程度,整个的女人就遭到抹杀,交合既不需要,生育自不可能,那就完全成为一种病理的状态了。

_克拉夫特埃平认为履恋大部分也就是一种被虐恋,不过因为转了一个象征现象的弯,所以看起来不很显豁罢了;一个被虐恋者见了所爱的人总要表示一番恭顺,一番屈服,而足与履便是这番恭顺与屈服心理的一个象征。[262]这见解怕是错误的。冒尔的看法比较合理些,他认为履恋或足恋往往和被虐恋有些联系。[263]加尼埃也有此见地,不过他很细心地指给我们看,在许多例子中,这种连带关系是查不出的。

一方面我们完全可以承认这种常有的连带关系,但若我们想把足恋与被虐恋混为一事,那我们就得特别小心了。从我们所了解的广义的象征现象而言,被虐恋与足恋都可以看做象征现象的一部分,而不妨相提并论;但双方的象征与所象征的事物实在是不一样的;就被虐恋者而言,卑躬屈膝的冲动与行为是象征,对爱人的仰慕崇拜是所象征的事物;就足恋或履恋者而言,足或履是象征,而爱人人格中一切最美好、最华贵、最富于女性的表现是所象征的事物。双方虽各有其象征与所象征之物,但究属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现象。被虐恋的行动有时固然有些像足恋或履恋,但只是像而已;对于利用到鞋子的被虐恋者,那鞋子绝不是象征,而是所由行使他冲动的一件工具罢了;对于他,真正的性象征不是那鞋子,而是自我作践的一番情绪。反过来,对于足恋者,足或履不只是一个工具,而是一个真正的象征,是不惜顶礼膜拜的东西,是一个理想化的对象,摩挲时固需极其虔敬之诚,想象时更不免忘餐而废寝。足恋者自己大抵既不需作卑屈的行为,更丝毫没有自藐与足恭的情绪。不但没有,并且往往适得其反,上文提到过的法国作家布雷东是一位典型的足恋的例子,他就再三地说到,凡是足以打动他的足恋倾向的女子,他都想“征服”她们;在他童年时,他曾经特别看上一个弱不禁风而有凌波仙子状态的女子,因为这样一个女子,他觉得征服起来,不太费力,童年即已如此,成年后更可想而知了。布雷东一生的性格与态度是自动的,是富有男性的,而不是迹近被虐恋的。

我们要决定一个例子究属是物恋的抑或是被虐恋的,我们必须把这人的理智与情绪态度通盘地考虑一过,两个人的性的行为也许一样,但这行为对彼此的意义也许很不一样。克拉夫特_埃平认为凡是甘愿被人在身上践踏的人,绝对是有被虐恋的症候的。这是不对的。这种心甘情愿的表示也许只与足恋现象有关,其间并没有被征服的愿望在内,单单为自我作践而教人践踏,他是不愿意的。我的记录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人我认识,现在已经去世,他未尝不喜欢有人在他身上践踏,但他却始终是个很豪强、切心于进取而不受人家颐指气使的人。马尔尚(Marchand)与富勒(Fuller)后来也记载着一个情形很相类的例子,他们指出,这人也没有被虐恋的迹象。即使在足恋发展的过程里,中途发生被虐恋的倾向,那是后起的、附属的,是象征现象上的一个寄生事物。

足恋者有时所感到的喜欢受人践踏的愿望本身也是很有趣的,因为这种愿望所表示的,不止是一种恋物的狭义的趣味盎然,并且是一切象征广义的引人入胜的力量;对于足恋者,爱人的足或履不止是件值得崇拜的体质的东西。它是一个力的中心,一个会施展压力的机构,它是活的、生动的,不是一件静物,也不止是供象征化的用途而已。它在活动时所表示的力实际上就等于性器官在活动时所表示的力。所以一样是象征现象,比起其他静物的物恋来,足恋是完全另成一格的;足恋是一个生动的象征现象,它所给人的满足是从它的动态中来的,而此种动态,因为同样有节拍,同样用压力,最足以叫人联想到性交合的基本动态。夏尔科和马尼昂(Magnan)观察到过一个足恋的例子,特别喜欢在女人鞋子上钉钉子进去,在钉的时候,它性的兴奋就到达了极度,这显而易见是一个交合的象征;钉子的活动虽和足或鞋本身的活动不一样,但一种醉心于动态的倾向是一样的。

在结束性爱的物恋现象的讨论以前,我们不妨再提一提所谓反物恋现象(anti-fetishism),这名词是1897年意大利犯罪学者朗勃罗梭所提出的,目的在于概括一切对品性或物件的强烈的性的反感,一样一个品性或物件,在甲可以唤起兴奋的情绪,而在乙则适得其反,那就是反物恋现象了。朗氏又特别把反恋物和春机发陈期开始前后一个人对于性现象的厌恶心理联系在一起。[264]希尔虚弗尔德也采用过这名词,他认为这种反感是相当重要的。宾斯旺格则赞成在物恋现象的名词上加一个“负”字。

第五节 兽毛皮革恋与动物恋[265]

我们现在必须讨论到另一类的性象征了。这一类的性象征现象与物恋现象很有几分相像,所不同的是,恋爱的对象或恋物虽也和人体不无关系,通常却是和人体不相连接,这显然和上节所论的品性或衣着一类的对象颇有不同。这一类的现象里包括凡对人足以激发性欲的一切动物身上的产品,例如带毛的皮或不带毛的革,以至于动物的活动,特别是交尾行为的景象,等等。这些现象是建筑在相像的联想之上的;交尾教人联想到人的交合,动物成为人的象征,所以也不妨总括在性的象征现象之内。

这一类现象又可分为若干小类。第一,一般的人,尤其是青年人,有时看见动物交尾,会感受到性的快感。这有人起过一个名词,叫做观察性的物交恋(mixoscopic zoophilia);这是在正常的变异范围以内的。题目中所说的兽毛皮革恋是这第一类的别派。第二,另有一些例子,在动物身上摩挲的结果,也会唤起性的兴奋或性的满足;这是一种狭义的性的物恋现象,克拉夫特_埃平把它叫做性爱的动物恋(zoophilia erotica)。第三,另有一些例子,喜欢比拟着和动物性交,甚至真的和动物发生交合的行为。这种例子所表现的便不是狭义的物恋现象了,但还没有越出我们所了解的性爱的象征现象范围以外。这第三类不妨就叫做人兽相交(克拉夫特埃平拟的名词是zooerastia)。人兽相交事实上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比较自然的,当事人在人格上并不能算不正常,不过因为文明程度太低,不知自己裁节罢了;另一派也许是一些教育造诣与社会地位相当高的人,但因为神经上有病态,意志薄弱,根本不能裁节;这两派不妨分别叫做榛狉的兽交(bestiality)和病态的兽交(可即以克氏的zooerastia当之)。

儿童中,无论男女,动物的交尾往往是富有神秘性的一种景象,最值得观看。这是很自然、也是很难避免的,因为在儿童看来,这景象富于所谓“拆穿西洋镜”的价值;性的现象,对儿童多少是个违禁的题目,在人与人之间所看不到的,居然在兽与兽之间看到了,岂不是等于一大秘密的揭穿?并且,这秘密也不止是别人的,儿童在自己的身体里,也未尝不感到一番鼓动挣扎;即在完全天真烂漫与知识未开的儿童,这种交尾的景象也未始不可激发一些隐约的性的兴奋。就一般的观察而言,似乎女童中有此种兴趣的比男童要更多些。在成年人中,这种兴趣自然也有,而也以女子为多,在十六世纪的英法两国,王家与贵族的女子几乎很公开地表示过这种兴趣,即不免特地找这景象来观看。到了较近的近代,很多人以为这种景象是有伤风化的,爱看这种景象,多少是贪淫好色的一个表示,也是一种病态;就神经不稳健的人而言,确乎是如此,但这种景象本身却是无所谓的。

动物交尾的揣摩与观看,其所以为性情绪的一个象征,是不难了解的,若在童年有此兴趣,其为象征的表示,更可以说是相当正常的。但在这物交恋与上节所讨论的在人体上有其系恋中心部分的物恋之间,还有一派象征的现象,就比较复杂了。这派就是所谓兽毛皮革恋(stuff-fetishism)。兽毛皮革恋的对象便是毛和皮革或类似毛和皮革的货物,大体上可以说都是动物身上的产品。这一派现象是比较复杂的,它所包括的恋物表面上也不止一种,而情欲在行为上的表示也不止一式。有不少例子对女人所穿的衣服不免发生性的兴趣,因为衣服的原料里大都有兽毛皮革或其他相类的成分。在不少的例子里,我们发现性欲的表示偏重于触觉一方面,即当事人特别喜欢抚摸玩弄这一类动物身上的产品,从而获取性的兴奋与性的满足。此外,有的例子所恋的对象可能就是兽毛所附丽的那动物,有的很自觉的,有的却存在于潜意识里而不很自觉,兽毛皮革之所以成为恋物,而带毛的兽皮的吸引力尤其强大,大概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不妨把发恋(hair-fetishism)看做人体的物恋与动物恋中间的一个过渡的枢纽,而归在动物恋里讨论。人发是和兽毛一路的东西,虽是人体的一部分,也是可以分割而脱离人体的。这样看去,人发便和兽毛皮革可以归做一类的事物,实际上,它比兽毛皮革更容易成为恋物,其重要性要远在兽毛皮革之上。克拉夫特_埃平说过,发的诱惑力极大,它和性择的视、听、嗅、触四觉,全有关系。[266]

严格地说,发恋应当属于上节所讨论的物恋现象,因为发和足一样,都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过因为它可以从身上截割下来,而即使发所从出的本人不在,它也足以引起性的反应,事实上便很可以和衣服、鞋子、帕子、手套等物相提并论。从心理的立场论,发恋并不成为什么特别的问题,不过一则因为发的性的效能特别广大(眼睛而外就轮到它了),再则因为编成辫子或扎为子之后,它是很容易从头上截取下来,所以从法医学的立场,它是很可以引起夹杂的问题的。

在西洋犯罪的人中,有一种人特别喜欢割取女人的头发,这种人有个特别称呼,就叫头发截劫者(hair-despoiler,法文叫coupeur des nattes,德文叫Zopfabschneider)。[267]自女子剪发之风盛行,这种人的活动已见减少,但从前在各国的大都会里都可以找得到,而曾被研究得最仔细的例子则发生在法国巴黎。劫发者大都是一些神经脆弱而遗传恶劣的人,他们对于女发的爱不忍释,有的在早岁即已开始,有的则发展较迟,大抵总在一度严重的热病之后。所恋的发有的是通常的散发,有的是辫子;大抵所恋的只是二者之一,即不是散发,便是发辫,一个人兼恋两种的可以说是没有的。这种人摸到女发,或在割取的时候,就会感到性的兴奋以至于发生射精作用。割取到的发,后来在手淫的时候,也有用处。就大体而言,截劫女发的人是纯粹的物恋者,在他所得到的快感里倒并没有施虐恋的成分。

兽毛皮革的对象,最普通的是带毛的皮货和类似此种皮货的丝绒;其次是鸟羽、丝织品和不带毛的皮革;总之,直接间接都是动物身上的产品。其中最有趣的也许是皮货,因为皮货所引起的性恋又往往和被虐恋有些连带关系。霍尔曾经告诉我们,儿童的情绪生活里,对于皮货的爱或憎,是相当普遍的;即在婴儿时期,即在始终没有和动物发生过接触的幼儿中,这种爱憎的心理也可以找到。[268]大多数比较纯粹的兽毛皮革恋的例子也似乎都有一些先天的根苗,因为此种物恋情绪的产生,不但很早,并且找不到什么特别的起因。兽毛皮革恋所牵涉到的官觉,差不多全是触觉,只有极少数的例子与视觉有关。如果性的知觉是由怕痒的知觉演变出来的话,那我们不妨说此种物恋的象征现象多少是怕痒心理的一个先天的歧变,不过这种歧变只适用于对动物的接触罢了。

由此种根据触觉的歧变再进一步,我们就到达了上文所提的性爱的动物恋了。这名词是克拉夫特_埃平起的,克氏也记录着一个很富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例子是一个先天神经上便有病态的人,智力相当高,但很清瘦,血色也不好,性的能力也薄弱,他从幼年起,便对家畜特别表示亲爱,尤其是对狗和猫;每次在它们身上抚摸着玩,他就感到一些性的情绪,但在那时他还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根本不知道性是什么东西。到了春机发陈的年龄,他方才明白这种特殊的情绪是有性的意义的,于是便设法加以纠正。他居然成功了,但从此以后他就常做性爱的梦,而梦境中总有猫狗一类的动物在场,一觉醒来,又不免手淫,而手淫之际,意念中也总有这一类动物的成分。同时他却并没有和这一类动物交接的欲念,实际上他见了动物就觉得可爱,初不问那动物是公的还是母的;总之,他的性观念,在这一方面倒没有什么不正常。这样一个例子所表示的似乎是完全建筑在触觉上的一种物恋现象,比起一般的兽毛皮革恋来,它是进了一步,比起人兽相交来,它的程度还不够,换言之,它是介乎二者之间的。

克氏认为人兽相交和性爱的动物恋根本是截然两回事。这见解我以为是不能接受的。我以为从性爱的动物恋到人兽相交,中间只是程度的不齐,而不是品类的不同,实际上是一路的现象,所不同的是,犯兽交的人大抵知能要薄弱些或精神上要多些病态罢了。同时,上文不是说过人兽相交有两派,一是榛狉的兽交,一是病态的兽交么?这两派也是不能绝对划分的。在所谓榛狉的兽交的例子里,我们如果加以仔细的研究,恐怕十有八九可以找到一些心理的变态。冒尔说得好,我们在癖(vice)与病(disease)之间,是很难划一条清楚的界线的;这句话在这里也很适用。

讨论到兽交,我们就到达了这类歧变中最粗野而又最屡见不鲜的一个方式了。凡是用和动物交合或其他紧密接触的方式而取得性的满足的行为,我们都叫做兽交。我们要明了这种歧变,我们先得把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所养成的对于动物的观感搁过一边。大多数的性的歧变,可以说大部分是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的直接产物,即使不然,也至少是性冲动对此种生活随便适应的一些表示。但兽交则不然(不过有一种兽交是例外,见下文),它是乡僻地方农民中的一种性的变态行为,而此种农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觉迟钝和易于满足的分子。在比较原始与质朴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鲁的人,既没有妇女垂青,自己又没有能力去追求她们,便很自然会养成这种恶癖。在有的比较朴野无文的社会里,因为司空见惯,根本不把它看做淫恶的癖习。即如在瑞典,一直要到十三世纪的末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种罪名,而这罪名也并不大,犯过的人只需对动物的物主负责,出一些赔偿费便可了事。在更单纯的民族里,例如加拿大西境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色里希人(Salish,按即印第安人之一种),认为动物在生命的地位上并不低于人类,它的价值并不贱于人类,所以即使有兽交的事实发生,犯过的人并不因此受人鄙薄,并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种犯过的行为。[269]

此种所谓榛狉性的兽交之所以异常普遍,综合起来看,是有三种因缘的。(一)原始与朴质无文的社会对于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会的不同,它并不承认人类与其他动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动物之间,有什么很大的界限。(二)农民与此种动物之间,关系必然比较密切,感情必然比较浓厚,有时再加上接触不到妇女,家室生活的不易建立,这种关系和感情自不免更加发展。(三)有许多民族的传说和迷信无形中也有推挽的力量,例如,妄言和动物交接可以治疗花柳病等。

就在今日文明国家的乡间,兽交还不能说是一件很不普通的现象。这是很难怪的。在一个未受教育的农民,感觉既欠灵敏,辨别力自然薄弱,其对于异性的要求,又只限于极粗浅的程度而止,他对于一个人和一头牲口在性方面的区别,事实上怕不会十分措意。一个德国的农民在法官面前替自己解释说:“我的老婆好久不在家了,没有办法,我就找我的母猪去了。”这样一个解释,出诸不懂法律、不识宗教教条的农民之口,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实这解释也已经很够,无须再有什么别的辩护。从这个立场看,兽交便和手淫以及其他临时满足性欲的方式没有多大区别,都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权宜办法,我们正不必严格相绳,引为是性冲动的一大歧变。禁欲已久的前方士兵也往往有兽交的行为,古代、中古时代以及最近欧洲大战的军队里,就都有过这种情形,而传说中所提到的动物大都是母山羊。

不过农民中兽交现象的所以比较多,除了感觉迟钝与接触不到妇女这两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和动物的关系特别密切。就农民的立场而言,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关系,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邻舍以及一般人类的为疏远,并且更见接近,农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乡间最普通的一种情形。

古今中外曾经做过兽交对象的动物,见于文献的,种类很多,而利用这种动物的自然男女都有。家畜的用处自然是特别大,可以说每一种家畜都当过这用途。利用得最多的是母猪。[270]提到母马、母牛、驴子的例子也不少。用狗、猫、兔子的例子也偶一遇到。母鸡、鸭子、鹅,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国,据说鹅用得特别多。古罗马的贵族妇女据说特别喜欢用蛇。甚至于熊和鳄鱼都有人记载过。[271]

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大抵反映出两种事实,一是当时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程度,二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又掺合上一些神秘与亵渎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态度既有不同,处罚的宽严程度也大有不齐,最轻的罚锾而止,最重的是人与兽一并受荼毗的极刑。在中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是相当多的,这一点我们从教士或神父讲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完全可以看出来,一直到十五、十六两世纪还是如此。关于这一层,我们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旁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会吏犯兽交罪名的都得经过相当时期的忏悔,大抵职位越高,那时期就越长。

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做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里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对社会与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犹太人是最怕兽交的[272],所以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死刑的处分。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罚也流行过一时。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荼毗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在法国的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子因和狗交而被焚死。即降至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深湛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即在今日,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参考到上文所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和低能的人没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到,就是有少数例子,或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连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273]

第六节 窃恋[274]

从十八世纪起,西洋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有受医学界的公认,至于法学界,且还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时,指的不过是一个偷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当事人(普通总是一个女子)还不免竭力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叠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用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的病态冲动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问题的真相他却并不了解。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供明白地追寻的;而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它是性心理学范围以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叫做“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词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1917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者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的情绪联合了看,这名词可以说是再恰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这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我很快就采用了这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这种状态的最切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做“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样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例子的记载,似乎是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时代是1896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上的;虐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种。[275]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二十世纪初年,经法国的一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叙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者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的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全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我们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我们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顷,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到此不是藏放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子,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子,更可见她之所以偷窃,目的绝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子对于偷窃行为的性的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往往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窃狂”在理论上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便会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有八九有些变态,精神上却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绝不是一种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做性爱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276]

窃恋而外,还有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为少。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1908年曾经特别叙述过。[277]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易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窃取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278]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诱惑,一面又深觉此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279]这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280]

第七节 裸恋[281]

性冲动的另一个象征的表现是裸恋;这在壮年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在童年,则是天真烂漫的一种行为,不算不正常的。有若干作家曾经告诉我们,在春机发陈期内,甚至于成年期内,很多男女都有一种自我炫耀的冲动,而资以炫耀的事物包括正在发育中的性器官在内(其在女子,特别要人注意的是乳峰),这自炫的倾向是从幼年时自然沿袭而来,丝毫不足为怪的。弗洛伊德提到过,即在最小的幼儿,在赤身露体时,会感到兴高采烈;在睡眠之前,脱衣之后,他们总喜欢在床上蹦跳一阵,蹦跳之际,又往往把下身的衣服揭开,甚至于有陌生人在场,也复如此。据弗氏看来,这是乐园时代的一番回忆,乐园是失落了,但当初的情景并没有完全忘怀[282];这种回忆,到春机发陈的年龄以后,虽大致已趋消灭,但也往往有呈露的可能,不过因为多少要受意志的制裁,尚不失为正常的罢了;设或不受制裁,那就成为一种病态的偏执行为(obsession),那就是裸恋了。成年人在梦境中时常觉得自己不穿衣服或穿得很少,普特南(Putnam)以为这种梦境是一种潜在的裸恋的表示;这看法我不能接受。普氏没有想到,我们在睡眠时,事实上已经是裸体的或半裸体的,初无待梦境的曲为补充。在童年(一直可以到满十二岁),彼此脱衣验看,也是时常有的行为;儿童对性器官自有其单纯的兴趣,此种行为大都是这兴趣的一种表现;有时候,兴趣而外,儿童也间或借此表示一些顽皮与反抗的心理;但若成为习惯,这其间也许有几分暗藏的性的动因,或许是内部有些轻微冲动正摸索着宣泄的路子的一种表示,也可能是一种替代的手淫的活动,应当和普通的手淫一般看待;总之,都不能算作裸恋。到了壮年人,裸恋却是性交合的一个更明确的象征,其方式也不一而足,可以归并成若干种类。

1877年,法人拉塞格(Lasègue)最先描写到裸恋的现象,裸恋的西文名词也是他起的。[283]裸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把性器官对异性的人故意赤露一下,特别是对异性中年轻而在性方面尚属天真烂漫的人,往往是对异性的孩子,就可以获取相等于性交合的满足。裸恋的现象似乎相当普通,大多数女子,在一生之中,尤其是在年轻时,至少总有一两次会碰见不相识的男子故意在她们面前卖弄一下。从性犯罪的立场看,这实际上是最普通的一种过犯行为。伊斯特(Norwood East)发现在法庭受理的和在勃里克斯顿监狱(Brixton Prison)里拘禁的291个性刑事犯中,多至101个犯的是这个罪名——西洋刑法里所称的“猥亵的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数目不能不算很大,因为犯罪学家告诉我们,在一切监犯之中,一切性刑事犯合起来,大约只不过占4%。[284]

裸恋的人,虽然往往是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但却只需把性器官暴露一下,从而得到对方一些情绪上的反应,他就觉得心满意足;他对面前的女子并没有什么要求;他也不很开口,也不求更和那女子接近;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言,他甚至在表面上并不透露一些兴奋的样子。平时他也难得手淫;他只要有机会暴露一下,而觉察到或自以为面前的女子已因此而发生情绪的反应,他的愿望就算完全达到了。他就从此走开,踌躇满志,心气平和。

各家对于裸恋的分类很不一致。梅德(Maeder)承认三种:一是幼年的裸恋,要看别人的私处和要别人看他的私处是儿童很正常的一种表现;二是衰老的裸恋,或未老先衰的裸恋,乃是阳道萎缩的人用以取得性兴奋的一个方法;三是壮年人的裸恋,其目的在诱惑与招徕异性的人,这种裸恋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许相当正常,但性的能力却是有缺陷的。梅氏这分类也许并不完全,但他有两点主张是不错的:一是性能薄弱,裸恋的人确乎是性能力不足的,二是裸恋虽属一种歧变,却自有其正常的基础,假若无此基础,就不会有第一类幼年的裸恋了。克拉夫特_埃平从医学方面把裸恋者分为四类:(一)后天的心理衰弱的例子,大抵大脑和脊脑都有病态,因而意识模糊不清而性能萎缩;(二)迹近羊痫的例子,其裸恋行为是一种反常的有机冲动,而在此种冲动表现之际,当事人的神志是不完全清楚的;(三)与第二类相近似的神经衰弱的例子;(四)有周期的比较强烈的性冲动的例子,其先天的遗传是有很深的缺陷的。克氏这分类法也不能完全叫人满意。伊斯特从实用的立场把裸恋者分为两大类:一是精神有病态的(约占全数裸恋者的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数是浸淫于像境中的梦幻家和低能的人);二是怙恶而有犯罪倾向的(有害人的动机的,约占全数三分之一)。还有一个归并成两大类的分法,每一类虽比较夹杂,但也有它的用处。第一类的例子,在性心理方面,是多少有些先天的变态的,不过在别的方面看去,心理和智能是相当完整,甚至于全无瑕疵;这些例子也大都是成年不久的壮年人,他们对裸恋的行为与目的,也未尝没有几分自觉,冲动一来,虽终于不免在行为上表现出来,但事前总要费一番很认真的抵抗挣扎。第二类的例子,则或因智能与神经已初步发生病态,或因饮酒过度,其上级的神经中枢已受剥蚀,其感觉力与辨别力因而削弱;因此在这第二类里我们有时就可以遇到老年人(老年的牧师等),这种老年人在未老之前也许是律身甚严,无懈可击的,但到此年龄便不然了,他们在裸恋时和对此种行为的目的,即究竟为了什么他们要出此一着,他们往往不大自觉,而冲动之来,也往往不加挣扎;对这一类的例子,只要有相当时期的休养和治疗,健康便可以增进,而裸恋的行为可以停止。所以第二类的问题比较简单,只有第一类才是已成格局的一种性的歧变。在第二类的例子里,一种多少有些清楚的性的动机是不能说完全没有的,不过这动机恰恰是在有意识与无意识之间,而其所以出现于意识界的缘故,并不是因为动机本身的强有力,而是因为比较高级的神经中枢暂时或永久地失掉了控制的力量。此其原因不止一个,而比较普通的一个是酒毒;酒毒的影响有二,一是引起神志与意识的混乱,二是把潜在的比较下级的行为倾向解放出来。伊斯特提到过,在英国,酒的消耗减少以后,“猥亵的暴露”的案件也就随而减少(1913年,在英伦与威尔士,这种被判决有罪的男子有866人,至1923年,在更大的一个人口之中,反而只有548人)。

克氏所说的有羊痫的例子,在裸恋的时候是昏晕过去的,因此事实上只好算是一种假的裸恋或拟的裸恋。有人以为这种例子很多,其实不然;伊斯特在150个裸恋的人里就没能找到一个(其中未始没有羊痫的人,但痫疯发时不裸恋,裸恋时不发痫疯),因此他说,就他的经验而论,说这种例子相对更能凑热闹则有之,说它多,则未必。不过羊痫的人中,可以发生真的裸恋或拟的裸恋,是可以无疑的,意大利学者贝兰达(Pelanda)很多年前在维罗纳(Verona)地方就很清楚地提出过这种例子来。所以我们只能说这种例子不多,却不能说没有。同时,我们却也不能因为羊痫的人有裸恋的表现,便以为一切裸恋的行为,都是不自觉的。如果一桩裸恋的行为同时也是真正的痫疯的行为,则此种裸恋是假的,拟的,其间没有自觉的性的背景,并且它的发生也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也不因在场的人数多寡而有所取舍。羊痫的人在发病之际有时会对着大众便溺,好像是有意的,其实是不自觉的。这和他的裸恋实际上是完全一类的行为,同是机器一般的自动的、不自觉的、不由自主的;旁边有没有观众,他根本不会看到;因此,这种裸恋是假的、拟的、不是真的;真的裸恋者暴露私处的行为是自觉的、故意的,而且是煞费苦心的。所以如果我们遇见的裸恋行为,一方面既有时间与地点的选择;一方面又有旁观人数的限制——大抵是一个僻静的场合,在场的只有一二少女或儿童。我们就不能承认那裸恋的人是正在发着不自觉与不由自主的痫疯,即使那人真是一个羊痫的人,我们也敢说他那时是绝不在发病之中。

羊痫性的拟裸恋[285],从法律的立场看,显而易见是不负责的,我们固然可以搁过不论。不过我们还需记得,就在真的裸恋,当事人也大抵在神经病态上又有些高度的理智的失常,甚或完全有病。在一切歧变的种类中,这原是共同的一点,但对裸恋,这一点恐怕比任何其他种类都关系重大。因此,一个做“猥亵的暴露”的人,在受法律惩处以前,理应交由专家先加诊察。希尔虚弗尔德认为没有一个裸恋者是心理正常的。在有的例子里,裸恋的冲动可以被克服过去,或过了一阵自己无形消散。这大概是因为裸恋的来历有些不同;或因酒毒,或因其他原因,当事人的高级的神经中枢暂时失去了制裁的能力;唯其是暂时的,所以经调养与治疗后也许可以复原。如果这种暂时的现象发生在青年时期,则年事稍长后,更自然而然地有复原的倾向;有受虐恋倾向的卢梭就是一个例子,他自己在《忏悔录》里说,在童年时,他有一次或两次曾经远远地向青年女子暴露他的臀部。好几年前,我旅行经过摩拉维亚(Moravia,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属奥国,后属捷克),我在火车上望见一个少妇在铁道附近的小河里洗澡,当火车在她面前驶过时,她转身过去,并且特地把围着下身的衬衣提起来,露出她的臀部。(在这里,我们要记得暴露臀部原是古代一个辟邪的方法,到了后世,则退化成为表示鄙薄与不屑的一种姿态,在女子用得特别多。)在妇女中,除了童年时期,真正的裸恋行为是极难得的。布赖恩(Douglas Bryan)说得好,妇女发生裸恋行为时,她把全身当做男子阳具一般向人暴露;这在事实上是比较困难的,唯其困难,所以少见。[286]

裸恋者的暴露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很无聊与无意义的,一般人又不察,以为一定是疯癫的一种行为,是无法解释的,以前有不少关于精神病或性的“孽邪”的作家都有过这种看法,这种作家如今恐怕还有;这看法是过分的,固然我们也承认,有一部分极端的例子往往和精神病有关,或确乎是一种性的病态。

我们的看法是,裸恋根本上是一种象征的行为,其动机与出发点还是在求爱,约言之,根本还是一种求爱的行为,不过是没有走正路罢了。一个裸恋的男子把他的性器官向相逢的女子卖弄一下,而观察他这种突如其来的行动对那女子究竟发生一种什么打击,或是一种置身无地的怕羞的反应,在他就得到了情绪上的满足,仿佛和正常的交合所给予的满足一样。他觉得在精神上他已经一度破坏了一个女子的贞操。

从这立场看,裸恋可以和另一种更普通的冲动相比,并且事实上也是相连的。有许多人喜欢在年轻和天真烂漫的异性前面,做一些不雅与失态的动作,或讲一些秽亵的故事与笑话,而观察对方的反应。这种行为其实也未尝不是一种裸恋的行为,它的动机和所企求的满足是一样的,即同样要目击别人在情绪上的难堪,而从中取利。不过奈克以为裸恋不过是施虐恋的一种;叫人难堪,叫人惊惶失措,便是一种施虐的行为;这又未免把裸恋看得过于简单,我们不敢赞同。秽亵的暴露与秽亵的言辞[287],虽若两种不同的裸恋,但也可以在一个裸恋者身上发现。

还有很有趣的一点,值得在此提出的,就是施虐恋中的主动的鞭笞行为(详见下节)和裸恋行为,就象征的意义而言,是大可以相比的。一个鞭笞者拿了一根棍子或鞭子(本身就是阳具的一个象征,并且在有的民族的文字里,鞭棍一类的名词往往也就是阳具的称号)[288]走近一个女子,要在她身上平时隐秘的那部分,鞭出一些像脸部怕羞时所呈现的红晕来,并且要在被鞭的地方观察肌肉的痉挛性的颤动(在性兴奋时,肌肉颤动原是常有的现象),而同时又要使她在情绪上发生和此种红晕与颤动相呼应的反应,即一种又惊又爱的怕羞的反应,至少在执鞭人以为她已有了此种反应,他就算满足了。同样是模拟着性的交合,这鞭笞的行为比暴露色相的行为则要更进一步,一则鞭笞者是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的,再则他和对方部分赤露的身体可以发生很密切的接触,而在裸恋者则否。两种人的区别是有缘故的,大抵鞭笞者比裸恋者要来得壮健,在别的身心方面,也要比较正常。不过我们应当注意,上文云云只是一个比论,而绝不是把两种现象混为一谈;我们绝不能把裸恋者也当做一种施虐恋者,上文所引奈克和别人的见解,我们已经说明是不敢苟同的,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而论,他们的性冲动的力量是薄弱的;有的甚至已经进入初期的全身麻痹(general paralysis)状态,有的已呈衰老性的癫狂(senile dementia)的症候,有的或因其他原因,神智已日渐衰败,例如慢性酒精中毒。他们性能的薄弱还有一个旁证,就是,他们所选择的对象往往是年幼的女童。

从表面上看,裸恋者的行为似乎不可究诘,但从心理学的立场看,是不难了解的。裸恋者普遍总是一个怕羞而胆小的人,并且有时在发育上还有种种幼稚的品性,他那种暴露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自己性格的一个强烈的反动。物恋者和他一样,也往往是一个瑟缩不前的人,因此希尔虚弗尔德坚持一种说法,以为在裸恋中往往有些物恋的成分。他认为一切裸恋的例子的构成,有两个因素是不可少的:一是内在的神经变态的因素;二是外铄的因素,而这往往就是物恋的。因为足以打动裸恋者的性兴趣的事物,绝不会是对象的面部,而最普遍的是对象的腿部;儿童与小学的女生容易成为裸恋者的对象,希氏以为原因也就在于此,童年的装束是往往把腿部露出来的。

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能唤起的反应,大抵不出三种:(一)女子受惊之余,就跑开了;(二)女子发怒而以恶声相向;(三)女子觉得惊喜,觉得有趣,因而微笑或忍俊不禁地笑出声。三种之中,最后一种最能给他满足。

还有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性爱的象征现象似乎也可以和裸恋相提并论,就是向妇女的白色衣服上泼些墨水、酸类的化合物或其他恶浊的东西,因而取得性的满足。冒尔、舒奥诺(Thoinot)、希尔虚弗尔德和其他作家都记载过这种例子。舒奥诺认为这是一种物恋,而白衣服上的污点便是恋物。这说法是不完全对的。依我看来,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言,那白衣服本身原是一件恋物,不过经玷污以后,好像做上记号一般,更值得留神注目罢了,同时,玷污的行为和泼溅的时候在双方所唤起的强烈的情绪,从物恋者的立场看去,是等于交合的一番模拟;因此,与其说这种现象完全属于物恋,毋宁说是和裸恋更相接近。这现象又可以和另一种行为联系起来,就是履恋者不但觉得鞋子可爱,往往还觉得沾上了泥滓的鞋子更加可爱,无疑是出乎同一心理。布雷东一面爱女人的整洁,一面又特别爱女子的脚,因为他说,脚是身上最不容易维持整洁的部分,以常情论,这两种爱是矛盾的,就方才讨论的性心理而论,两者却是相成而拆不开的。

对于主动的鞭笞行为和上文所讨论的各种表现,即如秽亵的言辞、溅污的举动等,加尼埃又特别起过一个名词,叫“施虐性的物恋现象”(sadi-fetishism),他的理由是,这种现象是施虐恋与物恋的混合现象,当事人一方面对某种物品既表示病态的系恋,一方面对它又有一种冲动,多少要加以强暴的作践,结果就成为此种混合的现象。不过从我们所了解的象征现象的立场而言,我以为这名词是用不着的。在这些表现里,我们事实上找不到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更说不到两种的混合。我们眼前有的,只是一些象征现象所共具的一个心理状态,不过此种状态的完整程度与复杂程度各有不同罢了。

把裸恋当做一个象征现象的过程看,中间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知道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表示的情绪上的反应,究属能自觉地注意到什么程度。他想激发对方的情绪,而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言,并且希望这情绪对对方自身也应该有几分快感,那似乎是可以无疑的。不过因为种种不同的理由,他自己的理解力与辨别力是受了抑制的,或很不活动的,因此,他对于对方因他的举动而发生的印象,以及他的举动所引起的一般的结果,事实上无法加以准确的估计;再或不然,他的举动完全是受一种偏执的冲动的强烈地支配,那就不免情令智昏,更说不上估计的能力了。就许多例子而言,他的理解力与辨别力只够教他自己相信他这番举动对对方是有快感的,在别人和对方尽可以觉得他此种估计过于一厢情愿,但他却绝不这样想;因此,他在裸恋的时候,观众往往是一班下级的婢女之流,表面上尽管捧场,实际上也许全无快感的反应可言。

不过一个裸恋者的欲望往往也并不止于教对象起一些隔靴搔痒似的快感而已;他要的是一些强烈情绪的反应,至于反应者感觉到愉快与否,是无关宏旨的一点。因此,有的裸恋的男子,特别是身体瘦弱、形貌像妇人女子,而精神上却有几分夸大倾向的分子,在裸恋的时候,不免费上很多的心思精力,为的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也许特别选上一所礼拜堂来做他的用武之地,但人家在做礼拜的时候,他是不去的,因为他最怕群众集合的场所;大约总在晚钟初动时他才去,那时礼拜堂中只剩得少数的信女,三三两两地散布在堂上,跪着默祷。他特意挑上礼拜堂,目的倒绝不在亵渎神明——这一点,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而言,是毫无可疑的,不过他以为为他的举动与所希望的影响设想,礼拜堂的环境确实是最合理想的。有一位常到礼拜堂的裸恋者自己承认说:“为了交换一些印象,礼拜堂的环境真是恰到好处。”“她们见我之后,到底在想些什么呢?她们见我之后,彼此之间又说些什么话呢?唉,我真想知道!”加尼埃所治疗的例子中,也有一个常到礼拜堂去的裸恋者,他对加氏所说的一番话最足以表示这种心理。他说:“你问我为什么喜欢到礼拜堂去么?这我也很难说。不过我知道只有在礼拜堂里,我的举动才会产生最深长的意义。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和寻常不同,她是在极虔敬的态度之中,她的心是虚一以静的,因此,她一定会了解,我在这种场合下有这种举动绝不是开玩笑,绝不是一个村夫俗子不识廉耻的秽亵行为,她也一定知道,我到那里去,目的也绝不在自寻快乐;我的目的要比自寻快乐严重得多!我要看那些小姐太太们,见了我的器官之后,脸上究竟发生一些什么变化。我指望着她们会表示一番极深刻的内心的愉快;我更希望她们会情不自禁地对自己说:‘看到这里才知道造化是何等的庄严伟大呀!’”在这里,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一点生殖器官崇拜的遗迹,这种崇拜的情绪在古代是相当发达的,即使在今日,我们有时也可以找到。霍尔和其他作家都说过,男女在青年期内,大都可有这种情绪的表示,不过在寻常生活环境下,是受抑制而不发扬的,最多不过是对自己发育完整的男女身心品性,有一种自豪的心理在神情上的流露罢了。

因为有此种情绪的表示或流露,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裸恋的现象,就它最近乎正常的各式表现而论,是青年期内可有的事。伊斯特的研究里,发现150个例子中,多至57个,即全数的1/3以上,是不满25岁的,年岁逐渐增加,裸恋的例子就逐渐减少;而150个例子中,半数以上也是尚未结婚的。因为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了解为什么很大一部分裸恋者(伊氏的150例中有40例)可以叫做“梦幻家”(“visionaries”)。那就是说,这些例子都能用白日梦的方法来虚拟一些求爱的情境,此种求爱当然是反常的,不过其为求爱则一。但伊斯特也说,他们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其所用的求爱方法不免教人联想到院子里的家畜所用的方法和一部分动物所用的“卖弄”与“做把势”一类的惯技。

因此,我们可以说,裸恋者之所以不恤人言而敢作公开的色相的呈露,是一种类似远祖遗传的或假远祖遗传的表示。我们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远祖遗传的品性在文明生活里突然由潜藏而显露,不过,文明生活所造就的种种较高与较细的情绪,既因上文所说过的各种原因,而至于沉抑不宣,至于瘫痪不动,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在心理的水平上,就不免沦落下去,而与原始的人为伍,而既有这种心理的水平做基础,种种属于原始人的行为冲动也就可以孳生发育了。因此,如果一个人的遗传的神经病态不太深刻,只要有良好的环境,他的裸恋倾向往往可以无形消灭,而正常的行为可以完全恢复。

由此可知裸恋者的行为也无非是把原始时代原有的一种性的表现更推进一步罢了;在其他的性歧变里,也大都有这种情形,这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裸恋也正不是一个例外,所以如果此种行为能不走极端,能接受裁制,偶有流露,亦能有其时地与人事上的限制,则我们还不妨把它看做一种正常的表现,不必过事干涉。[289]要知一个裸恋的人实际上往往只是一个太不修边幅的影恋的人罢了,影恋的人,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原是与人无忤、与世无争的。不过我们也承认,在今日的社会状态下,裸恋的举动,无论它的根底如何深远,来历如何自然,是不能过事宽容的;至少在见他暴露而在精神上受他打击的女子,如果天真烂漫一些,难免不发生神经的与歇斯底里症一类的病态;到此,就不能说与人无忤了。与人有忤的行为,社会法律出而干涉,自然是极应当的。

不过法律对裸恋的人又应如何处置呢?伊斯特说过,今日的法庭有很大一部分总教附属的医事机关对他先有一度心理状态的调查与报告。这种调查与报告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我们对于性歧变的见解虽越来越开明,问题的困难却越来越增加。对于裸恋的例子,处罚太轻,则等于无用,处罚太重,则失诸不平,并且一样的无效;除非当事人比较有身家,我们又不能把他送进精神病的机关,让专家悉心治疗。我不妨在此引一段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寄给我的信,他是一个以干练著称的人,所说的话应当极有分量;他说:“昨天在地方法庭(一年开庭四次)上我审到一件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工人,罪名是秽亵的暴露,屡戒不悛。当时的判决是六个月苦工的徒刑。不过这样一个判决似乎有两重困难。第一,据我所知,这样一个人没有什么拘禁的地方可送,也没有地方可以给他一个治疗的机会;第二,即使送到寻常的监狱里去,监狱的医官一定要说,这人在心理上是不够正常的,因此,对他自己的行为不能负责,他做医官的也不便签字证明,我们暂时虽让他在监狱里住下,我们的权力实在达不到他。你试想,他现在是一个三十八岁的年富力强的人,看他那样子是很可以活到六十八岁的,在短短的六个月以后,他还不是在外间自由流浪,而依然可以继续他的犯罪行为么?这人当过兵,成绩很好。别的法官对这件案子同样地表示关心,我看见法官们的意向大都反对把这样一个人送进牢狱,我自然很高兴。但不监禁,就得当场开释。幸而我们已经过了笞刑的法律时代,若在两三年前,根据刑法的条文,这人还是免不了一顿鞭子。”

另一个法官,他同时也是一个医师与精神治疗的专家,在给我的信上说:“我在法庭上见过很多这种犯案的例子;他们的情形实在是很悲惨的。有几个我设法当场开释了,但有的只好‘依法’惩处。无疑的,大多数例子是需要精神治疗的,他们实际上是精神病的例子,而不是犯案的罪人。也有许多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表示真挚的痛恶的态度,并且也曾努力设法控制自己。我们一般对于裸恋的见解是太陈旧了,但若要加以改革,大量的社会教育工作是少不得的。”

说到精神治疗,我倒要提议一个方法,并且认为这方法含有几分效力。就是让有裸恋倾向的人加入近来日渐流行的日光浴运动。[290]如果裸恋的人不过是一个比较极度的影恋或顾影自怜的人,有如上文所说,则其所表示的冲动便不一定与社会相忤,在相当条件下,并且很可以受社会的认可。既然如此,则一旦加入日光浴运动以后,他的冲动就可以有一个合法表现的机会,也就等于取得一种新的自我制裁的能力。在日光浴的场合里,不论男女都是赤身裸体的,教裸恋者加入其间,其他在场的可不以为怪,而在裸恋者则可以充分满足他的影恋的倾向;只需他不超越相当的限度,此种男女杂遝的生活只有减轻他的病态之功,而无变本加厉之患。在这种场合里,他也自然会知道,如果他不自制裁而至越出轨范以外,则结果一定是遭受大众的摈斥,而裸恋的权利将从此无法享受。约言之,他有不得不自我制裁的苦心与必要,一样一个冲动,到此境地就有了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的出路,否则便不免越来越孤僻、越奇怪、越为人所不齿。

此外,我们对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如果他还没有受到过警察的注意,第一件应当加以劝导的是,叫他无论如何不要单独出门。希尔虚弗尔德也承认这劝告是很重要的,因为他说,裸恋者对自己的冲动也自知警戒,所以对这样一个劝告是很肯接受的。不幸而被捉将官里去,则法官对于第一次过犯的最合理与最合人道的办法是把他放了,同时却警告他,释放他是有条件的,就是要他立刻去请医师检视。在许多较大的都市里,目前已有一种特殊的诊疗所;法官、警厅的医师以及社会工作者可以很容易地把当事人介绍前去;此种诊疗所所收的费用也不贵。我以为这种诊疗机关应当更多地有人利用。在第二次过犯以后,一个裸恋者就该被拘留起来,至少以一月为限,但拘留的目的应当也是在检查与治疗,而不在惩罚,而拘留的处所也绝不是牢狱,而是近乎住家性质的疗养院。这种处置的方法是和沃瑞尔的意见相呼应的,沃氏认为裸恋者并没有什么危险性,并且(除了同时患低能的分子)只应短期的受疗养院的拘留,使专家有诊断与治疗的机会,便足够了。

第八节 虐恋(施虐恋与受虐恋)[291]

“虐恋”(algolagnia)是一个方便的名词〔是施伦克_诺津(Schrenck-Notzing)所拟的〕[292],用以指另一类很重要的性的歧变或象征现象,这就是性兴奋和痛楚联系后所发生的种种表现,单说虐恋,是不分主动与被动的。主动的虐恋,普遍另外叫“施虐恋”,西方叫“沙德现象”(sadism);从前法国有一个侯爵,叫做沙德(Marquis de Sade,1740—1814),在他的实际生活里,既稍稍表示过这种性的歧变,而在他的作品里,更充满着这种歧变的描写,“沙德现象”的名词就滥觞于此了。被动的虐恋叫做“受虐恋”,西方叫“马索克现象”(masochism)。十八世纪时,奥国有一个小说家,叫萨歇尔_马索克(Sacher-Masoch,1836—1895),他自己是一个受虐恋者,而在他的作品里,他又屡屡叙述到这种性的歧恋。施虐恋的定义,普遍是这样的:凡是喜欢向所爱的对象加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虐待或痛楚的性的情绪,都可以叫施虐恋。受虐恋则反是:凡是喜欢接受所爱的对象的虐待,而身体上自甘于被钳制、与精神上自甘于受屈辱的性的情绪,都可以叫受虐恋。虐恋的行为,无论是施的或受的,也无论是真实的、模拟的、象征的以至于仅仅属于想象的,在发展成熟之后,也可以成为满足性冲动的一种方法,而充其极,也可以不用性的交合而获取解欲的效用。

虐恋的名词用处很大,因为它不但能总括施虐恋与受虐恋的两种相反的倾向,同时它也能兼收并蓄不能归在这两种倾向以内的一部分现象。例如克拉夫特_埃平和冒尔都不肯承认教人鞭笞是一种受虐恋的表示,他们认为这不过是要多取得一些身体上的刺激与兴奋罢了,这也许是;但对于许多例子,此种行为确乎是受虐恋的表现,而向人鞭笞确乎是施虐恋的表现。不管两氏究竟对不对,也不管受鞭笞的是自己还是对象,这其间都有性情绪与痛楚的联系,是确定无疑的;两氏所提出的现象纵不称其为受虐恋,至少总是虐恋的一种。所以说,虐恋一词用起来特别有它的方便。

从严格的定义的立场而言,这种施虐恋与受虐恋的合并的说法也有它的不方便处,但从心理学的立场看,这种归并以至于混合是合理的。据弗洛伊德的见解,受虐恋就是转向自身的施虐恋,而我们也以可依样地说,施虐恋就是转向别人的受虐恋。[293]信如这种说法,则把两种倾向归纳在一个总名词下就特别见得有理由了。从医学的观点看,这两种倾向固有其分别存在的理由,不过两者之间事实上并没有很清楚的界限;我们在一个纯粹的受虐恋者的身上虽不容易找到一些施虐恋的成分,但在施虐恋者的身上却往往可以找到一些受虐恋的成分。即就沙德侯爵自己而论,他也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施虐恋者,在他的作品里我们很清楚地发现不少受虐恋的成分。所以说,虐恋中主动与被动的成分是可以有很密切的联系的,说不定两种成分其实是一种,也未可知。有一个大体上是施虐恋的人,在他的心目中,鞭子是一件富有刺激性的恋物,他写道:“我的反应是偏向于鞭笞行为的主动的一方面的,但对于被动的一方面,我也养成了少许的兴趣,但此种兴趣之所以能成立,是靠着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一番心理上的扭转功夫或移花接木的功夫,结果是,鞭子虽由别人加在我的身上,我的潜意识的想象却以为是我自己操着鞭子在挞伐别人。”还有一点也是有注意的价值的,就是,一方面有的受虐恋者在一般的性情上虽见得很刚强,很壮健;在另一方面,施虐恋者的人格却往往是很畏缩、懦弱而富有柔性的表现。例如拉卡萨涅研究过的里德尔(Riedel)一例。[294]里德尔是一个施虐恋的青年,曾经杀死过另一个青年;他从四岁起,见到血或想到血就感到性的兴奋,并且在游戏的时候,喜欢模拟残杀的情景,他的体格上始终表现着幼稚的品性,很瘦小、胆怯,见了人很羞涩(假如有人在旁,他就不敢溲溺),富有宗教的热诚,痛恨猥亵和不道德的行为,面貌和表情像一个小孩,看上去很不讨厌。不过,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对于流血的景象和足以造成此种景象的残杀的举动,却又十分爱好,成为一种无可约束的偏执的行为倾向(此人最后终于入疯人院)。这种倾向的见诸行事,对人固然有绝大的损害,对他却是一度最畅快的情绪的宣泄。马利(A.Marie)研究过一个法国青年,情形也正复相似。这人也是很胆小,容易脸红,见小孩都要低头,不敢正视,至于勾搭妇女或在有旁人的场合里溲溺,更谈不到了(此人后来也以疯人院为归宿)。

施虐恋和受虐恋的界说,因为有种种困难,不容易确定,已略见上文。希尔虚弗尔德有鉴及此,特别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与名词,叫做“转向现象”(metatropism)。所谓转向,指的是性态度的男女易位,并且是变本加厉的易位,即男子有变本加厉的女的性态度,而女子有变本加厉的男的性态度。男子而有施虐恋,那是男子应有的性态度的变本加厉,女子而有受虐恋,那是女子应有的性态度的变本加厉,因此,同一施虐恋,或同一受虐恋,发生在男子身上的和发生在女子身上的,便完全不一样。男子的施虐恋和女子的受虐恋,由希氏看来,不过是正常的性冲动的过度发展而进入性爱狂(erotomanic)的境界罢了,但若男子有受虐恋或女子有施虐恋,那就成为转向的歧变,而和正常的状态完全相反了。不过希氏这个转向现象的概念并没有受一般性心理学者的公认。这样一个概念不但不能减少问题的困难,反而很笨拙地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它所根据的所谓正常的性冲动的看法,就不是大家所能接受的;希氏自己也承认,施虐恋的男子,在一般性情上的表示往往是刚劲的反面,而受虐恋的男子所表现的往往是温柔的反面,把转向的概念适用到这种人身上,可以说是牵强已极。因此,我认为最方便的办法,还是采用虐恋的总名词,而承认它有相反而往往相联系的两种表现,一是施虐恋,一是受虐恋,而不问它们发生在男子身上抑或在女子身上。

痛苦与快乐总被普遍认为是截然两回事,但我们的生活里,也常有以痛苦为快乐的经验。这一层对于我们目前的问题,也增加了不少的困难。不过在虐恋现象里,我们所认为有快感的,倒并不是苦痛的经验的本身,而是此种经验所唤起的情绪。有虐恋倾向的人,就大多数说,在性能上是比较薄弱的,他的情形和性能旺盛的人恰好相反。因此,一样需要刺激来激发性的活动,他的刺激一定要比寻常的来得强烈,才有效力。强烈的知觉,强烈的情绪,在常人看来是和性生活绝不相干而出乎意料之外的,例如忧虑、悲痛之类,在他却可以成为性的刺激,明知这些刺激的本身是痛苦的,但凭借它们,他却可以取得性的快感。居莱尔(Cullerre)在这方面曾经搜集到不少的例子,男女都有,大多数都表示着神经衰竭的症候,其中大部分也是很守道德的人,他们全都经不起严重的忧虑的事件或强烈的可怖的情景,有时并且是属于宗教性质的事件或情景;假如一度遇到,结果不是色情自动亢进,便需手淫一次,以促成亢进。[295]居氏的例子原和虐恋无关,但我们看了这些例子,可以知道因痛苦而觅取快感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可以有很远大的含义的;不过在有虐恋倾向的人,却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把这些含义抓住了,利用了,来补充他的性能的不足。

我们也不要忘记,轻微一些的痛苦的经验(和有相连关系的惊骇、忧虑、憎恶、贱视等情绪可以并论),无论在别人身上见到,或在自己身上觉到,对于许多人,尤其是神经脆弱的人,虽不足以激发真正的性的感觉,至少是可以引起一些快感的。[296]对痛苦的自然反应是一种情绪上的悲感(假若发生在本人),或同情的悲感(假若在别人身上发生);痛苦若在自己身上,一个人自然觉得难过,若在别人身上,他也觉得难过,不过难过得轻一些,至于轻到什么程度,便要看他和这人感情关系的深浅了。但同时一些快感与满意的成分也是可以有的。罗马的诗人与作家卢克莱修(Lucretius)有过一段话(见其诗文集中第二篇)最足以表示这一番心理;安安稳稳站在岸上的人,对于在水中挣扎而行将灭顶的人,是有一种特别的感觉的。卢氏说:“从岸上目击一个不幸的水手在波涛中和死神搏斗,是有甜蜜的趣味的,这倒不是我们对别人幸灾乐祸,乃是因为自己超脱于灾祸之外,不免觉得庆幸。”[297]近代报纸在报摊前面总摆一张招贴,上面用大字写着本日要闻的题目,这些题目里最普通的形容词是“惊、奇、骇、怪”等字,大都含有痛苦的成分在内,但宣传的力量,不但不因此种成分而减少,反因而增加,可见正自有其引人入胜的力量在了。有一派的戏曲是专以恐怖的情景擅长的,而许多上流作家所写的传诵一时的小说里,喜欢把悲痛的场合弄成发噱,可怜的人物弄成可笑。由此可见少许可以说不关性现象的施虐恋与受虐恋〔德国人也把它叫做“幸灾乐祸”(Schadenfreude)〕的成分是在一般的人口中散布得相当广的。

根据上文的种种考虑,我们可以了解为什么施虐恋者的行为动机不一定是在虐待别人了。他所要求的,与其说是别人的痛楚,毋宁说是此种痛楚在自己与别人身上所激发的情绪。上文所已征引过的一个主动的虐恋的例子所说的另一番话很可证明这一点;这人智能相当高,很有读书人的气息,他的施虐恋也不算太厉害;他说:“最引人入胜的不是别的,是鞭笞的动作本身。我绝对不愿意叫人家受罪。她一定很感觉到痛,那是不错的,不过这无非是要表示我下鞭之际富有强劲的力量罢了。只是叫人家发生痛苦,在我是不感觉快乐的;实际上我很厌恶此种幸灾乐祸的行为。除了我这部分的性变态而外,我对于一切虐待别人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对于动物,我生平只开过一次杀戒,并且至今引以为憾。”[298]

在讨论虐恋的时候,我们的注意很容易集中到痛苦的一层上去,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把一切牵连到的心理现象充分地考虑到。一个比喻也许可以帮我们的忙。我们不妨假定一件乐器是有知觉的,而乐人在吹弹拨弄时是可以叫乐器感到痛苦的;我们希望富有科学精神而喜欢分析的人终于会了解,音乐的快感就是以痛苦加于乐器的快感,而音乐对于情绪所产生的影响即从所加于乐器的痛苦中来。这比喻我想是合理的;乐人原不想叫乐器感受痛苦,但为获取音乐的快感计,他不能不吹弹拨弄,并且很使劲地吹弹拨弄。施虐恋者的情形也正复如此。

在虐恋的范围以内,我们可以发现性变态的一部分最狂妄的表现。施虐恋的倾向,充其极,可以做出种种对于人性最悖谬的行为来;而受虐恋的倾向,充其极,可以叫人性感受到种种最意想不到的屈辱。因为有这种种极端的表现,我们就更需记住,施虐恋和受虐恋本来都是建筑在正常的人类冲动上面的;千里之谬的极端当然不是凭空而来,至于毫厘之失的轻微的虐恋,那还是严格的在生物变异范围以内,而不足为怪的。

虐恋的基础里自有其一部分正常的心理事实,不过这事实也是多方面而相当复杂的。有两个成分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一)痛苦的经验,无论是加于人的或身受的,原是求爱过程的一个副产品,在人类以下的动物如此,在人类也还是如此;(二)痛苦的经验,特别是对于先天或后天神经衰弱的人,好比一副兴奋剂,有一种提神的力量;无论是身受的痛苦或加诸人的痛苦,对于性的神经中枢都有很大的刺激的功效。我们明白这两点以后,虐恋现象的方式虽多,我们对它的大体上的机构,就比较易于了解,而我们对虐恋的心理学,也就有了一条线索了。一个人的性冲动所以要走上虐恋的路,姑且不问其方式如何,大抵不出两个解释:(一)虐恋的倾向原是原始时代所有的求爱过程的一部分,到了后世此种倾向忽作一些回光返照的表现(有时这表现也许是有远祖遗传的根据的);(二)一个衰弱与萎缩的人,想借此取得一些壮阳或媚药似的效用,以求达到解欲的目的。

一位前辈的英国作家与哲学家勃尔登(Robert Burton)很早就说过一句话:“一切恋爱是一种奴隶的现象。”恋爱者就是他的爱人的仆役:他必须准备着应付种种困难,遭遇种种危险,完成种种难堪的任务,为的是要侍候她而取得她的欢心。在浪漫的诗歌里,我们到处可以找到这方面的证据。我们的历史越是追溯得远,一直到未开化的民族里,一直到原始的生活状态里,就大体说,这种爱人的颐指气使,恋爱者在求爱时的诸般屈辱和诸般磨难,就越见得分明。在人类以下的动物中,情形也正复相似,不过更进一步要见得粗犷,雄的动物要把雌的占有,事先必须用尽平生之力,往往于筋疲力尽之余,还是一个失败,眼看雌的被别的雄的占去,而自己只落得遍体伤痕,一身血渍。总之,在求爱的过程里,创痛的身受与加创痛于人是一个连带以至于绝对少不得的要素。在女的与雌的方面,又何尝不如此?对异性的创痛表示同情,本身也就是一种创痛;至于在求爱之际,忍受到异性的报复性的虐待,更是一种创痛。即或不然,在求爱之际,她始终能役使异性,对两雄因她而发生的剧烈竞争,她始终能作壁上观,同时踌躇满志,一旦她被战胜者占有之后,还不是要受制于她的配偶而忍受她一部分罪有应得的创痛?在这之后,从性的功能进入生育功能的时候还要受制于她的子女,创痛的经验岂不是更要推进一步?有时,就在求爱的阶段里,雌的也往往不免受到痛苦,有的鸟类到了这时候,雄的会进入一种狂躁的状态,雌鸟中比较更甘心于雌伏的自更不免于吃亏:例如类的雄的是一个很粗暴的求爱者,不过据说只要雌的表示顺从,他也未尝不转而作温柔与体贴地表示。又求爱或交合时,公的会咬住母的颈项或其他部分;(英文中叫做love-bite,可直译为情咬)[299];这是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一种施虐的表示;马、驴等等的动物,在交配时都有这种行为。

以痛苦加入未尝不是恋爱的一个表示,是古今中外很普遍的一个观念。希腊讽刺作家卢奇安(Lucian)在《娼妓的对话》里教一个女人说:“若一个男子对他的情人没有拳足交加过,没有抓断过头发,撕破过衣服,这人还没有真正经验到什么是恋爱。”西班牙名小说家塞万提斯(Cervantes)在他的《鉴戒小说集》的一种《林高奈特与戈尔达迪略》(Rinconete and Cortadillo)里,也描写到这一层。法国精神病学者雅内(Janet)所治疗的一个女子说:“我的丈夫不懂得怎样叫我稍微受一点罪。”不能叫女子受一点罪的男子是得不到她的爱的。[300]反过来,英国戏曲家康格里夫(Congreve)的作品《如此世道》(Way of the World)一书里,有一个女角叫密勒孟特的说:“一个人的残忍就是一个人的威权。”

上文说虐恋的种种表现是正常的求爱表现的一个迹近远祖遗传的畸形发展,但事实上并不止于此。这种表现,尤其是在体质瘦弱的人,是一个力争上游的表示,想借此来补救性冲动的不足的。求爱过程中种种附带的情绪,例如愤怒与恐惧,本身原足以为性活动添加兴奋。因此,假如性冲动的力量不够,一个人未尝不可故意去激发此类情绪来挽回颓势。而最方便的一法是利用痛苦的感觉:如果这痛苦是加诸人的,那表现就是施虐恋;若反施诸己,那就是受虐恋;若痛苦在第三者的身上,而本人不过从旁目睹,那就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个状态,所侧重的或许是施虐恋一面,或许是受虐恋一面,那就得看从旁目睹的虐恋者的同情的趋向了。从这观点看,施虐恋者和受虐恋者本是一丘之貉,他们同样利用痛苦的感觉,来就原始的情绪的库藏里,抽取它的积蓄;情绪好比水,库藏好比蓄水池,痛苦的感觉好比抽水机。

我们把虐恋之所以为歧变的生物与心理基础弄清楚之后,我们就明白它和虐待行为的联系毕竟是偶然而不是必然的了。施虐恋者并不是根本想虐使他的对象,无论在事实上他是如何残暴,对象所受的痛苦是如何深刻,那是另一回事。施虐恋者所渴望的,无非是要把他那摇摇欲坠的情绪扶植起来,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在许多例子里,不能不假手于激发对象情绪的一法,而最容易的一条路是叫她受罪。[301]即在正常的恋爱场合里,男子对所爱的女子,往往不惜叫她吃些痛苦,受些磨折,而同时一往情深,他又满心希望她可以甘心忍受甚至于也感到愉快。施虐恋者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罢了。有一个记载着的例子,他喜欢在对象身上戳针,而同时却要她始终赔着笑脸;这显而易见是他并不想教她挨痛,要是可能的话,他实在也很愿意叫她得到一些快感;固然,就事实而论,只要她表面上装着笑脸或有其他强为欢笑的表示,他也就不问了。即在最极端的例子里,即施虐到一个杀人的程度,施虐恋的本心也绝不在杀伤,而在见血,因血的刺激而获取更高度的情绪的兴奋,而血的刺激力特别大,也几乎是古今中外所普遍公认的;勒普曼(Leppmann)有过一个很精到的观察,他说,在施虐恋的刑事案子里,比较普通的创伤,总在可以流大量血液的部分发现,例如颈部或腹部。[302]

同样,受虐恋的本心也不在挨痛或受罪。程度轻些的被动的虐恋,照克拉夫特_埃平和冒尔等作家的看法,原不过是正常性态一个比较高度的发展,而可以另外叫做“性的屈服”(sexual subjection,德文叫Hoerigheit),因此,严重的痛楚,无论在身体方面或精神方面,是不一定有的;在这种人所默然忍受的无非是对方一些强力压制和任情拨弄罢了。在性的屈服与受虐恋之间,是没有清楚的界线的,受虐恋者,和性的屈服者一样,在接受对方种种作践的时候,同样感觉到愉快,而在受虐恋者,甚至是极度的愉快;所不同的是对于性的屈服者,正常的交合的冲动始终存在,而对于受虐恋者则受罪与挨痛的经验会变做性交的代用品,充其极,可以根本无须性交。受虐恋者所身受的作践,是种类极多的,其间性质也不一样,有的是很实在的,有的是模拟的,例如:全身受捆绑、手足加镣铐、体躯遭践踏、因颈部被扣或被缢而至于局部的窒息、种种常人和对方所视为极不屑的贱役、极下流的臭骂等。在受虐恋者看来,这些都可以成为交合的代用品,其价值和交合完全相等,而虐待的看法,以至于痛苦的看法,是谈不到的。我们懂得这一层,就可以知道,若干心理学家(甚至于弗洛伊德)在这方面所殚心竭虑创制的许多理论是完全用不着的。

受虐的种种表现,因本身性质所限,显然没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而对社会生活也不会发生很大的危害。唯其危险性小,所以受虐恋的历史虽极悠久,虽在文化史里随时可以发现,而把它当做一种确切的性变态,却是很晚近的事;克拉夫特_埃平在他的《性的精神病态学》里,最初把它的特点原原本本地铺叙出来,从那时起,它的歧变的地位才算完全确定。施虐恋便不然了;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上,它和受虐恋虽有极密切的联系,在社会学和法医学上,它的意义却很不一样。施虐恋的各种程度亦大有不齐,其中最轻微的,例如上文所提的“情咬”之类,当然是无关宏旨,但程度最严重的若干方式往往可以演成极危险的反社会的惨剧,轻者可以伤人,重者可以杀人,例如上文已经提到过的“剖腹者杰克”(Jack the Ripper)便是最骇人听闻的一件淫杀刑事案了。这一类造成刑事案的施虐恋的例子并不算太少,虽不都到杀人的地步,但伤人则时有所闻(对于这一类的例子,拉卡萨涅有过一番特别的研究)。(同注)还有一类例子则牵涉到学校教师、家庭主妇和其他对儿童婢妾可以作威作福的人,这些人种种惨无人道的虐待行为也大都出乎施虐恋的动机。[303]

施虐恋和受虐恋是男女都可以表现的歧变,受虐恋则男子表现得独多[304],这是有原因的。一则也许因为相当程度的所谓性的屈服或受虐恋的初步表现,可以说是女性的正常的一部分,不能算作歧变;再则(冒尔曾经指出过)在女子方面根本无此需要,因为女子的性活动本来是比较被动的与顺受的,受虐恋一类所以加强性能的刺激或代用品就没有多大用处了。

上文已经说过,施虐恋与受虐恋只是虐恋的一部分,并不足以概括虐恋的所有的种种表现。从大处看,虐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大支派,凡属和痛苦、愤怒、恐怖、忧虑、惊骇、束缚、委屈、羞辱等相关的心理状态发生联系的性的快感,无论是主动的或被动的,真实的或模拟的,乃至想象的,都可以归纳在这支派之下,因为这种种心理状态全都要向上文所说的原始的情绪的大蓄水池掬取,以补充性冲动的挹注。鞭笞的行为就是一例,此种行为,无论是身受的或加诸人的,目击的或想象的,在先天有变态倾向的人,可以从极幼小的年龄起,就成为性活动的一种兴奋剂。在大多数例子里,这种行为牵动到身心两方面的许多品性,因而另成一派关系很重要和范围很广泛的虐恋现象。[305]另有一些例子,只要目击一种可以惊心动魄的景象或事件,例如一次地震,一场斗牛,甚至于一个至亲好友的丧葬,便会发生性爱的反应,而此种反应显而易见是和施虐恋或受虐恋的倾向很不相干的。

所以从大处看,虐恋的领域实在是很广的。而在这领域和他种歧变的领域接界的地方,还有一些似虐恋而非虐恋的现象,例如有一部分应当认为是物恋的例子也多少会有虐恋的意味。加尼埃想把这些例子另外归纳成一派,而称之为“施虐性的物恋现象”;不过他所举的一个例子并不能坐实他的主张,因为那是比较很清楚的一个足恋的例子。亚伯拉罕(Abraham)一面承认上文已讨论过的虐恋者的性能的衰退,但又以为这种衰退并不是原发的现象,而是一个强烈的性能受了抑制或变成瘫痪的结果。他也引到弗洛伊德的一个提议,认为臭恋(见上文本章第一节)和粪恋有时也是产生足恋的一些因素,不过嗅觉的快感,因审美的关系,后来退居背景,而剩下的只是视觉的快感了。亚氏这种看法,也似乎认为在臭恋与粪恋以及足恋的发展里,多少也有些虐恋的成分。

还有一种不大遇见的虐恋与物恋的混合现象叫做紧身褡的物恋(corset-fetishism)。在这现象里,紧身褡是一种恋物,不过它之所以成为恋物的缘故,是因为它可以供给压力和束缚的感觉。亚伯拉罕很详细地分析过一个复杂的例子:他是一个二十二岁的大学男生,他的性歧变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间有足恋、紧身褡恋、对一切束缚与压迫的力量的爱好,又有臭恋即对于体臭的爱好,而臭恋一端亚氏认为是原发的表现,是从他和他母亲的关系里看出来的。他又表现出谷道和尿道恋。像上文在足恋的讨论里所引到的女子一样,在幼年时,他就喜欢屈膝而坐,叫脚跟紧紧扣在谷道的口上。此外,他又有哀鸿现象(eonism)的倾向,即男身女扮或女身男扮的现象(详见下文第五章第三节),他愿做一个女子,为的是可以穿紧身褡和不舒服而硬得发亮的高跟鞋子。从春机发陈的年龄起,他开始用他母亲已经用旧的紧身褡,把腰身紧紧地捆束起来。他这种种物恋的发展似乎是很自然的,亚氏找不到有什么突然发生的外铄的事件来解释它们。

尸恋或对异性尸体的性爱,是往往归纳在施虐恋以内的另一现象。尸恋的例子,严格地说,是既不施虐而亦不受虐的,实际上和施虐恋与受虐恋都不相干;不过,尸恋者的性兴奋既需仰仗和尸体发生接触后所引起的一番惊骇的情绪作用,我们倒不妨把这种例子概括在广义的虐恋之下,有时因情形小有不同,似乎更应当归并到物恋现象之内。不过我们若就医学方面加以检查,可以发现这种例子大都患着高度的精神病态,或者是很低能的;他们的智力往往很薄弱,感觉很迟钝,并且往往是嗅觉有缺陷的。埃普拉(Epaulard)[306]所记载的“穆伊城的吸血鬼”(vampire du Muy)[307]便是富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308]这些病态或低能的男子原是寻常女子所不屑于接受的,所以他们不得不乞灵于尸体,实际上无异是一种手淫,至少也可以和兽交等量齐观。有时候,尸恋者对尸体不但有交合的行为,且从而加以割裂支解,例如流传已久的贝特朗(Sergeant Bertrand)军曹的一例;这种比较稀有的现象有人也叫做施虐的尸恋(necro-sadism)。严格地说,这其间当然也没有真正的施虐恋的成分;贝特朗最初常做虐待女人的白日梦,后来在想象里总把女人当做行尸走肉;在此种情绪生活的发展里,施虐恋的成分也就附带出现,而其动机始终是不在伤残他的对象,而在自己身上唤起强烈的情绪;任何割裂支解的行为也无非是想增加情绪的兴奋而已。这种例子不用说是极度的变态的。[309]

第九节 性的衰老

女子到经绝的年龄[310],在性欲方面往往有一个显著的突然爆发的倾向,好比垂尽的火烬发出一些余烈一般,有时很容易成为一种病态的现象。

在男子方面也有这种倾向。老景将来未来的时候性的冲动也可以突然变得很急迫。这可以说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而其表现,不论在方式上正常与否,也容易越出情理的范围以外。而这种倾向初不限于青年时期在性爱方面特别活动的人;即在青年时期,因严格的宗教与道德的训练而守身如玉的人,到了这个年龄,也会突然变节起来,好像是潜意识里觉得以前吃了亏,到此日逼崦嵫,不得不力图挽救似的;因为有这种变节的情形,这种人的表现有时比第一种人更要见得显著。[311]许多女子的经验告诉我们,她们在早年所遭遇到的性的侵犯——最无忌惮而也往往是最成功的侵犯,并不是从年龄相仿的青年男子方面来,因为这种年龄的男子对于女子的态度总是比较客气,甚至于比较恭敬,这种冒大不韪的行动是比较不可能的;而是从老成持重的已婚男子方面来,准以这种男子平时的操守与身份地位,这种不虞的侵犯更是很不可能的,然而居然发生了。

上面所说女子早年的经验往往是很早,甚至还在童年的时候。据勒普曼很久以前就有过的一个判断,在性心理现象的范围内,除了性的衰老一层而外,更没有其他的先天的变态,可以叫一个男子有这种专以女童作对象的性的侵犯行为。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一种久经抑制的潜意识的冲动可以叫一个男子对未成熟的女子打主意,但这是极难得的。大抵在衰老的年龄到达以前,有此种侵犯行动的人,最大多数是一些低能的分子。

我们一面承认上了年纪的男子有这种性欲突然发作的倾向,同时我们还得承认与年龄俱来的另一种变迁,就是在性情上变得相当自私和同情心转趋薄弱[312];这也未始不是促成性欲方面不能自制的一个辅助的原因。这种性情上的转变,从别的方面看,也未尝没有它的好处,因为风烛之年,经不起强烈的情绪作用,借此在生活上得些收敛,自有一种自卫的功用存乎其间。但它的危险性也正复不少,若在性欲方面发现,那就不免助纣为虐,最可以酿成恶劣的结果。

一样是性欲的爆发,假若它的对象是尚未成年的女性,以至于尚在童年的女性,无论在行动上猥亵到什么程度,此种危险性之大,更是不言而喻。老年的人对年轻的人,平时原有一种感情上的爱好,此种爱好也多少有些性的色彩,但这是不能说不正常的;反过来,年轻人对异性的成年人也可以有这种表示,也是不足为怪的。但在老年的男子对青年的女子,这种表示却可以走上反常的路;而因为性能日趋衰弱的关系,他只需有些浮面上的性的接触,也往往可以满足。[313]他的年纪越老,他就越容易满足,而在寻求满足的时候,他越是不知顾忌,不识廉耻。因此,据勃罗亚德尔(Brouardel)多年前已有过的观察,做此种侵犯行为的年龄越递加,被侵犯的人的年龄便越递减,而递加递减的倾向是很整齐的。当然,不是一切老年人都有这种行为,只要身体相当健康,神志相当完整,这种行为的冲动,即使发生,也是很容易克制的[314],即或在行为上稍作爱好的表示,而此种表示又多少带一些性的意味,也不能算作一种病态的现象。但若身体神志都不很健全,在生理方面既发生种种内在的刺激,例如前列腺的扩大,在心理方面又因神经中枢的衰弱而精神上控制的力量趋于薄弱,则藩篱尽撤,一种荡检逾闲而损人不利己的危险行为便在所难免了。[315]有的老年人,在理智方面虽还没有解体,而在情绪与行为方面日趋堕落,渐呈所谓老年癫狂(senile dementia)的症候,就是这种情形了。[316]

以前有的专家(例如克拉夫特埃平和勒普曼)以为神志健全的老年人对女童也可以有性的侵犯行为;那得另外寻求解释,就是这种人对正常的性生活已因餍足而感觉到厌倦,不得不别寻新鲜的途径。不过这种观察怕是不准确的。希尔虚弗尔德的性心理学的阅历不能说不广,他却说就他所遇到的此种犯奸的人而论,实在没有一个是神志健全的。无论如何,我们如果遇到这种例子,我们总得先有一番细密的精神病学的诊察,然后再下断语。[317]

第十节 社会对于性歧变的态度

法国作家古尔蒙在他的《恋爱的物理》(Physique de l’Amour)里说过一句话:“恋爱的病理学是一个地狱,这地狱之门是永远开不得的。”这样一句危言耸听的话是只有让古尔蒙一类的恋爱的哲学家说的;不过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在他的本行里无论他如何值得我们钦佩,但说起科学的训练,他是没有的,因此,他这句话居然有产科专家范·德·弗尔德一类的人加以赞许,是很可以诧异的。亚里士多德说过,行文措辞,能善用隐喻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但地狱之门在这里是一个错误的隐喻。应知我们目前所处的并不是一个表演剧本的场合,专演但丁所作《神圣的喜剧》一类的作品[318],而是生物科学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所谓的生理状态是不断地在转入病理状态,生理与病理之间,找不到一丝接缝的痕迹,接缝既没有,试问那里还有什么门,试问地狱之门又从何开起。病理的成分在生理中原就可以找到,而病理的作用也始终遵守着生理的法则,根本无法划分。每一个常态的人,就性生活一端而论,如果我们观察得足够仔细的话,总有一些变态的成分,而所谓变态的人也并不是完全和常态的人不同,而是在常态的人所有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发生了不规则或畸形的变化罢了。所谓常态与变态,把一切例子综合起来看,无非是各种程度不同的变异,可以在一根曲线上排列出来。一个在热恋中的女子,可以对男子说:“我想把你吃了。”这样一个女子和上文所已一再提到过“剖腹者杰克”未尝不是一条链子上的两个链环,中间所隔的链环尽管多,其为在同一链子之上则一。在我们自己中间,无论如何正常,谁都包容着一些残忍酷虐的种子,并且不止是种子而已,而是多少已经萌了芽或长了叶子的。

因此,一种性的活动使得我们憎厌,倒并不是因为它反常,因为它变态,以前流行的看法是不正就是邪,邪就是可恶。以前的人对所谓“自然的”概念是很狭窄的,而又认为凡是“不自然的”行为都应当臭骂,甚至于应当责罚,应当重重地责罚,因为它即使在社会面前不是一种罪,而在神道面前一定是一种孽。[319]

如今的观念不同了。由于知识的进步,我们一面既把“自然的”范围推广了很多,一面又承认造物生材,各种程度的变异的存在几乎是没有止境的。因此,我们觉得有作进一步辨别的必要。我们要提出的问题不再是:“这种行动是不是反常?”而是“这种行动是不是有害?”人与人的性的关系,方式尽管多,尽管繁变,社会大可以不问,社会要问而要加以断定的是:哪些方式是有害的。这问题是很有几分重要的,因为很多经验丰富的医师相信,近年以来有不少方式,有许多种目前还有人所谓的“邪孽”是比以前更见流行了;流行既更广,它们有害无害的一层自更有确定的必要。何以有的方式,有的歧变现象,更见得流行了呢?这其间原因是很多的。娼妓制度的范围缩小了;因为卫生的关系,狎娼的风气也日见减杀;狎娼之风当然不是徒然减杀,而是有它的替代的,这替代是一般男女关系的比较自由与比较放恣;但放恣之中又不能全无忌惮,或因人言的可畏,或因胎孕的顾虑,有的女子可以容许男子任何方式的性的接触,而独独不许交合。这些,至少是原因的一部分了。

此外,文明进步之后,生活方式的更趋于繁变曲折与更趋于纤密细致,也未始不是原因的一部分。一般的生活如此,性的生活自亦不能例外。因此,有许多觅取快感的方式,在原始社会认为是龌龊的,作三日呕的,到此便流行起来了;这许多方式,在文明社会里,纵在平时或在别人身上,也觉得不雅驯的,到了自己发生热恋的时候,也就无所忌讳了。我们同时又得承认,很大的人口之中,总有一部分人,因先天后天的关系,在性感觉方面,有比较根深蒂固的歧变的倾向,例如上文所已分别讨论的受虐恋或物恋,或下章将要讨论的同性恋之类,这些人的性欲的满足是有特别的条件的,就是,性刺激要到达他们身上,一定得经过一些不大正常的途径。不过就在这里,即不学的人所称的“邪孽”里,只要它们不走极端,也还有它们的正常的成分;沃尔巴斯特说得很对:“在常态的人的品性里,我们也往往可以找到这种成分。”[320]在常态的人中既有它们的地位,也就不能算不正常了。弗洛伊德说得更进一步,并且也许说得很对,就是:“在任何健康的人的生活里,这种‘邪孽’的性倾向总有时候要表现一两次。”

所以我们如今正慢慢达到的结论是这样的。性冲动的不正常的满足,无论出奇到什么程度,也无论表面上可以叫人憎厌到什么程度,除非是那些在医学上或法律上可以引起问题的例子,是无须责备或干涉的。第一类在医学上可以发生问题的例子是要干涉的。因为这种人的不正常的活动会侵蚀到本人的健康,因此,非经药物或精神的治疗不可。第二类的例子可以伤害到对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权益,因此法律就有干涉之权。这种侵害别人身体和权益的方式是可以有很多的,各国、各地方的法律对此种侵害行为的反应也各异其趣,至于法律究应如何反应,各种人士的见解自然也很不一致。不过对若干种的侵犯行为之所以为侵犯行为,与这种侵犯行为是否应当惩处,各方面的见解倒也不太分歧。对未成年人的引诱成奸,对已婚男女的奸淫,因性交而传染花柳病给人,因获取一己的性的满足而虐使他人(初不论此种虐待是有意的或无意的)等,都是这一类应受干涉的侵害行为。另有一种性的歧变有时也可以成为侵害行为,但对于它,各方面的意见还极不一致,而各国的法律习惯也莫衷一是,那就是同性恋,关于这问题下章另有详细的讨论。[321]

同性恋是古今中外始终存在的一个现象。它和许多别的现象一样,也是自然的与无可避免的变异范围以内的一个所谓间性(详下章)的状态(intersexual condition)。离开这所谓间性的状态一点不说,同时,同性恋的人在早年的时候,性的兴趣也往往比较淡薄,这一点也撇开不说[322],在有的国家和文化里,同性恋可以成为一种很流行的风尚(参本书附录),甚至于成为一种性生活的理想。但在另一些国家和文化里,它是受舆论与法律的干涉的。不过无论舆论如何严厉,法律如何峻酷,同性恋依然存在,无法铲除。在欧洲,在基督教流行的最早的几个世纪里,在东罗马的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而使它成为国教以后,同性恋是一度受过国家极严厉的干涉的,当时多少是政教合一的,政府曾三令五申设法禁止,但终于无效。降至大革命前夕的法国,因犯鸡奸或男色而被焚的人,间或还有。大革命以后,自《拿破仑法典》的颁行,一切比较单纯的同性恋行为,只需双方都是成年人,双方都表示同意,而完全是私人的行动,不影响到公家的观瞻,是不成为罪名的;但若有些公开的性质,而行为的一方又属一个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人,那刑罚还是很重的。凡是《拿破仑法典》影响所及的国家,现在都通行这种比较开明的法律习惯。但其他国家便不如此,特别是英美两国;在这些国家里,旧时那种不放松的态度还存在,而原有的严刑峻法也似乎很难修正;目前所做到的不过是使此种刑法不完全实施出来罢了。

社会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态度,越变越开明以后,我们还可以看见一些更多的成效;态度的开明化既属理有固然,这种成效也自势所必至。有几点简单的事实我们迟早总会承认。性的活动和性的态度,只要不公开地取罪于人,终究是一二当事人的私人之事,而其是非利害,应由私人自己裁决,和公众并不发生关系,此其一。这种活动与态度,虽与后天的教养有关,终究大半是先天气质的结果,根底极深,无由卒拔,此其二。因此,一个医师或性心理学专家遇到一个似乎有先天根据的性歧变的例子的时候,他总有一个疑难的问题要向自己提出来。他想用些治疗的功夫把病人弄成一个常态的人么?我们说弄成常态,而不说恢复常态,因为就病人而言,病态就是他的常态,而常人之所谓常态,即使能弄成的话,对他是横逆的,不自然的,即对他反而成为一种“邪孽”。这岂不是心劳日拙么?岂不是非徒无益,而又害之么?所以我很赞成沃尔巴斯特的一句话:“如果一种性歧变的行为对某一个人的性态,确乎能一贯予以满足,而在给予满足之际,对当事人的身心两方,并不引起什么损害,那种歧变对于那个人,名为歧变,事实上却一定得认为是正常的;如果我们从事性心理研究的学者能根据这样一个说法行事,大概虽不中也不远了。”沃氏这说法是很对的,不过我们得补充一句,就是,那个人的那种歧变,必须同时对别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发生妨害才行,否则,无论对本人如何“正常”,如何有利,社会还是有出而干涉的权责。我们固然不赞成用强制禁绝的干涉方法,因为那是根本不生效力的,但我们应当在医学方面,甚至外科手术方面,开一些方便之门,教凡属自身感到此种先天或后天的歧变是一副极重的担子,而实在有些承当不起的人,得以休息,得以逃避。[323]总之,我们干涉的目的,是求平允两个字,“平”对社会而言,是法律的责成,“允”对当事人而言,是同情心的表现。

我们在整个性的题目上需要更大的宽容的态度,固不仅为离开了正常的典型的人着想,也未始不是为全部的社会组织与道德制度图一部分的长治久安之计。要知把形形色色的性的歧变当做不道德的行为看,当做罪孽看,不但是徒然的,不但是要失败的,并且正因为徒劳无功,而越发叫大家对道德制裁的力量失去信仰,越发教种种歧变多得一些暗中滋长的机会,因为我们知道,这一类的问题越是受严厉的干涉,发展得便越快;名为禁止,实同鼓励。(在禁酒的问题上,这一点已是大家明白公认的。)专门研究希腊民族性的表现的德人利希特指给我们看,在希腊人中,性的“邪孽”是极少的(同性恋虽发达,但希腊人不但不把它当做一种“邪孽”,并且承认它是一种正常的事物,可以做婚姻制度的陪衬而补其不足)。利氏认为之所以少的缘故就因为希腊人根本把性的题目看做道德范围以外的东西(如牵涉到儿童,或有残虐的行为,自然又当别论);道德所过问的只是一切不公平的行为、危害国家的种种罪名以及一般的犯罪活动。[324]凡属正常的性关系能自由发展的地方,各种歧变或变异是很难矫饰滋长的,即使发生,也是自生自灭,不受人注意的。沃尔巴斯特也说得很对:“近年来美国社会里种种性的邪孽的发展与散布大部分是道德机关努力所培植与教唆而成的,这种培植与教唆,不用说是无意的;这好像是一种诡辩的议论,但事实确是如此。”

我们不希望也不愿意,恢复希腊时代的道德观念,而希腊人“身心两俱健美”的理想,我们轻易也不敢仰攀;不过不得已而求其次,至少下文要说的一些信念,是不容摧毁的。我们要把许多虚伪的见解扫除一下,要把我们自己从许多舆论或法律的生吞活剥的科条中解放出来;在近古以来的西洋,全部性生活的历史所以如此支离灭裂,恶浊混乱,为之厉阶的便是这些见解与科条;它们一日存在,性生活便一日没有澄清的希望。我们能做到这一步,我们也就可以把我们精神生活的空气变换成更新鲜的,把我们道德的习俗,补充为更巩固的;旧的种种见解与科条是一个软弱病的源泉,此种源泉涸竭以后,新的健康的力量自然会应运而生。[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