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象枢密奏请杀索额图考辨
(一)有关魏象枢的上谕及其流传
《碑传集》卷12,韩菼《文靖王公熙行状》:
公能持大体,有远虑。菼为学士,撰《平定三逆方略》失上指。一日,上谕阁臣曰:“当三桂初反时,汉官有言‘不必发兵,七旬有苗格’者。又其时,汉官尽移其妻子回家,何也?”即顾菼曰:“汝为朕载之!”菼退而皇恐,语公曰:“当奈何?”公奋曰:“待缚我之东市,君乃载耳!”公大言于阁中曰:“有苗格,乃会议时魏蔚州语,告者截去首尾,遂失其本意。然若如其言,岂不是误国!汉官移家故有之,亦多有否者,日久何从分别,岂不是背主!汉官负此两大罪之名,复何颜立于朝乎?”因语大学士明公:“幸好为我执奏也。”翌日入见,明公为上言,略引其端,公即继之,恳恳如阁中语。上微笑曰:“朕固知此两事载不得也。”事遂寝。
清修《平定三逆方略》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至二十五年。韩菼任学士在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六年二月乞归,则《行状》所述之事当在二十四、二十五年间。魏蔚州即魏象枢,字环极,与柏乡魏裔介石生均以正色立朝,称清初“二魏”。象枢二十三年以刑部尚书休致,三年后去世,玄烨论此事时,象枢尚在家居。明公即满大学士明珠,势正灼。韩菼记玄烨所言两事,于《康熙起居注》(下简称《起居注》)、《清圣祖实录》皆能印证,可视为实录。
一、《起居注》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玄烨与群臣议论风闻言事,语科臣姚缔虞曰:“尔等皆以风闻为言,朕亦何尝无风闻,姑举一二端言之。君臣分义,休戚相关。当吴逆初叛时,诸臣中有一闻变乱,即遣妻子回原籍者,此属何心?视国如家之谊,当如是耶?”
二、《实录》三十三年闰五月癸酉,谕大学士等有云:“原任刑部尚书魏象枢,亦系讲道学之人。先年吴逆叛时,著议政王大臣议奏发兵。魏象枢云:‘此乌合之众,何须发兵。昔舜诞敷文德,舞干羽而有苗格。今不烦用兵,抚之自定。’与索额图争论成隙。后十八年地震时,魏象枢密奏:‘速杀大学士索额图,则于皇上无干矣!’朕曰:‘凡事皆朕听理,与索额图何关轻重?’道学之人,果如是挟仇怀恨乎!”
三、《起居注》四十五年三月初八日,玄烨谓阁臣曰:“汉朝灾异见,即诛一宰相,此甚谬矣!夫宰相者,佐君理事之人,倘有失误,君臣共之,可竟诿之宰相乎?……康熙十八年地震,魏象枢云有密本,因独留向朕密言:‘此非常之变,重处索额图、明珠,可以弭此灾矣。’朕谓:‘此皆朕身之过,与若辈何预。朕断不以己之过移之他人也。’魏象枢惶遽不能对。”
四、同书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玄烨谓阁臣曰:“昔三藩叛逆,将自京师发兵。原任尚书魏象枢力言不可:‘圣人舞干羽而有苗格,何必劳师于远。贼至,我以逸待劳,即可以消弭矣。’满大臣面嗤之曰:‘贼逼城下始出兵御敌,有是理乎?’”
上举第一条即王熙所云背主一罪。十八年玄烨尚承认得自风闻,有汉官遣妻子回原籍,属个别现象。待修《方略》时,则为“汉官尽移其妻子回家”,语势斩截,故王熙不得不提醒他,“亦多有否者”。第二、三、四条皆有关误国。魏象枢“有苗格”之言,非玄烨所亲闻,乃“告者截去首尾,遂失其本意”。经王熙力争,不但明珠能明其原委,玄烨亦自知其言无据,只得改其初衷,承认“固知此两事载不得也”。王熙为汉官中追随满洲之最积极者,曾受命草拟世祖遗诏。康熙十三年首倡诛吴三桂子应熊,效忠清廷无贰,不曾给自己留半点余地,故深得满洲君臣信赖。但他懂得玄烨之言的分量,关系到汉官能否于朝廷立足。
今本《平定三逆方略》无此二事,当是王熙据理直言的结果。但“事遂寝”却非实情。二十六年,汤斌辅教皇太子以得罪告终,自此之后,玄烨不能信任汉官,即不绝于言辞。而魏象枢误国一罪,亦屡屡出自玄烨之口。可见,玄烨当初迫于事实,表面对魏象枢等汉官表示宽容,然其心中却始终铭刻着汉官“背主”、“误国”两大罪。玄烨所见与事实相符若何,为另一问题。但其思想上抱此成见,且一经认定,即终生不改,则可确信无疑。
魏象枢“有苗格”一语经王熙申辩,玄烨既已辞穷,何以终未释之于怀,一遇波澜,便腾诸于口?此必玄烨心中另有郁结,不能因王熙一番言辞而消除。回顾前引第二条三十三年上谕,即可明了玄烨心中症结所在。据《实录》,玄烨此时于畅春园听政,拟“理学真伪论”一题考试翰林起居注官员,就考试结果而谕随侍阁臣,不知王熙是否在侧。玄烨将数年前审阅《方略》时为王熙翻驳之论,重申于众。依玄烨所言,魏象枢之倡“有苗格”,乃在议政王大臣议奏发兵讨逆之际,意在阻挠清廷出师,因而“与索额图争论成隙”,其后遂因十八年京城地震密请杀索,以报其私怨。玄烨此语,较审阅《方略》时更为严重。魏之密奏,他人皆不曾预闻,即使王熙在场,恐亦感兹事体大,时异势非,不敢造次。发兵争论为因,借地震请诛索为果,前引第四条五十六年上谕再补证其因,第三条四十五年上谕又强调其果,并将象枢欲杀之人由索泛及明珠。玄烨言之凿凿,魏象枢因前出兵与满大臣争论成仇,遂于十八年地震密请玄烨诛杀满臣,则几成铁案。
然清廷发兵讨逆,魏象枢是否参与议论,其争论的对方是索额图一人,抑众满洲大臣?又,十八年魏象枢密陈速杀之满臣究竟为索一人,还是索、明二人?上引玄烨上谕皆未交代确切。但玄烨认定魏象枢报复泄愤,却为后人所尊信不疑,辗转传述,愈说愈详。
最早为魏象枢作《墓志铭》的陈廷敬,作《神道碑》的徐乾学,均未提到魏象枢与索额图争论及密请玄烨杀索之事。《铭》、《碑》撰于二十八年以前,玄烨三十三年的上谕尚在腹中。而自玄烨一系列上谕之后,魏与索之事便广泛见于私家记载。方苞《记徐司空逸事》云:“康熙十有七年,京城地连震。上昼夜坐武帐中,魏公环极直入,奏天变若此,乃二相(按:即索额图、明珠)植党市权,排忠良,引用佥壬,以剥黎蒸之应。继之者则德公(德格勒),用此名震天下。”方苞于康熙末年交好满洲掌院学士徐元梦,魏象枢、德格勒说玄烨惩办索、明,当得自徐元梦所述。其后彭绍升《魏敏果公事状》云:“京师地震。时大学士索额图、明珠方树党招权利,廷臣莫敢言。公奏言,……圣祖立诏见。公伏地流涕,言时政缺失,乃索额图、明珠挟私市权所致,乞重谴二人以消天变。圣祖寻下诏切责诸臣,二人皆惕息。”其史料来源,《事状》交代得很清楚,即四十五年上谕。至于以索、明二人先后罢相,乃魏象枢“最先有以发之”,则以象枢所奏为玄烨深然,纯属一厢情愿。方、彭皆以象枢请杀者为索、明二人,可以肯定,他们都没有见到《起居注》。而乾嘉时满洲宗室昭梿对魏象枢笔诛尤严,《啸亭杂录》云其“及复召后,以撤藩事请诛明、米二公,乃蹈袁盎故辙;又以地震请诛索相以应灾咎,亦有违宋景之心;至吴逆叛时,首建招抚之策,有‘七旬苗格’之语,虽曰持重,几误国事,尤非大臣之所用心。”魏源《圣武记》完全承袭昭梿此说,且曰:“使用其言,大事几去。”皆判定象枢为清廷之蠹虫,平藩之罪人,且以辅佐玄烨撤藩平叛的另一重臣米思翰,亦成为象枢之仇隙。章太炎接受象枢曾请诛明、米之说,而别作异解。其云:“会吴三桂以湘蜀滇黔拒命,欲割地,称帝号。仁帝玄烨问象枢,象枢曰:‘尧、禹之师,舞干羽于两阶,七旬而有苗格。本谋撤藩者,明珠、米思翰,今势糜烂,当诛二臣以谢诸藩。’不省。”并引谭献语,认为象枢此议,旨在存汉种:“汉种有分地,则王土幸无全制于满洲。故象枢假为阔语以谲上。”拟如郑泰、孔融“和光同垢,与象枢而三”。依太炎所述,象枢请诛明、米当在康熙十三年之后,正所谓“顾第弗深考”,想当然耳。
以上诸说虽有异同,而论魏象枢请杀索额图,自方苞之后,其史源皆一本于上谕。故本文首先面临的问题,即在于辨别玄烨上谕的可信度如何。
(二)魏象枢阻挠发兵纯为诬辞
玄烨一再咬定魏象枢反对清廷出兵讨逆,已如前所述。当初王熙已向玄烨指出,魏象枢倡“有苗格”是在会议时所言,且为人曲解。王熙所说的会议,乃满汉廷议甚明。而三十三年玄烨却说,象枢此议发于“(满洲)议政王大臣议奏发兵”之际,使后人无从质证。但问题也由此而生,魏象枢究竟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阻挠发兵的。
现据《实录》,将清廷得知吴三桂叛乱的应对措施列举如下: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丙辰,奉命撤藩的使臣党务礼、萨穆哈从云南逃至北京,向玄烨报告吴三桂已于上月起兵。玄烨召议政王大臣面谕,今吴三桂已反,荆州咽喉要地,命前锋统领硕岱率军兼程前往,进驻常德。议政王大臣议奏所派兵员。
二、二十二日丁巳,湖广总督蔡毓荣疏报吴三桂反。谕兵部:调云南提督桑峨为湖广提督;授孙延龄为将军,线国安为都统,固守广西。命西安将军瓦尔喀进驻四川。京城内杨起隆称朱三太子叛乱,当日被镇压。
三、二十三日戊午,谕吏、兵二部,吴三桂背恩叛乱,原属吴三桂藩下文武官员概不株连。谕户部拨给出征八旗兵丁银两。
四、二十四日己未,命郡王勒尔锦为宁南靖寇大将军。议政王大臣议奏拘拿吴应熊。
五、二十五日庚申,谕议政王大臣等,发兵驻兖州、太原。
六、二十七日壬戌,诏削吴三桂王爵。命都统赫业为将军,同瓦尔喀由汉中入蜀。
七、二十八日癸亥,硕岱启行赴荆州。
据《平定三逆方略》,党务礼等逃至京城,玄烨即“命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出师”,即《实录》二十一日丙戌玄烨与议政王大臣之面议。又《方略》己未日,命勒尔锦为大将军云:“先是,议出师时,上命勒尔锦为帅。”亦定于二十一日玄烨与议政王大臣面议,应无可疑,二十四日方正式授勒尔锦职衔。《方略》癸亥日,硕岱赴荆州,明书“上谕议政王等”。
由是可知,清廷得知叛乱在二十一日丙戌,当日即由玄烨与议政王大臣面议决定出兵。这就彻底排除了魏象枢在议政会议中阻挠出兵,并与索额图争论的可能。按清初定制,“凡议军情,汉官从未与议”。大举出征,议政会议更由皇帝主持。玄烨此次会议出兵,即谨守满洲传统,且所发之兵为禁旅八旗,岂容汉官厕身其中。唯一的例外可能就是王熙。韩菼《王熙行状》:“十二月,闻吴逆之报,即赴内朝集议,至除夕始归。”此所谓“内朝集议”,即议政王大臣会议无疑。正因王熙参与清廷发兵会议的全过程,所以,他为象枢辩诬才格外有力。此其一。
那么,是否存在清廷定计出兵之后,又遭魏象枢阻挠的可能?上列第二条二十二日丁巳所记三事,即调桑峨为湖广提督,命孙、线固守广西,命瓦尔喀进四川,皆为前一日议政会议的结果。《实录》、《方略》皆书谕兵部,即奉命行事。揆之惯例,绝无大举出征既定而又于具体调动任命之时再集满汉群臣会议之理。另据《王熙行状》,“丙辰(十五年),奉谕专管密本。前此汉官不与闻兵机,盖异数也”。王熙以兵部尚书的身份,至康熙十五年方破例参预军机。可见叛乱初期,清廷军事调动皆对汉官保密,魏象枢根本无从得知其情,更遑论挺身而出阻挠。此其二。
二十二日以后的情况又如何。从上引第二条可知,二十二日当晚,京城中爆发了颇具规模的杨起隆叛乱,旋为清廷镇压,逮捕数千人。《方略》记杨起隆案于二十四日,乃逮捕后进行审理的综述,细谷良夫已经指出。而魏象枢则立即卷入到杨起隆案的审理之中。《寒松老人年谱》癸丑年(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升补都察院左佥都御史。甫到任,即同三法司会审放火大盗杨起隆一案。除夕,乃出署。”也就是说,至迟从二十三日起直至三十日除夕,魏象枢一直封闭在衙署中审理案情,无从分身参与朝廷议事。即使他能通过某种途径获知吴三桂叛乱,以及清廷二十三日的上谕和二十七日的诏文,也绝无可能在会议中阻挠发兵。除夕之前,王熙在宫中,魏象枢在都察院衙署,二人不可能相接。故可断言,王熙于会议中所曾闻知象枢“有苗格”的议论,必不在商议发兵的议政会议。再看十三年初的情况。《实录》十三年正月戊辰(初三日),遣都统巴尔布,护军伊尔度齐先赴荆州,又命副都统扩尔坤将兵往西安。壬申(初七日)谕湖广总督蔡毓荣调兵守沅州。对照《起居注》,自元旦至初八日,玄烨一直在宫中宴请、祭祀,未接见汉官,初九日方御门听政。又可证戊辰、壬申两日的三次调发军队皆为宫中密议。满汉部院大臣概不得预,魏象枢岂有例外。此其三。
以上三点,足证玄烨所谓魏象枢阻挠议政王大臣会议发兵平叛,且与索额图争论成隙,洵属诬辞。且可知,王熙所说魏象枢于会议时“有苗格”之论,必在十三年初清廷发兵已成定局之后。《年谱》甲寅(康熙十三年)首记:“是时吴逆变乱,人惊风鹤。余凡有奏疏,皆从地方人心起见。因邪教煽惑勾连,则有《谨陈要地当设之道员以资弹压等事》一疏;因湖广、四川大兵屯集,供应浩繁,则有《用兵之地钱粮暂宜缓征等事》一疏;因逆贼蛊惑,人心披靡,则有《密陈申明法纪鼓励人心之大端等事》一疏:皆系密奏。”因系密奏,例不收存于文集,非专为避某人之嫌。而象枢积极为清廷献策,殚精竭虑,以尽其愚诚,则可以想见。象枢登清廷首科进士。康熙十三年初,“奉上谕因大兵进剿逆贼,指日荡平,地方恢复,需人甚急,着臣等虚公举荐”。象枢即举顺治朝擿发吴三桂在四川观望不前,不亟进攻西南,而遭反噬流徙塞外的郝浴。云其“当三桂身居王爵,手握兵柄之时,因从封疆起见,不附其势,不畏其威,致三桂成不共戴天之仇。三桂之所仇,正为国家今日之所取,何忍终弃之”。观此则知象枢效忠清廷,与叛逆势不两立,绝无丝毫瞻顾之心。积极支持玄烨撤藩平叛的满洲户部尚书米思翰于十三年底去世,象枢挽诗有云:“持筹共念输将苦,切齿难忘寇贼频。社稷忧劳惟此日,朝廷依赖少斯人。”象枢引其为同志,即非自外于清廷,亦证昭梿、魏源以象枢欲杀米,适为无根浮谈。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断,象枢会议时“有苗格”的议论,是在十三年初清廷大兵征发之后,提醒清廷需申明纪律,维护其王师形象,并大修文德争取民心,以瓦解叛军之类。此与当时谕令大军出征,“务令秋毫无犯,安辑地方”,“统兵主帅各宜体朕为民除叛用兵之意,申明纪律,严加钤束”等谕旨一脉相承。而后来玄烨所谓“不必发兵”,“力言不可”,并为“满大臣面嗤之”等等,与象枢本意风马牛不相及。
魏象枢于十三年初连上三密疏为清廷积极进策,次月又举荐吴三桂的宿怨郝浴复出。按说,象枢对三藩的态度已甚明朗。但如果此前象枢曾在其他场合,因反对发兵而与索额图相争,为玄烨所闻,又恰为王熙所未闻,果尔,则后来玄烨上谕只不过是魏、索二人争论的时间、地点之误,而于象枢基本立场的判断并无偏差。那么,有无可能象枢得知清廷出兵已成定局之后,急忙调转立场,以求得玄烨及满洲统治集团的宽容呢?
欲解除此一疑惑,可以考虑如下数端:首先,从象枢人品而言,不是趋附形势、依违易变之辈。清朝开国名臣范文程为象枢座主,顺治十一年宁完我弹劾陈名夏致死,诬象枢为名夏一党,赖文程力为辩解得免,是文程于象枢有知遇与再造之恩。然直至六年之后,象枢以养母乞归,方肯“力疾一谒。吾师乃延入园亭,命之坐,曰:‘十余年,师弟今日才见一面。’象枢起而谢曰:‘吾师未受象枢一瓶酒,象枢未领吾师一杯茶,何独于四百门弟子中知象枢之深邪?’吾师曰:‘尝在会议处,见丈有直气,是我国家可用之人,不欲他人诬害耳。’”康熙十一年象枢起复补御史,由大学士益都冯溥之荐,以象枢“居谏垣,赫赫有直谏声,此人所共知也”,又“深信之,知为至诚君子”。冯溥立朝亢直敢言,李光地许为康熙朝第一人,其于象枢引重若此,则象枢非长袖善舞可知。康熙朝前期,象枢与汤斌、崔蔚林并以理学著称。后来玄烨攻击“假道学”不遗余力,象枢亦在其列。若象枢果曾先阻挠清廷发兵并与索额图争论成隙,旋又因出兵已成定局,遂见风使舵,改头换面,岂能不被玄烨引为口实,又岂能见重于朝士。其次,从象枢的居官履历来看,康熙十二年“冬十二月擢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明年二月拜顺天府府尹,四月除大理寺卿,七月升户部右侍郎,十一月转左侍郎,一岁五迁”。若象枢对叛乱所持立场与清廷稍有违异,安能迁升如此之速?亦证明所谓象枢阻挠出兵为必无之事。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进一步追问,在发兵平叛的问题上,魏象枢与索额图的立场是否对立且争论成隙,这是判断玄烨三十三年上谕是否可信的关键。
三藩叛乱起于清廷撤藩之举,已是治清史者的共识。前引细谷良夫一文据清初海外史料《华夷变态》,有“吴三桂在三十年前已有叛乱企图”一说,尚需更有力的史料来证明。清廷撤藩时曾有赞成与反对两议。平藩战事甫毕,玄烨曾说:“尔时惟有莫洛、米思汉、明珠、苏拜、塞克德等言应迁移。”总之,主张撤藩者居少数,但为玄烨所支持。玄烨之主张三藩并撤,是其对形势错误估计所致。至于玄烨所谓“撤亦反,不撤亦反”,是事后的自饰之词,吴伯娅已辨之甚晰。
还可以补充的是,玄烨屡次申明议撤藩时,无人曾预言会导致叛乱,“试问当日曾有言吴三桂必反者否?”“亦曾两议,未有议及吴三桂必反者,亦未有议及吴三桂必不反者”,显然又是谎言。《碑传集》卷11彭绍升《熊文端公事状》:“时有诏撤三藩,圣祖举以问之。(对)曰:‘国家方太平,以无事为福,道在休养绥定之而已。今无故徙数十万安居乐业之众,移置穷荒不毛之墟,仓卒逼迫,势逐刑驱,未有不生怼怨。众怒不可激,一夫称乱,所至瓦解。前事如此,可勿戒与?’圣祖以语诸大臣,皆言吴三桂仅一子,质于朝,可勿虑,其它又安能为?未几,三桂反。”熊赐履已明确发出警告,但玄烨惑于诸人怂恿,终于激起大乱。二十年、二十五年玄烨两次宣称无人曾言吴三桂必反时,熊正罢官闲居金陵。即便其在朝,敢披露玄烨私下询问之事乎?朱彝尊《曝书亭集》卷80《征士李君行状》:“时曹侍郎申吉出抚贵州,引君为助。既闻三藩同撤,君曰:‘乱将作矣。’遂力辞归为母寿。既抵家,云贵告变。”李良年为作者多年挚友,非道听途说之辞。良年以书生方入幕黔抚,即能预见三桂必反。另据徐乾学《高层云神道碑》,“留蜀二年,策滇黔必乱,势将及两川,乃亟归。放船滟滪,浮江而下,抵家而吴三桂反,川途梗塞,人咸服其先见”。是知吴三桂反情,已播于邻省矣。迨吴三桂反时,云南一省为清廷殉节者尚有数人,岂能说无一察觉三桂情状,并得以诉诸朝廷?清廷或自讳之,以掩玄烨之失耳。所有这些都与本文主旨无关,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玄烨善于文过饰非,绝不像他自诩的那样坦荡诚实。
索额图不属主张撤藩之列,已见前引《起居注》。得知吴三桂叛乱,索额图态度如何,于魏象枢是否与之“争论成隙”至关重要。《起居注》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阁臣“将《方略》内舛错七处改正呈览”,玄烨在上引无人预料吴三桂必反那段话之后,即曰:“后索额图曾云,主议当迁移之人应当处斩。此事举朝悉知。”同书四十五年三月初八日,玄烨谈及魏象枢借地震密请诛索额图、明珠,又曰:“吴三桂叛,索额图奏曰:‘始言迁徙吴三桂之人可斩也。’朕云:‘欲迁徙吴三桂者,朕之意也,与他人何涉?’索额图甚惧而退。”同年七月初二日,玄烨谓马齐等曰:“索额图常奏言,当斩议迁三逆之人,朕不准行。”可见不主撤藩者虽多,但请诛撤藩者则似唯索一人,玄烨于此前后无异辞。问题是,索额图具体在何时何地提出此议。
首先可以肯定,索额图提出处死主撤者是清廷闻知吴三桂起兵,即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后。但还有一点也可以立即肯定,索额图此议也只能在清廷定计出兵之前。道理很简单,清廷一旦决定出兵,就已经断绝了退路,如同吴三桂既已反叛,就不可能再为清臣一样。是以当吴三桂进兵长江与清军相对峙,达赖喇嘛建议清廷“裂土罢兵”,为玄烨断然拒绝,亦势理之必然。苟明乎此,即可确定索额图请杀迁藩之人,不可能在清廷定计出兵之后。据上引《起居注》,索之奏请应在与玄烨面议之际,遭玄烨斥责,故有索的“甚惧而退”。故又可断言,索额图绝无可能继续坚持己意,有第二次谏请杀撤藩之人。玄烨的态度一经表明,索若再行妄请,就不仅是对清军自毁长城,更是对玄烨的地位和权威的挑衅,也就无可能日后作为玄烨平定叛乱的主要谋臣。如果上述推断可以成立,那么,索额图谏请杀撤藩者,必在二十一日玄烨召集议政王大臣面议时所言,而且仅此一次而已。上引二十五年玄烨说“此事举朝悉知”,只能是后来玄烨自己或入议者宣泄于他人。二十五年索虽仍以内大臣兼议政,但罢去大学士已达六年之久。宠信远不如往昔,故玄烨不惜将其“妄请”载之《方略》。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十二年年底,玄烨召集议政会议决定发兵时,索额图的身份是保和殿大学士,未兼议政大臣,是否可能参与十二月二十一日的会议?
清初内三院大学士首次兼任议政大臣,是清世祖福临亲政之后的顺治九年(1652)三月,且全以满洲和汉军大学士为限,汉大学士不与。十三年八月,福临停止大学士兼议政,随后于十五年改内三院为内阁。这一变化,反映出顺治朝从议政会议全面干预国家机构,到内阁走向皇权下的独立行政中枢的发展趋势,拙文《评清世祖遗诏》说较详。康熙初年四辅臣执政伊始,即将内阁改回内三院,并宣称“一切政务思欲率循祖制,咸复旧章”。“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时定制行。”既一切制度以关外为准绳,自不容大学士预议政。玄烨亲政恢复顺治末年规模,内三院重新改为内阁,但大学士并不议政。
然而三藩叛乱爆发,情况又有了变化。玄烨为迅速处理军情,特命满洲内阁大学士同兵部大臣一并参与议政王大臣会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连会推总督这类事务,议政王大臣也奏请满洲阁臣共同参与,详见《起居注》十八年十一月初五、初七两日。另据《起居注》二十年十一月初六日、初八日及十二月初九日、十六日记载,明珠亦参与议政会议,则满大学士皆有此项权力。议政会议与御门听政是玄烨分别处理军机和行政的两个系统,议政会议的结果若按正常的题奏、票拟等程序,显然不适应处理紧急军机的需要。玄烨“因军务孔急,凡有会议,俱用白本启奏,不拟票签,故令阁臣得预议军机,原出自朕旨”。即为简化程序,将会议结果由阁臣直接呈奏玄烨,并将玄烨的谕旨迅速下达,使政令军务更为统一,效率更高。在这一体制变化中,显然不能排除所有的汉大臣参预军机。除上文提到的王熙外,大学士李霨,“上所依任,参预机密。天子尝口授公起草谕统兵亲藩将帅方略,退食或至夜分,或留宿阁中。出,或问以时事,默不应。其慎重不泄,识者谓得古大臣体”。李霨、王熙参与军机,是汉官中的特例,但充其量只能说深蒙玄烨信任,未因民族歧见被排斥于本身职任之外,与满大学士参与议政性质迥然有别。值得注意的是,任左都御史的魏象枢至十八年似仍不了解满大学士参与议政的原委,以至在九卿会议此事时云:“阁臣原不预会议。(山东巡抚周)有德系外臣,想不知此例。”阁臣参与议政起自于何时,《起居注》、《实录》等官书均无记载。
故宫博物院所编《文献丛编增刊》专集《清三藩史料》,多载康熙十三、十四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题奏,其中最早出现大学士署名的,即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康亲王杰书、安亲王岳乐领衔的题本,署名大学士的依次为:中和殿大学士图海、保和殿大学士索额图、文华殿大学士对哈纳、中和殿大学士巴泰,清一色的满员。勒德洪未见,乃因其十六年方任大学士。明珠、米斯翰分别以兵部尚书和户部尚书在列,亦沿顺治九年的成例。可见,满阁臣预议政于十三年已成定制,上距叛乱爆发仅仅半年。但我们毕竟没有直接证据,说索额图参加了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议政会议。历史考证往往会面临这种尴尬,我们明知已经非常逼近目标,可就是无法获得“现场”证据。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不妨将以下两点考虑进来:第一,凡一制度的形成,必有相当过程,多是先有既成事实,然后形成定制。况且,顺治朝已有大学士议政的先例。第二,索额图是清除鳌拜集团的最大功臣,又是玄烨皇后的亲叔,其与玄烨关系之深,受玄烨依任之重,远非议政王大臣所能相比。虽在撤藩问题上与玄烨所见不同,但非独持异议。事实上在平藩战争前期,索仍是玄烨最得力的辅佐。至于后来说“昔吴三桂之乱,索额图时参谋议,从未发一善策”,乃索依附皇太子被玄烨处死三年之后所言。此刻索在玄烨心中已是“本朝第一罪人”,玄烨愤恨之余,不惜过甚其辞。总之,玄烨在获知吴三桂叛乱紧急召开议政会议,势无撇开索之理。基于这两点,我宁愿推断索以大学士参与了二十一日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以此开启康熙朝满阁臣预议政的端倪。如前所述,索额图杀撤藩者的妄请,正是在这次会议中提出来的。
索额图参与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决定发兵的议政会议,并提出杀撤藩之人;而魏象枢的“有苗格”之议既为王熙所闻,则必发于十三年以后的满汉集议之中:二者在时空上邈不相接。而且,索额图既不主张撤藩,且欲杀主撤者,则当初绝无可能赞成发兵甚明。若按玄烨所说,魏象枢亦阻挠发兵,则索、魏二人所持立场岂非一致?无论从哪一方面考虑,说魏象枢因阻挠发兵与索“争论成隙”,皆无法成立。玄烨上谕所云,不应属误记,而是诬辞。
欲进一步探讨玄烨的这种混淆和诬蔑何以产生,必须分析康熙十八年地震引起的一场政治风波。
(三)魏象枢独对之真相
前引“十八年地震时魏象枢密奏速杀大学士索额图”一语,是玄烨十五年之后的回忆。《起居注》、《实录》于十八年皆记载七月二十八日京师发生大地震,却不载魏象枢密奏事。但其他史料表明,魏象枢确于地震当日独见玄烨,这一点玄烨并没有记错。
《碑传集》卷8,陈廷敬《魏公象枢墓志铭》:
一日拜三疏,疏甫入而地震。公言:“地,臣道。臣失职,则地反常。臣总风宪,咎实在臣。”是日,独被召对,近御座前语移时,或至泣下。其言秘不传。
同卷,徐乾学《敏果魏公神道碑》:
京师地大震,公与副都御史施公维翰入奏。(中略)上即召公入内殿。公伏地涕泣,请屏左右,语移时。是时用事大臣为之股栗。然公之语,近侍皆莫得闻。施公迎于后左门,见公泪流颊未干也。
《碑》作于象枢殁后二年。《铭》更在前,且言象枢之子“学诚以《状》来乞铭”。故从史源而论,《行状》、《铭》、《碑》不免父子证之嫌。但我们必须了解,徐、陈二人同与魏立朝多年,为当时人记当时事。更何况象枢死后安葬,“有司以天子命襄其事,于是谕祭有碑”。既奉玄烨之命,《铭》、《碑》又皆将示之于人,如此大事,岂敢随意杜撰。故魏独对一事,《碑》、《铭》记载应无可疑。而最权威的史料,还当属《寒松老人年谱》,其云:
七月二十八日,具有三疏。……是日拜疏归寓,书斋独坐。忽于巳时地大震,有声如雷,尘土蔽天,垣屋倾圮。余凝神立于窗下。移时少定,余即立奔入朝,躬请圣安。司禁门者曰:“满官请安已毕,汉官一人未至,不便启奏。”余大哭曰:“此事天翻地覆,异常大变,若不面见皇上,恭请太皇太后、皇太后、皇上、皇太子尊安,死不敢回也。”乃转奏。蒙宣至乾清门,请安毕,奏曰:“臣罪当先死,以回天变。”圣心恻然者久之,即蒙召对而出。奏对语失记。
三家记载详略不同,可互相印证。《铭》、《年谱》记象枢于当日地震之前曾连上《直纠不法司官》、《抚臣因循溺职》、《督抚实政当修》三疏,收入《寒松堂全集》卷4,皆署七月二十八日具题。《起居注》记当日听政,三疏即听政时所陈,玄烨左右皆闻之,故三家所记大意相同而措辞少异。至于地震之后象枢独对密奏,《碑》曰:“召公入内殿”,“公之语,近侍皆莫得闻”。《铭》曰:“近御坐前语移时,其言秘不传。”《年谱》曰“即蒙召对而出”,亦透露独对之处在内殿御座前,三家记载相合。而独对之内容,陈、徐二人不得其详,象枢本人亦不敢记载。《年谱》记“奏对语失记”者凡三处,另二处为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月十三日,稽诸《起居注》,此三日玄烨均曾与臣下讨论地震之后的应对措置,象枢皆为当事人。凡玄烨有关地震之后具体处置,《年谱》一一讳之,略可体会其中利害轻重,非同一般。
《碑》与《年谱》之重大差异在于,《碑》虽云象枢独被召对,却是与副都御史施维翰一同赴朝的。而且象枢独对出宫之后,“是日,公与施宿署中”。而《年谱》对施维翰只字未提,此为何故?《清史稿》卷273《施维翰传》:“浙江巡抚陈秉直荐举学道陈汝璞,为左都御史魏象枢所劾,秉直应降调,以加级抵销。维翰言:‘秉直与汝璞见闻最近,乃徇情妄举,非寻常诖误可比。请敕部定议,凡保举非人坐降调者,不许抵销。’上然之,因著为例。给事中李宗孔继劾秉直,坐左迁。”《传》末云“施维翰在台敢言”,于象枢当属同志。象枢劾疏见《寒松堂全集》卷4,题于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在地震之前。《实录》十八年八月甲戌(十二日)九卿议覆李宗孔条奏,其中有“江西总督董卫国不能料理政务,致失民心,浙江巡抚陈秉直察吏无能,贤否混淆,俱应解任”。则陈之解职,又在地震之后。据《八旗通志》卷123《直省大臣年表》,董卫国正白旗汉军,陈秉直镶黄旗汉军。又知陈秉直之落职,为象枢首劾,施、李继之。玄烨惩办满族封疆大吏,是象枢地震日独对后的余波,详后。而可注意的是,玄烨公开斥责汉官结党,与满洲立异,正是始于此次地震。象枢不独于《年谱》地震当日隐去同施一同赴朝,《全集》亦不见有与施之任何酬答文字,极可能是震慑于玄烨的警告,特地消除了与施“结党”的痕迹。但徐《碑》却似有意留下一段文字,让读者玩味:
(独对之后)公与施宿署中,语施云:“今民生困苦已极,而大臣之家日益富饶,皆地方官吏谄媚上司,朘削百姓,督抚司道转馈送在京大臣。以天地有限物力,民生易竭脂膏,尽归贪吏私橐。小民愁苦之气,上干天和,致召水旱、日食、星变、地震、泉涌之异。又,会推选择,徇私不公;行间将帅,复无纪律;蠲免钱粮,灾黎不沾实惠;刑官鬻狱,豪右罔利;等威荡然,贵贱倒置:皆为可忧。”施公曰:“公何不极言之?”公曰:“圣明烛照,何待吾言。吾侪负国,万死不足塞辜。”明日,上以六条宣廷臣集议,大略如公指。于是朝士或谓出于公造膝所请。公之密友与子弟,究不知公所陈何语也。
此条材料既非采自《年谱》,亦不见于陈《铭》,乾学当另有所闻,故尤为可贵。《碑》中所记象枢与施语及种种弊端,与《起居注》、《实录》以及《御制文集》所载地震之后玄烨颁示诏旨之六事一一相合。可见“出于公造膝所请”,绝非虚语。但徐乾学偏偏要加上象枢说“圣明烛照,何待吾言”,明明说“大略如公指”,又特补“朝士或谓”一语。乾学文章典雅简洁,叙事赡详,玄烨每每叹赏不置。何以此段叙述闪烁其词,必其心中有所瞻顾,不敢直书其事,其要害究竟何在?
玄烨颁布六条令群臣集议,徐《碑》记在地震之“明日”,魏象枢《年谱》亦曰:“次日,因地震示警,下诏修省,特召臣象枢同大学士臣明珠、臣李霨、尚书臣宋德宜捧出诏款六条,颁行天下。”二者皆以颁布六条事在七月二十九日。而稽诸《起居注》、《实录》,却又不然。对此须加细细考证。先迻录《起居注》如下:
七月二十八日庚申,早,上御乾清门,听部院各衙门官员面奏政事。巳时,地大震,上复诣太皇太后、皇太后宫问安。未时,奉旨传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满汉各官齐集。召大学士明珠、李霨,尚书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枢,学士佛伦入乾清宫面奉上谕,曰:“兹者异常地震,尔九卿大臣各官其意若何?朕每念及,甚为悚惕。岂非皆由朕躬料理机务未当,大小臣工所行不公不法,科道各官不直行参奏,无以仰合天意,以致变生耶?今朕躬力图修省,务期挽回天意。尔各官亦各宜洗涤肺肠,公忠自矢,痛改前非,存心爱民为国。且尔等自被任用以来,家计颇已饶裕,乃全无为国报效之心。尔等所善之人,即以为善而奏闻;尔等所不合之人,即不行奏请。此等不公事情,朕闻见最确。欲即行处分,犹望改过,虽知之,不行议罪也。今见所行愈加贪酷,习以为常。且从前遇此等灾变之事,朕亦屡曾申饬,但在朕前云钦遵申饬之旨,究竟全不奉行。前此大奸大恶之人,朕重加处分,尔等亦所明知,此即榜样也。再,科道各官向来于大奸大恶之人未见纠参……此后科道各官如有确见,即行据实参奏,若依然虚饰,……或事情发觉,或经朕访出,虽欲宽免,国法具在,决不饶恕!着即传谕齐集诸臣,咸令知悉。”
《实录》此谕亦载于二十八日,除个别字词之外,内容完全相同,唯将五人入宫奉面谕,改为“命大学士明珠等传谕”。此谕之前,《实录》还载有数谕,依次为谕户部、工部,谕大学士等,又谕大学士等,谕吏部等衙门,皆处理震后具体事宜,为《起居注》所无。
而令群臣集议的诏旨六事,《起居注》、《实录》皆载于三十日壬戌。据《起居注》:
是日早,命满汉学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各官,集左翼门候旨。少顷,上遣一等侍卫捧谕旨出,仍口传上命,曰:“顷者地震示警,实因一切政事不协天心,故召此灾变。在朕固应受谴,尔诸臣亦无所辞责。然朕不敢诿过臣下,惟有力图修省,以冀消弭。兹朕于宫中勤思召灾之由,精求弭灾之道,约举大端,凡有六事。尔等可详议举行,勿得仍前,以空文塞责。”传旨毕,宣读上谕。(即六事,文长不具录,《实录》略同。)
于是,私家记载的徐《碑》、象枢《年谱》,与官修《起居注》、《实录》便出现两点差异:第一,明珠、魏象枢等五人所传面奉上谕及宣布诏旨六事,《碑》、《年谱》以为一事,而《起居注》、《实录》则分为二事;第二,就时间而言,《碑》、《年谱》所载传谕以及六事在地震次日,即二十九日,而官方记载则分别以五人传面谕在二十八日。而六条则为侍卫所传,在三十日。究竟孰是孰非,值得认真对待。
我们先看《起居注》、《实录》二十八和三十日的记载传达了哪些讯息?二十八日,《实录》于明珠等传谕之前曾有数道谕旨,谓“京城内外军民房屋多有倾倒”,“穷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毁坏,妻子露处,无力修葺,更堪悯恻”;“其摧塌房屋、压伤人口”令各御史“详加稽察”,“作何加恩轸恤,速议以闻”云云:皆在体现玄烨对京城八旗的关切,于非常之际指挥若定。象枢《年谱》记其入奏之前,“满官请安已毕”,则这些上谕当是满官请安之际的口谕,后经文饰载入《御制文集》、《实录》,此无关宏旨。
关键在于《起居注》所载五人奉面谕。玄烨的意思很明显,以前大小臣工的种种不公不法,他已经“闻见最确”,但他希望犯法行私者自行悔改,只因“屡曾申饬”,未加议罪,乃变本加厉,“愈加贪酷,习以为常”,对玄烨的告诫“全不奉行”。因此,玄烨决心对为首者重加处分,并令科道据实参奏,无得隐瞒。玄烨要惩处的是谁?明珠既在奉旨之列,自应排除在外。而向居明珠之前的索额图、勒德洪均被玄烨摒弃不见,实则为待罪听宣。此康熙朝惯例,研史者习知。索额图失势后,玄烨云其“巨富通国莫敌”。故此谕中“自被任用以来,家计颇已饶裕”者,亦以索首当其冲。谕中“前此大奸大恶之人,朕重加处分”,必指鳌拜。《起居注》二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诸王九卿议索罪行入奏,玄烨曰:“自尚书以下诸臣,谁不往来。”又知此谕直以索拟鳌拜,未将勒德洪、明珠视为索之同党。玄烨所欲惩办者索额图一人而已,固不言自明。总之,《起居注》、《实录》二十八日明珠等所传上谕,意在表明玄烨不再隐忍,决心惩办首恶,以警其余。而至三十日,由侍卫所传口谕,则风向为之一变。虽云“在朕固应受谴,尔诸臣亦无所辞责”,但其要旨却在“朕不敢诿过臣下”。而所颁六事,措辞虽然严厉,其目的自然在于惩前毖后,既往不咎。而且同时也表明,诏旨六事,出于玄烨本人的“勤思”、“精求”,非得自他人。于是我们看到:地震当日,玄烨警于天变,即欲惩治首恶,以弭灾异;经过两天慎重“思惟”之后,乃一改初衷,决定不诿过臣下,而以六事来约束内外臣工将帅士卒。这种安排,既与二十八日隐去魏象枢独对前后照应,又可以解释何以二十九日这一天玄烨无所措置的原因。似乎一切都处理得妥当无缝。
但仔细分析,《起居注》、《实录》二十八日和三十日的记载,不仅与私家《碑》、《年谱》所记难以吻合,即使是《起居注》、《实录》本身,亦难自圆其说。首先是《起居注》二十八日明珠等五人入宫面奉上谕,如果依上述解释是针对索额图而发,欲拿索开刀以警众人,以回天意,何以有兵部尚书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枢的入宫奉旨。当时汉官中大学士杜立德、冯溥、吏部尚书郝维讷等人地位都在宋、魏之上,玄烨如此大手笔,撇开杜立德等人而独钟情于宋、魏,恐无此理。所以,既然隐去魏象枢独对一事,又召魏参与奉旨处治索额图,无论如何也说不通。如果说二十八日上谕本无深意,非有特指,上文所作惩办索额图的分析纯系捕风捉影,但那么一来,由明珠、魏象枢五人入宫,不但毫无意义,简直莫名其妙。而且,二十八日玄烨既发布一系列上谕,又召集群臣由明珠等人传达面谕,似雷厉风行,按理各衙门臣工立即就应有所反应,但奇怪的是,次日(二十九日辛酉)《起居注》记玄烨乾清门听政,而《实录》却只记户、工二部给银受灾者一条。地震何等大事,亦非机密,故不存在有所隐讳的问题。即使说玄烨独自在宫中精思明日的六条,但臣工们何由而知。难道满汉大臣暗中达成默契,置玄烨的一系列诏谕不顾,一齐静候玄烨的下一步布置。此皆《起居注》、《实录》所不能自解者。
如果与《碑》、《年谱》相对校,则更为抵牾。地震发生于当日巳时,《起居注》记玄烨于地震后赴两宫请安。然后,未时集满汉各官,命明珠、魏象枢等人入宫奉面谕宣示群臣。但据《年谱》,象枢在巳时地大震之后,“移时(地震)少定”,即“立奔入朝”。至时,司禁门者告之“满官请安已毕”,此即《实录》一系列上谕所由出。问题是,象枢好不容易说通司禁门者,又经过乾清门启奏,玄烨“恻然者久之”,才召入便殿独对。据陈《铭》、徐《碑》,独对“语移时”。即使玄烨当下即被象枢说动,亦不可能在未时就召集满汉九卿科道。如果考虑到当时汉官皆居南城,非能闻宣立至,则未时齐集宣谕就更无可能。再者,若未时宣谕,距日暮尚早,象枢何至要当晚留宿衙署,与施维翰夜谈。独对之后,非不得已,如此行迹,岂非启人疑窦?唯有在象枢独对毕,天色已晚,不便返回寓所,才会留宿署中,与施交谈。是又知所谓集群臣宣谕于未时之愈不可信。如按《起居注》,则玄烨在象枢独对之后,即杀心顿起,且宣示群臣。以魏象枢一汉官,能对玄烨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力,以致仅凭一番奏对,便欲处置满洲重臣,稍稍了解清初政局中的满汉关系,恐无敢作此设想。如果独对之后玄烨态度已极为明朗,施维翰也不至于有“公何不极言”之责,魏象枢也不必说“圣明烛照,何待吾言”。前引三十三年玄烨上谕,魏象枢密奏杀索,遭到玄烨面斥,“凡事皆朕听理,与索额图何关轻重?”玄烨此语,与“朕不敢诿过臣下”如出一辙,则地震当日玄烨召象枢独对时已持此意。既然如此,又何来二十八日那道杀机毕露的面谕,又何必将“不敢诿过臣下”一谕载诸三十日?凡此,皆《起居注》、《实录》不能与他书相印证者。
事实上,如依徐《碑》,象枢《年谱》,以象枢独对在二十八日,象枢与明珠等人入宫奉面谕及颁诏旨六事均在次日,则上述种种疑惑与违戾之处皆可消除。象枢独对虽不为左右预闻,但事后必朝士传诵。综合《碑》中象枢与施之夜谈,《起居注》、《实录》所宣上谕及诏旨六事,可知象枢独对时必力言吏治败坏,军队暴行,甚至提出惩办满洲权臣。至于是否言杀索,则无从对证。玄烨于象枢直陈,不能无动于衷。但仓促之间,显然毫无思想准备。而惩处当权满洲,尤非玄烨所能从,故不能立即答复象枢。当晚象枢与施维翰于署中交谈时之所以惴惴不安,正是感到前途未卜。次日,玄烨取一折衷方式,召五人入宫面谕。汉大学士唯李霨在列,以其最为玄烨所信任且未对满洲有过正面批评,亦反映玄烨不欲多召汉人,以启满洲之嫌。宋德宜入召,乃因其对整治军队弊端所持见解与象枢相合,且为最早予以抨击者。德宜“每议朝廷事,侃侃正色而言,无或有所顾避”。这一点后文详述。玄烨所颁六事,极可能即由宋、魏二人代为草拟。而所宣玄烨上谕,我以为此即《起居注》、《实录》二十八日面谕以及三十日侍卫所传口谕。将此两谕合而读之,玄烨之意图毕现无遗。先以“大奸大恶之人,朕重加处分,此即榜样”,声色俱厉;紧随之以“朕不敢诿过臣下”一转语,即化干戈为玉帛。五人先向群臣宣读面谕,然后命群臣集议所颁六条。群臣陷于议论六条之中,何人还敢再谏请玄烨追究首恶。索额图、勒德洪之不入宫奉旨,自然是玄烨迫于压力,不得不示之儆戒,以缓解汉官的不满。质言之,若将《起居注》、《实录》中二十八日面谕及三十日口谕及诏示六事合为一体,移至二十九日,则前述所有矛盾皆迎刃而解。我以为事实真相即是如此。
如果这一推断成立,那么随之而来的疑问便是,原本二十九日之事,《起居注》、《实录》何以要割裂为二,分记于二十八日和三十日之下,其意图何在?在回答此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再次排除《碑》、《年谱》误记的可能。《年谱》记事精确,前已有述。其所以能如此,象枢应有日记之类为据,绝非依晚年回忆,口授其子笔录所能致。象枢回籍之后,曾云:“每一回想仕途风波之险,危而复安者不知凡几,赖圣明在上,鉴我愚诚,卒得保全。”而借地震入宫独对,无疑为其仕途中最大的一次冒险。《年谱》于独对之前的心理和行为记载尤详,可见其事后下笔时仍不平静,自知此举非同一般。得以与明珠等入宫奉旨,实为破格殊荣,亦恐出象枢意外,且平生仅一次。此事若如《起居注》即在地震当日紧随独对之后,则不仅证明象枢能说动人主,更能体现玄烨当机立断,从谏如流。《年谱》断无将此误记于次日之理。若以《年谱》有意篡改于次日,则更无可能。因为这样篡改,于己既无所增重,且于玄烨形象有损,其中利害,象枢岂有不晓?奉诏独对如同地震一样,皆为震撼朝廷的大事件。《年谱》尚不敢稍有随意,何况示之于朝的《神道碑》。二十八年乾学撰此《碑》时,因上年牵连张汧案解任,虽蒙玄烨宽容,留京修书,但怨家丛集。象枢朝廷大臣,其《碑》必传示于朝廷君臣。乾学若在奉诏一事上不加审慎,或径依行状之误,率尔落笔,即授人口实。众所周知,玄烨对朝廷大臣不仅于其生前密加访问,即其身后如何评价,亦极其留意。二十三年,两江总督于成龙去世。当年玄烨南巡还京,谓群臣:“朕巡幸江南,延访吏治,博采舆评,咸称居官清正,为今古第一廉吏,应加褒恤。”其后,玄烨于臣下所拟祭文、碑文,“从容细阅,改定发出”。又亲撰“御制碑文,御笔贞珉,俾立墓上”。玄烨所撰《于成龙墓碑》载《御制文集》卷23,可按。又,二十九年乌兰布通之战,佟国纲阵亡,翰林编修杨瑄撰拟祭文,引喻失当,玄烨阅后极为不满,杨瑄革职,拟发往奉天入旗为奴。玄烨命掌院学士“张英及撰文者,以从前姚文然、魏象枢、叶方蔼祭文,与此祭文较看”。可见玄烨对大臣身后之论何其严格慎重,真是一字不肯轻易放过。有鉴于此,对于“亲定谥曰敏果”,“有司以天子命襄其事,谕祭有碑”的魏象枢《铭》、《碑》,玄烨又焉能轻轻放过。徐乾学历任日讲起居注官,入直南书房,内阁学士等职,当然知晓其中利害。徐乾学曾撰刑部侍郎叶方蔼祭文呈御览,玄烨谕曰:“凡祭文、碑文自应视其实绩撰拟,即一字褒贬皆有关系。嗣后撰祭文、碑文,凡同乡之人及亲戚应令回避。这祭文暂留,着另行撰拟。”后又遵嘱作李霨祭文,玄烨览毕,说:“祭文、碑文关系紧要,须相其人之行事而为文,方可信服天下。此文虽佳,尚当按其行事稍加更改。”其时徐以阁臣捧本,于玄烨耳提面命,敢不铭记于心!故我以为徐《碑》、象枢《年谱》记象枢等入宫奉面谕并颁示六事皆在二十九日,绝无可疑。
《碑》、《年谱》不可能误记的理由既明,对于《起居注》、《实录》何以要篡改事实,将象枢等人入宫奉面谕与颁示六事断裂开来,也就不难予以解释了。
如前所述,《实录》二十八日所载一系列上谕,是召见魏象枢之前满官请安时的口谕,事后由修纂者整理润饰载入《实录》,意在表现玄烨于地震之际指挥若定,挂念在京八旗的安危。当日汉官仅召见象枢一人,且在宫中。众多汉官于天崩地陷之际,理应渴望天颜,聆听玉音。而玄烨亦不应举措失当,心中所念唯止满洲。故必须设计当日召集满汉群臣宣布上谕一幕,才更符合玄烨自我标榜的“君臣一体”、“情意不隔”、“满汉官员均属一体”的宗旨,凸显其满汉无异、天下共主的形象。而且这一举动又不能出自汉官的推动,故《起居注》、《实录》删去了象枢独对,将五人入宫奉上谕移至地震当日,以掩饰玄烨于地震之际置汉官于不顾,且于群臣无所表示的缺憾。此其一。
《起居注》、《实录》二十八日所奉上谕,可以表达玄烨对权臣腐败,怙恶不悛以及科道官员不予揭发的严厉谴责,是欲凸显玄烨整饬吏治,惩治首恶,以扭转风气的决心。而将“不敢诿过臣下”,令群臣共图修省的口谕置于两天之后的三十日,是为表明玄烨此一思想转向是经过反复考虑,慎重作出的决定。从而掩饰玄烨面对象枢独奏时,内心即已抱定拒绝处置权臣,回护满洲的立场。此其二。
魏象枢密请杀索额图,出自十五年后玄烨之口,谁敢质问?象枢又自晦其奏对语,留给他人的只是猜测。《起居注》记象枢二十八日参与召见,所奉上谕又隐含杀机,则玄烨欲杀索出于象枢怂恿,与玄烨后来所言恰好相符。《起居注》三十日集群臣于左翼门传玄烨口谕及六事,群臣奏对首记索额图之语,即玄烨不诿过臣下之体现。象枢又非传谕之人,则表明玄烨经二十九日思考,已识破象枢奸谋。如此安排,以后玄烨放言便可无所顾忌,即使稽诸《起居注》,仍可证玄烨所言不诞。即象枢复生,亦百口不能解。此其三。
最后,将所颁六事移至三十日,意在表明六条出于玄烨本人之思虑。玄烨睿智洞见,无所不照,绝非得自他人所献,由此掩盖玄烨于满洲权贵贪腐、军队暴行的长期纵容,只是迫于汉官魏象枢等人的压力,不得已而命群臣集议的被动姿态。
我以为正是出于上述目的,《起居注》、《实录》才不惜违背事实,进行篡改。官方编纂者很清楚,这种篡改虽不能质诸当时,也无须质之舆情,却可以欺瞒后世。
再检诸玄烨手定的《御制文集》,有关地震的谕旨亦为二十八日、三十日,日期与《起居注》、《实录》相同。若说三书同样篡改,似乎令人难以置信,但其间并非全无踪迹可寻。《起居注》二十八日明载明珠、象枢等五人入宫奉上谕,《实录》则书“谕大学士明珠等”,隐去李霨以下四人,显然是察觉到五人身份与谕旨内容并不相符。而在《御制文集》中,却标以“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完全消除了此为五人入宫所奉面谕的线索。更令人惊讶的是,《御制文集》中的“谕大学士明珠、李霨、尚书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枢、学士佛伦”,其内容却是恐八旗灾民“不得均沾实惠”,令各御史详加访察,与《起居注》五人所奉面谕全不相干。在《御制文集》中,五人的角色较之在《起居注》中更加微不足道,这显然不是一时疏忽所致。此外,《起居注》、《实录》载三十日侍卫宣口谕及六事,明书群臣齐集左翼门,而二十八日五人奉上谕在乾清宫,群臣却不书集于何处。《实录》既改书“谕大学士明珠等”,或可有此一失,而《起居注》凡有会议集群臣,皆明书地点,当不容有此误。《御制文集》干脆删去三十日口谕,将《起居注》“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具奏”颁示六事,改成公文,集群臣一事便毫无踪影。此亦非《御制文集》体例使然。以上记载差异虽然隐微,但足以证明玄烨在审定有关地震上谕时曾指使编纂者作过篡改。只是各书编纂时间不同,编纂者于玄烨旨意领会不能尽合,才留下些许蛛丝马迹。
众所悉知,孟森的清史研究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其原因之一即以《东华录》校正《清实录》,故多能发前人未发之覆。可惜孟森未能利用《起居注》。今人又因推崇玄烨,而对《起居注》从不置疑。较之《圣祖实录》,《起居注》自然更接近事实,但亦非绝对可靠。须知玄烨本人即不相信。仅中华书局本《起居注》,即载有四次关于《起居注》的风波,五十七年终于将起居注馆裁掉。李光地亦说:“《起居注》凡予所奏对之语,无一载者,大约有人去之。”若非亲自或托人检索,光地何得出此言?方苞为德格勒辩诬,云:“起居注故事:数易稿,然后登籍。”起居注馆虽制度严格,却不能排除君主和权臣的干扰,所记言事须时时秉承玄烨的意旨。
本文用了较多的笔墨,来考辨地震时象枢独对及奉谕之事官私记载的纠葛,不过欲证明官书的改篡更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玄烨的形象,尽量贬低魏象枢等汉官的作用。结论是否成立,有待方家鉴别。但无论如何,象枢独对一事对政坛的影响及对玄烨的心理冲击,都是不容忽视的。事隔多年,玄烨仍耿耿于怀,时时对象枢诬蔑诋毁。何以象枢一次独对会对玄烨产生如此持久的影响,下面我们就试图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