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角色概述
一、什么是角色
(一)角色和角色丛
“角色”一词本是戏剧术语,指演员在戏剧舞台上按照剧本的规定所扮演的某一人物。但人们很早就发现了现实社会和戏剧舞台之间的内在联系,舞台上上演的戏剧正是现实社会的缩影,所谓“戏台小天地,天地大舞台”。而较早地把“角色”这个概念正式引入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则可能要数美国社会学家乔治·米德和人类学家R.林顿了。但时至今日,对于角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林顿认为:“角色是地位的动力方面。个体在社会中占有与他人地位相联系的一定地位。当个体根据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他就扮演着相应的角色。”另有许多人在谈到角色时都同意把角色看成是一套围绕地位的期待系统。一个很典型的观点是以演戏做比喻把期待区分为三个层次:(1)来自剧本的期望;(2)来自其他演员的期望;(3)来自观众的期望。来自剧本的期望是指社会系统中的每个位置都有相应的规范,具体说明个体应该怎样行动。来自其他演员的期望是指在某种互动情境下由参与互动的其他成员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通过其他人的角色扮演构成了人类行为的重要力量。期望的最后一个来源是不直接参与互动的观众有意无意地暗示的希望,观众的这种希望构成了一种参考框架,制约着处于不同地位中的演员的行为。还有人从另一种角度,通过分析角色的要素来理解角色的含义。如安德列耶娃把角色要素分为三个方面:(1)社会角色是社会中存在的对个体行为的期待系统,这个个体在与其他个体的相互作用中占有一定地位。(2)角色是占有一定地位的个体对自身的期待系统。也就是说,角色是个体与其他个体相互作用中产生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3)角色是占有一定地位的个体的外显行为。不过,尽管对于角色的具体理解言人人殊,但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似乎都肯定角色与地位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而所谓地位,就是个体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系统中所占据的位置。这个位置是非人格的,由社会结构所设定的,先于个体而存在。地位赋予占据它的个体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来规范个人的行动以及他与占据着社会系统中其他地位的人们之间的互动。换言之,围绕着特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各方面对其存在各种期望,个体努力按照这些希望行动形成一个角色。而一个基本的经验事实是,个体在社会中通常并不仅仅只占据一个地位。一个人常常既是儿子,又是父亲;既是学校的教师,又是某人的妻子,还是某个俱乐部的成员。围绕着个体所拥有的这多个地位又存在着从内容到性质都各不相同的期望,于是,“角色丛”的概念就顺理成章地产生了。角色丛就是指同一个体所承担的各种角色的整体。事实上,只要理解了地位和角色,角色丛的概念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角色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角色做出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择要介绍几种。
1.根据角色存在形态的不同,可以将角色划分为理想角色、领悟角色和实践角色。理想角色,亦称期望角色,是指社会或团体对某一特定社会角色所设定的理想规范和公认的行为模式,或者说是一种“应该如何”的社会观点。理想角色属于社会观念的形态。领悟角色是指个体对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行为模式的理解。理想角色是领悟角色的基础,但由于各人所处的环境不同、认知水平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思想方法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角色的规范、行为模式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领悟角色属于个体观念的形态。实践角色是指个体根据他自己对角色的理解而在执行角色规范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实际行为。领悟角色是实践角色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每个人的自身条件和环境条件不尽相同,因而即使对角色有相同的理解,落实到行为时也未必相同。实践角色属于客观现实形态。
2.根据角色扮演者获得角色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角色分为先赋角色和自致角色。前者指个人与生俱来或在成长过程中自然获得的、不需要努力去争取就获得的角色,它通常建立在遗传、血缘等先天的或生物的基础上。自致角色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活动而获得的角色,自致角色体现了个体的自主选择性。在现代社会,个体一生中扮演的大多数角色都属于自致角色。
3.根据角色扮演者受角色规范制约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角色分为规定性角色和开放性角色,或正式角色和非正式角色。规定性角色或正式角色是那些角色规范比较严格且有明确规定的角色,对角色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处理各种关系的需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开放性角色或者说非正式角色是那些没有严明的角色规范,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对其地位和社会期望的理解而较自由地履行角色行为的角色。
4.根据角色参与程度,可以将角色从参与程度低到参与程度高分为若干类。社会心理学家萨宾(Sarbin)根据角色对互动的参与程度而把角色分为七种类型(见表2-1)。
表2-1 萨宾的角色参与分类
二、角色过程
角色扮演者的角色行为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角色学习和角色扮演两个方面。从理论上、逻辑上来说,角色学习是角色扮演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没有正确的角色认知、角色观念和相应的角色扮演技巧,就不可能扮演好角色。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区分只是在“理论上、逻辑上”,在实际生活中,角色学习事实上是在现实互动中进行的学习,也就是说,在实际社会生活过程中,角色学习和角色扮演往往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
(一)角色学习
角色学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角色认知,即形成角色观念;二是学习角色技能。
角色观念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认识、态度、情感的总和。角色观念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角色地位观念,即个体对自己所处地位的认识。第二,角色义务和权利观念,即个体对自己所应履行的角色义务职责和相应权利的认识,它集中体现了角色的社会价值。第三,角色行为观念,即个体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行为模式的认识。任何角色都有相应的行为模式规定,如果角色应该按某一行为模式行动而角色扮演者却错误地按另一模式行动,就会发生角色混乱。第四,角色形象观念,即个体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应具有的思想、品格、风格等方面的认识,也就是说,在与别人互动中,应以什么样的形象出现。
关于角色认知即角色观念的形成获得过程,有人将它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拒绝角色阶段、承认角色阶段和接受角色阶段。这种观点把角色观念的形成获得看作是外部强加于个体的过程,因而对于个体来说,这是一个被迫接受的、被动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多数情形中,包括角色观念形成在内的角色学习过程更多的是一个主动的过程,是个体积极加入、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
角色学习的第二个方面是学习角色技能,即学习掌握顺利完成角色扮演任务、履行角色义务和行使权利、塑造良好的角色形象所必需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等。
对于角色学习,我们可以从总体上这样来理解:
首先,角色学习是一种综合性的学习,而不是零碎片段的学习,因为角色是根据它所处地位而由各种行为方式组合起来的一个整体,任何零碎的、片段的角色学习都可能导致角色错位、角色混乱、角色冲突等。
其次,角色学习是在互动中进行的学习。没有相应的角色伴侣,没有参照个体或参照群体作为角色学习的榜样和楷模,也就很难体会角色的权利、义务和情感。因此,角色学习实际上都是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实现的。
最后,角色学习是经常随着个人角色的改变而进行的学习。人在一生中会随着自己本身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换自己的角色,这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以适应新的角色要求。
(二)角色扮演
角色学习是角色扮演的基础和前提,而角色扮演,则是角色要求、角色功能的实现。对于现实社会互动情境中的角色扮演,美国社会学家乔治·米德和戈夫曼做了深入的分析。
乔治·米德认为,角色扮演是互动得以进行和顺利展开的基本条件。人与人之间之所以能进行正常的互动,是因为人们能够辨认和理解他人的语言,识别对方所使用的交往符号的意义,从而预知对方的反应。乔治·米德将这些基本能力称为“扮演他人角色的能力”,它是一种能够看到他人态度和行为意向的能力。在乔治·米德的理论体系中,这种角色扮演能力又被称作“精神”,它包括:(1)理解常规姿态的能力。(2)运用这一姿态去扮演他人角色的能力。(3)想象演习各种行动方案的能力。如果个体具备了这些能力,也就具备了与他人进行互动的基本条件。换言之,个体只有在能够于精神意识过程中潜在地扮演他人角色的前提下,才能在互动中成功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乔治·米德说:“角色扮演的直接效果,反映在个体对他自己反应的控制之中。只要个体能够扮演他人的角色,那么,他就能自由控制他自己在合作过程中的行动。正是这种透过扮演他人角色来实现的对于个体自己的反应的控制,才使得这种交往沟通对于群体中的行为组织具有了价值,也使得人类群体中的合作行动过程超越了发生在兽群或昆虫社会中的过程。”
假如说,乔治·米德对于角色扮演的论述比较抽象的话,那么,他的再传弟子戈夫曼(Erving Goffmem)对角色扮演的阐释就比较具象。在1959年出版的《日常生活中自我呈现》一书中,戈夫曼从角色概念出发,将社会与舞台进行了广泛的比较,从而提出了他的“拟剧理论”。他几乎把现实生活中的情境完全比作演戏,把社会成员看作是演员,着重研究解释角色行为的符号形式。他在研究中广泛地引入了诸如“观众”“门面”“前台”“后台”等一系列舞台术语。“观众”是对角色扮演发生影响的其他人;“门面”由周围环境、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外貌以及行为方式构成;“前台”与“后台”是根据角色在与“观众”的互动中所处位置而区分的:在“前台”,角色与“观众”发生直接互动,而在“后台”,角色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虽然可能与角色扮演有关,但通常不为“观众”所直接感知,因而可以看成是角色与“观众”的间接互动。对于角色扮演者来说,在“前台”要求严格按照角色要求行动,而在“后台”则没有这种要求。总体上,戈夫曼的理论特别关注个体是如何通过角色扮演而给别人留下他所希望留下的印象,因而通常被归入印象整饰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