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研究:以杭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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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概念界定

(一)科技金融

科技金融旨在促进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的有机结合、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以及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高效对接。鉴于科技型企业是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亟须金融机构针对其特点和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唯一载体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载体主要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业团队等。其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大多由国家拨款。但是,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科技载体,只要投入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其必然整体或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局部内按企业性质运作。因此,科技型企业是科技金融的唯一载体,而作为整体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业团队等不是科技金融的研究对象。,加之科技金融发展是一个外生制度安排、内生整合互动的系统工程,科技金融可定义为“一个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对科技金融所下其他定义主要有:(1)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是由向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科技金融是一种创新活动,即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是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两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是一种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即同质化的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房汉廷.创新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本质[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40-45)。(3)科技金融是金融资源供给者依托政府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创新平台,通过对创投、保险、证券、担保及其他金融机构主体等金融资源进行全方位的整合创新,为科技型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提供创新性、高效性、系统性的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设计和金融服务安排,以促进科技型企业对金融资源或资本需求的内生性优化,进而保障企业技术革新有效提升并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链加速发展的一种金融业态(李心丹,束兰根.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具体而言,该体系由政府促进体系、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构成。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房汉廷.创新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本质[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40-45.李心丹,束兰根.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其中,政府促进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财政资金投入、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风险投资市场主要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一般风险投资等机构或个人构成;科技信贷市场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集合体;科技资本市场主要由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组成;科技担保市场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担保公司集合体;科技保险市场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保险公司集合体。徐义国.科技金融的逻辑关联与实践演进[J].银行家,2017(5):84-86.

科技型企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科技型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可分为小微型科技企业、中型科技企业和大型科技企业;根据其生命周期所处阶段,可分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和衰退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型科技企业和中型科技企业的合称)一般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相对应,而大型科技企业则是指成熟期、衰退期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比而言,大型科技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大、收益率稳定、经营风险较低,可向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传递有效的“硬信息”如企业财务报表、信用记录、抵押担保品、产量价格等信息。,更易获得它们的青睐,即无须政府干预就能与它们合作共赢大型科技企业也极有可能被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抛弃。这是市场行为,不存在失灵情况,亦无须政府干预。。因此,科技金融可进一步定义为“一个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具体由政府促进体系、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构成”。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综合,两者都是极其难以界定的概念。本书拟另辟蹊径,将广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为“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将狭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为“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登记注册且被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与科技保险市场中机构或个人介入的中小企业”。此定义尤其是狭义定义体现的是“市场眼光”,可称为“市场眼光”定义。这里,本书主张用“市场眼光”定义取代“政府眼光”定义(由政府设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经由标准的认定程序加以审定而提出的定义例如,《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有:“(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另外,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有:“(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强县除外)。(四)各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认定,在征求同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分批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在将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的同时,应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五)对各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的认定结果,省科技厅负责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省科技厅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由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与复查。(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的优劣性不言而喻。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可采用注册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均可登记注册。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此库可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广义数据库和狭义数据库,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前者为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与科技保险市场中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一般信息,便于它们相互了解、相互发掘、相互对接;后者则是政府促进体系的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为狭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不断完善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