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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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单的依据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制单和审单的首要依据。

(二)信用证

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信用证取代买卖合同成为主要的制单和审单依据。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银行的付款原则是“只凭信用证而不问合同”,各种单证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在审证环节,就要做好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问题。

(三)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

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主要指生产制造厂商提供的一些资料,如货物出厂装箱单中显示的规格、型号、数量、毛重、净重、尺码等是缮制单据的基本依据。

(四)相关国际惯例

相关国际惯例主要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等。

(五)国内相关管理规定

例如出口到埃及的产品,其商业发票以及原产地证书需要大使馆认证,那么相关单据就要依据该国国内的规定认证。

(六)相关国外客户的要求

单据填制要符合客户要求。以原产地证书为例,如果客户要求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的原产地证书,那就不能提供其他机构出具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