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线路
文化线路是目前国际社会遗产保护运动中既有成功实践案例,又有较为成熟理论论证的线路类遗产保护概念。在《文化线路宪章》里其定义被描述为:“文化线路是陆路、水路或其他类型的交流线路,有明确地理界限,为实现既定目标而拥有动态的特定历史功能,其形成源于人类的迁徙和与之相伴的民族、国家、地区或洲际间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等多维度的持续交流,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促进了相关文化的相互滋养并通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体现,文化线路把相关的历史联系和文化遗产整合为统一的动态系统。”具体包括具有漕运、邮驿、商贸、宗教、迁徙等特定功能的线路主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相关历史环境和景观、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文化线路成为国际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概念,最大推动者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巴黎大会召开,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组建了专门负责世界遗产申报管理的政府间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1987年,中国的“长城”和英国、德国、苏格兰的“罗马防线”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开启了线路类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篇章。但真正的揭幕者则是圣地亚哥朝圣之路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之后,文化线路概念迅速引起了世界遗产委员会(WHC)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相关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并逐渐从欧洲走向世界。2008年10月4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第16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上,文化线路被正式确认为“遗产保护领域的前沿概念”。会议通过的《文化线路宪章》,详尽地对文化线路的定义、要素、指标、类型、辨识、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方法论进行了阐释。标志着文化线路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成熟与定型的文化遗产概念。事实上,文化线路理论内涵的一些关键词,早在1994年11月马德里举行的“线路: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国际会议所形成的《马德里专家报告》中就已经出现,如文化线路是建立在动态迁移和交流基础上的文化景观;在空间和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整体价值大于各个部分的价值总和;具有多维度的,除其主要方面之外多种发展与附加的功能与价值;强调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对话等等。由此不难看出,文化线路凸显和揭示的是线路上曾经因为一些大事件,或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流动和物资的互换而沉淀下来的历史文化现象,它们通过区域范围内线性分布的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体现,反映出一种跨时空、多维度,具有持续性的不同群体间的文化互惠和影响。
总之,从概念上讲“文化线路”更接近线性文化遗产。目前,收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西班牙圣地亚哥朝圣之路(1993年,宗教线路)、法国米迪运河(1996年,水利工程)、奥地利塞默林铁路(1998年,交通线路)、印度大吉岭铁路(1999年,交通线路)、阿曼乳香之路(2000年,商业线路)、阿根廷科布拉达山谷(2003年,文化景观)、日本纪伊山脉圣地和朝圣之路(2004年,宗教线路)、以色列香料之路——内盖夫地区的沙漠城市(2005年,商业线路)等文化线路已得到多国遗产保护专家的认同。当然,其中也包含了2014年6月22日上午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大运河项目和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跨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