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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诊断标准
医生要诊断急症病症及其基础疾病,需要费较多时间。现以CCMD-3为例,介绍诊断标准的一些基本知识。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精神疾病并无国际公认的分类,因此,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国际疾病分类》(ICD-8)是精神病学历史上的一大进展,而ICD-10及DSM-Ⅳ又是90年代分类方面的进展。
2.4.1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有关问题
研究疾病分类学的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病类、病种,和病型,并归成系统。这可加深对疾病之间关系的认识,为诊断、治疗和临床研究提供参照依据。精神障碍分类学也不例外。但是精神障碍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应激相关精神障碍外,多数病因和病理机制不明,缺乏实验室诊断手段。加上学派众多,观点不一。因此目前主要按症状,现象和经验分类和诊断,也在一定程度结合病因分类和诊断,如WHO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Ⅳ)》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均如此。
2.4.2 目前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简介
2.4.2.1 常见病因和基础疾病学诊断
指根据病因建立诊断,即指根据肯定的致病原因导致明确发病机制、病理变化、临床表现、病程预后的临床诊断,例如HIV所致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等。病因学诊断的疾病临床症状改变诊断不变。同一病因可有不同症状,病因学诊断有利于病因治疗。
2.4.2.2 症状学诊断
指根据共同症状或综合征建立诊断,即将症状表现相同的病例集中起来,建立以主要症状命名的诊断。一个患者可以同时用药几个以症状学诊断所作的精神障碍诊断,如几种人格障碍的诊断并存。当症状或综合征改变时诊断也变。同一症状或综合征可有不同病因,同一诊断中可以包括病因不同而症状相同的各种性质的疾病(如抑郁症)。症状学分类有利于对症治疗。症状学诊断只说明疾病当时所处的状态(病程的横断面),主要症状的变化导致诊断的变更。
2.4.2.3 诊断标准
对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研究,不论是症状学诊断的研究还是病因学诊断的研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研究,临床研究和实验室研究三种。流行病学研究是研究群体中同类抑郁障碍发病的共同因素,并与健康人群进行比较,以确定发病因素。临床研究以个案为对象,实验室研究则着重探索患者体内各种生物学变化过程及特征,通过实验来验证各种病因学假设,以获得病因学证据。需要强调,不论是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还是实验室研究,首先需要确定研究对象的临床诊断。由于各种精神障碍的症状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缺乏特征性表现,因而给相关研究带来较大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常需要把上述三种研究方法结合起来进行。而在临床样本选择过程中统一诊断标准十分重要。鉴于各种“失眠”是临床各科均常遇到的病症,即使急症患者在疾病的不同时期,也都会出现失眠,故以“失眠症”的专家共识诊断标准为例,介绍如下:
描述性定义:失眠症是在具备充分的睡眠机会和环境的前提下,发生以失眠为主的睡眠质量不满意状况,其他症状均继发于失眠,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多梦、醒后不易再睡,早醒,或自觉睡眠明显不足等。失眠可引起失眠者痛苦和焦虑、抑郁,或恐惧心理,并导致精神活动效率下降,妨碍躯体、心理、社会功能。
A症状标准:必须包括下列(1)和(2)条:
(1)几乎以失眠为唯一的症状,包括难以入睡,维持睡眠困难,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或自觉睡眠明显不足,不舒服或痛苦,以及醒后疲劳感,白天思睡等;
(2)具有失眠和极度关注失眠结果的优势观念;
(3)主观性失眠的多导睡眠图监测无明显异常。
B严重标准:对睡眠数量、质量的不满引起明显的痛苦或社会功能受损。
C病程标准:至少每周发生3次,并至少已1个月。
D排除标准:排除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导致的继发性失眠者为原发性失眠症。诊断原发性失眠症需满足上述A、B、C、D条目所有标准。
说明:
(1)当失眠是某种躯体疾病或除原发性失眠症以外的其他精神障碍的症状组成部分为继发性失眠症,诊断继发性失眠症需满足上述A、B、C条目所有标准。
(2)当失眠症除了病程短于1个月以外,符合其余的诊断标准,应诊断为失眠亚临床状态,其中失眠较轻者与正常失眠反应的评估界限在于即使较轻的亚临床状态失眠者,其失眠具有的是失眠症状,即失眠已经导致痛苦或功能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