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非全日制用工
一、法律解读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工作时间短
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职工有权兼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法律责任较少
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除外)。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四)非全日用工的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SWOT分析
(一)S分析
优势一:用工方式灵活。
非全日制用工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自主权较大。
优势二:用工成本较低。
员工每天工作时间较短,避免了人浮于事,支付的工资也相应较少;无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除外);无须支付终止用工的经济补偿。
优势三:离职成本低。
因为可以随时即时终止用工,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辞退非全日制员工没有条件和证据要求,降低了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二)W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范围很窄,尽管法律没有限制非全日工作制的适用工种和岗位。但鉴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稳定性不高,不宜广泛采用。尤其是重要岗位,要避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三)O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兼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兼职的就业市场越来越大,因此,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空间也越来越大。
(四)T分析
非全日制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如果操作不慎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从而可能面临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
四、风险管理
1.签订合同避免纠纷
尽管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书面证据,发生争议后,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
2.不能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签订试用期。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支付赔偿金和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3.注意工时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如违反这一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并导致法律责任剧增。
4.及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应每15天支付一次。
5.稳定性低,审慎使用
非全日制员工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如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兼职无须公司同意等。因此,应慎重使用,尤其是重要岗位要避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五、案例分析
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双休日上班不用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单某于2012年7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一周6天。单某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2012年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纠纷发生后,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资料来源:浙江劳动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http://www.lawtime.cn/info/xingfa/xingfaanli/20121227/138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