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与养老保障的平等:以单位制变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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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一)优势社会身份下的社会保障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政策有了重大的调整,许多计划经济时期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制度在随后的改革过程中开始被调整、变革,作为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产物的单位制即属此例。目前,理论界对“单位制”并无统一的定义,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单位制的理论研究。比较而言,社会学对“单位制”的研究成果最多。单位制在变迁过程中引发了一些值得社会关注的现象和问题,例如,社会大众对国家编制的嗜求,导致在择业方面,相当多的社会成员热衷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单位是有国家编制的,一旦进入这些单位的国家编制之中,就具有了优势的社会身份,成了体制内的人这里所谓的“体制内”是指社会结构中,那些仍然较多地与再分配体制相联系的部分;而“体制外”则是指社会结构中较多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部分。与体制外不同,体制内的人是有国家编制的,例如在单位制时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人员;而在后单位制时期,随着国企的改革,体制内的人逐渐只剩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了。,也就意味着从此可以享有一系列独有的、稳定的社会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狭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指社会保险。本文中需要说明的是,在计划经济的单位制时期,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只是在城市中实施,农村除了五保供养之外,基本上没有实施养老保障制度,而且那时候城市中的“养老保障”实质上是“国家保障”。在改革开放的后单位制时期,“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开始改革,“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形式出现了。因此,在本文中,单位制时期的养老保障指的是“国家养老保障”,后单位制时期的养老保障则既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养老保障,也指覆盖大多社会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无涉社会养老救助、福利和优抚这些方面。自2009年以来,每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人数都超过了100万,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岗位招聘考录比最高比例达到4124∶1;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人数达到了创纪录的156万人,其中,竞争最激烈的岗位的考录比竟然达到了惊人的8436∶1。除了公务员之外,进事业单位也是大学毕业生的梦想,大学毕业生对有国家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岗位的追求已经远远超过了创业的激情。2013年初,中国某城市招聘清洁工,7000余人参加竞争,四成以上应征者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实大家竞争的不是清洁工,而是国家编制,一位最终没有成功入围的研究生甚至声称:就算是死,我也要死在编制里!一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环卫工坦言:这份工作虽然辛苦点,但是让我有安全感,有归属感。社会大众之所以追求有国家编制的单位,本质上是对体制内附着的有特殊利益的社会身份的追求,一旦被纳入体制之内,其便可获得一份稳定的保障:在年轻的时候可以享有国家财政担保的工资薪酬,在年老的时候还可以拥有财政保障的退休金,安享晚年。应当承认,在当今中国社会,一份工作是否具有国家编制成为区分社会身份的关键依据。在许多社会大众的心目中,进入有国家编制的单位,就具有了优势的社会身份与较高的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都拥有稳定的社会资源来源,一旦拥有这些单位的国家编制,就将拥有其他社会就业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社会保障待遇。

就养老保障而言,在当下,虽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之后可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所有性质的企业人员的退休养老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应该是当前企业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最权威的法律和规定。,即进入社会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之中,但是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施行的依然是财政保障的退休金制度。虽然在2008年开始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改革试点,在5个城市展开试点工作,但是试点效果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国家在这方面并未有实质性的动作。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国家这几年来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但是总体而言,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不仅保障程度低,而且一些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损害了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即拥有国家财政保障。这种优势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方面是其他单位无法比拟的,于是形成了一种“洼地效应”: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源源不断地竞相挤入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社会现象折射出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由于社会身份的差距而在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势差。这种独一无二的优势不是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获得的,而是单位制时期社会成员的身份区隔因素在当下未被彻底改革的结果。

(二)社会身份的分层与养老保障的不平等

根据公民身份理论的集大成者T.H.马歇尔的主张,完整的公民身份应当包含公民的三项基本权利: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的社会权利。一国之内的任何公民凭借其是该国的公民这一法律事实,就有资格享有上述三项权利,并且是平等地享有这三项基本权利,养老保障权属于公民的社会权利。虽然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公民在年老之时均有权获得国家的帮助,以及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而创造条件,比如国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养老保障领域中,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并未被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养老保障制度所践行。自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单位制时期开始,直至后单位制时期的当下,在养老保障这样一个社会领域中,事实上,国家并没有完全把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待之,相反,国家常常以公民身份之外的身份标准对社会成员区别对待,诸如户籍、单位身份等因素,形成了身份分层,统一的公民身份被其他社会身份所取代。虽然在当下,经济分层成为社会分层的主要形式,然而,在社会领域中,养老保障待遇与户籍和单位身份等因素密切相关,使得养老保障制度呈现“碎片化”,这使得国家在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待遇方面呈现“差别化”情形,当然,这种以不合理根据形成的差别化待遇当中暗含着养老保障的不平等性。

这种不平等体现在两个大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城乡之间的不平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农民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然而,和城市人口相比较,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的程度和水准都大大低于城市人口,依然处于弱势的地位。就保障程度和保障水准而言,不平等性问题依然横亘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在《社会保险法》中,国家规定了农村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55元,地方财政在此基础上可以提高,然而,农村养老保障程度和城市的比较而言,则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已经超越了城乡之间在经济、消费方面的合理差距,形成了一种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与农村人口之间2014年2月7日,虽然国务院决定合并执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根据计划,要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合并,到2020年之前完全统一这两种制度。,前者的保障程度远远比农村的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而言,由于户籍制度的缘故,这些人依然只具有农民身份,而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寻求政治收益最大化的主体,通常会在政策制定的政治成本和政治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最终出台那些政治净收益最大化的政策。Downs A.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M]. NewYork:Harper & Row,1957.因此,社会身份的限制导致这个群体一般无法和其务工地的本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在养老保障方面,地方政府一般不会给予这些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平等的养老保障权的。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中,人均GDP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如果以本地户籍人口计数则值更高,农村剩余人口数的计入只能稀释人均GDP的值,因此,地方政府更偏好只把本地户籍的居民计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另外,还要考虑到当地舆论和选票的问题,总之,一般地方政府不会给予农村的外来务工人员同等的待遇。从上述这些状况可以看出,由于户籍制度中城乡区隔功能的存在,社会成员在养老保障等社会领域中的社会身份是以户籍为界定标准,即城市人和乡下人,而非统一的公民身份,国家据此在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的责任担当上呈现非均衡性。在一定程度上,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养老保障阶差格局依然存在着。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不平等的第二个层面,即体制内、外的养老保障的不平等。改革开放之后,在单位制的变迁过程中,国企单位率先退出了单位体制,成为非单位组织,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组织与非单位组织已经在中国社会的就业机构中形成了并存的局面。所谓的非单位组织,主要是指非国家所有性质的各种不同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谓的单位组织,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指国家所有性质的各种不同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单位组织主要是指财力雄厚的国有大型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党委机关。参见:李汉林.转型社会中的整合与控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46-48.在并存的单位组织和非单位组织中,“国有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还承担着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功能,在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这些单位的社会保障功能显著‘升值’”李路路.“单位制”的变迁与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13.。在很大程度上,机关、事业单位依然具有单位制中单位的属性,其成员依然具有单位人的色彩,其养老保障是由国家财政担保的单位保障,而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非单位组织却游离于体制之外,其成员的养老保障则不能享有此特殊待遇,体制内的单位成员和体制外的非单位成员在养老保障方面明显形成了一种身份差别,国家对体制内和体制外成员的养老保障责任的承担是有“中心”与“边陲”之区分的,这种区分不具有合理性,明显是不平等的。

(三)社会权利在中国的兴起

依英国的社会学家T.H.马歇尔看来,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应当是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社会权利。社会权利区别于传统的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体系,后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政治自由等权利;社会权利区别于传统的自由权,它是维护社会平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总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社会权利成为世界上公认的人权和各国宪法相继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逐渐开始坍塌,公民身份也逐渐被重视起来。然而,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重点在恢复和维护公民身份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一直被边缘化。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公民的社会权利意识开始萌生,公民对社会权利的诉求也越来越多,诸如在养老保障、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开始对国家提出了愈来愈多的诉求,公民权利体系内容开始在这些诉求中不断拓展和丰富。社会权利和公民权、政治权不同,社会权利是一项积极的权利,它要求国家要积极地作为,以国家行动来保障公民在社会领域中的权利的实现。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之后,社会权利在经历了经济大危机之后成为人们的一项诉求。在中国社会,公民的社会权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得到国家的重视。养老保障是社会权利涉足的重点领域,养老保障权是公民社会权利的一项子权利。直至20世纪末,随着中国工业化发展中家庭结构的变化,中国逐渐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0年的中国第5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10.18%,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时代。,养老保障已经不再是公民个人和家庭可以单独解决的家庭事务了,而是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每一个公民都在面临着或将要面临养老保障问题。公民的养老保障权利作为公民身份中社会权利的一项子权利开始得到国家的重视,养老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每一个公民都因为其是国家的公民而应当平等地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权利。

(四)养老保障阶差下的社会愤懑

“由于一个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归根到底在于它是否可以满足广大民众的基本需要,所以能够满足民众的需要,使得民众的生活得到改善的政府,也可以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民众的拥戴。……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改进,或越来越降低,政府的统治权威必定会受到质疑,尽管它可能是通过合法的政治程序,比如选举上台的。”陈明明.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07.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进入了后单位制时期,原有的养老保障格局逐渐被打破,社会成员的身份逐渐由单位人或人民公社的社员向社会人过渡。然而,由于单位制变迁过程中存在着路径依赖,单位制中社会成员的身份区隔机制并未完全被祛除,身份阶层所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养老保障依然呈现出不平等的情形。尤其是随着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养老保障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城市中,和其他社会成员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然在养老保障方面享有国家财政支持的特殊优待。相反,其他社会成员则由于不具备上述机关、事业单位成员的身份而导致养老保障的程度明显较低,社会成员身份的阶差导致了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同为国家公民,却仅仅因为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成员的身份而获得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于是引发出人们对这种养老保障公平性的质疑乃至群体性愤懑。这已经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已经伤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养老保障领域中,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人员相比,许多社会成员成为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由于无法享有公平的养老保障,在这些群体的心理上存在着一种深深的“挫败感”“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社会心理学家多拉德等人指出:“侵犯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同样,挫折的存在也总是要导致某些形式的侵犯行为。”Dollard J.Frustration and Aggression[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39:52.虽然挫折并非必然导致某种形式的侵犯,但是挫折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侵犯性的情绪[美]J.L.弗里德曼,等.社会心理学[M].高地,等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241.,这一点已经成为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共识,多拉德等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遭受挫折和不公平的待遇时,心中自然就会产生对社会的愤懑,非理性情绪支配下的能量就会产生。如果这种能量不断积累下去且不能削减的话,它就会突破临界点,以泄愤的行为破坏社会。应当说,在现代社会中,失败挫折是难免的,但是如果这种挫败感的根源来自不公正的制度安排,那么,人们的侵犯性情绪就会被调动起来。简言之,如果这些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平等的解决,就会在其内心中产生一种愤懑,一旦有一个偶然的个体事件在身边引爆,他们的侵犯性情绪就会被激发出来,并互相感染,极有可能激发这些人的集体性行动。实质上,他们参与事件之中就是为了借机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因此,如何实现养老保障的平等性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五)研究意义

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成为中国政府当下的工作重心,尤其是自21世纪初,中国社会进入老龄化时代以来,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祛除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则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节点之一,这也属于当今全社会所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以单位制变迁为视角研究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是一种新的理论尝试,笔者认为单位制对当下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对研究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平等问题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单位制是中国社会的独特产物,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单位体制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独特和关键的方面,……它并没有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出现(至少没有像中国这样完整的形式)……对单位体制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社会主义体制形成过程中的许多特定方面,而且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4):91.单位制曾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城乡间不同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有过制度区隔性安排,在客观上导致了城乡之间养老保障的不平等问题。

随着单位制的变迁,单位制本身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比如,农村中的人民公社的解体,城市中的单位曾经承担的养老保障功能开始社会化,逐渐从单位的职能中剥离出去。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的依赖程度明显减弱等,“即便一些单位仍然承担着一些社会功能,但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单位组织功能多元化’,而是把给职工提供的这种服务当作了一种激励,当作一种特殊单位组织中的一种社会福利”李汉林.转型社会中的整合与控制——关于中国单位制度变迁的思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48.。这些都是单位制变迁中的新变化。虽然发生了这么多的变化,但是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以单位组织为主导的基本格局在短期内还不会彻底改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延续性,它使得‘单位’的一些根本性特征仍未发生明显改变”李路路,苗大雷,王修晓.市场转型与“单位”变迁——再论“单位”研究[J].社会,2009(4):8.。中国社会在这一大转型时期,由于单位制并没有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社会的退出而全面解体,相反,这一体制还继续以嵌入式的形式存在着,并不断影响着社会成员养老保障平等的实现。例如,当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养老保障施行的依然是单位制时期由国家财政保障的退休金制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则实施的是社会保险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导致了当下养老保障的“双轨制”,这是一种制度的不平等,是单位制时期的国家保障在当下社会中不彻底的改革所遗留下来的。故此,在当今中国社会,探讨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是不能绕开“单位制”而自说自话的。在笔者看来,以单位制的变迁作为公民养老保障平等问题的研究视角,这对深刻理解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以单位制变迁为视角研究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是无法回避公民身份的,因为正是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的缺失或残缺才导致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的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公民身份既是在公共空间中社会成员的统一的社会身份,同时也是一组公民的权利体系,公民身份的缺失或残缺意味着统一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都无法实现。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萌生,公民身份中公民的权利内容在不断拓展。最初,公民关注的是其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财产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不断发展,公民也开始关注自己的社会权利,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不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需要被关注,公民的社会权利也需要被关注,亦即在公民身份中,公民的权利内容包括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在当下的公民身份中,“平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具备了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都有资格平等地享有养老保障。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仅凭借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就有权利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他们。从公民角度而言,国家不仅应当关怀每一个公民,而且应当平等地关怀每一个公民,这不仅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之所在,而且也是一个国家中的政府至上美德之所在。因此,从公民身份角度来探讨养老保障的平等,这与当下中国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相契合的,是公民身份中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在诉求;从公民身份的角度提出养老保障实施平等诉求,这也是当下养老保障应具有平等性的正当理由。总之,以单位制为视角检视当下中国社会不平等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运用公民身份来引领和指导公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走向平等,这对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中不平等的养老保障具有很强的价值指向作用。

二、文献综述

(一)单位制的研究概况

单位制,亦称单位体制,它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独有的一项社会整合制度,“近代中国在传统社会结构全面瓦解的同时,未能实现新的社会整合,故而引发了总体性危机”李培林,李强,马戎.社会学与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1.。单位制这项制度的初衷之一在于实现国家对社会的重新整合以应对社会的总体性危机。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时间里,单位制实现了社会的有效调控和社会资源的有序再分配,凝聚了社会力量,整合了社会资源,巩固了新生政权,并支援了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学术界对单位制的研究起源于对单位现象的关注,美国人弗克斯·巴特菲尔德先生是一位较早关注单位现象的人。在1979年到1980年期间作为美国《纽约时报》驻华首席记者在其离任回国后,他根据驻华期间采集的大量资料著成《苦海沉浮》一书(1982年在美国出版,即风靡欧美;1988年由张之安等人译出,1989年由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在这本书中的第二章“大家生活在单位里”和第十二章“工人捧着铁饭碗”里集中谈了中国的“单位”问题。,巴特菲尔德先生根据其在中国国内的一系列观察和感受,认为中国人的基本人生需求都要仰赖于单位。例如,个人的职业由劳动人事部门(单位)分配,个人的婚姻(不论是结婚抑或离婚)要有单位的许可,除非他不想入党提干;个人外出要必须携带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否则都无法住宿,最关键的是个人生活中的绝大多数物质资料的获取也是单位分配的……单位对个人具有强大而有效的控制力。和巴特菲尔德类似,对中国单位组织感兴趣的另外一些国外学者也对独特的单位现象进行了深入基层的田野调查,收集了第一手资料,形成了以“单位”(或单位现象)为内容的研究著作。例如Blecher,Marc J和Gordon White(1979);Gail E.Henderson和Myron S.Cohen(1984)。然而,这些对单位的研究只是一些零散的、感性的认识,它们要么是描述性的民族志叙述,要么虽然作了相对深入的分析,但却未能提炼出一套概括性的、具有现实穿透力的概念和理论。真正对单位这一中国独特的政治社会组织现象进行理论分析研究的则应数后来的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社会学系教授魏昂德(Andrew G.Walder),他于1986年出版发行的《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该书的中译本由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龚小夏翻译。一书中提出了诸如“新传统主义”“有原则地任人唯亲”和“工具性庇护——依附关系”这样的概念和理论。自此,“单位制”才开始被作为一种社会主义中国独特的组织制度加以分析和研究。尽管该书通篇并未提及“单位”这个概念,但是由于该书提出了“组织性依附”理论,即认为在中国社会,单位是一个由高度制度化的“庇护者——受庇护者”的庇护关系所构成的基本社会单元。这个概念理论既隐含了权力,又涉及了社会资源的分配,还涉及了单位内的人际互动和利益,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影响了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也因此成为国内学者公认的国外研究单位的开创者。

在国内,对单位制和单位的研究基本上呈现两种视角和取向:一种是宏观制度结构的研究视角;另一种是强调单位组织内的关系和行动结构的新制度主义视角。李路路.论“单位”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2(5):25-27.大多数学者习惯于从第一种视角,即从宏观制度外部入手分析单位制。采用这一视角的有政治学和社会学。政治学研究将单位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独有的现象,国家通过单位这一节点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这一视角强调单位组织在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控制和整合中的意义和作用,其在一定意义上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特定制度的强调相关联。在国内,以宏观的政治学视角来研究单位制的首位学者当属路风先生,他在国内被认为是单位制研究的第一人。其先后发表了两篇具有极高学术价值的有关单位制和单位方面的研究文章:一篇是在《中国社会科学》于1989年第1期上发表的《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另一篇是在1993年香港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4卷上发表的《中国单位体制的形成和起源》,这两篇文章堪称国内研究单位制和单位的开山之作。路风是直至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中对单位制研究最系统和最细致的学者,他对单位制的研究采取了第一种视角。路风先生认为,单位制是中国的一种独特组织管理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通过行政力量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由于国家通过单位这一节点控制了一切社会资源的供给,所以,城市中单位所属的成员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国家之间均形成了一种单向的人身依赖关系:单位人→单位→国家;在农村中,由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对农民进行物质分配,即农民依赖人民公社集体组织。路风在文章中明确提出了单位体制是一种适用于全国性的机制,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属于单位体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明确了单位是指在城市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近似于国有企业的单位,但它们之间依然有差别;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不属于单位。在当下有关单位制和单位的研究中,相当多的学者把单位和单位制混淆了,只有除路风之外的少数学者在研究时指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参见: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16):89-108.路风的这些结论都是从对历史的动态过程分析中以事实资料为依据作出的,而且逻辑性非常强。沿袭这种研究视角的学者还有之后的王沪宁和刘建军,他们在其研究中均强调了单位制度之于社会调整和社会控制的重要意义。王沪宁认为,在1949年之后,为了适应社会资源集中分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高度一体化的需求,国家建立了单位制,构成了整个社会调控的基层体制王沪宁.从单位到社会:社会调控体系的再造[J].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5(1).;刘建军认为,对中国单位制的研究要从宏观的国家政治层面上考量,单位制建立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巩固新政权的社会基础和在社会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加快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因此,单位制就是社会资源总量不足和社会调控形式交互作用的产物。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59.虽然路风、王沪宁以及刘建军这三位学者都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单位制进行了外部宏观的研究。但是,他们之间的一个明显的区别在于,路风明确指出,人民公社是单位体制的组成部分,单位体制的研究对象既包括城市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也包括农村中的人民公社;而后两位学者对单位制的研究则只是基于对城市中的国企和国家机关单位(包括党、政两个系统)、事业单位的分析而进行的。

另外,社会学学者也有从宏观的视角对单位体制以社会学角度进行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汉林、李路路两位学者。社会学对单位制研究的兴趣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单位制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结构要素和社会群体是如何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的,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整合;另一方面是在单位制下,单位是以何种分配机制调控社会资源来对社会成员进行物质保障的,即社会的分层结构是怎样的状态。李汉林认为,沿着国家——单位——单位成员这样的思路可以分析社会整合的机制,即通过单位对国家的依赖、个人对单位的依赖,以及单位功能的多元化来实现社会的整合。李汉林.中国单位现象与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J].社会学研究,1993(5):25-26.李路路则认为,单位制是国家分配社会资源的组织化形式,因而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分层机制,是一种决定社会成员社会地位高低的制度性工具。国家根据单位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级别高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以及在国家工业化目标中的地位,将社会资源按照差序有别的原则分配到各式各样的单位,单位再根据个人在单位中的资历、级别和身份(干部还是工人)分配至单位成员。在这个再分配的过程中,由于单位的地位级别不同,其从国家获得的社会资源也就不同,单位成员由于所在的单位不同,其获取的社会资源也是有明显差别的。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单位制是最重要的社会分层制度之一,单位地位的差别是获取社会资源多寡的重要依据之一。上述社会学学者对单位制的研究都属于从宏观制度结构的角度对单位制外部进行考察。他们的关注点集中于:单位制是如何运行、控制、整合、调控和分化的,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构造了社会的制度结构。这些研究分析的背后隐藏了这样一个基本逻辑:社会的制度结构决定了单位的制度结构,单位的行为和单位内部的运作机制是宏观制度结构影响的结果,对单位结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分析,证明了制度决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的关系。这显然是受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这样的研究对单位制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独特制度结构具有比较强的解释力。

上述从宏观制度结构的视角对单位体制和单位组织进行研究,主要侧重于个人、单位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制度结构的关系,因而强调国家通过单位的控制、统治和整合的性质。另外,从单位组织内的关系和行动结构对单位体制和单位组织进行研究则又是一种新的研究视角,这一视角是深入单位内部对单位的内部机制和单位体制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意外后果”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是李猛、周飞舟和李康三人,他们在1996年香港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16卷)上发表了《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一文。但是对公民身份与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研究而言,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宏观角度对单位制进行外部的分析研究更具有直接的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

通过以上关于国内外对单位制的文献的简要回顾和评述可以看出,有关单位制和单位的研究已经达到一个相当的程度,这些研究为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结构及之后的社会变革都作了比较充足的理论储备。但是,仔细对比这些相关研究就会发现,上述代表人物中除了路风之外,其他人在理解单位制的时候几乎是有意(抑或无意)把单位制的研究对象限制在了城市中的单位把单位制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城市中的单位的代表人物还有学者应星,他认为,单位体制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具有特殊功能的科层组织来对城市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进行再分配,并通过这种再分配对城市社会实现有效的控制和动员的一种体制。参见:李培林,李强,马戎.社会学与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3.当然,曹锦清和陈中亚在《走出“理想”城堡——中国“单位”现象研究》一书中虽然把农村的人民公社也纳入了单位制的研究对象之中,但是其把单位的外延扩展到了人民公社,甚至国家也是一个最大的单位,单位概念被泛化了,就这一点来说笔者并不赞同。另外,李猛、周飞舟和李康在《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一文中的结尾也仅是以寥寥数语提及了单位组织不涉及农村社会,但是理解单位制的时候不能忽视农村的存在。,在笔者看来,这应该是单位制研究中的一种集体缺陷。笔者认为,如果把单位制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城市中的单位,那么对单位制的理解就有失偏颇。路风在其《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式》一文中通过对单位制历史起源的详细回溯,在该文末尾得出结论:农村的人民公社虽然不能归类于单位,却应该是单位体制的组成部分。在本书中,笔者赞同路风的观点,这是因为,单位体制和单位是有区别的,单位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把人民组织在一个行政组织网络中,农村的人民公社虽然最终没有演变为单位,却体现了国家用行政手段组织人民的原则。另外,在社会实践中,既然单位制是中国社会实现整合的一个基础性手段,那么作为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村也应该被当作调控的对象列入其中。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农村,仅仅是把城市作为中国社会整合对象的话,那么在单位制时期,我们国家社会整合的政治目标能够实现吗?在中国社会中,不论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逐步确立市场经济的时期,人口庞大的农村难道可以游离于国家的调控范围之外吗?在计划经济年代,正是因为国家利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才使得工业化过程中急需的工业原料和农产品源源不断地输入城市中,支持了城市的工厂生产和城市人口的生活。也正是因为国家利用户籍制度强制性地限制了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使得城市获得了基本的秩序。这些事实都证明了农村始终是国家调控的重点对象之一。单位制和单位仅仅一字之差,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但是也不能因此就习惯性地认为单位制就是以单位为研究对象。单位制的目标之一在于实现国家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因此,在研究单位制的时候是无法对农村这一庞大的人群避而不谈的,许多研究单位制和单位的文献恰恰在此环节上疏忽了这一关键之处。

(二)单位制变迁的研究概况

在改革开放之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型,1993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截至目前,中国社会的改革已经有了30多年的历程,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社会已经发生整体性的变化之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体制命运如何,它仍然存在吗?这个问题对认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学术界基本上有两种观点,虽然主张不尽相同,但是都认为传统的单位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单位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解体这些变化包括:单位利益独立化、单位角色职能化、单位的家长角色强化、单位责任具体化和内向化,等等。总之,单位已经逐渐由国家的“部件”转化为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整体”,单位组织的职能正在发生着实质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趋势正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得到强化,已经成为一种定势,甚至单位已经解体。,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社会学学者孙立平和王汉生等。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2):56-57.孙立平,李强,沈原.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J].战略与管理,1998(5):10.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市场化的进程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随着非国家控制的社会资源的不断扩充,资源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变化,个人对单位、单位对国家的依赖性不断弱化,因此,单位组织与非单位组织并存。即使如此,单位体制和单位依然是理解中国社会的重要视角和平台,持有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社会学学者李汉林和李路路等。李汉林.变迁中的中国单位制度:回顾中的思考[J].社会,2008(3):38.李汉林,李路路.单位成员的满意度和相对剥夺感[J].社会学研究,2000(2):2.

在本书中,笔者基本支持李汉林等人的观点,认为虽然单位制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发生了变迁,但是它依然对中国社会产生着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依然保持着一定的强势影响力。笔者的根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单位制形成和存续的核心因素,党在各个单位中设立的党组织使得单位的社会整合功能和社会动员能力继续存在着,由于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此,无论单位制如何变革,单位制是不会在中国社会中解体、消亡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通过单位制把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动员、组织起来,结束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社会总体性危机,然而,单位制对整个社会的管控不是仅仅通过行政力量来实现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贯彻“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把党组织建立在城市各个单位和农村的人民公社,以此来实现社会的整合、动员,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03年的“非典”时期,为应对“非典”危机,对社会紧急动员的主体并非社区,而是单位,这一点就可明证单位制并未解体和消亡,只是其自身在变革过程中不再像单位制时期那样实施对社会成员的监控和对社会资源的垄断罢了。另外,笔者也基本赞同路风先生关于单位制的观点主张:农村的人民公社是属于单位制的组成部分。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1978年之前的这一阶段可以被称为“单位制时期”,1984年虽然作为单位制组成部分的人民公社解体了,但是,人民公社开始解体的过程则是从1978年随着农村包产到户的改革拉开序幕的;从1978年开始至今则是属于单位制的变迁时期,虽然这一阶段中单位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单位制的影响因子依然嵌入在中国社会中,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因此,这一阶段可被称为“后单位制时期”在本文中,笔者把1978年作为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的时间分界线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改革首先是从改造农村基层组织的生产关系入手,开始逐渐打破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直至1984年,人民公社正式宣告解散。虽然作为单位体制的人民公社是1984年解散的,但是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通过“包产到户”的方式在逐渐松动人民公社的体制,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把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的界限划在了1978年。由于在改革开放之后,单位制中的职业身份因素和户籍身份因素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因此,笔者把这一改革时期称为“后单位制时期”,以此表明单位制的因素对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依然发挥着重要影响。。在中国当下,很少有学者从单位制理论入手对养老保障的平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因此,以单位制变迁为视角对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就可以更深刻地分析出影响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

(三)养老保障平等的研究

当前,对养老保障平等问题的研究缺乏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对这种不平等进行深刻的分析研究,现有研究更多地从财政均等化方面入手分析,一些学者通常提出一些权宜之策,譬如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相关的财税制度等。另外,学者们对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的认识也有偏差。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后,许多学者并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障的平等只是实现了平等目标中的第一步,即人人享有养老保障,在覆盖范围上,基本上实现了社会成员的全覆盖,这对之前被排斥在养老保障体系之外的广大农民来说,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等,然而,这并不是养老保障平等的最终目标。

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养老保障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在该领域就属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在国外文献中,有许多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方面的理论与著述。在西方国家,“公共服务”的概念最先是由德国和法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19世纪后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公共支出再生产性学说,初步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概念;1912年,法国公法学者莱昂·迪骥明确提出“公共服务”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公法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公共服务就是那些事关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必须通过政府的干预才能得以保障。在国外公共管理文献中,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是经常被研究分析的范畴,很少有人提及基本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公共服务一般是指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政府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过程。鉴于公共财政支出能力,一般又在公共服务中划分出基本公共服务。在基本公共服务中,政府是责任、义务主体,公民是权利主体。总之,基本公共服务是国家依据一国宪法和法律,以政府承担基本责任的方式,为本国公民提供经济福利的公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基本公共服务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为对象提供服务的机制、体制和过程,涉及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广义的基本公共服务则不仅包括服务供给体制机制,而且还包括保障体制机制。基本社会保障在性质上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而在国内的公共管理领域、党的政治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则通常是探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支付能力比较强,一般不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这样的概念区分;中国现在人均财政支付能力低,政府不可能担负起广泛的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鉴于此,中国政府选择了一些与当下国民急需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作为政府财政支持的对象,称之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承担“底线平等”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在国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中就已经提出了,并开始把“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但是当时官方并未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随着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领域之一的养老保障的平等成为探讨的中心话题之一。一般来讲,在西方发达国家,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区域差别、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差别、地区间财政收入和支出差别、居民收入差距。在中国,养老保障不平等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原因之外,还应加上一个城乡差别。公共财政能力是养老保障平等的基石,为了实现养老保障的平等,西方发达国家把实现财政均等化作为突破口,这些发达国家在财政均等化方面进行了很多政策实践,最典型的就是均衡拨款模式包括收入均等化模式、收支均衡模式、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和简单人均模式。。因此,国外学者对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了财政均等化方面。在国内,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经常是以“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方式被提出来的,这缘于养老保障均等化和公共财政体制密切相关。例如,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论述中就提及了“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通过税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促进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又一次明确地提及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财政体制改革和建设的目标之一。受国外研究的影响,国内有关养老保障平等问题的研究文献也大多集中在财政均等化方面,主要是从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着手,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责任的合理划分、公共事务的责任划分等。

总之,当前理论界对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分析,多数学者是从财力差异和财政转移支付角度着手,而较少去认真考察导致这种不平等的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是什么。在这些学者看来,似乎只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就可以解决养老保障的不平等问题,因此,他们多从财政制度方面进行探讨。这显然是把养老保障的不平等问题人为地简约为一个财政问题了,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探讨清楚养老保障不平等的深层次的制度原因,而只是单一地从财政角度入手的话,那么,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无法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来有关养老保障平等问题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认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是平等的重要标志,把“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障平等的目标准确地讲,在2011年7月1日的《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对养老保障平等方面的研究文献大多是聚焦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质疑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十分有限,未把农村人口、城镇未就业人口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等社会群体纳入养老保障,无法实现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障权,公民的养老保障权的平等性无法实现。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制度上对社会成员进行了全覆盖,使得那些之前游离于养老保障体制之外的社会群体被纳入了保障体制,只要具备公民身份,就有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就这一变化而言,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是养老保障平等的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社会保险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养老保障覆盖范围的局限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平等。,然而,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仅仅是实现了养老保障平等的初级目标,这距离实现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众所周知,在当下中国社会中,养老保障问题中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消除不同身份群体之间享有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平等。在《社会保险法》中,不同身份群体的人享有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就是社会各界所诟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这种“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视社会成员统一的公民身份这一事实,以户籍和职业性质为区分标准,把社会成员分割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根据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都有分别的规定,这些不同身份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障待遇的差距是非常悬殊的。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初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显示,在被调查者中,75.4%的职工养老金不高于2000元,92.3%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却高于4000元,差距两倍多。农民的养老金最低,有些省份的月养老金就是55元。另外,《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等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国家要为其另设一套养老保险的规则制度,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养老保险方面要实施制度区隔,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平等的改革思路。平等的原则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机关单位的公务员等人员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只是职业分工的不同,但是对国家而言,他们同为国家的公民,就应当适用同等的养老保障制度,以此体现公民之间的平等,而无须再为其建立一个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况且在现实中,机关单位的公务员等人员的养老办法实施的依然是国家财政保障的退休金制度,其他社会成员则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众所周知,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其他社会群体。这就是备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养老“双轨制”“多轨制”。这是养老保障平等进程中面临的最大不平等,也是养老保障改革中社会各界最关注的问题,养老保障的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包括学者在内的许多社会舆论对现实中的养老保障的“双轨制”“多轨制”这种不平等现象是质疑批判有余,理性分析不足。笔者认为,养老保障“双轨制”“多轨制”反映了当下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以单位身份和城乡户籍为区分根据所导致的不同身份群体间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待遇与单位制具有很深的历史渊源。然而,国内学者目前还鲜有人系统地运用单位制理论对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不了解单位制时期养老保障中的身份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就无法真正深刻理解当今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不平等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无法对更进一步推动和实现社会养老保障权的平等提供智识上的支持。

(四)公民身份理论

公民身份肇始于古代西方,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关于公民身份的话语脉络基本可以分为两条线:一条是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另一条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研究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启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则发源于英国,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参见: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43.然而,在古代西方,公民身份“是根据出生而获得的一种特权”[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刘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4.,其和平等并无关系。在古希腊时期,通常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希腊自由人的成年男子才能够获得这种公民身份;在古罗马,自由的、并且是市民的人才能获得公民身份。因此,西方古代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而并不具有普遍性,那时的公民与国家(城邦)并未分离,而且只有公民集体而无公民个体。总之,在古代西方,公民与国家(城邦)之间并未形成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只是在近代以来,公民身份的主体范围才开始随着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不断拓展,公民身份范围的逐步扩展使得一国之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逐渐在法律之上成为该国的公民。在公民身份的众多学术研究中,真正在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上提出公民身份概念,并有意识地对它加以系统理论研究的,则是英国著名学者T.H.马歇尔(1893—1981年)。他是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的奠基者,他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把公民的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中,并系统地提出了公民身份理论,在他的公民身份理论中,包含了公民的三种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

平等是当代公民身份的本质,每一个社会成员因为具有相同的公民身份,所以,理应受到国家平等的对待。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公民的社会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公民身份理论成为人们研究社会领域中平等问题时经常引用的理论根据,并成为社会成员维护自己权利平等的有力理论工具。在中国社会中,虽然公民的观念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学术界,对公民身份的研究和探讨则是晚近的事情。国内学术界对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是相当匮乏的,虽然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有关公民权利的研究,但是基本上是停留在对1982年的《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宣传上;进入90年代之后,对有关公民身份的权利的研究有了一定的进展,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的研究相继展开,但仍呈现出学科分离状态。王元华.公民资格理论的历史演变及运用前景分析[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3):35.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公民的权利体系不断地拓展和完善,国内学者掀起了对公民身份的研究热潮,许多国内学者翻译了大量的有关国外的公民身份的著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郭忠华与刘训练主编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这部著述详细地介绍了英国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这对中国国内理论界了解和研究公民身份理论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国外学者有关公民身份理论的著述被国内学者翻译过来,作为国内学习和研究公民身份理论的资料,如托马斯·雅诺斯基的《公民与文明社会》(2000),柯雄翻译;巴特·范·斯廷博根主编的《公民身份的条件》(2007),郭台辉翻译;布赖恩·特纳主编的《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2007),郭忠华和蒋红军翻译;尼克·史蒂文森编《文化与公民身份》(2007),陈志杰翻译;恩靳·伊辛和布赖恩·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2007),王小章翻译;德里克·希特的《何谓公民身份》(2007),郭忠华翻译;彼得·雷森伯格《西方公民身份传统——从柏拉图至卢梭》(2009),郭台辉翻译;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2009),王春光和单丽卿翻译;露斯·里斯特《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2010),夏宏翻译;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2010),郭忠华翻译;基思·福克斯的《公民身份》(2009),郭忠华翻译等译著。当下,国内理论界对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身份理论中公民的社会权利与当下社会领域的平等诉求遥相呼应。在本质上,现代公民身份的趋势是平等主义,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应该获得国家平等的对待[美]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2.,这一思想理论对当下研究社会保障,例如公民的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而言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理论工具,应当说,公民身份理论是当下国内研究公民有关诸如养老保障权等社会权利的非常有价值的理论。

三、研究方法

本书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是多种研究方法的结合。多种研究方法的结合运用为本书对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方法支持。

(一)宏观分析方法

本书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宏观的分析方法,对单位制进行了宏观的外部制度考察,以及对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中国社会成员的身份进行了总体性的考察分析,分析了在这两个时期中,社会成员的身份分层机制,以及在身份分层情形下,各个不同的身份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障的阶差情形。另外,运用政治学中的公民身份理论分析了在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中,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障不平等的深层原因,原因就是单位制中的身份因素依然在后单位制时期残留着,这些身份因素的残存使得公民身份无法被真正地建立起来。这种宏观的研究方法使得本书对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获得了总体性的把握,不致拘泥于具体的问题而无法把握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在制度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深层次原因。

(二)动态分析方法和静态分析方法相结合

本书在研究过程中分别对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养老保障的现实情况进行了单独的静态分析,静态的分析方法可以对每个时期的养老保障问题进行纵向的深入了解;具体分析了每个阶段的身份分层情形,以及在身份分层机制之下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同时,笔者也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对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的养老保障的不平等进行了横向的分析对比。没有动态的分析对比就无法洞察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共性原因。因此,动态的分析方法使得我们对问题的分析有了对比,更能发现在这两个时期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共性原因;静态的分析方法使得我们对每一个时期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有了更加具体的认识。

(三)理论分析方法

本书在分析研究过程中综合使用了多种不同学科的理论,对养老保障的不平等进行了理论分析。本书以法学中的平等价值为核心,采用多学科理论结合的方法,具体有政治学中的公民身份理论和社会学中的单位制理论。单位制是社会主义中国所独有的制度,采用这一理论可以把分析的问题限制在中国社会范围内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就是对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不平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从而避免了对养老保障平等问题的笼而统之的、无具体分析对象的弊病。以单位制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分析了在单位制时期和后单位制时期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不平等的原因,与此同时,引入了公民身份理论,对养老保障的平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研究。当代公民身份理论在本质上是趋于平等价值追求的,同为国家公民,有权利获得国家平等的对待。单位制理论和公民身份理论相互穿插在文章的各部分论证当中,使得对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的不平等问题获得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四、研究创新

本书研究的创新之一在于研究视角新颖。养老保障的不平等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界对此也有不少分析研究,然而,多数研究是直接单一地从人权和公民的权利角度来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所运用的分析视角确实不错,但是忽略了中国社会的特有国情,没有把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嵌入中国社会情境中去分析探讨,因此,这样的研究势必有些空洞,研究的针对性不强,这是因为养老保障的不平等问题是中西方共同的问题,从人权和公民的权利视角切入对西方国家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的研究也依然适用。本书在分析研究中,从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独具的单位制视角出发,对中国养老保障的平等问题进行研究,这样就对养老保障进行了中国社会情境的嵌入式研究。目前,尚未有以单位制及其变迁为视角对养老保障的不平等进行分析的理论文章。

本书研究的创新之二在于研究理论上的创新。单位制理论对当下中国社会养老保障的不平等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本书在研究中,充分借鉴社会学中的单位制理论对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并且结合了近几年在中国学界兴起的公民身份理论,综合运用了这两种基本理论。目前利用社会学中的单位制理论和公民身份理论对养老保障不平等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尚待进一步开拓的领域。

本书研究的创新之三在于在理论观点上也有新的发现。笔者对实现养老保障平等的常规路径进行了反思,认为养老保障的平等不能单纯依赖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养老保障的不平等根源在于社会成员的权利的贫困。因此,要实现养老保障的平等,国家首先应当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以此构建起完备的公民身份体系,通过公民身份的构建来实现养老保障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