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十七
某市政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d。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d,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8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图2-8 施工进度计划(单位:d)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C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d,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订了I工作缩短2d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I工作时间在压缩2d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d。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事件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事件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参考答案
1.承包方分别就事件1~事件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承包方就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事件1中的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总时差。
(2)承包方就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通过采取技术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条款进行处理,而赶工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就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天气炎热属不可抗力,劳动力供应不足属承包方的责任。
(4)承包方就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业主对清单准确性的负责。业主要求承包方赶工不因工程量增加而影响总工期,承包方由此发生的赶工技术措施费由业主承担。
2.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d。
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110+3-2)d=111d。
3.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50×50)+(10×1000× 50%)+(50×300+100×360)]元×(1+3.55%)×(1+3.41%)+3000元/d×(113-111)d=68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