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牧业一体化经营制度理论分析
制度是约束、规范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规则和准则。制度安排是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规则。制度结构是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包括组织、法律、习俗和意识形态。制度变迁是指某一制度安排的变化,而不是指整个结构中所有制度安排的变迁。制度具有节约、搜集信息、规避风险和再分配等功能。
一、产权制度理论
产权是体现制度节约功能的重要制度,也体现制度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性。所以,产权制度同时执行节约和再分配两种制度功能。
产权是确定个人与团体所占有的资产权利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包括消费、收益和让渡权。阿尔钦提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为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善,主要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完整的产权。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残缺的产权。登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与社会相互依赖性相互联系的每一成本和收益就是一种潜在的外部性,使成本和收益外部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双方进行权利交易(内在化)的成本必须超过内在化的所得。一般地,由于交易中的“自然”困难,交易的成本要相对大于所得,或由于法律的原因它们也可能较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对自愿谈判的禁止会使得交易成本无穷大。当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使用者对有些成本和收益没有加以考虑,但允许交易中内在化的程度增加。
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租佃权、交易权、收益权等多种权利,它本质上是一个权力束。对于农田与草地交错、农业与牧业并存的农牧交错带,土地产权又表现为耕地产权与草地产权。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能够影响和改变农牧业经济结构与生态系统平衡的是耕地与草地制度安排,以及耕地与草地制度变迁。因此,耕地与草地的流转制度安排及其相关政策实施,对于中国北方农牧交错带的农牧业一体化规模经营的运行将产生重要作用。
二、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的节约功能就是让一个或更多的经济人增进自身的福利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减少,或让经济人在他的预算约束下达到更高的目标水平。当现存的制度失衡,交易费用过高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出现新的制度安排。
(一)制度变迁理论的思路梳理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追求潜在利润的渐进的制度交替过程。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创新利润,创新利润是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当外部条件的改变增加预期收益或减少改革成本时,原有的制度均衡状态便被打破,受利润驱动的组织便会从事制度创新活动。参与制度创新的组织要分别承担两种角色,即第一行动团体和第二行动团体。第一行动团体制定行动方案,并说服第二行动团体与之合作。创新利润将在这两类组织之间分配。在自下而上的改革中,第一行动团体是有关利益集团,第二行动团体是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政府;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中,第一行动团体是中央政府,第二行动团体是其他组织,也有可能直接就是民众。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始终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此外,诺斯还认为,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但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下滑,甚至被锁定在低效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
同时,诺思提出:“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根本因素。”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为经济行为主体提供必要的机会、信息和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它们将自身的技能和资源禀赋投入生产、分工、合作、交易、创新等创造财富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中去。反之,一套无效的制度安排则可能导致经济行为主体大量涉足于欺诈、寻租、腐败等再分配活动,损害经济发展的基础。尽管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任何社会走向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无效的制度安排,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一些经济学家通常将这些无效制度安排长期存在的状态称为“制度陷阱”。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益,正是获利的期望无法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实现,才导致新制度的形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归纳出的制度变迁模式有两类:一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是以国家(权力中心)为主体,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自然资源稀缺性的增长和人们扩大再生产的双重压力,诱致技术乃至制度产生,制度一旦产生,将对生产力和技术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而一切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的制度都将被这些来自内部的、诱致性的制度所代替。
农牧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通过农业产业化的产供销、贸工农纵向一体化经营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一是信息成本,即出售农产品时,获取市场行情、动态、了解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品质以及寻找交易对象等所需投入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二是谈判费用,即交易双方进行讨价还价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三是农户的交易风险损失,有效避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生产风险。通过种养业结合的横向一体化经营制度所节约的成本与费用表现为:种植业为养殖业提供饲料饲草,使得养殖业投入成本下降,饲料饲草市场交易成本消失;同时,养殖业为种植业提供有机肥肥田,既可以节省化肥投入成本,又可以提高土壤肥力,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也可以降低购买肥料的交易成本。农牧业纵横一体化经营制度可以充分利用特殊区域的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发挥农牧业综合生产潜力,通过种养业产品横向互补提高农牧业经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农牧业产业产加销纵向结合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增收空间,充分挖掘增收潜力。这是农牧业纵横一体化经营制度创新或变迁追求的结果与目标。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经营制度的变迁根据其变迁的诱因不同,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1.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含义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其制度变迁主体是利益集团。因此,这种制度变迁的变迁主体具有较强的内在驱动力,但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这种制度变迁很难突破核心制度。
(1)制度变迁主体是一群人或一个团体。由于人的有限理性,而且具有不同经验和在团体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个人对制度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认识不同,所以其变迁力量弱,无法突破核心制度。
(2)由于制度变迁主体所处的地位对涉及决策阶层利益的制度和涉及重大的体制变动仅仅依靠基层主体,就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决策者或既得利益集团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影响和干扰不利于自己的制度创新。
(3)基层的行为人或者企业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在基本的制度需求解决后,其动力就会趋于弱化,从改革的主体地位上退下来,从而使创新缺少主体。虽然此时创新主体对制度仍有需求缺口,但是,需求的欲望却与制度变迁之初已大相径庭。而且,这种制度变迁存在着“搭便车”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弱变迁主体的动力。制度变迁主体动力的缺乏导致它难以触动决策者的核心制度。
(4)这种制度变迁一般是在保留核心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制度,或者对外围制度进行部分变迁。这也决定了它不可能从根本上突破核心制度。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法令所引致的变迁。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依靠强制力量在某一范围内整体推进的制度变迁。由于其变迁主体是中央政府,所以能够突破核心制度,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但这种制度变迁能否贯彻实施以及实施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二行动团体的配合程度。因为作为第一行动团体的中央政府,它本身并不具备制度的具体实施能力。所以,它必须依靠第二行动团体来落实新的制度。
2.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关系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诱致性制度变迁对作为第二行动团体的政府来说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制度变迁对作为第一行动团体的政府来说具有诱致性。诱致和强制都只是相对于“民众”而言的。
(2)诱致性制度变迁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强制政府在核心制度上有所突破;强制性制度变迁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诱致第二行动团体(民众),以得到它的密切配合。所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应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具体的制度变迁活动中,它们只有主次之分,绝无排他之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的表现是:林毅夫描述的“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正如刘易斯所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
农牧业一体化经营主体首先要实行种养业的横向一体化经营,实现横向一体化经营对耕地或草地有规模要求,耕地与草地形成规模需要有制度的支持与规制。制度变迁理论应用到农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方面,主要解释与指导耕地资源与草地资源流转形成规模是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参有诱致性制度变迁。农牧业一体化的纵向一体化是产加销的垂直联结,该一体化形成的理论依据除了交易费用理论外,参与纵向一体化的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础上还适应强制性制度变迁。所以,无论是农牧业横向一体化还是纵向一体化经营制度,都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理论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