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国新民法典的重大变化
(一)从法国旧民法典到法国新民法典
自1804年被公布之日起一直到1963年时止,虽然经过了150年的时间,虽然法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或者其他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法国1804年民法典所规定的所有法律条款当中仍然有四分之三的内容一字未改、原封不动。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条款数目变化并不大。到了1963年,在法国1804年民法典所规定的2281个最初的法律条款当中,有1636个法律条款被一字不改、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有120个法律条款被废除并且成为空白条款,有525个法律条款被修改,此种修改或者仅进行过一次,或者进行过多次。
不过,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国立法者除了大量制定新的制定法之外,也不断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使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基于法国民法典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重大变化,法国民法学者将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法国民法典称为法国旧民法典,而将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法国民法典称为法国新民法典。
法国旧民法典与法国新民法典之间的重大变化有多种多样的体现和反映,笔者将其分为三类:其一,形式上的重大变化;其二,精神方面的重大变化,也就是法国民法典指导原则的重大变化;其三,具体制度方面的重大变化。实际上,精神方面和具体制度方面的重大变化可以称为实质上的重大变化。笔者先在此处讨论第一个和第二个重大变化,之后再在后面的内容当中重点讨论第三个重大变化。
(二)法国新民法典的形式发生的重大变化
1. 法国新民法典法律条款数量的变化
法国新民法典的法律条款数量不同于法国旧民法典的法律条款数量。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条款数量为2281条,到2014年10月7日笔者完成《法国民法》时为止,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条款数目已经从1804年时的2281条变为现在的2534条。
2. 法国新民法典编章结构的变化
法国新民法典的编章结构不同于法国旧民法典的编章结构。在1804年,除了序编之外,法国民法典仅包括三卷,已如前述。而到2014年10月7日笔者完成《法国民法》时为止,除了序编(Titre préliminaire)之外,法国民法典分为五卷(Livre),其中的第一卷(Livre Ier)为“人”(Des personnes),由第1条至第6-1条所规定;第二卷(Livre Ⅱ)为“财产和财产所有权的不同限制方式”(Des biens et des diffé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été),为第7条至第515-13条所规定;第三卷(Livre Ⅲ)为“人们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方式”(Des différentes maniè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riété),为第711条至第2279条所规定;第四卷(Livre Ⅳ)为担保( Des sûretés),为第2284条至第2488-5条所规定;而第五卷(Livre Ⅴ)则为“适用于马约特岛的条款”(Dispositions applicables à Mayotte),为第2489条至第2534条所规定。
3. 法国新民法典名称的变化
法国新民法典的名称不同于法国旧民法典的名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被公布施行时,法国官方使用的名称是《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到了1807年,官方将其名称从《法国民法典》改为《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此种名称一直使用到1814年。到了1814年,也就是法国王朝复辟时期(la Restauration),官方将其名称从《拿破仑法典》改为《民法典》(Code Civil)。到了1852年,官方又将其名称从《民法典》改回《拿破仑法典》。在今天,法国官方使用的名称是《民法典》(Code Civil)。
(三)法国新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发生的重大变化
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和变化,除了法国新民法典的法律条款数目和编章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外,法国民法典的指导原则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 家庭成员之间的真正平等
在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已经从法律上的、形式上的平等变为事实上的、真正的平等。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虽然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以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平等,但是,它所规定的平等仅仅是法律上的、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真正的平等。因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在事实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平等。
而在今天,经过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改革,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不再仅仅是法律上的、形式上的平等,而是事实上的、真正的平等,不仅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也不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不平等。
2. 从契约自由走向契约的社会化
在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契约自由从不受限制性走向社会化。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契约自由属于完全的、绝对的和毫无限制的自由,虽然《法国民法典》第6条也对契约自由规定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的限制,但是,法国的法官和民法学者长期以来所秉承的理念是,确保所有的人均能够自由缔结契约、确保契约当事人享有的缔约自由完全不受限制就是公共秩序的要求和反映,对契约自由施加的任何限制均违反了该条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原则。
20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契约自由虽然仍然得到法国民法典的坚持,但是,立法者、法官和民法学者均认为,契约自由应当是受到限制的,契约当事人虽然享有缔约自由,但是,他们所享有的缔约自由应当受到限制,这就是契约自由的社会化。在法国,契约自由的社会化有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诸如强制契约的签订,不动产租赁契约的强制维持以及婚姻契约所产生的法定效力等。
3. 物权的社会化
在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也从绝对性走向相对性,出现了物权社会化的现象。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规定财产所有权的绝对行使原则时虽然也对该种原则施加了限制,但是,在20世纪之前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人们往往仅仅强调财产所有权的绝对行使原则,他们完全无视对该原则的限制,因为在那时,人们所秉承的理念是,对该原则施加限制是违反公共秩序的。
而在今天,在讨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行使原则时,人们往往强调20世纪60年代之前被人们忽视的内容,他们认为,虽然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其财产所有权,但是,他们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就是物权的社会化。
4. 侵权责任的社会化
在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也从单一的过错侵权责任、个人侵权责任走向社会化。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仅有一种,这就是过错侵权责任,根据此种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引起他人损害发生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否则,他们无须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行为人要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他们也只能够自掏腰包,用本人的金钱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害,他们不得也无法让别人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过错侵权责任和个人侵权责任。
20世纪以来,法国的侵权责任开始出现多元化、社会化的现象。首先,即便行为人在引起他人损害发生时没有过错,他们也要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危险责任、物的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或者当然责任。其次,当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往往无须用本人的金钱赔偿他人所遭受的损害,而是让别人替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保险公司。最后,当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者某些担保基金会替代行为人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无须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权利的社会化
在法国,权利也从完全的自由行使走向社会化。在1804年至19世纪末期之间的近一百年期间,法国的法官和民法学者均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任何行为均是合法的行为,即便权利人故意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们故意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行为、过错行为,无须对他人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就是法国实在法在19世纪末期之前一直秉承的权利的行使不构成非法的原则。
20世纪以来,权利也开始出现了社会化。因为20世纪以来,法国的实在法认为,即便权利人有权自由行使其权利,他们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应当受到限制,如果他们故意通过权利行使行为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们故意行使权利的行为就构成非法行为、过错行为,应当根据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权利人不是基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行使其权利,如果他们在行使权利时没有尽到善良家父在行使权利时所能够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也构成非法行为、过错行为,也应当按照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