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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国当今人格权的三种形式渊源
在当今法国,除了民法学者普遍承认人格权的存在之外,除了法官普遍承认人格权的存在之外,立法者也承认人格权的存在。因为,在当今法国,除了民法学者一如既往地在他们的民法著作当中主张人格权的理论之外,除了法官一如既往地在他们的司法判例当中保护他人的人格权免受侵犯之外,立法者也通过他们制定的法律明确承认某些人格权的存在。因此,在当今法国,民法学者的民法学说、法官的司法判例和立法者的制定法成为法国人格权的三种形式渊源。
在当今法国,虽然人格权的形式渊源有三种,但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形式渊源并不是法国立法者的制定法,而是法国民法学者的民法学说和法官的司法判例。因为,迄今为止,虽然法国立法者在他们制定的法律当中对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是,他们对人格权做出的规定是具体的而不是一般的,除了对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无罪推定受尊重权或者身体完整权等少数人格权做出具体规定之外,法国立法者既没有对其他人格权做出规定,也没有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做出一般规定,导致《法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七零八落,漏洞百出。在立法者没有对所有人格权均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立法者没有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做出一般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学者和法官协同努力,共同建立起人格权一般理论。
张民安教授
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
于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