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引言
精神病理学有两个问题值得提出:我们在哪些条件下才能在心理学领域中谈疾病?对精神病理学现象和器质性病理学现象之间的关系,我们能作出哪些定义?所有心理病理学都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异质心理学拒绝以正常心理学的术语解读病态意识的各种结构,就像布隆代尔(Charles Blondel)所做的那样;相反,分析心理学或现象心理学则寻求在正常与疾病之间产生分别以前的含义中重新掌握一切举止(conduite),哪怕是荒唐举止的可理解性。在心理发生与机体发生之间的激烈论战中也有类似的分置:全身瘫痪被发现以来的器质性病因学研究,如梅毒病因;或在19世纪末被定义为癔症症候群的、无器质性基础的错乱之上对心理因果关系的分析[4]。
这些问题不知道被重提过多少次,如今再提叫人气馁,而且总结由这些问题引起的争论可能是无益的。然而值得我们思索的是,产生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难道不是因为我们在精神病理学和器质性病理学中赋予了疾病、症状、病因这些概念以同样的含义吗?如果说定义心理疾病和心理健康如此困难,难道不是因为我们徒劳无益地把同样应用于人体医学的概念大量地应用在心理问题之中吗?在重新找回机体紊乱与人格变质之间的统一性中所遇到的困难,难道不是源于我们为它们假设了同一种结构吗?在精神病理学和器质性病理学之外,还有一个一般性的、抽象的病理学统治着它们。这一病理学强加给它们相同概念的同时强加了同样多的偏见,在给它们指定了相同的方法以后也指定了同样多的公设。我们想要指出的是,精神病理学的根不能在某种“元病理学”(métapathologie)中找,而是要在人与疯子和真正的人之间的、定位在历史中的某种关系中找。
然而,简短的总结还是必要的,这既是为了回顾传统或新近心理病理学是如何形成的,也是为了指出精神医学应意识到哪些先决条件,以获得前所未有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