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知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6.论真理

在哲学和科学领域,我们主要关心的应该是探索真理,而不是证明真理;而且,对真理的证明越高明、越机灵,就越令人讨厌。我们应该力求看出即发现最急迫的问题,并通过提出真实的理论(或者真实陈述、真实命题,这里无需区别)努力去解决问题;至少,通过提出比我们前人所拥有的那些理论更加接近真理的理论去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只有讲得简洁明了,避免不必要的技术细节和繁文缛节,才可能探索到真理。在我看来,力求简洁明晰是一切理论工作者在道义上的职责,矫揉造作与缺乏简洁明晰则是一种罪过。(由于出版物激增,文字简练也很重要,但较之明晰性不那么迫切,并且有时候简练与明晰性两者不可兼得。)我们常常达不到上述要求,不能把事情说得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这正表明,作为哲学家,我们并非十分称职。

我接受(由塔尔斯基加以精制和捍卫的参见A·塔尔斯基的《逻辑、语义学、元数学》,牛津,1956年,第152—278页(最初作为论文于1933年在波兰发表,1936年在德国发表);同样可参见《哲学与现象学研究》,1944年第4期,第347—376页,见下文第9章。)常识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真理是与事实(或实在)的符合,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理论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事实。

稍微谈一下各种术语。由于塔尔斯基,这些术语现在已成为不足为奇的了:真理和谬误基本上被认为是陈述的性质或类,即用某种语言L1(例如德语)明确阐述的理论或命题(或有意义的语句“有意义的语句”(即一个语句加上它的“意义”,也即是一个陈述或命题)这一表达式是塔尔斯基的用语(伍杰的翻译)。因为主张真理是语句的一种性质,即一种语言或一个形式系统的语法上正确的一组词的性质,塔尔斯基受到了不公正的批评。然而事实是,在他的整个著作中,塔尔斯基所讨论的仅仅是已给予解释的语言的真理。在这里我不想对陈述、命题、断定以及理论加以区分。)的性质或类,对于语言L1,我们可以在另一种称之为元语言的语言Lm中十分自由地进行讨论。以某种方式指称L1Lm中的短语可以被称为“元语言学的”。

如果我们令符号“P”代表“Der Mond ist aus grünem Käse gemacht”(“月亮是由新鲜奶酪制成的”)这个德语(L1)短语的英语(Lm)名称。(注意,由于增加了英语引号,这个德语短语已经变成了一个英语元语言学名称——关于德语短语的所谓引号名称。)因此,同一陈述“P=‘Der Mond ist aus grünem Käse gemacht’”显然是一个英语元语言学陈述;我们可以说:“德语陈述:‘Der Mond ist aus grünem Käse gemacht’(“月亮是由新鲜奶酪制成的”)是符合事实、或者符合事件的实际状态的,当且仅当月亮是由新鲜奶酪制成的。”

现在我们引进一条普遍规则,即,如果P是一个陈述,那么“P”表示由陈述P所刻画的事件状态的英语描述的一个缩写。于是,我们可以更一般地说:“对象语言中的短语P是一个符合事实的陈述,当且仅当P。”

在英语中我们应该说,“PL1中是真实的”,或者“P在德语中是真实的”。然而,真理并不是一个关于语言的概念;因为,如果P1是任一语言L1中的陈述,P2是任一语言L2中的陈述,那么下述说明成立(比如说在Lm中):如果P2P1L1L2的一种翻译,那么P1P2或者同真、或者同假,即它们必然具有相同的真值。并且,如果一种语言丰富到具有一个否定运算子的程度众所周知,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有一个否定运算子,虽然不具有这种算子的人工语言已经构造出来了。(动物心理学家甚至主张上述现象可以在老鼠身上观察到,老鼠学会用独特的信号掌握杠杆,并且学会理解符号,这种符号给予那些信号以逻辑上与原值相反的值。见汉斯·赫尔曼的《语言心理学》[柏林,1967年,第51页]中关于R·W·布朗和K·L·拉什利的附注。),那么我们可以说,对于每一个假陈述,该语言都包括了一个真陈述。(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大致说来,在每种具有一个否定运算子的语言中,真实的陈述和虚假的陈述“同样多”。)

塔尔斯基的理论十分清楚地表明,如果一个陈述P符合任何事实,那么它所恰好符合的事实将是事实P。塔尔斯基理论同时还解决了有关假陈述的问题,一个假陈述P之所以为假,并非因为它符合事实这类奇怪的实体,而是因为它符合任何事实:它对于任何真实事件并不具有符合事实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虽然它对于虚假的事件状态p具有某种类似“描述”的关系。(只要我们记住一个虚假的事实根本不是真实的,避免使用“虚假的事件状态”、或者“虚假的事实”这一类短语就没有多少益处。)

虽然把这问题弄清楚需要塔尔斯基式的天才,不过,这个问题现在确实已经十分清楚了,即:如果我们要谈论一个陈述对于一个事实的符合,我们就需要一种元语言,在这种元语言中,我们可以阐述有关陈述所论及的事实(或者断定的事实),此外,(通过对该陈述使用某种约定的或描述的名称)我们还能讨论有关陈述本身。反之亦然:很清楚,一旦我们掌握了这样一种元语言,我们便能运用这种语言谈论(a)由某种(对象)语言的陈述所描述的事实,通过陈述这些事实的简单方法所描述的事实;以及(b)这种(对象)语言的陈述(通过使用这些陈述的名称);那么,我们也能在这种元语言中谈论陈述与事实的符合

一旦我们能用这种方法阐述语言L1中的每个陈述同事实符合的条件,我们就能给出纯语词的、然而却是符合常识的如下定义:注1一个陈述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事实

注1塔尔斯基表明,为了避免说谎者悖论,需要一种超越常识的谨慎:我们必须注意在语言L1中不使用元语言词项“真(在L1中)”。见下文第9章。

正如塔尔斯基所指出的,这是一个客观主义的或绝对论的真理概念。但是,在允许我们论及“绝对确定或绝对信念”的意义上,这个概念不是绝对论的,因为它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真理的标准。相反,塔尔斯基可以证明,如果L1是足够丰富的(例如,如果它包括算术),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关于真理的普遍标准。只是在极度贫乏的人工语言中,才可能存在一个真理标准。(这里,塔尔斯基应该感谢哥德尔。)

因此,虽然真理的观念是绝对论的,却不能提出任何对绝对确定性的要求:我们是真理的探索者但不是真理的占有者D·W·哈姆林教授曾给予我极大荣誉,描述了我关于“科学的性质”的观点(保罗·爱德华兹主编《哲学百科全书》第3卷,第37页)。他的概括大部分是正确的,然而,当他用“真理本身只是一种幻觉”这种说法来概括我的观点时,他完全误解了我的理想。难道那些否认能得出关于莎士比亚的喜剧出自何人手笔、或者关于世界结构的绝对确实结论的人们,应该因此而对如下观点即莎士比亚喜剧作者或者世界本身“只是一种幻觉”的观点负责吗?(关于真理概念的重要意义的更清楚的说明在我的著作中到处都能找到,特别是在本书的第九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