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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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试述商代法律的古代文献名称包括(  )。[2019年真题]

A.“吕刑”

B.“九刑”

C.“汤刑”

D.“五刑”

【答案】C

【解析】《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中国奴隶五刑分为(  )。[2002年真题]

A.墨、劓

B.笞、杖

C.大辟

D.剕、宫

【答案】ACD

【解析】奴隶制“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具体内容为: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作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B项不属于奴隶制“五刑”。

3西周时令吕侯作“吕刑”的周王是(  )。[2003、2005年真题]

A.文王

B.武王

C.穆王

D.厉王

【答案】C

【解析】周穆王时,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命令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此次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难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4西周婚姻六礼包括(  )。[2004、2008、2012年真题]

A.“纳吉”

B.“纳征”

C.“问名”

D.“迎亲”

【答案】ABC

【解析】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这是“上以事宗庙,下以利后嗣”的婚姻目的所决定的。“婚姻六礼”具体包括: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D项不属于西周婚姻六礼的内容。

5西周离婚制度中的“七出”包括(  )。[2009、2017年真题]

A.“无子”

B.“乱”

C.“问名”

D.“妒”

【答案】AD

【解析】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6西周的借贷契约是(  )。[2006、2013年真题]

A.傅别

B.质剂

C.书契

D.约剂

【答案】A

【解析】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以为凭证。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7西周将故意犯罪不称为(  )。[2011年真题]

A.非眚

B.非终

C.眚

D.惟终

【答案】BCD

【解析】西周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绝然不同的处罚。《尚书·康诰》中记载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是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8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将故意与过失表述为(  )。[2019年真题]

A.非告与告

B.非眚与眚

C.故与非故

D.正与非正

【答案】B

【解析】西周时期,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决然不同的处罚。例如《尚书·康诰》中记载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是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  )。[2000年真题]

A.禹刑

B.吕刑

C.《法经》

D.《九章律》

【答案】C

【解析】A项,“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B项,周穆王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命令吕侯作“吕刑”。C项,《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D项,《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又称《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10《法经》六篇中相当于近代法典中总则篇的不是(  )。[2013年真题]

A.《囚法》

B.《贼法》

C.《杂法》

D.《具法》

【答案】ABC

【解析】《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D项,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二、名词解释

1禹刑[2005、2016真题]

答:“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应该理解为在夏代建立以后,为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制定了法律,适用了刑罚。

2墨刑[2012年真题]

答: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于常人的耻辱刑。墨刑是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的一种,也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3“汤刑”[2008年真题]

答:“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西周“三不去”[2015、2019年真题]

答:西周“三不去”,是指按西周时期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内容为:“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此时休妻将置女子无家可归的境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则该女子已经对公婆尽子女之孝道,故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5质剂

答:“质剂”是指西周的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6竹刑

答:竹刑,是指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所编成的刻在竹简上的刑书。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7非眚[2014年真题]

答:非眚,是指故意犯罪。“眚”是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西周时期,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截然不同的处罚,对故意犯罪从重处罚。《尚书·康诰》中记载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上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当时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也不可不杀。若是有人犯了大罪,但是过失行为,而且是偶然犯之,并非故意惯犯,这种人所犯虽大,也不能杀。即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断。

8西周五刑[2011、2007年真题]

答:西周五刑,是指西周时期,其主体刑罚体系依然是夏、商以来代代相传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具体如下: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于常人的耻辱刑。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劓刑较墨刑为重。剕刑,也作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在早期社会中,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统称为大辟。夏代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9《法经》[2009年真题]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内容。[2007年真题]

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强调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强调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2)“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引”,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而“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从特权法的角度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充分反映西周时期因身份等差而导致权力差异的社会价值取向。

2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2009年真题]

答: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在不成文法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少数上层贵族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把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施行都视为禁脔,以维护血缘贵族阶层所拥有的种种特权。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公共的调整手段。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2)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律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4)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3简述法经的结构。[2018年真题]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传统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法经》共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

“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

《法经》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四、论述题

1试述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内容。[2011、2019年真题]

答:西周时期的“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阶段。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礼”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在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其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在西周时期,周礼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其具有如下特征:

周礼具有规范性。无论是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的“礼”,还是表现为具体的礼仪形式的“礼”,都是对社会成员所作出的明确的言行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所以,“礼”所有的规范性,是其固有的基本特征之一。

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在西周政权创建的最关键时期,周公作为西周王室的近亲和国家权力中枢的核心成员,周公参与了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活动,是西周初期国家政策的实际制定者和执行者。周礼经过周公的制定和整理,并在全社会得到宣传和推行。

周礼具有很强烈的国家强制性。周礼是能够适用刑罚处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为许多有关西周的文献资料都已证明,违背“礼”的行为,都会适用国家刑罚的处罚。

(2)“刑”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刑”原作“开刂”。在先秦时代,“刑”有三层含意:专指砍头的刑罚,这是“刑”字的原始含义;所有刑罚的通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的广泛运用,“刑”字也逐渐从狭义的砍头刑罚逐渐演变成抽象的概念,泛指所有的刑罚;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3)“礼”与“刑”的关系

在先秦时期,动用刑罚处罚是国家最主要、最经常的一种调整手段,任何违背统治者意志、违背国家既定秩序的行为,最终都会招致刑罚处罚,几乎所有的法律都会与刑罚有关。所以用“刑”字来指代法律是一件自然的事。在先秦时期“礼”与“刑”常被并列使用,因此,使人们在观念上把二者当作相互关联的两个范畴。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强调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强调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引”,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试述西周婚姻制度中“六礼”“七出三不去”的内容与特点。[2003年真题]

答: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1)西周婚姻制度中“六礼”“七出三不去”的内容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

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c.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d.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e.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f.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西周婚姻制度中“六礼”“七出三不去”的特点

“六礼”是西周婚姻缔结所需要的程序,未经该种程序婚姻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表明了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对西周社会的影响至深。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西周以后历朝历代基本上沿袭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没有太大发展。

3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答:在夏、商、周之际,主要是依靠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君主的“命”“诰”“誓”等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贵族阶层的利益相冲突。同时,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落后,已经不能适应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事件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2)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共知的公开调节器,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律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4论述《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第五篇“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第六篇“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5论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是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的变法改革。其主要内容为: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在奖励耕织方面,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

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