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详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主要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作出规定。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通过只能由全国人大来进行表决,且必须得到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时才获得通过。
3宪法的主要内容
(1)宪法序言(熟悉)
①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涉及这样几个内容:
a.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明确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b.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c.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d.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②宪法序言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学术界有以下三种看法:
a.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b.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但其中有些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c.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正文(熟悉)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即正文是宪法的主体内容。
①宪法总纲部分主要规定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我国宪法总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制度的规定,即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规定国家结构形式,即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d.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e.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实际上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存在目的。
③统治机构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
④国家标志指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国旗、国徽是国家标志,体现国家主权。各国一般在宪法典的末尾规定国旗、国徽和首都。
(3)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由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的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修改宪法的结果,往往以单独的形式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4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2)我国第二部宪法是1975年宪法,只有30条,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3)我国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共60条,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仅一年的时间内颁布的,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
(4)我国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部分构成,共138条;
(5)1982年宪法颁布后,我国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以及2018年3月先后形成了五项宪法修正案,五次修正共有52条内容。
二、《宪法》的相关规定(熟悉)
1宪法规定的指导思想
《宪法》序言部分规定,宪法的指导思想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第一条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3)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以及获得相关保障的权利等。
(4)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权利监督和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原则。主要包括两种监督形式,一是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二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
(6)法治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我国的基本国策
(1)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中国政府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主要内容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3)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我国对外开放的目标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4)“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5)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6)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7)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8)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
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和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4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①我国的国家性质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②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涵
a.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b.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③主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①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②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①内容
a.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b.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②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③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①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的制度。
②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③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5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财产保护
(1)《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4)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7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1)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3)劳动保障制度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人才培养制度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计划生育制度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6)社会秩序与安全维护制度
《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8我国的根本任务
《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掌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表4-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熟悉)
1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地位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②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③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④职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修宪与立法权
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b.选举权
第一,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二,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四,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决定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第二,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d.罢免权
《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第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一,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第五,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第六,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f.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地位和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②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③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a.解释与立法权
第一,解释宪法和法律;
第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监督权
第一,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c.决定权
第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d.任免权
第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e.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第二,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第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第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第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七,决定特赦;
第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第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f.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①地位和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②产生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③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④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a.立法权
第一,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b.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第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a.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b.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c.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e.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f.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①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②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③职权
a.对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b.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5)国务院
①地位与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②组成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③任期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职权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a.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b.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c.领导和管理权
第一,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第二,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第三,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六,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第七,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第八,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d.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一,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二,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三,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f.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地方各级政府
①地位和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②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③职权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c.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①地位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②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③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①地位和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②组成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民族地方自治权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e.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f.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9)监察委员会
①地位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②设立和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③任期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职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0)人民法院
①地位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③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人民检察院
①地位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③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职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表4-2 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2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五、《宪法》对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规定(熟悉)
1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3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象征着工农联盟的加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
4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