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税收制度的含义,其意义是什么?
答:(1)税收制度的含义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一般来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减免税等要素构成的。
(2)税收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①税收制度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保障。征税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征税权力的行使最终都要通过税收制度反映出来,没有相应的税收制度,国家征税就缺乏必要的依据,税收收入的取得就没有保障。
②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为实现税收职能服务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都有其特定的职能,表现为:
a.取得财政收入;
b.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同时并存;
c.在收入和调节之外再加上保护国家利益的内容等。
2如何理解税法的特征?
答: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特征如下:
(1)税法具有税与法的共存性
①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法又与国家同时存在;
②税法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③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必须事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相关标准,否则必然背离一定的分配关系,从而影响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④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去参与分配是税收分配区别于一般分配的重要标志。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税法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则是不同的各类纳税人;纳税人之间不会发生和存在任何税收法律关系。
(3)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税法确定的征纳关系并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的,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成员所缴纳的税款与其从国家所获得的公共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等或一一对应的交换关系。
(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
①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的综合性法律;
②税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一种法律结构形式。
3税法可分为哪些类型?
答:税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税收实体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
(2)税收程序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为保证税收实体法的实现所规定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现行的中国税收程序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是界定并追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我国税收处罚法由四部分构成:①刑法中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②最高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做出的司法解释和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④有关单行税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税收违法处罚的规定。
(4)税收争讼法,包括税收争议法和税收诉讼法。在税收诉讼法中,又可分为税收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刑事诉讼法。
4按主体税种不同,税制体系有哪些类型?各自的特点如何?
答:按主体税种不同,税制体系有以下类型:
(1)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特点如下:
①在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税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
②该类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征税范围广,而且不受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税源充裕,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且征管简便。
③在实行价内税的情况下,流转税的税金包含在价格内,能够较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并且它能够与价格杠杆相配合,调节生产消费和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
④这种税制体系在调节功能方面能力相对较弱,并且还具有税负转移等缺点,其中有些税种还存在累退性,有些税种存在重复征税等缺陷。
(2)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特点如下:
①在税制体系中,所得税居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②这类税制体系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易转嫁,符合量能课税的特点,相较于流转税而言,更符合税负公平的原则;
③所得税还可与累进税率配合,按负担能力大小征收,不仅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也可以“熨平”经济波动,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④这类税制体系对一个国家的征收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对国民的纳税意识要求也比较高,并且计算复杂。
(3)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特点如下:
①在税制体系中,资源税居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②该类税是对土地、矿产、水力、滩涂、森林等所有资源征税,所以这类税制体系具有保护资源、促进合理配置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资源分布情况大有差异,因此一般只适用于少数如中东等石油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或地区。
(4)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制体系,特点如下:
①有独特的低税结构;
②以所得税为主,一般很少征收或不征收包括关税在内的流转税;
③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5)双主体税制体系,特点如下:
①在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都处于主体地位,二者互相协调、配合;
②这类税制体系既能够发挥流转税征收范围广、税源充裕、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又可以保证及时、足额的取得财政收入,征收简便,同时将流转税的刚性和所得税的弹性有效的结合了起来,形成了两个主体税类优势互补的税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