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课后习题详解
1原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
答: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征不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征会造成效率损失
增值税优点的充分发挥在于其征收范围能够覆盖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形成一个连接紧密的链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形成足额抵扣的相互稽查、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然而营业税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上中下游间联合的松紧直接影响该行业整体流转税负的高低,分工越细,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而为了减轻税负,链条中的各企业可能进行纵向合并,这就扭曲了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要求而做出的运行安排,造成了效率损失。
(2)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征会对公平造成损失
两税并征不利于税负公平。在“营改增”前,我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仅限于货物的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将服务业的大部分行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不利于税负公平原则的实现。从实践上讲,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征会对征纳双方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两税并征会对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增值税由于其征收范围不能覆盖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无法形成一个连接紧密、环环相扣的链条,导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因为进项抵扣的无法实现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②两税并征对某些行业上中下游间的纳税人的相互协作造成不利影响。
③营业税无法像增值税那样刺激纳税人更新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④两税并征对应纳增值税的中小企业也会造成税负不公。
其次,两税并征会对政府造成不利影响。两税并征会增加政府的征收成本,不利于征管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会导致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现象的出现。
2了解“营改增”的基本过程。
答:“营改增”试点分步实施过程如下:
(1)2012年1月1日,上海市进行交通运输业(暂不含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
(2)自2012年8月1日起,北京市等8省市参照上海市进行试点。
(3)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进行交通运输业(暂不含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
(4)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5)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6)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原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退出了历史舞台。
3思考“营改增”后产生多档增值税税率的原因。
答:多档税率有利于保证营改增的平稳进行,平衡企业的税负、经济的增长和税制改革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的、良性的税种,是环环抵扣的,避免了重复征税,其机制是靠着环环抵扣一层层向下传递的。例如适用6%税率的生活服务业,提供的主要是劳务,机器设备或不动产相对较少,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较少,因而设置较低的税率。而对于适用较高档税率的制造业来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尤其是全面试点以来,制造业从四大行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大幅增加,虽然不是新纳入的试点行业,但实际享受的减税红利也很大。
比较不同行业或者是不同纳税人的税负高低,不能仅看其名义税率,更重要的是实际税负。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适用税率,有利于减少行业间的税负不平衡,维持经济稳定,促进资源在不同行业间的合理配置,推进营改增的全面落实。
4了解“营改增”行业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③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①②③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①②③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①②③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5了解“营改增”行业如何确定进项税额。
答:“营改增”行业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其他规定
①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说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