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了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才会成为责任主体。
(2)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4)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
(5)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法律责任上的因果联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既有一般因果关系的性质,又有特殊性。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
2论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答: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和我国法律规定,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①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
③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也需由法律预先规定。
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意味着要排除责任擅断: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或者随意加重或减轻法律责任;排除“非法责罚”;排除有害追溯。
(2)因果关系原则
此处所言因果联系包括两个方面:
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包括既成的结果和即成的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
②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大小、法律惩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③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公正原则
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在归责问题上,公正原则的要求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下列几项具体的原则:①有责必究原则;②责任平等原则;③责任自负原则。
3简述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在我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情形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时效免责,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不诉免责,是指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当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国家不追究和认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自首、立功免责。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国家追究责任之前已经超前履行了其责任。
(5)协议免责。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由于财产责任的承担是以责任主体的财产数额为基础的,当责任主体没有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财产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主体的财产责任。
(8)赦免。赦免是指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