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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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共 有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共有的概念

共有,又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2.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3.共有关系产生的原因

(1)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2)依合同约定。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为: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者转让。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份额。

b.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a.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b.某一共有人或者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者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是事实上的处分,则对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责任;如果是法律上的处分,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第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处理。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物的管理

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

a.保存行为。保存行为往往带来利益并且是比较急迫情况下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b.改良行为。改良行为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如其构成《物权法》第97条的“重大修缮”,则需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

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他人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份额的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关系的除外。

共有人对外行使了连带债权之后,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行使了债权的按份共有人应当向其他共有人偿还以其各自的份额应当享有的部分。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有人对外承担了连带债务之后,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物的请求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物的分割依以下方式:

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作价补偿。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特征为: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4)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5)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3.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的归属

a.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只要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b.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c.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a.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b.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共同继承的财产

这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或者按遗嘱确定各自的份额。

(4)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其原因是: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认定合伙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有利于维护合伙关系和合伙的主体地位,并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则来处理。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