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时效制度概述
1.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1)时效制度的概念
①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②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a.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b.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③时效的特征:a.时效是法律事实;b.时效是状态;c.时效具有强制性。
(2)时效制度的作用
包括:①稳定法律秩序;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2.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①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②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时效种类的立法体例
①统一立法主义。《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采用统一立法主义。
②各别立法主义。《德国民法典》采此主张。
③《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1)债权请求权
①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具体包括:a.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b.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d.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e.其他债权请求权。
②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继承权请求权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有多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是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详见(8)]
(4)人身权请求权
①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赔礼道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有基于纯粹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③基于身份关系,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5)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股息支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6)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离婚后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或侵占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的立法例,学理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我国多数学者对上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持否定态度。《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返还财产请求权(又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三说:否定说、有限肯定说、区别说。《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应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一般动产,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宜。
4.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1)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其特征是:
①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②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③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2)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①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种:
a.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3年的诉讼时效。如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船舶碰撞致第三人伤亡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2年。
b.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者涉外经济纠纷。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c.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第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第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其他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第三,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①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起算。
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④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⑥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发生时起算。
⑦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⑧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⑨合同被撤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
a.不可抗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e.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②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③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民法总则》第194条第2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自时效中止事由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间为6个月。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0、11条规定:
第一,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义务人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权利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人的,可以认定时效中断。
第四,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义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以认定时效中断。
第五,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义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可以认定时效中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租金、作出部分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d.其他
第一,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
第二,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三,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此外,在诉讼时效进行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诉讼时效中断。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对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但是,对于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对期间计算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2)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2.除斥期间的性质与作用
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由此可见其性质应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除斥期间更突出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3.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4.除斥期间的计算
法律对有些除斥期间规定了起算时间,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对有些除斥期间没有规定起算时间,对此学者通说认为自权利发生时起算。
5.除斥期间的效力与法律援用
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援用。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适用的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四、期限
1.期限的概念与意义
(1)概念
①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②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
③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
(2)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①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
②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
③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④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
⑤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民法总则》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1)期限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①规定一定的期日;②规定一定的期间;③规定未来某一特定的时刻;④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2)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两种情况。
①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
②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它涉及期间的起点和终点的时间跨度计算问题,还有最后一天的延期计算问题。具体如下:
a.期间的起点计算。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
b.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此为期间的顺延。
c.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d.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e.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