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物(中财2016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定义表明,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都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如日、月、星辰,不为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物,具有广泛的意义。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上物的范围将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而呈扩大趋势。
2.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
答: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3.从物(浙江工商2016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
答: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如船和配合其使用的桨等。
4.种类物(中南财大2011年研)
答: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质量、价格相同的大米,同一型号的钢管等。
5.集合物(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二、简答题
1.简述不同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华南理工2017年研)
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1)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为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依照《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规定,智力成果具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是否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多有争议。通说认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依《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可成为质权的客体。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又称精神利益。如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7)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为当代社会的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功能。虚拟财产既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8)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依照《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搜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2.从物及其构成要件。(山东大学2014年研)
答:(1)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2)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
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仅为暂时性辅助主物经济效用的,不为从物。但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仍为从物。
②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但是,从物虽不属于主物的所有人,主物所有人将其与主物一起出卖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③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主物是独立之物,从物也是独立之物。
④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以从物论。
三、论述题
论民法权利客体。(山东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客体的特征及其类型。(简答题,中南财大2014年研)
(2)什么是民事权利客体?它包括哪些种类?(简答题,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1)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律思想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客体,又称权利标的。权利客体受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远较“物”的概念含义广泛,是指受权利主体支配的各种权利的对象,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①利益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这种利益主要是为了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若无该种利益,就不会存在该种权利。由于人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利益,也有非物质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②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长生不老药、永动机等。
(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中外学者多有争议,主要有如下观点:
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和行为;
③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①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②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③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④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是否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多有争议。通说认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依《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可成为质权的客体。
⑥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等。
⑦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为当代社会的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功能。虚拟财产既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⑧自然人个人信息。依据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自然人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人格身份信息,如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身高、指纹、病史、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兴趣爱好、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自然人财产信息,如信用卡号码、电子邮件、QQ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依照《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搜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