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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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民事法律关系(广东财大201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民事法律事实(广东财大2017年研;复旦大学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9年研;北化2007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结合,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通常称为法律事实。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4.非行为事实(中山大学2016年研)

答: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有学者不区分事件与状态,仅用事件的概念。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

5.请求权与支配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请求权(浙江工商2017年研)、支配权(浙江工商2016年研;武大2014年研)

答:(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原理,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从消极方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行为,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包括:

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请求权的实现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支配权的实现则表现为对特定标的物的直接支配。

是否需义务人的配合不同。请求权仅仅有权利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权利利益,尚需相应义务人的相应给付行为与之配合,支配权则可以完全由权利人的行为实现,不需义务人的配合。

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由于请求权所针对的客体是某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不断重复的,并不具有如同特定物的唯一性,故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数个不兼容的请求权,支配权则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支配权。

6.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

(1)形成权与合同解除权(上交2006年研)

(2)形成权与抗辩权(中南财大2005年研)、抗辩权(湘潭大学2017年研;武大2013年研)

答:(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2)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单方行使解除权,此时当事人行使的解除权为形成权的一种。

(2)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

一般而言,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享有抗辩权的民事主体有权拒绝对方请求给付的要求。不过,抗辩权不限于用以对抗请求权,它也可以用来对抗形成权。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予以拒绝。形成权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而抗辩权仅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7.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

答: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8.主权利(浙江工商2015年研)

答: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无所谓主权利。

9.既得权与期待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10.自助行为(山东大学2017年研;武大2015、2014年研;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1)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

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1.紧急避险(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1)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

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12.民事义务(南航2015年研)

答:(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其含义如下:

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即成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a.法定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a.作为义务,又称积极义务,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b.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

13.不作为义务(浙江工商2016年研)

答: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

14.民事责任(北邮2009年研)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4)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5)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15.有限责任(清华大学2005年研)

答: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16.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南财大2003年研)

答: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17.补充责任(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补充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以主债务人不能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条件,如果主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责任,则不发生补充责任。在各国法律中,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场合。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中山大学2016、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论述题,扬州大学2017年研)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北邮2007年研)

答:(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为确定法律事实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通常讲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我国民法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关系。在法理学上对这种关系称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有的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苏州大学2007年研)

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包括: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3.以内容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北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关系。(论述题,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事权利的种类多,性质各有不同,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对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据此可以认定法人享有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内涵不同。

(2)分类的价值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在特定条件下,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能形成财产价值,例如,肖像可以有偿使用或者转让。

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特殊性。顾名思义,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又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又称版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格权。

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

4.民事权利按照作用如何分类?(浙江工商2015年研)

答: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和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通常,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5.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北邮2010年研)

答: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支配权的特征

绝对性。与请求权的相对性不同,支配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说除了权利人外的所有人,因而是绝对的。

排他性。支配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客体对应的权利主体是不相容的,一个支配权权利内容不能同时被两个支配权主体享有,同时禁止他人干涉和妨碍。

直接支配性。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用向义务人积极配合,便可实现其利益。

(2)支配权的类型

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知识产权。即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属性存在争议,但更接近于支配权的独立、排他和绝对的特征,应属支配权权利类型。

6.判断: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系请求权。(首都师大2011年研)

答: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系形成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只要在对方行使撤销权之前行使追认权,就可凭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不需要其他人再做出相关行为,因此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

7.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北邮2013年研;清华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论民法上的形成权。(论述题,浙江工商2017年研)

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按照其行使对涉及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

设立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创设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对无主物的先占权、亲权的重新获得权、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权、先买权、追认权。

变更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给付确定权、通知到期权等。

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免除权、离婚权、主张婚姻无效权、继承抛弃权等。这种形成权最为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形成权类型。

(2)形成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法律行为。有些形成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如买回权;有些形成权则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抵销权、撤销权等,当事人不可凭空创设;有些则不仅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还要通过法律行为才能设立,如终止权、解除权、撤回权、先买权等。通过法律行为而设定形成权要么是一项处分行为,要么是类似于负担行为,如债权性的先买权。形成权的行使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的,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是私法上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除了权利人做出行为外还要借助于国家行为,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权和撤销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以及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婚姻撤销权。

(3)形成权可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合同法》55条第2项)。大多数形成权基于私法自治都可以放弃,即使在亲属法领域的形成权,如离婚权也不例外。对形成权的放弃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可以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的;可以是生前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死后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待对方特定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任意表达的意思表示。但有些形成权是不可放弃的,特别是侵入型的干涉权。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形成权持续时间太长会产生不良后果,并且会使效力减弱。因此,形成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行使,将导致其消灭。此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这种除斥期间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75条),也可以是由对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或者双方合意一起确定的(《合同法》第95条)。

8.简述自助行为的条件。(中山大学2015、2014、2011年研)

相关试题:自助行为的要件。(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我国民法对自助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自助行为。参考外国民法的规定和自助行为的原理,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例如,对要隐匿的物予以押收,对于将该物运往他处的卡车的轮胎加以毁损,扣留将要逃跑的义务人等。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实施之后,有的及时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处理。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迟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9.民事义务含义与分类。(山东大学2011年研)

答:(1)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相关联,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类似之处。例如,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义务可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等。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有: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例如,在《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中规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应当负的义务。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义务人的义务,但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理解义务人对绝对权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或者作业的义务等。

三、论述题

1.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出发阐述民法是逻辑严谨的体系。(首都师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浙江财大2015年研)

答:(1)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具体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及非法律的社会关系相区别的标志。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

(2)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自然人的生老病死,涉及各种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涉及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内容纷繁,变化万千。如此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不外是主体、客体、内容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民法学上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整个民法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围绕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使得民法的逻辑体系非常的严密。

民法总论可以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总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属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分论中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这些都是研究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有不同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分论部分犹如巨型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建筑物。侵权责任,内容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上述全部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整体结构。整个民法体系就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的内容、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的,因而可以说整部民法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2.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类型。(苏州大学2009年研)

答:(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侵权行为引起索赔权利和赔偿义务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例如,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可以使原已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使财产共有关系归于消灭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行为

a.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人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从民法上看,应作为而不作为,应不作为而作为,都会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故“作为”与“不作为”都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不胜枚举。

b.行为的分类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非行为事实

a.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b.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如战争爆发可能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战争爆发是事件,可认定战争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战争持续进行是为状态,在战争状态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将战争状态认定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3.论民事权利的保护。(中山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简答题,湘潭大学2017年研)

(2)谈谈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采取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是由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有不法侵害。若是合法的侵害,不得对其进行防卫行为,例如主管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

b.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或者将来的。防卫须有紧迫性,没有紧迫性,能采取别的方式保护的,不应当采取防卫行为。

c.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

d.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e.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他人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

b.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c.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以损害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避险行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掌握适当的程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我国民法对自助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

a.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b.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c.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如对要隐匿的物予以押收,对于将该物运往他处的卡车的轮胎加以毁损,扣留将要逃跑的义务人等。

d.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实施之后,有的及时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处理。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迟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4.试述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苏州大学2009年研)

答:(1)民事责任的本质

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

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民事权利系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种因素构成。法律上之力,不同于通常物理意义上的力,而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受法律及整个国家机器的支持与保障。

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民事责任何以能够使民事权利有法律上之力,何以能够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因民事责任伴有诉权,使民事责任成为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从而,国家公权力的活动形式,如诉讼、裁判、破产、强制执行等,必以民事责任为发动之根据。

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近代民法之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殊性在于:

a.这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发生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

b.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必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法律义务可以是出于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有义务即有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

c.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乃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此条件成就前,责任关系虽已存在,但未生效,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d.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其内容与普通债不同:为赋予权利人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强制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赔礼道歉,恢复权利人的名誉;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

e.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表现为由法院作出裁判,强制义务人履行或由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2)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它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责任人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法律责任有补偿、惩罚、预防、教育等功能,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功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刑事责任侧重于惩罚;民事责任则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在一般情况下,不以过错的轻重作为确定民事责任轻重的依据,这是由民事责任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这也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之处。行政责任一般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刑事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类型之一是财产关系,而在财产关系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损失,不适用违约金,或者相反。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可以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协商。

民事责任有独立性和实现上的优先性。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独立的民事责任,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能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代替其他责任,也不能以其他责任的承担代替民事责任。并且,民事责任较之其他法律责任,在实现上具有优先性。依《民法总则》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责任的特点与分类。(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这两类责任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因此有学者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分类,但是这两种责任没有涵盖所有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哪些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哪些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是立法政策问题,在不同的时期,立法政策可能有变动。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6.试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西安交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简答题,浙江工商2016年研)

(2)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山东大学2005年研)

(3)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概念题,武汉理工2008年研)

答:(1)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无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并存。

全部民事活动中,民事权利的总和和民事义务的总和基本相等。只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总和相当,才意味着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切实贯彻,表明健康的市场秩序。

(3)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则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强制其履行义务,以确保民事权利的实现。所以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促进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法律手段。

(4)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产生以义务的存在为基础,是不履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无义务就无责任。

民事义务对应的是原权利,而民事责任对应的是救济权。救济权是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而启动的援助性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对其应当履行的民事义务没有或没有适当履行时,民事责任才开始启动。所以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必然发生的,而民事责任则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虽然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在内容上经常一致,但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