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格局分析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状况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其税制结构也大体相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税制结构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1.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状况
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的比重占到至少2/3以上,其中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发达国家总体税制结构及分国别税制结构情况如表2-3所示。
表2-3 经合组织成员国主要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例(%,2006)
资料来源:《税收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2版)
2.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特点
从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表现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一般占其税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处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其税制结构也存在差异。
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平均达到70%。所得税与商品劳务税相比所占比重过低,只有26%。其中主要依赖公司所得税,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其他税所占比重也微乎其微。这些国家包括印度、缅甸、肯尼亚、卢旺达、埃塞俄比亚等。
中等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包括巴西、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墨西哥等)的大多数虽也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但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比低收入国家要低,所得税和其他税所占比重明显提高。不仅如此,随着规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些国家已开征了社会保障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情况如表2-4所示。
表2-4 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
注:上述数据中,马来西亚为2003年;印度尼西亚、越南、阿根廷、罗马尼亚和摩洛哥为2004年;委内瑞拉为2005年;其余国家为2006年。
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委内瑞拉和埃及为中央政府税收;其他为全国税收。
资料来源:《税收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2版)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税制结构的原因分析
1.发达国家实行以个人所得税(含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制结构的原因分析
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得税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之所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成为主体税种,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具备了以下客观条件。
(1)市场经济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经济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程度很高。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纯收入征税,市场经济发达情况下人均收入水平高,而且随着社会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大部分人口在公司企业工作,有利于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以及便于采用源泉扣缴方法。此外,由于经济货币化程度很高,个人所得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非货币所得占比较小,有利于较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前提下实现税收公平。
(2)诚信、法治和民主的社会文化和社会治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保证个人申报和披露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还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管理。
(3)先进的管理手段。发达国家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上比较先进,有可能在保证效率情况下对众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处理。
2.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实行流转税为主体税制结构的原因分析
(1)从总体上看,低收入国家人均收入水平低,甚至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以很低的起征点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利益不大且征税成本很高,而且会引起人民的反感甚至反抗。
(2)经济的商品化、社会化、货币化程度很低。在自给自足、实物经济中,货币所得并不是主要所得,这样个人所得税就不能做到按能力负担,公平征税。此外,公司企业的就业人口不占主要比重,大部分人口从事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查实,无法实施源泉扣缴制度,偷逃税十分容易。
(3)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雄厚的财力作后盾。个人所得税无法普遍征收,因而就不可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达到财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