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原则
第一节 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一、中国古代税收的公平思想
我国古代税收公平思想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按土地等级或其所处地理条件课不同数额的税。这一思想最早出现在《禹贡》中,后来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沃程度定赋税轻重。
第二阶段是按纳税人劳动能力的强弱制定不同的征税等级。西晋的占田制、北朝及隋唐的均田制都鲜明地体现了以劳动能力强弱作为课税标准的思想。
第三阶段是按占有财产的数量为标准课税。唐代的杨炎创立了两税法,即税收每年分夏、秋两季缴纳。两税法提出了量出制入的征收原则,即用量出制入的办法确定征收两税的总额,总额一经确定就不能再变。
中国古代税收的公平理论与实践远远早于西方,但由于皇权专制社会停滞不前,税收公平思想没有得到进一步深化,且在皇权专制时代,所谓的税收公平以重农抑商为前提,只有土地税领域才有公平可言,商业税收是不讲税收公平和按能力负担的。
二、西方税收的公平思想
西方税收的公平思想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受益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认为,国家必须合理使用人民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使纳税人获得好处,以补偿纳税人缴纳税款造成的损失和牺牲,而人民应按每个人从国家公务活动中所享利益的多少来缴纳税收。该原则要求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个人所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来确定,即征税和受益是对等的。
2.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亦称“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少。纳税能力大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在西方税收思想中,关于支付能力的测度,主要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大派观点。
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可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量为准。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小。如果税的课征能使每一个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程度相同,税收就是公平的,否则就不公平。对此,有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尺度。
3.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主张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调节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平,存在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一是主张过程公平,认为只要在获得收入过程中具有相等机会,那么可以不在乎结果公平与否;二是主张结果平等,认为包括起点和过程公平在内的机会公平的理念很难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让人们均等地获得收入。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内涵:税负公平、机会均等。
1.税负公平,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既要求做到税收的横向公平,又要求达到纵向公平。要实现税负公平,不仅要做到普遍征收、量能负担,还需要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2.机会均等,是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