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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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

2.1 复习笔记

埃米尔·涂尔干,法国社会学家,1887~1902年执教于波尔多大学,筹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是法国任命的第一位社会学教授。

一、社会学研究的方法

1.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1)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所谓社会事实,即“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2)涂尔干的这一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或心理)现象的三个突出特征:

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

社会事实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

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来自于它的集体性:“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

(3)涂尔干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社会事实:

属于行为方式的生理学事实;

属于集体存在方式的形态学(或解剖学)事实。

2.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1)观察社会事实的原则——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涂尔干强调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认为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把社会事实当作客观存在的“物”来研究,即把它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要保证在社会学的实际研究中运用上述原则,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

对研究对象进行操作定义。

在科学研究中,应当尽量采用具有足够客观性的感性材料,这就要求“社会学家在研究某一类社会事实时,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

(2)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涂尔干认为,普遍性是正常现象区别于病态现象的重要标志,“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是正常现象,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正常现象的普遍性与集体生活的一般条件有关。

(3)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涂尔干的社会分类标准是社会结构的简单或复杂程度。他提出的分类原则是:

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

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

(4)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

某一社会事实的存在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

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考察和功能分析。

(5)评价: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纲领,《自杀论》是实证研究的典范。

他对社会事实的界定过多地强调了它的客观性而忽视了它的生成性,但毕竟使社会学有了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社会学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他对功能分析的强调使其方法和理论带有某种非历史主义色彩,但这种方法被后来的布朗、默顿所发扬光大,成为人类学、社会学的主流方法。

二、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

1.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1)机械团结

涂尔干将出现在不发达和古代社会中的那种团结称为机械团结。他认为,这种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之上,分工不发达,社会各部分的相互依赖程度低。

机械团结社会的法律特征是压制性制裁,这种法律表现了集体意识的力量,其任务是严惩那些破坏了风俗习惯和法律的个人,其实施惩罚仅仅是为了表达社会成员对集体的激情和对违反集体意识行为的义愤,从而强化人们的集体归属感,巩固社会秩序的基础。

(2)有机团结

现代发达的社会尤像一个具有各种器官的有机体,其中每个人都按照社会分工执行着某种专门的职能,涂尔干把这种社会中所出现的新的团结形式称之为有机团结。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

有机团结社会的法律是恢复性的,这种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也不是集体共同情感的表示,其功能是把分化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之有序地相处,维护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2.集体意识

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是有机团结的物质基础,集体意识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他提出“集体意识”概念,将其界定为“社会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

(1)机械团结以强烈的共同的集体意识为基础

在机械团结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里,集体意识几乎笼罩着全部的个人意识,驾驭着大部分个人,左右他们的日常生活,表现出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在个人分化的现代社会里,集体意识的外延和力量有所缩小,但它仍然继续对社会团结作出贡献。此外,在现代社会的各种特殊群体中,集体意识也以一种被限定的形式存在着。

(2)在现代社会的各种职业群体中可能存在着共同的集体意识

共同的职业活动和利益会导致一种群体内部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将形成共同的习惯、信仰、情感和道德伦理成为可能,这些群体的成员在他们的行动中也要受到这种集体意识的制约和指导。

3.社会分工

(1)社会分工的功能

涂尔干在对社会分工进行功能分析时,区分了常态分工和变态分工,分别考察了前者对社会团结的正面功能和后者对社会整合的负面影响。

“劳动分工的最大作用,并不在于这种功能分工方式提高了生产率,而在这些功能彼此紧密的结合。分工的作用不仅限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而是使社会成为可能。”

涂尔干认为现代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是常态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发展及其产生的相互依赖性代替了集体意识而成为有机团结的基础、社会整合的根源。

涂尔干具体分析了三种反常(变态)分工: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不协调的分工。

a.失范的分工

失范的分工往往会导致社会对个人的行为缺乏法律道德的约束,对分工产生的新角色的规范模糊而不详尽,结果是社会成员丧失了指导他们行动的共同信仰和价值观,从而导致社会失范和有机团结的发展。

b.强制性分工

当社会规定不再与事物的真实状态相呼应,不再具有自身的道德基础时,它就会表现为外部的强制,由此产生的分工是一种病态的强制分工。强制性分工是一种不平等的分工,它往往会造成偏离有机团结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社会冲突,从而威胁社会秩序,只有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消除不平等并达到公正合理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有机团结。

c.不协调分工

不协调分工是由不适当的分工组织的出现导致社会成员行动不和谐、劳动积极性缺乏所产生的。

(2)社会分工的原因

涂尔干在确定现代社会中分工发展的原因时将社会分工视为一种社会事实。人口增加导致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扩大,提高了社会生活的集约化程度。社会密度扩大表现为社会物质密度和道德密度的增长。社会容量、物质密度和道德密度的加强,导致个人之间的社会互动比率提高。

人口增加、互动增多又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方面是生存竞争的加剧促使他们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分工是推动社会进步、建立新型社会团结的最佳手段;另一方面,分工的发展和互动的增加使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依赖得以加强,这是有机团结的基础。

三、自杀论

涂尔干研究自杀现象的意图:一是通过具体分析自杀现象,来贯彻和验证他的方法论原则,为社会学家考察社会事实提供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例。二是因为自杀率的变化可以反映社会团结状态的变化。

1.自杀和社会自杀率

涂尔干将自杀定义为:“任何一桩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受害者自身主动的或被动的行为,且受害者知道这一行为后果的死亡事件。”社会学家主要研究的是作为社会现象的自杀,即社会自杀率的变化。

2.自杀的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1)涂尔干将由社会原因所导致的自杀分为四种类型

利己型自杀

利己型自杀的主要社会原因是低度的社会整合及由此而来的个人主义膨胀。

a.在集体意识方面,他分析了宗教的作用,列举了在新教、天主教和犹太教的不同影响下自杀率的变化。认为这种自杀现象的不同表现与宗教所提供的社会团结力量的大小有关。

b.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涂尔干以家庭为例来说明社会组织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利他型自杀

利他型自杀是在社会组织高度聚合和社会整合力量过强的状态下产生的,它是个人对集体的牺牲。这种自杀类型主要存在于集体意识强烈的低级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军队中。

“动乱”型自杀(或失范型自杀)

“动乱”型自杀(或失范型自杀)是由社会失范导致的自杀。对这种自杀的原因分析,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社会失序和个人生活秩序的破坏都会导致自杀。

宿命型自杀

宿命型自杀之所以会发生,是集体力量对个人的超强控制以及个人无法忍受“过多的限制”所造成的。

(2)涂尔干概括了自杀的一般社会原因

自杀同自然环境和个人的生理心理联系较少,它主要被社会整合、道德秩序等社会事实所决定,与社会的集体性倾向相呼应。利己型和失范型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关系,利他型和宿命型自杀率与社会整合成正比关系。

涂尔干的《自杀论》是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典范,他对自杀的分析揭示了自杀现象的社会原因和本质,推动了对越轨行为的社会学研究。尽管后人对其所使用的统计资料价值和所确定的相关关系的有效性以及他对社会学与心理学的评判有所质疑,但《自杀论》仍不失为社会学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经典之作。

四、宗教和知识社会学

1.宗教的含义和本质

(1)宗教的本质

涂尔干指出,对自然和神灵的崇拜只是宗教的表现形式,宗教的根本特征和真实本质在于它将世界区分为神圣事物和世俗事物:

神圣事物被赋予禁忌性和权威性,是人们爱和理想的寄托。因此,它是强制(禁忌)、尊重(权威)和爱的来源,体现集体的力量。世俗事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相对于神圣事物而言,它是卑下的、现实的和个人的。

宗教区分神圣世界和世俗世界实际上是规定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宗教的神圣性就其本质而言就是社会力量的体现。

(2)宗教的含义

“宗教是一种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和仪式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和仪式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

2.宗教的起源

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在共同劳动和共同庆贺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强烈的集体意识,原始图腾和原始宗教就是从这种集体生活和集体意识中产生的。原始图腾所崇拜的这种非人格的抽象力量就是氏族社会本身。宗教意识产生的真实根源是社会环境,所谓“神”不过是社会力量的象征。

涂尔干独创性地将宗教看作一种符号系统。这种符号系统以超现实的神圣世界为象征,反映世俗世界的力量和规范,保存和传播社会文化,并对人类思维和个性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通过对这种符号系统的考察,可以发现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生活和集体意识的原始风貌。

3.宗教的功能

(1)涂尔干认为,宗教和社会之间存在一种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一方面,宗教的经验和神圣的观念是集体生活的产物,另一方面,宗教的信仰和仪式强化集体生活所依赖的社会联系。

(2)宗教的主要成分并不是它的教义部分,而是它的集体仪式活动。宗教仪式与宗教信仰、宗教教义一样是集体意识神圣性的体现,它以一种共同的目标把人们团结在统一的社会活动中,并持续地加强着信仰、情感和道德责任,从而促进社会的整合。

他把宗教仪式划分为消极膜拜和积极膜拜两种形式。

前者目的是严格地划清神圣与世俗的界限,防止神圣事物为世俗所亵渎。

后者任务在于促使信徒参加神圣的世界。

不论是消极仪式还是积极仪式,它们都具有如下社会功能:惩罚越轨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规范;促使社会统一、加强社会整合;保存和传播社会文化;建立幸福的愉快感。总之,宗教信仰和仪式一起,共同构成社会团结的力量。

4.知识社会学

涂尔干指出,知识依赖并反映它的社会基础,知识中的概念、分类甚至科学理论也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的。

(1)概念

就思维的基本概念(范畴)而言,它们既不是来源于个体的经验,也非源自超验的“神启”,而是来源于人类的集体生活,并且反映社会的结构。概念是对“社会状态的转述”,“它反映了事物之间所存在的最普遍的关系,为社会的存在提供了最低限度的逻辑一致性”,“它对知识生活的影响就像道德强制对意志的作用一样”。

(2)分类

分类起源于集体生活和社会结构。涂尔干认为,人们是以社会的形象来认知和想象世界的,他们首先对自己及其所属群体进行分类,然后把这种划分群体的办法运用到对宇宙间一切事物进行分类。

(3)评价

涂尔干自信地认为他的知识论容纳了经验论和先验论的优点,祛除了二者的缺陷。客观地讲,涂尔干的宗教社会学包含一些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他在研究宗教的过程中,也不适当地夸大了宗教的作用,有历史唯心论的嫌疑。另外,由于他过于强调宗教的社会性,结果是否定了宗教中的神,却把社会当作神,甚至将宗教和社会等同起来,结果模糊了神圣宗教与社会现实的差别,把所有具有神圣性的东西都视作宗教,导引出宗教永不消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