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真题精选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
(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
考生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8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法的古体字“灋”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下列关于上古时期法的理解,能够成立的是( )。
A.“漉”,刑也,表明刑法是最早的社会规范
B.“廌”是上古时期的一种审判方式,有理性公正之义
C.“平之如水,从水”,表明上古时期的审判方式是水判
D.“灋”字表明,上古时期人们曾借助神意判断是否有罪
【答案】B
【解析】A项,“灋”是当今汉子“法”字的古体字。“‘漉’,刑也”说明古代的法与刑是通用的。最早的社会规范应该是道德;B项,“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所以说“廌”是上古时期的一种审判方式;C项,“平之如水,从水”,说明刑像水面一样平,是公平的,说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项,“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明判案的标准是案件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借助神意。
2.20世纪上半叶,自由竞争时代转向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时代,西方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法的社会化”,下列关于这一重大变化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立法方面,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
B.在民法领域,从“契约自由受限制”变为“契约自由”
C.在刑法领域,反对“社会防卫主义”和“保安处分”
D.在法律精神方面,从社会利益主导变为个人权力主导
【答案】A
【解析】自由竞争时代追逐生产的剩余价值,崇尚个人利益,提倡自由竞争,国家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但是自由经济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容易引发经济危机,所以国家和社会意识到在自由竞争之外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干预。在这种背景下,西方的法律也走向“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的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法领域,“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改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合同自由”改为“合同自由的限制”、“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补充“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②刑法领域,盛行“社会防卫主义”和“保安处分”。③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了不少新的部门法,如劳工法、反托拉斯法、社会保障法等。④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
3.在法学理论上,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是( )。
A.法律的调整对象
B.法律的效力范围
C.法律的调整方法
D.法律的效力等级
【答案】A
【解析】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个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
4.下列关于“恶法亦法”命题的理解,能够成立的是( )。
A.提出该命题的代表人物是洛克
B.该命题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性观点
C.该命题认为,道德是评价法律的主要标准
D.该命题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恶法亦法”是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一个论点。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5.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在法学理论上,下列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能够成立的是( )。
A.该法律原则属于程序性原则
B.该原则对婚姻法其他相关条文具有指导作用
C.与其他法律原则冲突时,该法律原则不能适用
D.该原则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具有约束力
【答案】B
【解析】A项,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属于实体性原则;B项,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婚姻自由原则对婚姻法其他相关条文具有指导作用;C项,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D项,法律的普遍效力则必然连带地使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效力。即使法律原则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依然具有约束力。
6.下列关于解决法律冲突一般原则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旧法优先于新法
B.根本法优先于普通法
C.一般法优先于特别法
D.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
【答案】B
【解析】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根本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另外,不同层位的法实行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7.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警因其违法交通规则对其处罚,甲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 )。
A.基本法律关系
B.诉讼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
D.隶属型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B项,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纠纷的法律关系;C项,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D项,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如行政法律关系。
8.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理解,能够成立的是( )。
A.法律责任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制裁
B.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则肯定性后果的具体体现
C.法律责任的惩罚和救济等功能与法的作用无关
D.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负面性,均以过错为前提
【答案】A
【解析】A项,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但法律责任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制裁,如刑诉定罪免责;B项,法律的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所以法律责任是否定性后果的具体体现;C项,法律责任的惩罚和救济等功能与法的作用尤其是与法的强制作用息息相关;D项,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均以过错为前提,如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9.下列关于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五四宪法首次确立宪法解释体制。
B.我国实行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D.我国的宪法解释通常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
【答案】B
【解析】A项,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从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B项,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C项,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D项,一般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情况下,宪法的解释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但是我国不属于此情况。
10.根据我国选举法,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B.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
C.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D.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
【答案】C
【解析】A项,《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项,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需进行预选;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需进行预选。预选只存在于这两种情况;C项,《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项,《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1.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国家宪法日是( )。
A.12月6日
B.12月4日
C.9月29日
D.9月20日
【答案】B
【解析】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讨论稿)》于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成功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之所以确定12月4日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于是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1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不予保留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C.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D.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答案】D
【解析】A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B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C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D项,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1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行政行为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是( )。
A.公司职员赵某因结伴斗殴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B.公务员钱某因违反公务员法受到所在单位的警告处分
C.某市政府人事部门以求职者孙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对其不予录用
D.旅行社导游李某违法私自承揽业务受到旅游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的处罚
【答案】C
【解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有违法的行政行为才构成侵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乙肝,不合格。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所以某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公平就业权。
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B.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C.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D.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答案】A
【解析】A项,《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B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C项,《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根据《左传》等文献记载,一般认为,商朝法律的总称是( )。
A.汤刑
B.禹刑
C.九刑
D.竹刑
【答案】A
【解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B项,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C项,《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D项,《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私家刑书”为春秋时期邓析所作。
16.在汉代,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必须奏报皇帝裁决。这一刑罚适用原则称为( )。
A.八议
B.官当
C.上请
D.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C
【解析】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A项,“八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B项,“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D项,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7.“五服”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关系的制度。下列关于“准五服以制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家族内的财产犯罪,服制越远处罚越轻
B.在人身侵害方面,以尊犯卑,服制越近处罚越重
C.《晋律》将《五服图》附于正文之后,以强调服制原则
D.“准五服以制罪”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答案】D
【解析】C项,《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被大明律所承袭。AB两项,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D项,“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18.元朝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的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答案】C
【解析】A项,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拥有案件复审权,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B项,元朝时没有设置大理寺;C项,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土著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D项,大宗正府是审判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审判机关。
19.为加强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清朝曾大兴文字狱,但并未就文字狱案件的定罪量刑单定条例,而是比照律典中的相关罪名判罪。绝大多数文字狱定罪比照的罪名是( )。
A.妖书妖言
B.谋叛
C.谋大逆
D.内乱
【答案】C
【解析】清朝统治者以思想言论定罪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大兴文字狱。清统治者入关以后,汉民族的反抗情绪日益强烈,为了窒息反清思想、打击不利于封建统治的“异端邪说”,清统治者采用大兴文字狱的镇压手段,以文字著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甚至一文一字,一言一语都可酿为重罪。清朝虽然未曾制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但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
20.中国近代第一部专章规定人民权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B
【解析】《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以法律的形式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属于“人民”,“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21.下列选项中,属于现代法治国家主要标志的有( )。
A.良好的法律秩序
B.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C.健全而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
D.完备的军队、警察和监狱体系
【答案】ABC
【解析】法治国家标志主要有:①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②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③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④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⑤良好的法律秩序。
22.下列活动中,属于法律实施的有( )。
A.交警甲查处酒驾行为
B.公民乙依法办理养犬证
C.二审法院驳回丙的上诉
D.法学教授丁到检察院调研
【答案】ABC
【解析】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A项,属于执法行为;B项,属于守法行为;C项,属于司法行为;D项,属于个人的学术研究,不是法的实施。
23.下列选项中,属于广义上的“法律”的有(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B.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C.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D.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答案】ABD
【解析】狭义的法律指由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数众多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是广义的法律而非狭义的法律。C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根据法律作出的,但不是法律本身。
24.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家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下列关于该法律解释的理解,能够成立的有( )。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低于被解释的法律
C.该解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
D.该解释属于法律适用过程中针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案】AC
【解析】AC两项,《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B项,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D项,题中是关于立法解释的理解,而“该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属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
25.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移植现象的有( )。
A.北洋政府大量沿用清末的法律制度
B.13本以德国民法典为样本制定民法典
C.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在西欧国家复兴
D.拉美国家积极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AC两项,属于法律的继承;BD两项,属于法律移植。
26.在法的对人效力问题上,存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的优点有( )。
A.有利于建立国内法律秩序
B.有利于维护本国的司法主权
C.有利于克服属人主义原则的局限
D.有利于保护本国公民在境外的利益
【答案】ABC
【解析】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ABC三项,均为采取属地主义原则的优点;D项,为采取保护主义原则的优点。
27.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B.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政治、经济、历史和民族等多种因素决定
C.我国的行政区域包括一般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
D.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实行民族自治
【答案】ABC
【解析】AB两项,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文化传统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历史和民族等多种因素考虑,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C项,当代中国行政区域为:中央直辖市区域、普通省制区域、民族自治区域、特别行政区域。(前两者构成一般行政区域);D项,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28.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职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全国人大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B.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D.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CD
【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修改宪法;②监督宪法的实施;……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⑪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⑭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⑮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⑭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⑮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⑳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9.下列关于《洗冤集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
A.《洗冤集录》是宋朝的一部刑事判词汇编
B.《洗冤集录》是宋慈所著的一部平反冤狱的案例集
C.《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D.《洗冤集录》问世以后成为中国古代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答案】CD
【解析】《洗冤集录》是宋代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是该书的主要内容。该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其出版后一直到清朝,始终被后世历代王朝奉为法医的经典之作,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医专家,是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
30.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律主要有( )。
A.公司法
B.票据法
C.保险法
D.破产法
【答案】ABCD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在其存在期间,曾在《中华民国民法》之外,还进行了商事立法,其中以《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最为重要。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1.简述法律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推理是从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与其他推理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而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求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
32.简述宪法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稳定性。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
33.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主要规定。
答: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1)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有别于现今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概念。
(2)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4.(15分)李某到法院起诉,称自己的儿子赵某和儿媳半年多都不来看望她,也不给生活费,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每周还要到自己的住处做家务。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诉称的事实确实存在,但赵某已于半年前中风,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其妻在医院做护工,工作繁忙,其子小赵在外地打工,收入微薄。李某虽年事已高,但身体健康,生活可以自理,还有退休工资。法院合议庭就如何处理该案产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李某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赵某应该赡养李某,但赵某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其妻既要照顾丈夫,又要挣钱养家,两人显然没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李某身体健康,又有退休工资,生活完全可以自理,支持李某的诉求与情理相悖。对于该案,你支持哪一种观点?请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道德的理论论述理由。
答:对于该案,应该支持第二种观点。
理由: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措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会发生冲突。由于法律和道德在调整对象范围、规范性特点和程度方面的不同,导致二者在一定场合下也可能发生冲突。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这可以概括为“情”与“法”,或“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有时一个行为可能合乎情理,但却不合法(法律不允许或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执法和司法主体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尽量考虑道德要求,使法律的适用不仅合法,而且合乎情理。该案中,从法律角度出发,赵某应该赡养李某,但从情理的角度,赵某生活不能自理,其妻既要照顾丈夫,又要挣钱养家,两人显然没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且李某身体健康,又有退休工资,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如果支持了李某的诉求显然与情理相悖。
35.(15分)运用法理学知识,论述法律在确认和保障自由方面的作用。
答:自由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随主观意识进行活动的权利,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法律在确认和保障自由方面的作用体现在:
(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具体地说:①法律规范系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系为实现自由而设定。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据。
(2)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以及自由的原则,来保证人们活动的自由。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法律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3)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以保障自由。①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由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②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③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人们享有对自然的自由,不仅依赖于已取得的认识,也依赖于已获得的物质手段。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不仅需要排除不当的干扰和控制,而且需要人际间的合作与帮助。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这些社会物质及社会人际条件,缺少了这些条件自由就是不现实的。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
(4)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一般有三种:①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②将责任与自由联结。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③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36.(15分)2015年初,某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刘某某基于本县一再发生生产事故,欲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提出质询。会议期间,刘某与7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交质询案。该质询案被主席团否决。刘某于是在人大小组会议上对县安监局及主管副县长提出严厉批评。次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诽谤为由,欲对其实施行政拘留,提请主席团许可。该申请被主席团否决。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法律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主席团否决刘某的质询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主席团否决公安局的申请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主席团否决刘某的质询案合法。
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本题中,刘某与7名人大代表,人数不够十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主席团否决刘某的质询案合法。
(2)主席团否决公安局的申请合法。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37.(15分)阐述我国宪法关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
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有:
(1)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权。《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8.(20分)“中国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民习于他国之法律,遂忘其为何国之子民,法权既失,主权随之……若复因循苟安,坐待法权之侵夺,则逃犯不解,索债不偿,赴愬(诉)多门,人心大去,无论治外法权不能收回,恐治内法权亦不可得而自保矣。”
——摘自《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材料中的“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说明“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这种司法制度在清末是如何确立和发展的?
(2)材料中的“治外法权”是何含义?其在司法管辖中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3)结合材料,阐述“治外法权”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答:(1)“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即为外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一司法制度。外国侵略者对于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蓄谋已久。英国政府早在发动鸦片战争前4个月,即1840年2月20日,便拟定准备在打败中国后强迫中国签订《对华条约草案》,意欲迫使清政府割让香港,并向中国索取多项特权。在1842年8月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时,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完全答应了英国提出的割让香港等各项要求,但《南京条约》中并未包括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中。事实上可以说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就已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制度,但当时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五个通商口岸,而在《虎门条约》中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内地。l844年订立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把领事裁判权的范围由五口进而扩大到各个港口,同时也不限于在中国的美国侨民与中国人之间。
(2)“治外法权”是指外国公民免受犯罪地司法管辖的豁免权,即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基本内容是: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3)治外法权”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一副沉重的枷锁。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设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并适用外国法律,其结果出现了在中国领土上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而中国人反受外国法律裁判的怪现象,这正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②领事裁判权制度也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虐、走私贩毒、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外国侵略者可以凭借领事裁判权,在中国杀人越货,横行无忌,而每每逍遥法外。
③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