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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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宪法的变迁

2.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概述

1.宪法制定的概念

宪法制定就是制宪者运用制宪权创造国家基本规范的行为。

2.制宪权与修宪权

(1)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3.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

(1)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国民是制宪权主体。历史上君主、少数者组织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

a.国民是制宪权主体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b.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制宪机关,并赋予制宪机关相对独立的职权。

(2)制宪机构

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的机关。

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是由国民经过选举而产生的。

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4.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构的设立

制宪机构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制宪机构的产生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

保证制宪机构的民主性与权威性是制宪程序的重要内容。

(2)宪法草案的提出

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

在宪法草案的起草和具体讨论过程中,需要通过不同层次的利益协调,寻求共同的社会基础。

(3)宪法草案的通过

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一般的规定是,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4)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

1.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2.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3.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4.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