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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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宪法基本理论

1.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

1.中外学者的宪法定义

(1)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

从宪法所规定的把内容来看,可以以宪法调整的内容,或者是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中的一个或是几个方面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宪法的内涵。

(2)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

宪法的法律特征主要是指宪法典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不同法律形式特征。可以从这一点入手,对宪法进行定义。

(3)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

从社会阶级的角度分析宪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出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入手,对宪法进行定义。

(4)从综合的角度

从综合的角度即是指综合宪法各个特点,联系每个特点之间的关联,综合起来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2.宪法定义新探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属性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内容属性

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宪法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2)形式属性

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具有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内容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内容

a.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性质、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

b.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问题。

效力

a.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b.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被撤销或宣布无效。

程序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更为严格:

a.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b.普通法律则由过半数即可通过。

2.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主要体现在:

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并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三、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为宪法。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依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刚性宪法的特点:

a.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b.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c.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d.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

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依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法国1830年宪法。

2.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四、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含义

宪政又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基本内涵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以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宪法和宪政联系密切——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主要体现在: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从现实层面来说看,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得以实现,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支持。

a.宪政实现的前提是宪法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b.宪法必须能够实现。宪政建设的最大难题在于,它不仅要求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宪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持。

宪政实践的反作用

a.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

b.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

(2)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从外在状态的角度看

a.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是指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

b.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还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

a.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活动、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

b.宪政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也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

a.宪法不是民主国家专有,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

b.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