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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
(2)犯意表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属于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其特征是,实行行为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被法条直接禁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则为犯罪预备,如果行为人着手犯罪,则为实行行为。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