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间接性精神病患者刘某,醉酒后情绪激动,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用酒瓶将服务员左臂砸断,当现场群众围捕他时,刘某因受惊吓精神发病。据此,刘某应当:[2016年真题]
( )
A.负刑事责任
B.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发落
C.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黄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BCD三项,刘某作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伤人后引发精神病发作,不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
2.下列选项中,构成单位犯罪的是( )。[2015年真题]
A.甲设立个体经营商店销售假酒
B.乙公司成立后主要走私进口油料
C.丙设立一责任有限公司专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D.丁单位的分支机构以机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答案】D
【解析】D项,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ABC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D项,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3.下列犯罪行为中,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是( )[2014年真题]
A.甲教唆他人自杀致其自杀身亡
B.乙将毒品藏在货柜夹层中带入境内
C.丙持有假币总面额达2万元
D.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答案】D
【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ABC三项错误,“教唆他人自杀”、“藏在货柜夹层”、“持有假币”的行为均是积极作为的行为,不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D项正确,“逃避缴纳税款”是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是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因此是不作为犯罪。
4.护士甲对声称曾经注射过青霉素的患者不进行皮试,就直接注射青霉素,致该患者因过敏休克死亡。甲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 )。[2013年真题]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题中护士对“甲曾经注射过青霉素”的态度是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不良反应。因此B项正确。
5.甲男晚上喝完酒,回家途中遇到留披肩发的王某,心生歹意,便将王某抱住并按倒在地,意图强奸,却发现王某也是男性,便慌忙逃走。甲男的行为( )。[2012年真题]
A.属于打击错误
B.属于不能犯未遂
C.尚不属于强奸实行行为
D.属于不能犯,因此不处罚
【答案】B
【解析】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甲男意图强奸,但因王某是男性,致使强奸行为难以继续,是不能犯的未遂。因此B项正确。
6.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本题中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丙死亡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属于间接故意。因此B项正确。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正确。
8.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
A.不可能构成犯罪
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
【答案】A
【解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题中甲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危害结果发生,甲不作为,不构成犯罪。因此A项正确。
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
A.表面联系
B.一般联系
C.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D.普遍联系
【答案】C
【解析】C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10.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A项,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
11.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解析】D项,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
1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A
【解析】A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犯罪要件是犯罪客体。
1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12周岁
【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他们实施了什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刑法》规定的这几种严重犯罪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项正确。
14.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
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
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抚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
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答案】D
【解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行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A项,属于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B项,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C项,出卖行为也是作为行为。D项,丁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
15.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应当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待治疗痊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B项正确。
16.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
【解析】《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因此A项正确。
17.假定甲和丁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素来积怨很深,便产生了除掉丁的念头,虽然知道戊正跟丁一块跑车,仍将丁的车的刹车装置弄坏,导致丁在开车时因刹不住车而掉下山崖,车毁人亡,戊也因此丧命,则甲对丁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对戊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C.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D.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解析】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中甲对丁是积极追求丁的死亡,因此是直接故意;对戊的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所以属间接故意。因此A项正确。
18.下列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即必要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对象
C.危害行为
D.犯罪时间
【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危害行为,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犯罪客体中,并非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故犯罪对象也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因此C项正确。
19.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答案】A
【解析】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题中甲没有认识到自己将亲生婴儿卖给他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把有罪误认为是无罪的情形。因此A项正确。
20.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答案】C
【解析】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某种行为虽然造成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责任,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对这种意外的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没有罪过,刑法规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意外事件”。因此C项正确。
21.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A项错误,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D项错误,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错误,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2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身亡,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因此B项正确。
23.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错误
【答案】C
【解析】C项,以失效的农药不能产生杀死人的结果,甲是犯罪手段认识错误。
24.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朱某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表明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C项正确。
25.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伤害行为是因为精神正常时醉酒,而不是发病期间,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D项正确。
26.关于特殊犯罪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律师王某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彭某不在现场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确实犯罪的彭某被无罪释放。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B.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刘某原为农民企业家,自己经营着一个私营企业。2003年,某国有甲公司和某外国乙公司合资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出资占5%,乙公司占95%。为了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甲公司聘请刘某为本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将其派往丙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半年后,丙公司一个建设项目要对外招标。刘某在收了王某10万元后,偷偷将标底透露给王某.使王某所在的公司中标。刘某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
D.彭某将钢锯条夹在探视物品中带给王某,使王某脱逃成功。彭某不能构成脱逃罪
【答案】B
【解析】B项正确,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刑法》对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有特别规定,就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A项错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刑法中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C项错误,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D项错误,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 )。[2015年真题]
A.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将他人打成重伤
B.节日放鞭炮,导致一行人被炸受重伤
C.非法拘禁他人,他人在逃跑过程中受伤
D.骗取他人财产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将他人刺死
【答案】AD
【解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D项,属于故意杀人,两者均应负刑事责任。
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2013年真题]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③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因此ABD三项正确。
3.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11年真题]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放火罪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BCD四项正确。
4.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当受到谴责
D.坚持罪过责任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答案】ABC
【解析】AB两项正确,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特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所以,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罪过的表现形式。C项正确,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国家据此对行为人认定有罪并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合乎情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当受到谴责。D项错误,所谓“主观归罪”,是指仅仅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就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其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观归罪是与客观归罪相对的,客观归罪是指仅仅根据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以及行为对社会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就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其主观上的罪过。显然,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反对的不是主观归罪,而是客观归罪。
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死刑
B.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C.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D
【解析】A项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B项错误,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C项正确,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错误,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包括( )。
A.犯罪行为
B.特定的犯罪方法
C.特定的时间、地点
D.犯罪客体
【答案】BC
【解析】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只有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其必要要件,其他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客体是与犯罪客观方面相并列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因此BC两项正确。
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
A.有认识
B.无认识
C.推定认识
D.认识错误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有认识的;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没有认识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规定表明,在“应知”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的,所以,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形式包括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三种。因此ABC三项正确。
三、简答题
1.简述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2014年真题]
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五种单位,均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2.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3.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答:(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条件如下:
(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①自然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②自然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三种情况:
a.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
b.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对于任何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③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如果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则有责任能力;如果无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则无责任能力。
④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四、辨析题
请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采取法学和医学双重标准,换言之,即使是精神病人,但是如果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精神病人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如果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A与B有仇,就雇佣甲、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甲、乙3000元钱,约定事成后再给5000元。而且,A交代甲、乙不要对B造成其他更严重的伤害,否则不再给付5000元。甲、乙菜日晚找到B的住所,但是将回家的c当成B,在对C实施暴力时,田于C的极力反抗和大声呼叫,甲、乙害怕事情暴露出手过重,将c当场打死。当晚,甲、乙对A说,己将B的腿打断,但有目击人看见,要A除了给付事后的5000元外,还要再付5000元,否则,就到公安局告发A。A信以为真,又给了甲、乙1万元。
请问:
(1)甲、乙对C的死亡,实施暴力时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2)A构成什么罪?简述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甲、乙对C的死亡,实施暴力时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打击行为会发生导致C死亡的结果,并且为了避免事情败露而期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2)A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本案中A是教唆犯,其教唆甲、乙对B实施伤害,虽然甲、乙错将C认作B实施打击,但不影响A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同时,甲、乙的实行行为超出了A的授意范围,将C打死,对于其实行过限行为A不应当承担责任,但A仍应当对C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因此,A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3)本案中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A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①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
甲、乙虽然误将C认作B对其实施打击,但是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犯罪的成立,仍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既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又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且实际上导致了C死亡的结果,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乙谎称已经将B的腿打断,并以到公安局告发A相威胁,要求A再给付5000元钱,其行为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要求他人给付金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A因和B有仇,就雇佣甲、乙对B实施伤害,要求二人打断B的一条腿,他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并且是主犯,因此其应当对甲、乙受其教唆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实施打击的过程中,甲、乙误将C认作B实施打击,但仍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打击对象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在实施打击时,甲、乙为了避免事情败露将C打死,这时其行为已超出了A要求的范围,属于实行行为的过限,对于其超出的部分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A只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