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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1.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1)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2)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2.社会危害性的考察角度
(1)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2)要有全面的观点;
(3)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