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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全书
【答案】A
【解析】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经过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B
【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本题中,甲、乙双方已经连续几年订立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虽然有一次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明“交流电机”,而只注明“电机”两字,但是根据多年的交易习惯,甲方还是应当以交流电机交货,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民法在性质上属于( )。
A.程序法
B.私法
C.强行法
D.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规范
【答案】B
【解析】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私法;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④民法是权利法;⑤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4.下列关于民法起源和发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法起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B.我国首先使用“民法”一词的是清末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
C.《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D.罗马法中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是公法部分
【答案】C
【解析】一般认为,古罗马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而万民法则是国际私法的词源。我国首先使用“民法”一词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而不是《大清民律草案》。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和统一法律,法典编纂随之兴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属于诸法合体,但在法理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但对以后各国影响最大的是其中的私法部分,而不是公法部分。
5.下列关于民法渊源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B.民法的渊源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C.民法的渊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D.国际条约虽然不是国内法,但仍然是民法的渊源
【答案】C
【解析】民法的渊源是现实存在的,如宪法中的民事规范、民事法律等。
6.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A.婚姻关系
B.土地征收
C.委托合同
D.借贷关系
【答案】B
【解析】土地征收是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7.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
【解析】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又是其应有之义。
8.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
A.诚实信用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答案】C
【解析】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民法通则》该条规定就是根据公平观念通过立法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答案】D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不同的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10.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下列行为中不违反该条规定的是( )。
A.甲某将自家的垃圾倾倒在马路中央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组织一帮朋友在自己的房间里打牌直到深夜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坟的行为
【答案】B
【解析】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皆为非法。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又不危害他人及社会共利益的行为则属于法律允许的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11.王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房屋附近将要建设一座噪声很大的工厂时,便将房屋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的李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王某应将房屋附近将要建设工厂的事实告知李某,这种如实告知义务就是诚实信用,但王某隐瞒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2.甲欲对楼层中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所在的承重墙上打洞,甲认为在自己的墙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项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答案】D
【解析】甲在承重墙上打洞的行为将危害到整个楼房的安全,虽然是在自己的房屋墙上,但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
A.地位平等
B.意思自由
C.平等协商
D.等价有偿
【答案】AC
【解析】平等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③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④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B项,意思自由是自愿原则的内容;D项,等价有偿是等价有偿原则的内容。
2.下列关于民法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
A.民法是私法
B.民法是权利法
C.民法信仰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本位原则
D.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ABD
【解析】民法信仰权利本位,而不是社会本位。民法是私法和权利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 )。
A.宪法中的所有规范
B.合同法
C.习惯
D.法院判例
【答案】BCD
【解析】宪法中的民事规范才是民法的渊源,合同法、习惯和法院判例都可以是民法的渊源。
4.下列选项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民事法律
B.判例
C.有权的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D.法理
【答案】AC
【解析】可以成为民法渊源的有:①宪法中的民法规范;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⑤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⑥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⑦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此外,非制定法中的民事习惯,经认可后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但判例、法理不能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5.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平等主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平等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由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6.某市电话局为推销其销售的劣质电话机,将电话机的价格计入其收取的电话安装费中,用户申请安装电话时必须一并购买其电话机,否则不予安装。则电话局的行为违反了( )。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ABCD
【解析】电话局利用其垄断地位,违背用户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用户之上,违反了平等原则。电话局违背用户的意愿强行要求其购买电话机,违反了自愿原则。电话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搭售劣质电话,损害了用户的利益,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主要有十类: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和暴利行为。其中,搭售行为属于暴利行为。
7.下列哪些原则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A.意思自治原则
B.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ABD
【解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至于过错责任则属于近代民法上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不能算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8.下列关于民法基本原则意义的诸多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B.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C.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补充民事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D.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答案】ABCD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方针。其意义主要包括:①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②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③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④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9.下列行为,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
A.甲在水果店购买苹果后,摊主强制要其购买梨
B.刘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C.王某和李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房屋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后果
D.赵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十元人民币从小贩钱某手中购得某外国名牌香烟一条,经查,该烟是假烟
【答案】BCD
【解析】A项,强制搭售行为违反意思自治原则;B项,属于格式合同问题,不存在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C项,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只是当事人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合意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问题;D项,是知假买假的问题,不存在违反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该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0.下列现象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甲公民年满26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年满18周岁却不能结婚
B.甲上市公司可以在海外发行股票筹资,而乙合伙组织却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C.国家机关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合同的权利
【答案】ABC
【解析】AB两项,均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要求;C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强制性特点就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
三、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
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
①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
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b.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答:(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2)功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①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
②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a.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b.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
3.试述民法诸项基本原则的关系。
答:(1)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2)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也就无从谈起。
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③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民法上,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④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⑤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四、辨析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运用民法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民法的角度讲,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活动时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
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不诈。无论是通过原始取得,还是通过继受取得获得所有权,行为人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取得财产,要有合法的根据,不得以不合法的手段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获取财产。
②根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为人因不当行为取得的财产或者获取的利益,应当将因不当行为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损害相对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虽不符合取财之道,但受损害方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根本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行为人仍然可以取得财产利益。
五、法条分析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有人认为这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观念。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并不体现“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观念。具体分析如下:
(1)这恰恰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①对赔偿责任人来讲,法律不应苛求其严重超出其赔偿能力支付赔偿金。否则,法律在看似公平的背后却是对赔偿责任人的最大不公平。这有损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②对受害者来讲,按照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确定死亡赔偿金金额,正是体现了死亡赔偿金的本来意义和价值,补偿受害者的家庭因此造成的损害,帮助其度过生活的经济难关,而不是要仅仅严厉惩罚侵权人。
(2)必须承认不同地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人们的收入水平因此也有较大差距。这是当前不可逾越之国情。
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这才是生命的本来含义。不能用金钱的多少去衡量生命的价值。“同命不同价”恰恰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和理解。
(3)该司法解释也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依据解释权限和规则,作出的解释,是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法的嫌疑,更不能因这一解释而诟病法律的公正。
六、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可否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为什么?
答:(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偿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本题中,王某虽然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是为了拿钱消灾而向李某支付1万元“封口费”,这属于明知不欠债而为他人给付的行为,对此行为,王某不能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O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答:黄某的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法律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有两层含义,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建构的秩序。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本案中,黄某违背家庭伦理道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同居,并且在其遗嘱中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该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违背了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