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复习全书【要点精讲+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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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详解】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

(2)保险利益的效力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保险利益的归属

对于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1)人身保险合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保险利益要求在投保时存在,并不要求在合同效力维持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且,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2)财产保险合同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而且,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偿。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例2.1】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1年真题]

A.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B.保险经营中确立保险利益原则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C.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D.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C

【解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C项,现代保险理论普遍认为,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存在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他没有受到损失,也不能获得补偿。反之,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没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他已经获得该财产的保险利益,则他遭受了实际损失,应获得补偿。

5.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6.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

(1)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作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则有保险利益。

(2)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的则无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

【例2.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014年真题]

A.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

B.受益人

C.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

D.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权益

【答案】C

【解析】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

(1)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我国保险法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

(2)我国《保险法》规定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可以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

债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股权。公司可以依据法人财产权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占有。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害关系,对占有物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利益。

(2)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在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时,公民、法人的利益要蒙受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为合同前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

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存在过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应当主动进行。

【例2.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3年真题]

A.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B.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C.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

D.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合同前义务

【答案】A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其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而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A项,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存在过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投保人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却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1)诚信说

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

(2)合意说

合意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所包含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

(3)担保说

担保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产生瑕疵担保义务。

(4)危险估计说

危险估计说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

3.告知义务人

关于告知义务人的注意问题:

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

基于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均要求被保险人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1)告知时间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有以下几个重要时点:

保险人书面询问时;

保险人通知承诺时;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

投保人缴纳第一次保险费时。

(2)告知范围

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无限告知主义,二是询问告知主义。

无限告知主义

要求投保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条件,保险人也不用确定告知内容的具体范围。英美法系多采取这种告知方式。

询问告知主义

要求投保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须主动告知。大陆法系除法国和比利时外,多采取这种告知方式。

询问告知主义相对于无限告知主义的优势

a.询问告知主义更符合现代保险技术进步的趋势,也能够很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b.对投保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较低。

c.要求投保人无限告知在一定限度上也会损害其商业秘密。

5.“重要事实”的认定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重要事实”的认定有两个标准: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6.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免除告知的事项如下:

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风险减少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更有利;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我国《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应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

在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而不告知或者隐瞒事实并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b.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知道,因其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没有知道,以致未能告知保险人的行为。

在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他必须证明如下事项:

a.投保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事实;

b.该事实存在于合同订立前;

c.该事实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d.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该事实;

e.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证明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从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看,对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合同无效主义和合同解除主义。

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解除合同。

b.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解除合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a.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解除合同。

c.如果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d.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如果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所作的时间限制,又可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超过这个期限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期间,即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再提出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2.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自(  )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013年真题]

A.合同成立之日起

B.合同生效之日起

C.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D.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日起

【答案】A

【解析】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图2-1所示。

表2-1  保证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