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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公布,2015年8月29日最新修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纲要求】

熟悉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要点详解】

一、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熟悉)

1.法条依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熟悉)

1.法条依据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即公司不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使用或者出售、转交给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均对本罪构成没有形响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五、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三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破坏、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

六、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要性和未公开性。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

八、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投资者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十、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掌握)

1.法条依据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