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2012年3月19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纲要求】
熟悉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的相关要求;掌握评级业务档案资料的内容;掌握评级业务的主要程序;熟悉评级准备环节包括的具体步骤;掌握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撰写初评报告的程序;掌握评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掌握评级结果存在异议时的处理办法;熟悉终止评级的若干情形;掌握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时间;熟悉证券评级机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熟悉建立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的规定;熟悉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负有的保密义务;了解合规检查报告的内容。
【要点详解】
一、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的相关要求(熟悉)
第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使用严谨的、系统的评级方法,对其掌握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得出评级结论。证券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应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保持一致。
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第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新产品评级的专家评估审核机制,负责评估新产品评级的可行性,审定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
若结构性产品等新产品过于复杂且缺乏必要数据,并预计会对评级的可信性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应予以评级。
第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由专门部门定期审查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及其重大变更。
二、评级业务档案资料的内容(掌握)
第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评级相关信息保持完整的业务档案记录。业务档案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级业务委托书(证券评级机构进行主动信用评级的除外);
(二)形成信用级别的所有内部记录,包括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内部审核记录、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与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三)所使用的用于支持评级观点及构成信用评级报告分析内容的内部研究报告及文件记录;
(四)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向监管部门备案的信息。
三、评级业务的主要程序(掌握)
第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制定评级业务程序,并据此开展评级业务。评级业务程序一般包括评级准备、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报告审核、等级评定、评级结果反馈与复评、评级结果公布、资料存档和跟踪评级等环节。
第二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承揽评级项目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恶意诋毁、贬损同行,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四、评级准备环节包括的具体步骤(熟悉)
第二十一条 评级准备环节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复杂程度组建评级项目组。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至少由两名评级分析人员组成。项目组组长应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二)证券评级机构应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项目组成员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
(三)项目组按照评级项目需要,制定完善的评级工作计划。
五、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
第二十二条 评级项目组依据初步收集的相关资料,确定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二)实地考察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现场,进一步核实其生产经营现状、资产状况、在建项目等;
(三)必要时,对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调研访谈,包括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关联公司、主要业务往来单位等。
六、撰写初评报告的程序(掌握)
第二十三条 评级项目组在撰写初评报告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汇总整理所有评级相关资料,建立完备、规范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项目评级结果所依据的其他全部信息与数据。
(二)对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三)评级项目组运用评级专业知识,根据与评级对象相适应的评级方法,对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给出建议的信用等级。
如果评级对象有信用增级措施的,还应就信用增级措施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七、评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掌握)
第二十五条 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确定、维持、调整以及失效等由评级委员会召开信用等级评审会议决定。
信用等级评审会议由评级委员会主任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委员主持。参会评审委员不得少于5人。
评级委员会主任应对所有评审委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评审委员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评级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评级委员会根据既定程序和评级标准对初评报告进行评审,对信用等级投票表决,信用等级结果须经半数以上参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信用等级评审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评审委员;
(二)参会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
(三)参会评审委员的表决意见与投票结果。
参会评审委员应对其评审意见和表决意见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信用级别评定前不得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诺或保证级别。
八、评级结果存在异议时的处理办法(掌握)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确定后,证券评级机构应及时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如果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评级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
如果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证券评级机构可不受理复评申请。
证券评级机构受理复评申请后,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评定级别。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
九、终止评级的若干情形(熟悉)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证券评级机构可以终止评级:
(一)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委托人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
(三)因受评级机构被收购兼并、重组或受评级证券被转股、回购等,导致评级对象不再存续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评级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公告原因,并不得退还已收取的评级费用。
证券评级机构终止跟踪评级,应公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并说明该项评级此后将不再更新。
十、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时间(掌握)
第三十二条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内,证券评级机构应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受评级证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且应在受评级证券或其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披露。如果未能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证券评级机构应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
证券评级机构应明确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启动程序与条件,并及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十一、证券评级机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熟悉)
第三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承接评级项目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以下评级对象提供证券评级服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确保证券评级业务在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上与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市场部门和评级部门应互相独立,不得存在职能、人员上的交叉重叠。
评级委员会主任不得在市场部门和评级部门兼任任何职务,市场部门人员不得兼任评级委员会委员。
评级委员会委员与评级分析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评级业务营销活动,不得参与评级收费谈判。
十二、建立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的规定(熟悉)
第四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书面的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识别、管理并披露开展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一)明确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制定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明确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活动时应回避的情况;
(三)明确如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后任职于其曾评级的发行人或就职期间有较多工作往来的机构,则应对其相关的评级工作进行审查;
(四)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披露机制,采用明确、简洁、具体、醒目的方式,全面、及时披露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情形。
十三、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负有的保密义务(熟悉)
第五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五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对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三)依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可以公开的。
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在项目结束或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牟取利益或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制定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使用评级信息的范围、条件以及保密义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程序防止对外或对本机构中与评级分析和级别确定无关的人员泄露在开展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尚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评级结果信息。
证券评级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评级记录和档案,以免丢失、被骗取和误用。
十四、合规检查报告的内容(了解)
第五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制定合规检查制度,明确合规检查内容、工作程序,履职保障以及报告路径等内容。
第六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合规负责人,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检查。合规负责人应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评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其他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职时所必须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合规管理人员有权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六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向协会报送半年度和年度合规检查报告。合规检查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证券评级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质条件、评级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整改情况、可能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合规负责人和其他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等。
合规检查报告应由证券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证券评级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