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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发布,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大纲要求】

熟悉关于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和情形的规定;掌握关于市场禁入人员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不同年限禁入措施的情形;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禁入措施或一并进行行政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规定;了解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禁入措施情形的规定。

【要点详解】

一、关于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和情形的规定(熟悉)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关于市场禁入人员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掌握)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不同年限禁入措施的情形(了解)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禁入措施或一并进行行政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规定(了解)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禁入措施情形的规定(了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