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试大纲解析及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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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贸易保护理论

贸易保护理论主要有重商主义贸易保护理论、贸易保护的古典理论、贸易保护的现代理论和贸易保护的当代理论。其中,贸易保护的古典理论包括汉密尔顿的保护贸易学说和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贸易保护的现代理论包括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其中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包括最优关税理论、凯恩斯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保护公平竞争论、社会公平和国家安全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包括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论、改善贸易条件论、改善国际收支论、增加政府收入论和贸易保护的非经济因素。贸易保护的当代理论主要是指战略贸易政策理论。

一、重商主义

1.重商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

重商主义产生和发展于15~17世纪欧洲原始资本积累时期(产生于15世纪,全盛于16~17世纪上半叶,17世纪后半叶盛极而衰),反映这个时期商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它是欧洲资本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政策主张。严格地说,它并不能作为经济学理论流派,实际上是当时思想家们的一些经济思想的表述。

15世纪末,西欧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瓦解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和成长;地理大发现扩大了世界市场,给商业、航海业、工业以极大刺激;商业资本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促进各国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商业资本加强的同时,西欧一些国家建立起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运用国家力量支持商业资本的发展。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国家支持商业资本的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从理论上阐述这些经济政策的要求,逐渐形成了重商主义的理论。

2.重商主义基本观点

(1)世界资源是有限的,你多他就少,你少他就多,因而各国不能同时富裕。所以,一国所得必然导致另一国所失。因此,各国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多占有世界资源,增加本国的财富。

(2)财富=金银。金银是货币的象征,金银的多少体现了一个国家富有的程度,所以国家应想尽一切办法积累金银。

(3)财富的来源应当有两个途径:一是本国的金银矿开采;二是开展对外贸易,通过多出口,少进口形成贸易顺差,使他国的金银流入本国,增加本国的财富积累。所以,对外贸易是财富的最重要源泉。重商主义所重的“商”是对外经商。

(4)政策主张:主张实行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由于不可能所有贸易参加国同时出超,而且任一时点上的金银总量是固定的,所以一国的获利总是基于其他国家的损失,即国际贸易是一种“零和博弈”),通过奖出限入,保证贸易顺差。这也就是最原始的贸易保护主义。

3.重商主义的发展阶段

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两个阶段。

(1)早期重商主义:货币差额论

早期重商主义流行与15世纪~16世纪中叶,认为,出口会导致财富增加,进口会导致财富减少,主张多出口,少进口,时时刻刻保持贸易顺差,因此也就产生了极为苛刻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鲜明特征是强调限制进口甚于鼓励出口,禁止金银输出。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写到“各国彼此对立着,就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和猜忌的目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

(2)晚期重商主义:贸易差额论

17世纪下半叶之后。鲜明特征是强调鼓励出口甚于限制进口,为了过大出口的目的,赞成适当的金银输出。并不强调时时刻刻贸易顺差,只要最终形成贸易顺差就行。如英国最最著名的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比喻:“就像农民把玉米撒在土地上,初看起来有点疯,但到收获季节,则可以看到他们的勇气与智慧。”

总之,无论是早期的货币差额论还是晚期的贸易差额论,都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它认为国际贸易的发生机制是一国对另一些国家财富掠夺。“一国所得即是另一国所失”,采用“把邻国沦为乞丐”的政策主张。本质上是掠夺性的,把对外贸易看作一种非互利的“零和博弈”。

4.理论评价

重商主义者提出的许多重要概念为后人研究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打下了基础。重商主义关于进出口对国家财富的影响,对后来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决定模型亦有启发。更重要的是,重商主义已经开始把整个经济作为一个系统,而把对外贸易看成为这一系统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学家熊彼特对重商主义的评价是:“开始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形成的圆际贸易一般理论奠定基础。” 重商主义的缺陷在于:

(1)重商主义的政策结论仅在某些情况下站得住脚,并非在一般意义上能站得住脚;

(2)重商主义把国际贸易看作一种零和博弈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3)重商主义把货币与资本等同起来,贸易顺差也被错误地等同于收入超过消费的年差额。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重商主义才轻率地把高水平的货币积累与供给等同于经济繁荣,并把贸易顺差与金银等贵金属的流入作为其惟一的政策目标。

 

二、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1.背景介绍

德国未实现统一,经济落后;主要出口原料和食品,进口制成品与半制成品;美国在“关税保护论”指导下取得了较大发展。

刚刚独立(1776年)的美国经济有两种选择: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原理实行自由贸易政策。1791年美国首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在《工业的奖励和保护》的报告中认为,制造业的发展对美国经济和政治的独立具有重要意义,一国如果没有一定的工业基础,不但不能使国家富强,而且很难保住其独立地位。

2.李斯特贸易保护理论的观点

李斯特认为,一国实行什么样的贸易政策,必须同本国工业发展的过程相适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程度,李斯特把国民经济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采取的政策也应不同,即不同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李斯特认为当时的英国处于农工商业时期,适合自由贸易政策;而德国和美国还处于农工业时期,适合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李斯特指出“自由贸易学”说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提出了以生产力和重工理论为核心的经济学说的思想框架。

李斯特认为:斯密提倡的自由贸易,反映的是英国作为先发国的利益;德国需要贸易保护,因为它处在后发的位置上。如果按部就班跟着走,只能永远为英国伐木或者牧羊,成为被掠夺的对象。对此,他有一个精彩的比方:“当一个人已登上了高峰以后,就会把他登高时所使用的那个梯子一脚踢开,免得别人跟着他爬上来。

由此提出:一国经济的实力取决于生产力水平,而工业则是推动是生产力发展的最有力杠杆。“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因为,有了生产力的发展就有了财富。向别的国家购买廉价的商品,表面上看起来是要合算一些。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德国工业的生产力就不能获得发展,德国将处于落后和从属于外国的地位。如果德国采取保护关税的政策,起初会使工业品的价格提高,但经过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了,商品生产费用就会跌下来,商品价格甚至会跌落到国外进口商品的价格以下。”

李斯特认为,要想发展生产力.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量。他指出:“经验告诉我们风力会把种子从这个地方带到那个地方.因此荒芜原野会变成稠密森林:但是要培养森林因此就静等着风力作用.让它在若干世纪的过程中来完成这样的转变,世上岂有这样愚蠢的办法吗?如果一个植树者选择树秧,主动栽培.在几十年内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不算是一个可取的办法吗?”

3.政策主张

(1)保护对象

李斯特不主张对所有的工业都实施保护,需要保护的是那些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而又面临外国强大竞争的有发展前途的工业(幼稚工业)。

(2)保护手段

李斯特认为关税是作为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但关税的征收应因时间、产业而异。并主张逐步提高关税税率。因为突然征收过高的关税会割断原来存在的与各国的商业联系,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反而对本国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3)保护程度

李斯特认为,对不同行业要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对奢侈消费品,只需征收很低的保护关税。这类产品进口总值不大,影响较小,征税过高反而刺激走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部门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其建立和经营需要大量资本、技术和人力投入,需要通过高关税给予充分保护。对国内不能生产的各种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免税或征收很低的关税,对这类产品的过分限制会影响国内工业的快速发展。

(4)保护期限

李斯特认为,对国内某项工业的保护不能永久持续下去,保护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当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后发展起来,能够与外国竞争时,就不再需要保护。他认为,对工业部门的保护最长不能超过30年。在此期限内仍不能成长起来的产业,政府不应继续对其给予保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认为,保护是为了不保护,保护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一旦时机成熟,幼稚产业成长起来以后就撤销这种保护。即使在保护期间,也不绝对排斥国外的竞争,只是要把这种竞争限制在本国工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4.幼稚产业的判定标准

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形成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直到今天仍然是一些国家保护本国新兴产业的理论基础。关于幼稚产业的判定,归纳起来,主要的判定标准有以下三种:

(1)穆勒标准

根据穆勒的标准,当某一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来加以扶植。

穆勒标准的实质:幼稚产业保护是惟一的实行贸易保护的理由,且只应该限于从外国学习技术的过程;保护应该适应本国的国情;保护的产业应为成本较高的产业。因此,穆勒标准强调的是将来成本上的优势地位。

(2)巴斯塔布尔标准

巴斯塔布尔认为,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光要看它将来能否具有成本优势,还要在将保护成本与该产业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加以比较之后才能确定。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小于目前的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进行保护是得不偿失的。

巴斯塔布尔标准比穆勒标准要求更高,即它要求被保护的幼稚产业在经过一段时期的保护之后,不仅能够自立,而且还必须能够补偿保护期间的损失。

(3)坎普标准

经济学家坎普在综合了穆勒标准和巴斯塔布尔标准的基础上,又补充了一个更严格的标准。与强调内部规模经济的前两个标准不同的是,坎普标准更加强调外部规模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坎普认为,幼稚产业保护应以实现受保护产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为前提,即如果某一产业将来在经过保护之后能带来外部经济效应,则暂时性的保护是可以考虑的。

5.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实践中难以克服的困难

(1)保护对象的选择问题。尽管理论上说要保护幼稚产业,但在实际选择中往往取决于各种政治经济力量的对比。另外,是否能选准那些应该保护的行业还有一个信息和判断问题。由于人们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包括未来发展的信息),决策中就有可能出现错误,即使从经济利益出发,也会出现技术上的错误判断,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2)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有时保护对象选对但保护手段用错,其结果仍然达不到通过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来促进其成长的目的。一般来说,采用产业政策优于关税等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同时,错误地使用限制进口的手段还可能带来推迟接受和普及先进技术和知识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产业在贸易保护下的低效率问题以及一旦给予保护就很难取消也是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在实践应用中所必须面对的难题。

6.理论评价

理论意义:确立了保护贸易理论在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从重商主义的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两大学派——自由贸易学派和保护贸易学派的完全形成。

实践意义:为落后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正是在其保护贸易政策的扶植下,经过1843、1846年两次提高关税,德国经济才在短期内有了迅速发展,最终赶上了英、法等国;对战后日本、韩国的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发挥过重大的指导作用。

另一方面,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在实践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无法准确界定幼稚工业。发展中国家都很注重对幼稚工业的保护,但多数都未达到预期效果,有些甚至付出惨痛代价。

此外,李斯特虽然以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基础,但未能说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及真实过程。

三、最优关税与抽取垄断租金

1.最优关税

在现实中,各国出于不同的目的都不愿率先实行贸易的完全自由化。在零关税和禁止性关税之间有一个使进口国福利最大化的关税税率,即最优关税率。不过这种情况只在大国中才能出现,因为只有大国通过征收关税,才能压低进口产品的价格,改善贸易条件,而小国由于无法支配市场以改变商品的供求和价格,也就不能通过关税改善其贸易条件,所以对小国而言只有零税率才是所谓的最优关税。大国征收关税,亦不是税率越高越好,而是有一个极限点,这个点就是最优关税率。

在零关税与禁止性关税之间,如图1-2寻找某一最佳点,在这一点,因贸易条件改善而额外获得的收益(边际收益)恰好抵消了因征收关税而产生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所带来的额外损失(边际损失)。

图1-2 最优关税的确定

图1-2中,横坐标表示关税率,纵坐标表示征收国的福利水平,曲线表示关税水平对本国福利的影响。点对应的关税为零,即代表自由贸易状态下的社会福利水平;表示禁止性关税,对应于该关税水平,国内经济又回到了封闭状态下。曲线点的切线斜率为零,即在点,进口国的福利水平达到最高,对应于这一点的关税税率即为最优关税。

2.抽取垄断租金

从垄断角度讲,征收关税还意味着从出口商那里抽取一部分垄断租金(snatching rent),即关税带来的利益来源于垄断厂商的一部分垄断利润。

图1-3 最佳关税与抽取垄断租金

图1-3中,进口国国内需求曲线为,边际收益曲线为。根据利润最大化条件,在进口国征收关税前,销售量和价格分别为,出口商获得的垄断利润为;进口国征收关税后,销售量和价格分别为,出口商获得的垄断利润减少,即关税“抽取”了部分垄断利润。

 

四、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是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建立在走向工业化基础上的贸易保护理论,而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则是建立在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试图寻求经济稳定增长基础上的贸易保护理论。

1.凯恩斯的贸易保护观点

凯恩斯贸易保护理论的出发点是有效需求不足,具体地说:

(1)凯恩斯认为,一国对外的净投资决定于贸易差额的大小,且贸易收支顺差越多,对外净投资就越多。

(2)国际贸易收支顺差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有效需求的增加:一国净出口的增加本身就是本国有效需求水平的提高,进而导致国民收入的提高;通过贸易收支的顺差,直接影响到国内货币的供应量,从而压低国内利息率,刺激国内的私人贷款,增加私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3)凯恩斯对重商主义大加赞扬。凯恩斯指出,政府应该关注,进而干预对外贸易,采取奖励出口、限制进口的作法。

(4)贸易收支的顺差是不可以无限量地增加下去的,因为当贸易收支顺差过大时,国内的货币供应量就会过多,从而使商品价格过高,影响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国际竞争能力。另外,贸易收支过度顺差还会使本国的利息率降低,进而引起资本外流,造成本国投资的减少。

(5)凯恩斯认为,政府干预、保持贸易收支的顺差不是一个长期目标,这只是在一国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才偶尔使用的手段。

凯恩斯的贸易保护政策是在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下的贸易保护政策,即是经济萧条时期应该采取的政策,实质上是其“萧条经济学”理论的一种延伸。因此,凯恩斯的贸易保护理论是一种“萧条时期的贸易保护论”。

2.后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观点

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对凯恩斯本人的贸易保护论作了进一步发挥,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贸易收支顺差不仅能够在理论上扩大本国的有效需求,而且能够以乘数的形式增加总收入。对外贸易乘数理论是指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凯恩斯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它试图把对外贸易与就业理论联系起来,从增加就业,提高国民收入角度说明保护贸易的重要性

(2)贸易收支顺差带来的国民收入水平的成倍增加效果又会为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总之,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不仅反映了西方经济强调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重要性,同时还提出了政府干预对外贸易的观点,主张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来配合国内宏观经济政策。

3.理论评价

从理论上讲,贸易保护无论在微观上还是宏观上,对增加就业都具有积极作用。理论面临的现实问题:怎样在做到限制进口同时不伤害出口呢,同时又始终保持贸易顺差?该理论存在以下严重缺陷:

(1)从世界市场角度看,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除非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否则无法继续增加出口。

(2)一国出口增加,由于收入增加引起国内需求增加,容易产生通货膨胀。20世纪70-8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滞胀现象就与实施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和追求贸易盈余有很大关系。

(3)一国追求贸易顺差,不加节制地实行奖出限入政策,除非别国不采取相应报复措施,否则势必导致关税、非关税壁垒盛行,使贸易障碍增多,发生各种贸易战。而且,从世界各国的角度来看,一国顺差,就意味着另一国逆差,因此,始终保持顺差是不切实际的。

五、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论”

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提出了中心—外围理论。把国际经济体系分为中心和外围两大部分。他认为,在战后建立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中,由发达国家组成的中心国家处于主宰地位,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外围国家处于依附地位。传统的国际贸易、国际分工理论只能适用于中心国家之间,不能适用于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之间。他认为,外围国家贸易条件在不断恶化。

1.中心—外围论的主要论点

(1)国际经济体系分为中心和外围两个部分

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在经济上不平等的表现:

经济发展的自主性差别:中心国家不仅可以自主发展本国经济,而且可以主宰外围国家的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差别:中心国家主要生产和出口制成品,外围国家则主要从事初级品生产和出口。

技术进步及其利益分割的差别:中心国家是新技术的发明者和传播者,因而差不多是获得了技术进步的全部利益;外围国家则是新技术的模仿者和接受者,难以获得技术进步利益的分享。

(2)外围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

外围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原因主要有:

技术进步的利益分配不均

随着中心国家技术进步和工业发展,企业家利润和工人收入不断提高,而且提高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加之工业品的垄断性,工业品价格非但不下降反而上涨。而外围国家的收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且初级产品垄断性较弱,价格上涨缓慢,在价格下降时又比工业品降得更快。所以,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必然恶化。

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不同

一般地,工业制成品需求收入弹性比初级产品需求收入弹性大。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对工业品的需求会有较大的增加,因而工业品的价格就会有较大程度的上涨。相反,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需求增加较小,因而对初级产品价格不会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很小,甚至下降。所以,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存在长期恶化趋势。

中心和外围工会的作用不同

中心国家的工人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在经济高涨时,可以迫使雇主增加工资,经济萧条时,可以迫使雇主不降或少降工资,因而使工业品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上。而外围国家工会组织不健全,力量薄弱,没有能力控制或影响工资,经济繁荣时期工资上升不大,萧条时期工资大幅度下降,因而外围国家初级产品价格较低。

(3)外围国家必须实行工业化,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

发展民族经济的战略政策:

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通过采用关税、配额等贸易政策来鼓励本国工业品在国内市场替代进口品,从而实现本国工业化的一种途径。

出口导向发展战略:通过鼓励出口来提高本国工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工业化的一种途径。

2.中心-外围论简评

(1)中心-外围论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中心-外围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格局的分析使发展经济学家对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平等认识又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为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旧的国际经济关系,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思想武器。

普雷维什关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建议,对拉丁美洲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都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缺陷:这一理论遭到了一些经济学家的猛烈抨击,他们反对普雷维什关于发展中国家应实行贸易保护,走工业化道路的主张。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企图通过关税影响进出口商品价格来改善贸易条件的努力,会因其进出口规模较小而不能达到目的。实施进口限制措施,只会导致国内生产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六、贸易保护的当代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

1.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大内容: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1)利润转移理论

利润转移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体内容,指的是在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租金或超额垄断利润。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的格局,从而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达到增加本国净福利,并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目的。

利润转移论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

战略性出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以出口补贴支持本国寡头厂商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在与国外寡头厂商进行古诺双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政府通过对国内厂商提供出口补贴,可使其降低边际成本,提高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份额和利润,同时减少国外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由此带来的本国厂商的利润增加可以超过政府的补贴支出,从而使本国的国民净福利上升。

战略性进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用关税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对于不完全竞争产品来说,由于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进口国等于向出口国支付了租金或垄断利润,而关税可以用于向国外垄断厂商抽取租金;当存在着本国厂商进入的潜在可能性时,这将使国外厂商的行为受到一定约束;如果本国和国外厂商都属于寡头厂商,对国外出口厂商征收关税就更容易被其吸收,这将导致垄断利润的部分转移,从而增加本国的净福利。

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则主要是指通过国内市场保护使本国厂商获得规模优势,进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主要是没有保护的国外市场)的份额。这种理论以寡头垄断、市场分割和规模收益递增为前提,从国际竞争和竞争战略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的理由与作用:对于规模经济效应很强的产业来说,对本国市场的保护可以使本国厂商在国内市场的地位相对稳定,使国内厂商获得一种相对于外国厂商的规模优势,由此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同时使外国厂商在保护市场上的销售量下降而边际成本上升;国内外厂商边际成本的反向变化将导致它们分别调整保护国内外市场的销量,本国厂商的产量将进一步扩张,外国厂商的产量将进一步减少,从而再次对两国厂商的边际成本产生相反的影响。这种从产量到边际成本的不断循环和调整过程,将使进口保护成为促进出口的重要机制。

(2)外部经济理论

外部经济理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另一项内容。外部经济包括技术性外部经济和收益性外部经济。技术性外部经济是指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获得技术和知识;收益性外部经济是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集聚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包括获得便利而低价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技术工人、专业化服务等)。两者都能使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

技术性外部经济与政策干预的内容是,在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产业(一般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外溢效应使厂商不可能完全获得研发投资的收益,由此导致的私人投资不足使这些产业发展到社会最佳状态,因而需要贸易政策的扶持。如果政府采取保护或补贴的政策,将能够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并增加国民福利;而外国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支持和保护,可能使本国丧失或减少这些有益的技术外溢,因此本国必须采取对应或反击的行动。由于这些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对国家利益来说具有战略性意义,政府的积极干预政策对于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具有战略性作用。

收益性外部经济与政策干预的内容是,一个国家产业规模的大小反映了厂商所获得的市场规模效应(相当于产业集聚效应)的大小,产业规模大的国家的厂商将具有较高的收益性外部经济,因而产业规模小的国家的厂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一个国家中处于发展初期而规模小的产业属于战略性产业,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和扶持的贸易政策,支持这些产业的厂商扩大产量,提高产业的市场规模效应和厂商的收益性外部经济,从而促使这些产业较快地增强国际竞争力。

2.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评价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并不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发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资源禀赋的相对差异是比较优势的来源之一,但更重要的是规模经济优势带来的比较优势,而规模经济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干预。因此,传统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争论的实质就是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争论。自由主义认为政府的干预只会产生经济扭曲,经济问题只能靠市场解决;而干预主义认为扭曲来自于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干预进行纠正。

现实的国际贸易中有许多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发挥作用,包括在WT0框架内的多边贸易谈判和对出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过度运用以及对美国“301条款”的大量使用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还缺少完整的政策结论,所达到的实用性还不能够作为现实政策的基础,而且实证研究工作尚不足以确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来显著地提高一国的国民福利水平。

由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建立在不同的假设基础上的,政策的实施要求对市场结构、厂商行为和厂商预期利润等有比较准确的掌握,这样就面临着一个信息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确定一些具体的产业并进行干预以真正地提高其国民福利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与此相联系的就是政府是否能够避免企业的“寻租”,从而保证政策的有效和有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