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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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

2.信赖利益

3.善意取得

4.遗赠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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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又称恶意通谋民事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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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所享有的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3.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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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包括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4.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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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是一种死后法律行为,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受遗赠人是按遗嘱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人。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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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公司,又称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两合公司由两种股东组成,一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另一是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仅拥有一定的监察权。两合公司与无限公司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基本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两合公司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限合伙。二合公司在形式上与有限合伙有众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

(1)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相同点

责任主体组成方面

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组织;两合公司中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

体现的性质方面

有限合伙兼具人合和资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体现资合的性质,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体现人合的性质;二合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但就其本质而言则偏向于人合公司。

出资方式方面

二者在出资方式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和二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可以财产、劳务等方式出资。

两种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似性

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在内部关系方面,均不得执行公司业务,但法律赋予其监督权,由于不执行公司业务,所以也不负竞业禁止义务。在外部关系方面,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不能代表公司。

(2)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不同点

二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二合公司是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则并不具备法人的身份。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其他区别具体表现为:

纳税方面

二合公司在税法上是纳税主体,对其营业所得要实行双重纳税,而有限合伙因不是法人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在税法上是作为直流课税主体,因而能避免双重纳税。这也是有限合伙成为风险投资的广泛组织形式的最主要优越性之一。

企业内部信息批露上承担的责任方面

二合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内部信息批露上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二合公司必须按《公司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有限合伙则可以大大减少信息披露,这一点对于还处于不成熟形态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其很多还未成熟到申请专利的程度或出于申请专利要求公开的顾虑而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事实证明,一般风险投资企业都必须加大对其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从这一点来说,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更为有利。

设立程序方面

作为二合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且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当复杂。而有限合伙企业不仅设立简单,且有限合伙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强。

人数限制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承担的责任较重,为了维持利益上的总体平衡,有必要从总量上限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人数,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括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而在二合公司中,一般二合公司具有人数的限制,但是其中的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是以认购股份即购买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出资,对人数并没有具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