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所有权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答:(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①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具体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法律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所有权的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②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人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出现两个或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乃是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完全的、独占的支配权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导致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④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这就是说,所有权在存续的期限上,是不存在限制的。当事人不得创设有期限的所有权;法律本身不能为所有权设定存续期限;只要标的物持续存在,所有权就一直存在。
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人享有的四项权能组成了法定的所有权的内在结构。
⑥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且该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如果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特定,则权利人根本不可能对物形成特定的支配权。
(3)所有权和财产的区别
①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客体应该是指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而不是所有的财产。
②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4)所有权和财产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而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所以财产权包括所有权。
2.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答:(1)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①有权占有,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②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其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a.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b.恶意占有,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2)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①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②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如何确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答:(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②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③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2)遗失物的归属
①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过发布招领公告使失主知道应在何处领取其遗失物。
③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a.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因此其核心要件就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受让人是恶意的:
第一,原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已经明知登记是错误的。例如,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将财产记载在自己的名下。
第二,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例如,转让人在转让时明确告知受让人,登记财产并非归其所有,其转让财产是为了规避真正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而受让人仍然愿意购买。
第三,如果在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第三人仍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并办理了登记,就不能认定其是善意之人,他就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不利负责。
b.对于动产的买卖而言,受让人善意的判断较为复杂。一般来说,确定其是否为善意时要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第三人以前曾与转让人进行过系列交易或与转让人非常熟悉,同样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交易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因此在转让时不能认为其有善意。
第二,要考虑转让的价格。
第三,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
第四,要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
第五,要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即善意取得必须适用于有偿的交易。对于无偿的行为,并不适用善意取得。支付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来判断,即大体上是符合市场价格的。而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如果仅仅只是达成了协议,不能认为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④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
②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③另外,《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特点。
答: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的特点是: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国有财产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分为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所有的财产。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可以由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国有财产:a.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c.无线电频谱资源;d.国防资产;e.文物;f.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支配的国有财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国家也可以依据行政权,而强制性地、无偿地征收税金,从而取得国有财产。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它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6.简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答: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
(1)所有权客体灭失,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2)所有权主体消灭,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4)所有权被抛弃,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
7.请问: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答:该房屋的所有人为戊。
(1)《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甲在继承房屋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但是要对其进行处分,就要先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甲将未登记的房屋卖于乙,所有权人还是甲。
(2)由此,甲将已经登记的房屋卖于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所以此时所有权归丙。
(3)丙将房屋卖于丁,虽然是受到威胁,但是所有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所有权归丁。因为受胁迫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之时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的效力是有效的,并且办理了登记,所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所以戊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