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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   科目代码:885

民法部分

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10分)

 

2.案例分析题: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于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2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   科目代码:885

民法部分

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93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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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两法条内容分析

《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规定。既包含附生效条件,也包括附解除条件。第93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既包含协商解除合同,也包括为一方设定解除条件的解除。

(2)两法条规定的相同点

两法条都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符合两法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均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两法条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意定性。即无论是对于合同效力附条件,还是约定解除条件,都是合同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和约定的,因而体现一种意定性。

两法条中的约定都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时进行约定。

(3)两法条的区别

内容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既包含合同效力的产生条件,也包含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如果所附条件是生效条件,那么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合同法》第93条则规定的是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不存在合同生效的问题。

适用合同的范围不相同。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并未生效。因而该条所针对的合同不限于生效合同。《合同法》93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生效的合同。

解除条件的性质和效力不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立合同自动失效,即解除条件约束双方当事人。《合同法》第93条中的解除条件是为一方设定的,是一方的权利,一旦设定了该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就是为一方设定了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当然,他也可以放弃解除权,使合同继续有效。两条文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在性质和效力上不相同。

(4)举例说明

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甲某一套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5年,并且约定如果在此期间甲某的儿子结婚,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签订后2年,甲某的儿子结婚。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附了一个条件,即附上了解除条件,应当适用《合同法》45条的规定,因甲某儿子结婚,解除条件成立,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失效。

甲某与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在春节期间向乙某提供1000斤活鱼,双方还约定如果甲某提供的鱼色泽不好,林某可以拒收,并解除合同。本案中,甲某和林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自签订时就已经生效,但是合同为林某设定的解除权,如果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况出现,林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解除权仅林某享有,而且他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2.案例分析题: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于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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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客体决定内容,而不是内容决定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主体为权利、义务、责任的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责任的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化。

(2)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

甲与乙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甲雇佣乙为其修缮藏物因而他们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甲是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工资,乙作为雇员其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亦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甲与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乙将甲的梨花圆凳偷走,侵犯了甲的所有权,因而甲与乙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梨花圆凳或赔偿损失。而乙则有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乙与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为无处分权的人,乙将梨花圆凳卖给不知情的乙,二者的合同本身成立但是因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合同效力待定。

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而不能享有梨花圆凳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所有权人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物的遗失尚且有权追回其物,那么在物被他人有意盗窃后,是否有权追回,即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呢?虽然我国《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是,举重以明轻,有理由认为所有权人同样有权利追回其物,盗窃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尽管本案中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由于梨花圆凳是乙盗窃而来,所以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并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因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并且现在该物已经灭失,甲某只能向乙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