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视频详解【32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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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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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说采“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A项,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先前跳楼自杀的行为,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B项,集资诈骗案中,要求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该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其成立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

C项,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需要考虑介入的行为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介入行为本身的出现是否正常,是否独立于先前行为。若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异常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因果关系中断。本题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贵重财物受到侵害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所致。介入行为独立于先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项,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即使有条件关系,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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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虽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但其爆炸的行为结果发生在甲已满14周岁后,因此甲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B项,《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本题中,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项,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而且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在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戊为了壮胆,故意在喝醉之后实施杀人行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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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犯罪故意;想象竞合犯

【解析】A项,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即甲在主观上认识到开枪行为的危险性,并且希望打死警察结果的发生,那么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但结果上仅仅造成警察受伤而非死亡的后果,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项,如果认为甲有两个故意,即杀人的故意和毁坏财物的故意。甲一枪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根据犯罪构成原理,其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然而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根据犯罪构成说,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为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C项,甲在客观上实施了开枪行为,主观上存在着希望打死警察的故意,但结果只打中警犬,没有发生警察死亡的结果,对于甲来说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打中警犬这一结果,甲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警犬死亡,但仍放任其发生,主观上应为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项,甲实施行为时希望打死警察,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未打中任何目标,却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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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避险起因、避险对象、避险意图、避险时间、避险可行性和避险限度。

A项,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成立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本题中,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主观上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报复动机并不影响避险意图的成立。

B项,紧急避险是在当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保全另一合法权益。甲的仓库边虽然有其他鱼塘,但当时火势紧急,无论从哪一家鱼塘抽水,都会造成损失,因此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的避险行为。

C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要求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乙鱼塘鱼苗的价值和甲仓库商品的价值相当,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害,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D项,甲选择用乙鱼塘的水灭火是在不得已情形下实施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对于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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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包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A项,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主观上存在贩卖的故意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网上支付完毕,已经完成了购买毒品的全部过程,虽未到货,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B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支票,该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后续提取现金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C项,行贿罪的只要交付完成即为犯罪既遂,第二天钱款被退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D项,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这一信任主动交付财物而造成财产损失,但是由于受害人操作失误并未将该款项汇入行为人的账户,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钱款,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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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解析】ABC三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甲故意放毒蛇咬乙,但是在能够杀害乙之时打消了杀死乙的念头,并且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这一积极行为足以有效地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乙跳车的行为属于独立于犯罪行为的介入意外因素,且乙的跳车行为导致的时间延误是乙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断裂,甲成立犯罪中止。D项,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形下,犯罪行为不应作为义务来源,除非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甲已经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救助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不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分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则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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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从犯;间接正犯;片面共犯

【解析】A项,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B项,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乙应甲的要求编写侵入程序属于为犯罪提供有利条件,在犯罪中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因此乙是从犯。C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即为间接正犯。本题中,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甲支配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乙,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乙为间接正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甲和乙对于犯罪行为都是明知的,二人均不构成片面共犯。

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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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出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A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仍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项独立的罪名。B项,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强奸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强制猥亵妇女罪并未将此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不成立结果加重犯。C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要求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项,甲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对乙实施了抢劫,对丙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二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应分别评价,予以数罪并罚。

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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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贩卖毒品罪

【解析】AB两项,《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本题中,甲盗窃一包冰毒后交由乙代为销售,触犯了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对甲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CD两项,乙将甲盗窃的毒品予以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行为中必然包含有持有、转移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一罪即足以评价乙持有、转移的行为。而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是前一个行为的应有之义,因此不应另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单罪论处。

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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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累犯;假释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但是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并未作此限制。B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项,《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打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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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自首

【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如实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A项,甲虽然向单位领导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不愿意让领导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即不愿接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并进一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B项,乙在被司法机关讯问时,辩称自己将公款分给职工,并未据为己有,否认贪污罪的成立,因此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C项,丙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符合自首的条件,动机并不影响一般自首的成立,本选项考查的是一般自首和自首动机的关系。D项,丁虽然主动报警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实施进一步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未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下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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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假释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先减后并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项,《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C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先并后减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D项,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现新罪、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而应对漏罪直接作出判决。

【点拨】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置包括三种情形: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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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A项,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项,根据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C项,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尽管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D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说明】《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此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且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能构成此罪。

1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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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解析】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指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只要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虽然不能直接侵害客体对象,但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具体的危害即构成犯罪。抽象危险犯,指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虽然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产生具体的危害,但是使得客体处于危险的状态之下即构成犯罪。

A项,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性,不属于抽象危险犯。

B项,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害结果,但需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属于具体危险犯。

C项,根据《刑法》第118条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D项,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管具体危险是否发生,行为一经实施即宣告成立,属于抽象危险犯。

【点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重要区别:具体危险犯。行为对象在具体案件中真实地处于危险之中。抽象危险犯。行为本身具有典型的危险性。在具体案件中,可罚性不取决于危险真实地出现。

15.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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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使用假币罪

【解析】使用假币罪判断的关键是是否进入了流通领域。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有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即,使用假币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使用假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将假币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D项,行为人仅仅是自己持有,用于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但未将假币置于流通,并未危害货币的流通秩序,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

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后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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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解析】甲基于伤害故意砍乙两刀,基于杀人故意又砍乙两刀,但实际上仅砍中一刀并致乙死亡,如果这一刀是基于伤害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既遂,后两刀基于杀人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这一刀是基于杀人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前两刀基于伤害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但在本案中证据无法查明这一刀属于哪种情况,因此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此外,甲连续砍四刀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间仅仅是主观状态发生了变化,应评价为一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1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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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抢劫罪;事后抢劫

【解析】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事后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事后抢劫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ABD三项,李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暴力行为的对象是狗,属于财物而不是人,并且其行为出于“自卫”,并非以此对王某相威胁,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不构成事后抢劫。C项,事后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不限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还包括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整个过程。本题中,李某抢夺手包后,王某立即发现,并一直追李某,李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虽然距离王某50米,但仍然处于追捕的过程,因此符合事后抢劫当场性的要件。

【拓展】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有三: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且只限于这三种财产性犯罪。目的条件,即行为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灭口、报复等目的,则不转化。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a.时间方面要求有当场性。“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也包括刚一逃离现场即被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b.手段方面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要求达到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人员,但该“暴力”的对象不能是行为人自己,也不能是物。

18.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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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无权处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占有但并非其所有的财物,而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是不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AD项,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房屋依然属于乙的支配领域,故应认为石狮仍属于乙占有,甲只是乙家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因此甲擅自售卖石狮并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BC项,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无权处分行为可能侵害财产所有人或者受让人的权益。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完全有效的,受让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仅可能对财产的所有权人成立犯罪,甲仅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则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受让人都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甲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拓展】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委托物侵占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内容为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责任形式为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判断要点在于:将代为保管之物非法占为己有。

诈骗罪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à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à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à行为人取得财物à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司法考试常将诈骗罪的因果关系的某一环或者某几环隐去,迷惑考生,所以考生要熟记这个诈骗罪的记忆公式。

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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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项,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甲并没有强力“夺取”财物,只是轻巧地“拿走”,因此不构成抢夺罪,而应当构成盗窃罪。BCD三项,刘某是蔬菜的所有人并占有蔬菜,虽然没有一直看守蔬菜,但是将蔬菜放人袋中并标明买卖交易规则的行为证明他是蔬菜的所有人。甲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并占为己有,假装放钱的行为只是对其窃取行为的掩饰,所取得财物并非基于对刘某或其他占有辅助人的欺骗并由此而处分所得,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拓展】盗窃罪的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要点: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与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机器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人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利用他人支付凭证在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职员、特约商户职员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金融)诈骗罪。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但如果实质上指向的是一个财产,则从一重罪论处。

2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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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教唆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A项,帮助毁灭证据罪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BC两项,窝藏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D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毁灭、伪造自己的犯罪证据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犯罪。若当事人教唆第三人为其毁灭、伪造证据,则第三人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另成立罪名。

2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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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斡旋受贿

【解析】《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我国刑法中斡旋受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斡旋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的职务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2.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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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刑事诉讼价值

【解析】AD两项,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比例原则(即相当性原则),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中的程序公正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B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行使刑事司法权,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民众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C项,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

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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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解析】A项,只有自然人才能做证人和鉴定人。B项,《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鉴定人资质,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若能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判断,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C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1、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控辩双方对其有异议既非其充分条件,也非其必要条件。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若法庭能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其庭前证言仍可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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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解析】A项,《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B项,《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二)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四)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据此,若能封存原是储存介质,则无须提取电子数据,更无须对该活动过程进行录像。

C项,《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因此,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护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一项可行性措施。

D项,《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说明】本题就是关于比较偏的法条的考查,需要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多关注一些热门的法律。

2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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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证据的理论分类

【解析】根据证据的来源划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传抄、复制、转述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第一手材料;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的证据材料为间接证据,即第二手材料。ACD三项均属于原始证据;B项属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划分,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指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ABD三项均属于间接证据;C项则能直接否定犯罪的发生,属于直接证据。

【说明】该问题要和证据的种类相结合,全面掌握证据的含义和辨别。

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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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传闻证据规则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是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B项,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庭审期间以外的证人证言是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属于言词传闻证据。

【说明】传闻证据是最近研究的热点,通过此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的真题也在结合热点。

27.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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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立案管辖;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B项,《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本题中,若郭某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如能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则降低其数额予以适用,也可提出保证人进行保证,但不得在令其交纳保证金的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本题中,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可能对蒋某做出危害行为,因此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法律并未赋予有关司法机关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住所的权力。

【说明】本题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常规重要考点,大家复习的过程中,要多加梳理知识体系,掌握知识要点。

28.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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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刑事拘留;无证搜查

【解析】A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但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先行拘留情形的,无须出示拘留证即可拘留,并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B项,《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C项,《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也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D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说明】应当掌握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法条,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

29.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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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院只需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无需对拘留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B项,辩护人既可以向本案的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经程序。

CD项,《高检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题中,本案在12月3日处于侦查阶段,应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12月10日则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应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

30.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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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抢夺案的涉案财物的救济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等方式,而不得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项,《高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D两项,《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二者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害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而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1.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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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重要罪行,不能因此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项,《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执行。因此,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已送侦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项,申请回避导致延期审理,无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D项,《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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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立案监督

【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申请复议并非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必经程序。被害人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检察院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才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C项,《高检规则》第56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本题中,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该检察院不得自行立案侦查。

D项,《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3.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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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解析】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甲死亡,应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乙和丙的盗窃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符合起诉条件,应对二人作出起诉决定。丁由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对他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34.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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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中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深化的新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35.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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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组织

【解析】A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本题中,D市设中级法院,说明D市为设区的市,因此罗某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非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项,《高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不可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

D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6.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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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自诉案件的撤诉;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撤回、补充、变更起诉

【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B项,根据《高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C项,《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D项,根据《高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37.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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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庭前会议;拒绝辩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本题中,齐某是该国有银行的诉讼代表人,享有该国有银行作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有权在案件情况需要时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任何庭前会议都有权参加。

B项,《高法解释》第280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本题中,齐某并非该国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此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而不可拘传其到庭。

C项,《高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因此,作为该国有银行诉讼代表人的齐某有权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该行进行辩护。

D项,《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根据《高法解释》第193条第4项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因此,齐某作为该国有银行的诉讼代表人,应当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8.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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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期间的计算;二审中上诉;抗诉的撤回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第103条第1、2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高法解释》第308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本题中,6月9日送达判决书,10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19日为上诉、抗诉的最后一日。13日和17日是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撤回上诉、抗诉,因此该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应当为6月19日。

39.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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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和处理

【解析】AB项,《高法解释》第373条第1、2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C项,《高法解释》第377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D项,《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0.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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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解析】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4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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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应当开庭审理。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本题中,乙作为举报人,应当参与该案减刑的开庭审理。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根据第6条第5项的规定,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应当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本题中,若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所犯受贿罪为职务犯罪,对丙的假释则不得书面审理。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0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减刑案件不得委托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4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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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案件诉讼程序的异同点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的决定启动应以检察院起诉为前提。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B项,《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C项,《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与二审程序为不同且相互独立的程序,不能通过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项,《高法解释》第530条第1款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由此可见,强制医疗案件审理,也要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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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

【解析】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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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D项属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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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行政机构职能设置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通过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6.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答案】A

【考点】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的分类

【解析】A项,公安局是国家机关,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是其职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于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B项,负担性行为是指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行为,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三者为典型代表。C项,准备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D项,强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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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属于上述的第四种情形,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48.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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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

【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对生产和生活等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侵害;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的侵害。据此,哄抢应当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田某哄抢的行为已成事实,因此对于车上的财物就不再扣押,只须予以登记即可。

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并无复杂情况,因此公安局对田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D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题中,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为6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期限才为6个月。

49.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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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应当由本机关恢复强制执行,无需经人民法院,更无需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可以自己直接决定。

50.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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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

【解析】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环保公益组织只要出示该组织的证明文件即可,而无需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环保公益组织具备申请资格。

C项,该环保公益组织申请的内容明确,环保局却以其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处理不当。

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题中,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公开。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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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考点】文理解释;当然解释;犯罪中止

【解析】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行为。因此,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

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象不同,因此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不得作相同解释。抢劫罪中的暴力可以针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并不一定是针对被害人本身实施;而胁迫要求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强奸罪中的暴力必须直接针对被强奸的妇女实施;胁迫则是为了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并未要求必须当场立即使用暴力,非暴力手段相威胁也能构成强奸罪。

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以当然道理为根据,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并非抢劫罪所能涵盖的范围。

D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后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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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

A项,甲对于年幼的孩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救生员乙由于其职业要求同样具有救助义务,因此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项,虽然丈夫误认为没有救助妻子的义务,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因而主观心态仍属于故意,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项,甲对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有能力救助而没有及时救助母亲,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甲故意往乙的咖啡中投毒,并希望毒死乙的结果发生,属于作为的犯罪。由于甲往乙的咖啡中投毒的行为存在危险,因而甲在丙喝乙的咖啡时,由于其投毒的先前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甲并未阻止,致使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犯罪。

5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问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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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法律责任,还要看主体资格和主观状态。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在行为人的行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项,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甲的车辆失控是由乙的介入行为所致,并且该介入因素异常,应属于意外事件,甲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项,乙报警后因担心被杀而选择自杀,强奸后的自杀行为实为异常,且甲的威胁行为并没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C项,甲由于将丙撞倒的先前行为具有了救助丙的义务而不救助,致丙再次遭受后车碾压;并且,在夜晚无照明路段,乙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并无期待可能性,因此乙车再度碾压丙身体的介入原因并不异常,无论丙的死亡是因甲车撞倒还是乙车碾压,其与甲的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甲应当为此承担责任。D项,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选择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的因素,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5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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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原司法部答案为AD)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A项,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因而犯罪既遂的标准也应该是相同的。B项,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在缺乏刑法的明文规定时,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D项,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说明】《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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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故意;违法性

【解析】A项,《刑法》并未将明文规定买卖黄金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无可能构成犯罪未遂。B项,“不知法者不免责”,即不允许行为人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C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D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56.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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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AB两项,甲在偏僻的路段设置路障,丁骑车经过该路段摔死,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设置路障的主观意图是摔死乙,结果却造成了丁的摔死,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理,甲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丙出于杀死丁的主观心态,诱骗丁路过甲设置的路障,致使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丙利用的正是甲精心设计的犯罪工具,而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57.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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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CD三项,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并不在场,与甲并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前两次取出的5000元不承担责任。在乙接过6000元后,乙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与甲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最后取出7000元时,乙虽不在场,但此时二人已有意思联络,应当将该金额计入乙的犯罪数额当中,因此乙的犯罪数额应为1.3万元。

58.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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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

【解析】A项,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B项,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追逐行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C项,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D项,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

5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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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缓刑

【解析】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A项,甲虽然犯两罪,但如果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也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能适用缓刑。B项,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C项,如果丙因立功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则可能适用缓刑。D项,《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丁在实施放火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因此5年后再犯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6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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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甲犯劫持航空器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项,挪用公款经过3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对乙的追诉时效应从2013年4月10日起算。C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李某报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项,《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丁没有犯新罪,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并未因为王某的新的犯罪行为而中断,因此不能重新计算。

61.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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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中,白银只是被禁止出口,因而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6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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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虐待罪;事实婚姻;作为义务;遗弃罪;婚内强奸

【解析】A项,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甲和乙虽然不再构成事实婚姻,但仍然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此甲虐待乙的行为构成虐待罪。B项,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乙作为丙的母亲,有法律上对其进行救助的作为义务,但却未阻止甲的伤害行为,因此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项,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作为丙的父亲,对于年幼的丙有抚养义务,若拒绝抚养则可能构成遗弃罪。D项,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但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的对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强迫其发生性行为不属于婚内强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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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à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à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à行为人取得财物à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A项,三角诈骗是指在诈骗中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同一的情况。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骗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即成立诈骗罪。保姆是受骗人和财产处分人,李某是被害人,二者不一致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B项,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即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乙因甲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乙虽然没有把财物直接交付给甲,但是乙扔掉的假币完全处于甲的控制范围内,且甲因此而得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项,富商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其捐献2万元系真实意思表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项,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乙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交付财物(摩托车),尽管乙并非财物的所有人,但法律上保护占有人的权益(不得对抗所有人),从某种意义上遭受了财产损失,甲构成诈骗罪。

【点拨】本题的难点之一是欺骗他人放弃财物并趁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被害人实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和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时,都属于刑法上的处分行为。欺骗他人放弃财物而后自己拾得财物的场合,该财物的获得是行为人采用、欺骗他人的手段使其脱离了对财物的占有而转归自己的,属于他人即被害人在错误状态下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

64.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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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程序法定原则

【解析】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即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65.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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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通缉;二审中检察院撤回抗诉;级别管辖的流转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BC两项,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一体化。D项,《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明确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66.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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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解析】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67.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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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解析】AB两项,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即除贪污贿赂犯案、渎职犯案、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之外的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本题中,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孙某所犯之罪为走私文物罪,并非职务犯罪,因此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D两项,《高检规则》第10条规定,对本规则第9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因此,省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自行侦查或者制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点拨】“职务犯罪”不等于“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后者概念大于前者。

68.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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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回避的申请主体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

69.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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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有效辩护原则

【解析】A项,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居中的刑事诉讼构造。BD两项,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C项,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应当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行保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应当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时间。

70.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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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B项《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项,《高检规则》第457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项,《高法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7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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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BC两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专项为非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的非司法化,一些国家称之为转向处置。该处置方式能避免刑事诉讼的消极性作用,从而给予犯罪未成年人实质性的保护。D项,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72.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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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庭前会议

【解析】《高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C项,非法证据排除应经过《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法庭调查,仅凭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不能直接排除,程序不合法。D项,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有异议的,也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才可以简化。

73.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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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辩护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

【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B项,《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C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D项,《高法解释》第485条第1、2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74.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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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据此,询问未成年人必须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到场则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只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行乙的控告权,其近亲属只能提出意见。

75.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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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C项,《高法解释》第496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BD两项,《高法解释》第502条第1款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高检规则》第517条规定,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从法律效力而言,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权益,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即时履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以分期履行。

76.关于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B.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公职

C.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D.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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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

【解析】A项,《公务员法》第81条第3项规定,公务员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虽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事务,如无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受此限。B项,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C项,第84条第2项规定,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D项,第85条第2款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77.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

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

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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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考点】听证的范围

【解析】ABD三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题中,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商品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的对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无实体处罚,所以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拘留亦不在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之列,行政拘留的及时性决定其难以适用听证程序。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其权利。C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8.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关于扣押应遵守的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由两名以上交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押

B.当场告知王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C.当场向王某交付扣押决定书

D.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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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解析】AB两项,《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C项,《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D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三轮车上的物品与本案无关,不得一并扣押。

79.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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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解析】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B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D两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题中,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住建委应当告知沈某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若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则属违法。

80.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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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证据收集;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项,《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C项,《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该项的最终结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应该只是一味地撤销。

8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A.受案范围、管辖

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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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82.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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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管辖;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项,《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83.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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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解析】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C项,《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D项,《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原则,但也有例外。

84.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粱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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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解析】A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照片是以其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属于书证。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但注明原因或第三人签名佐证的,仍具有证据效力。C项,第14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D项,第44条第1项规定,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85.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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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行政赔偿诉讼先予执行;举证责任;裁判;国家赔偿范围

【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题中,该案并非特定的给付案件,且原告生活也并不困难,不适用先予执行制度。

B项,《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当由被告(即房管局)承担举证责任,孙某可以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D项,《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题中,房管局颁证时未核实房屋面积,属于未尽核实义务的违法行为(在第四项中得以体现),应当包含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到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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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害人承诺

【解析】AC两项,寻衅滋事罪指惹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甲为了开辟高速公路出口,组织多人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对象,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甲的行为并未影响到交通秩序,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D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隔离栏属于交通设施,甲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如果危及交通安全可能构成本罪。

87.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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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考点】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A项,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甲私自开高速出口并向司机收取费用,不是经营行为,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B项,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不包括骗取财物。甲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骗取金钱,因此即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项,甲的行为并未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也未使交费的司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和吴某利用吴某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D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刑法理论,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88.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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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受贿罪;牵连犯

【解析】A项,甲和吴某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B项,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尽管吴某误以为贪污数额为20万元,也需对贪污的所有30万数额承担刑事责任。CD两项,吴某收取甲3万元的行为另行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与二人的贪污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对于受贿后又犯其他犯罪的,原则上均应数罪并罚。

(二)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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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

【解析】A项,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电气厂就不会享受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国家也不会有300万元的税收损失,且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税收之间未介入其他异常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典型的因果关系。

B项,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的活动。朱某利用县民政局副局长的身份,使电气厂凭借提供的虚假材料通过年检,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C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朱某作为民政局副局长无法构成本罪。

D项,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黄某帮助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因此不成立受贿罪。

90.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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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管辖

【解析】A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真正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出自己的收入的行为。

B项,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说明财产来源的时限要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且查证属实的,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项,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指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以赌博为业指嗜赌成性,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本题中,朱某的赌博行为既不属于聚众赌博,也不属于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

D项,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属人管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对于朱某在澳门的赌博行为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非属人管辖原则。

91.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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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逃税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犯罪

【解析】AB两项,逃税罪发生在税款缴纳阶段,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黄某伪造文件材料并不是发生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也不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是在已经缴纳税款后,为了利用国家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因此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逃税罪。

C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限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D项,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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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

【解析】A项,《高检规则》第327条第1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B项,《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题中,李某家住甲市,即有固定住处,且其涉嫌罪名不属于上述三类犯罪之一,所以不得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题中,李某之案属于贪污案件,律师无须经过批准即可会见其当事人李某。

D项,《高检规则》第197条第3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93.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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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中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犯罪嫌疑人李某脱逃,致使案件在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因此法院可中止审理。

B项,《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高法解释》第513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D项,《高法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四)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请回答第94~96题。

94.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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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技术侦查

【解析】A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只有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才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秘密侦查手段。

B项,《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须经批准,整个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D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说明】技术侦查属于近年来刑事诉讼法考察的重点,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95.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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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第二审的审理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31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B项,《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对于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抗诉,都有义务派员参加。CD两项,根据《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96.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  )。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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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死缓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于中级法院判决的死缓在二审维持原判的,高级法院在二审的裁定书上注明该裁定也是核准死缓的裁定,不再另行复核。

B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项,《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高法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D项,《高法解释》第353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说明】近年来,关于死刑的存废一直讨论,需要大家重点掌握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97.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

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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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程序

【解析】A项,《立法法》第82条第1、2、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B项,《立法法》第82条第5款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C项,《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项,《立法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98.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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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分类

【解析】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诉讼。A项,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项,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国目前不存在“官告民”的行政诉讼类型。D项,“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可直接起诉。

99.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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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判决适用的情形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题中,镇政府已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只能做出确认违法判决。

100.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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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范围;赔偿程序

【解析】A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不具有赔偿义务。

B项,《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张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其赔偿请求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C项,《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项,《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刑事赔偿最后并非通过诉讼解决,而是经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