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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有关行业人员普通话合格标准
根据各行业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如下:
1.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2.高等学校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3.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4.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5.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6.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7.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执行。
8.话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表演、配音演员,播音、主持专业和影视表演专业的教师、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
9.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10.普通话水平应达标人员的年龄上限以有关行业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