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法规
1.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途径
(1)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
(2)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
(3)资本控制。即大公司垄断媒介市场,使新来者难以进入。
(4)媒体的自律。
2.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形式
(1)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
(2)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
(3)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
3.两条基本法理
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西方国家基于以下两条基本法理:
(1)“明显和即刻危险”(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则
该检验标准由美国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的斯查克(Schenck)案中提出。他认为:“在通常时期的许多场合,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谈论在其传单中所谈论的全部内容。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做出时的情形。即使对自由言论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怖。”
(2)定义平衡的标准(definitional balance)
该标准在1942年的美国查布林斯卡(Chaplinsky)案中首次得到阐述。这个标准是许多具体标准的概括。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舆论自由的权利并非在所有时候、所有情况下都是绝对的。有些经妥善界定和严格限定的言论从来不会因对它们的阻止和惩罚而被认为会提出宪法问题。
4.大多数国家共同的新闻法规条目
(1)国家安全法
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尽管表达上有所不同,但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不可或缺的条文。包括: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
(2)关于新闻诽谤
新闻诽谤是各国涉及面最广、案情最为复杂,也是令新闻界、司法界最挠头的案件。“不准利用新闻媒介诽谤他人”是任何国家新闻法规必备的条文。
诽谤对象一般有三种:①个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②某个特定团体(企业、事业及政府部门);③企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包括服务)。
确认诽谤罪的条件(西方国家):①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认的对象,不是泛指;②歪曲、夸大、捏造事实;③必须含有恶意;④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
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在新闻报道中,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主要手段,在确认诽谤罪时,新闻真实是否定诽谤罪的最有力的辩护措施。
(3)关于隐私权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L·布鲁塞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新闻法规》一书中将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分为四类:
①闯入原告的私人禁地。
②公开私人物件,使原告的正常社会生活被破坏。
③在公众面前将原告置于错误位置。
④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原告的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活动,例如刊登商业广告、拍摄广告片等。
在确认犯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惟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法院在判决时,常以传播内容是否有新闻价值作为决定性依据。
(4)保护青少年法
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严格禁止在一般性的电台、电视台以及报刊上出现淫秽、色情以及宣扬暴力的节目,以及出现虐待儿童、雇用童工的画面。
除此之外,对于广播电视的执照申请、反垄断、广告制播等,各国都有具体规定。
(5)中国新闻媒介的特殊性
我国的绝大多数新闻媒介,尤其各级党委机关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因此,新闻媒介还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约束。
5.以法律保护新闻自由的意义
(1)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朝作斗争并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伟大成果,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标志。
(2)保护新闻自由是现代国家最大、最主要的一条新闻法规。正因为有新闻自由,才需要有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规定;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真正的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