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一、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架构和基本特征,并对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诉讼原则和规范。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①具有普遍意义;
②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③体现诉讼价值;
刑事司法的两大基本价值是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为实现这两大目的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④决定具体程序;
⑤指导诉讼操作;
法律不可能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每一种行为选择都作出具体规定。此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就起着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保证诉讼手段的适当,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规定,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等,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要么是《宪法》规定的普遍法律原则,都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只有程序法定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能够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程序法定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点:
①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②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
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1)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刑事诉讼立法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权救济;
(3)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
(4)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3.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同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
一些原本应在法典中加以规定的事项未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一些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如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等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和贯彻。
(2)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并不少见。程序虚无主义的存在,会阻碍程序法治的实现。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1.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概念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正地处理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在独立程度上有所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行使审判权时彼此独立。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制”,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相互独立的问题。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贯彻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资质得到了较为可靠的保障,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培训制度的落实,保证了法官、检察官所应具备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期和惩戒、免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上下级法院之间请示汇报制度的存在,有可能架空审级制度;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与司法职权不分,不同程度存在行政管理权凌驾于司法职权之上的弊端;社会各界对维护审判独立、检察独立的意识还不强等。
四、无罪推定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被审判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以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当把他看作无罪的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提供证据并且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②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法院。
(2)如何对待被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无罪的人。
任何人在法院生效裁判最终确定其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人。即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留的,在依法确认其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2.我国刑事诉讼与无罪推定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①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②定罪权专属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
③法院认定某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依照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2)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作出了以下改革:
①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概念。
②降低逮捕条件,把“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③废除检察机关有定罪权的免予起诉制度,解决了检察机关分割法院定罪权的问题。
④改革开庭条件,取消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作为开庭条件的规定。
⑤改革庭审方式,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规定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⑤规定了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