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3.1 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前者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后者表现为两个方面:
(1)国家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和实施惩罚;
(2)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公正。惩罚犯罪强调的是对犯罪的控制,注重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保障人权强调追诉过程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注重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正当。如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对立,就必须要求国家机关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具有的积极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主要包括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
1.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主要是:
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角度作出处理;
④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⑤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补偿。
(2)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主要是:
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④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审判程序透明、公开;
⑥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⑦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加快刑事程序的运作速度,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
3.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关系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发生重大冲突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来处理。
三、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为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主要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作用。现代刑事诉讼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三种基本职能。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刑的职能。在我国,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检察机关承担,公安机关为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自诉人承担。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者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者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辩护职能由被追诉人通过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3.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对指控进行审理并判定指控是否成立的职能。法院是承担审判职能的唯一主体。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构成狭义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中,只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承担诉讼基本职能,是刑事诉讼主体。其他机关要么行使侦查权,为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作准备,要么行使刑罚执行权,具体实施对犯罪者的处罚,都不是刑事诉讼主体。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诉讼基本职能的承担者,是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刑事诉讼主体。
六、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客体,又称刑事诉讼对象、刑事诉讼标的,是指刑事诉讼所针对的特定被告人及其被指控的特定犯罪事实。它是起诉指控、辩护和审判所针对的人和事。
(1)被告人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刑事诉讼必须针对特定的被告人。但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组成部分,是就其作为控诉、审判、辩护的对象而言的。就其诉讼地位而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是刑事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
(2)被指控的特定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客体的核心组成部分。
七、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是指刑事诉讼主体或者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可以产生诉讼上的特定效果的行为。
1.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包括:
(1)主体专属性。刑事诉讼行为只能由刑事诉讼主体或者其他主体,即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实施。
(2)内容特定性。刑事诉讼行为必须是构成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3)效果特定性。刑事诉讼行为应当足以产生诉讼上的特定效果,即引起诉讼法律关系或者导致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2.对于刑事诉讼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刑事诉讼行为分为法院行为、当事人行为和第三人行为。法院行为主要是审理和裁判行为。当事人行为是指被告人、被害人、案件的自诉人实施的行为。第三人行为是指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2)根据诉讼行为产生法律效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相关,可以把刑事诉讼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产生特定诉讼效果为意思表示要素并因这种表示而承认其法律效果的诉讼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以产生诉讼效果为意思表示要素、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意思表示没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行为。
(3)根据诉讼行为主要是对案件的实体面还是程序面发挥作用,可以把刑事诉讼行为分为实体形成行为与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是指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使法官产生认识或形成心证的行为。程序形成行为是指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或消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