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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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2.2.1 复习笔记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由原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剩余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3.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虽然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具有以下根据和理由:

(1)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各项财产享有财产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可以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可以作为诉讼上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3)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两个以上。

合伙人的组成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合伙企业的性质相符。

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作为合伙出资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

概念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概念是指合伙企业如何管理、如何对外代表企业等。

我国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的义务。

(2)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

内容

《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规则

a.如果合伙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c.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该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e.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权。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f.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权。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概念

入伙是在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入伙的方式

a.合伙人之外的人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者全部份额。

b.合伙人之外的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非合伙人人伙时的程序一般可以概括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入伙的效力

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概念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退伙的类型

a.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即一旦某合伙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其在合伙期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该合伙人即丧失继续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开除退伙

开除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当某一合伙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的规定时,被其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

c.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是指各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就退伙的条件、盈余分配及债务的负担等问题通过协商作出约定,一旦情形符合,退伙即告成立。

d.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在既没有出现法定退伙的事由,也不符合就退伙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未就退伙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时,中途单方面要求退出合伙。

退伙的事由

a.法定退伙事由

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如果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则该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第三,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第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上述退伙事由之一导致退伙后果的,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为退伙生效之日。

b.因开除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合伙人除名的事由:

第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c.因协议退伙

对于合伙人退伙,如果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有下列两种情形之: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d.因单方面声明退伙

退伙的效力

a.退伙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失去合伙人的资格。

b.退伙将导致合伙企业财产的结算和财产份额的退还。

c.退伙将导致退伙人的责任承担和亏损分担。

d.退伙将涉及合伙企业是否存续。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规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与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原则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属于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主体要件

合伙人的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名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合伙协议要件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3)出资要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中,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和对外责任承担

(1)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还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2)有限合伙人对外的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

a.概念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无权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b.法律后果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

a.概念

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没有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事务执行的任何授权,却以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b.法律后果

该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形式的转变问题

a.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退伙的原因方面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b.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因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并不会因此而发生当然退伙。

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并不导致当然退伙。

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退伙的效力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概念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2.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是指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

(1)清算人

清算人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人员。

(2)执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了确定清算人的四种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由合伙人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

由合伙人委托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这里的“第三人”并非指一人,即没有人数限制,可以由合伙人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确定清算人的人数。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的职务权限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清算后清偿债务的原则

根据企业解散清偿债务的一般原则,合伙企业因解散而清偿债务的,如有未到期的债务,应视为已到期;处于诉讼中的债务,应保留偿还债务的财产份额,待诉讼完结后处理。

清算人在清理完毕合伙企业财产后,应依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依《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清偿顺序如下:

a.清算费用;

b.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c.所欠税款;

d.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各普通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依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出资比例的,由普通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1.《合伙企业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1)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内容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一般从业人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的对外责任

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a.出资违约责任。

b.普通合伙人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

c.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d.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e.普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f.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g.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b.如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b.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1)行政处罚的方式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撤销企业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登记;

责令退还。

(2)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3.《合伙企业法》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如与第三人通谋)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2)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3)清算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4)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4.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解决

如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等行政、刑事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的支付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