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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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2.1.1 复习笔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投资者出资设立,且该单一性投资主体又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不具有法人地位

独资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有自己的住所,因此,理论上也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3)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在财务制度上相对独立于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

(4)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对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作了规定。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1)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法律制度特有的概念和形式,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点有:

二者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法律对资金均无限制;

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2)二者之间仍存在以下方面的具体差异:

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并规范运行;个体工商户依《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并规范运行。

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无此类限制。

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方面均受到限制。

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除斥期间没有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必经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除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外,法律还允许其对有关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2.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2)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要求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4)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将依法承担责任。

(2)会计事务管理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3)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在用工管理事务和社会保险事务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况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的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算时的债权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的责任

(1)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概念

无限责任,是指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内容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还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为5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a.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

b.从事了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

c.给投资人造成损害。

(2)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

退还。适用于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情形。

赔偿。适用于企业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情形。

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